中文名 | 征地事务管理费 | 定 义 | 为完成征地包干工作,征地事务管理部门提取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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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主要用于: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办公、会议费;征地事务管理部门的人员工资、差旅费、福利费;业务培训费、宣传教育、经验交流和其它必要的费用,征地事务管理费按征地包干总费的3%提取,征地包干总费的范围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生活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地下构筑物补偿费、动迁补偿费和不可预见费等。征地事务管理费应纳于土地前期开发成本的总分类及明细科目中核算。
办公地址:黄山市屯溪区屯光大道9号房管大楼 其主要职责是: 1.拟订适合市情的住房政策、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 2.组织编制全市住房建设、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3.指导全市住房建设...
建筑事务管理处主要职能负责在肥建筑队伍日常监管,指导县(区)建筑劳务输出,行业统计,建筑工程分包监管及清欠工作;负责合肥造价咨询机构及人员日常监管,收取工程定额测定费,编制计价政策和市场价格信息;负责...
机构职能:(一)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机关行政后勤管理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市直机关的实际,研究制定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和市直有关部门的事务管理与后...
1 法律事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律事务 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控制和防范法律风 险,提高依法治企水平,增强运用法律手段促进改革、管理 经济和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能力,根据集团公司《法律事务 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法律事务是指公司在经营管理活 动中涉及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事务。包括 经营决策和重大经济活动的法律咨询论证、规章制度管理、 合同审核与管理、诉讼和非诉讼案件处理、知识产权保护与 管理、工商登记管理、法制宣传教育等涉及法律风险防范与 控制方面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按照集团公司的总体要求,公司全面推行企业 法律顾问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 法律工作管理体制,逐步形成法律事务机构健全、法律顾问 人员到位、责任落实的组织管理体系。 第四条 公
机关事务管理制度 机关事务管理制度 一、工 作 制 度 (一)行政领导负责制。实行主任、科长分级负责制。主任主持 全面工作,向市委、市政府和市扶贫领导小组负责;科长在主任 领导下主持科内工作并对主任负责, 科室职员在科长领导下工作 并对科长负责。 (二)实行民主决策制。坚持民主集中制,凡办公室重大工作事 宜,均在全体职工讨论的基础上,采纳多数人且正确意见,形成 工作决定。 (三)坚持调研工作制。凡办公室干部,年度力争三分之一时 间深入基层调研,收集信息,掌握实情和工作主动权,并撰写专 题调研报告一份或与简报二期以上。 (四)实施目标管理制。年初制定办公室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量化科室和个人工作责任。 办领导负责总目标实施, 科长负责科 室目标落实,科室各责任人负责工作到位。实施民主评定,半年 考核小结,年终全面考核总结。 (五)建立奖惩激励制。强化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既要建立职 工实绩档案,
征地管理费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简称土地管理部门)接受用地单位委托,采用包干方式统一负责、组织、办理各类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有关事宜,由用地单位在征地费总额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支付的管理费用。
介绍
依据《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2014年12月23日),自2015年1月1日起征地管理费已取消。 2100433B
第一条 为改善和加强征地管理工作,合理收取和利用征地管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地管理费系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受用地单位委托,采用包干方式统一负责、组织、办理各类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有关事宜,由用地单位在征地费总额的基础上交一定比例支付的管理费用。
第三条 实行征地包干的,应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服务机构与建设用地单位协商,签订征地包干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履行双方倒流要的协议。
第四条 征地包干的三种形式
(一)全包方式,即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服务机构,采取包工作、包费用、包时间的三包方式,负责征地全过程的全部工作,征地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经测算后、由用地单位一次交付土地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或征地服务机构按规定期限将土地交付用地单位。
(二)半包方式,即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机构、采取只包工作、包时间、不包费用的方式,负责征地的全部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土地交用地单位,征地费用按实际发生计算、由用地单位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单位。
(三)单包方式,即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服务机构,采取只包工作,不包费用和期限的方式,代表征地单位负责对拟证用的土地勘察、登记,做好征地的组织协调工作、协调用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制定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办理用地手续等事宜。
第五条 征用土地管理费的收取标准:
(一)实行全包征地方式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
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1000亩)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3%收取;
2.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4%收取。
(二)实行半包方式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
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收取;
2.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5%收取。
(三)实行单包方式征地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
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1.5%收取。
2.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收取。
成都市征地事务中心是成都市国土资源局直属单位,主要职责为:负责五城区征后实施工作方案和补偿安置方案的技术审查;负责全市拟出让新增建设用地、五城区的国有存量土地和独立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的土地权属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事项的核实;承担全市土地征收、农地转用的技术审查工作;承担全市征后实施的监督指导、信访和信息公开的辅助工作;参与全市征后实施安置房建设和人员安置工作的检查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