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规定 [1] | 发布机关 | 国家能源局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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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时间 | 2020年3月12日 [1] | 实施时间 | 2020年3月12日 [1] |
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加强电力安全保障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供用电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网络安全法》《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重大活动承办方、电力管理部门、派出机构、电力企业(含经营配电网的企业)、重点用户应当依照本规定做好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活动,是指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或认定的、具有重大影响和特定规模的政治、经济、科技、文化、体育等活动。
第三条 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启动的依据包括:
(一) 国务院安委会及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工作部署要求;
(二) 重大活动主办方、承办方的正式通知;
(三)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社会公告;
(四)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电力企业等获取的信息,并被确认有必要开展电力安全保障工作的情形。
第四条 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的总体目标是:确保重大活动期间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确保重点用户供用电安全,杜绝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停电事件发生。
第五条 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应当遵循超前部署、规范管理、各负其责、相互协作的工作原则。
第六条 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分为准备、实施、总结三个阶段。
准备阶段,主要包括保障工作组织机构建立、保障工作方案制定、安全评估和隐患治理、网络安全保障、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和反恐怖防范、配套电力工程建设和用电设施改造、合理调整电力设备检修计划、应急准备,以及检查、督查等工作。
实施阶段,主要包括落实保障工作方案、人员到岗到位、重要电力设施及用电设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巡视检查和现场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信息报告、值班值守等工作。
总结阶段,主要包括保障工作评估总结、经验交流、表彰奖励等工作。
第七条 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中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防止涉密资料和敏感信息外泄。
第八条 重大活动承办方、电力管理部门、派出机构、电力企业、重点用户等相关单位应当相互沟通,密切配合,建立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机制,共同做好电力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重大活动承办方对电力安全保障工作的协作事项包括:
(一) 及时向电力管理部门、派出机构、电力企业、重点用户通知重大活动时间、地点、内容等;
(二) 协调电力企业和重点用户落实电力安全保障任务,做好供用电衔接,支持配套电力工程建设;
(三) 支持、配合保电督查检查。
第十条 电力管理部门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落实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 建立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管理机制,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电力企业、重点用户电力安全保障工作;
(三) 协调重大活动期间电网调度运行管理,协调重大活动承办方、政府有关部门解决电力安全保障工作相关重大问题;
(四) 制定电力安全保障工作方案。
第十一条 派出机构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落实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 监督检查相关电力企业开展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
(三) 建立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网源协调机制;
(四) 制定电力安全保障监管工作方案。
第十二条 电力企业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 提出本单位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的目标和要求,制定本单位保障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 开展安全评估和隐患治理、网络安全保障、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和反恐怖防范等工作;
(四) 建立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应急体系和应急机制,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及时处置电力突发事件;
(五) 协助重点用户开展用电安全检查,指导重点用户进行隐患整改,开展重点用户供电服务工作;
(六) 及时向重大活动承办方、电力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报送电力安全保障工作情况;
(七) 加强涉及重点用户的发、输、变、配电设施运行维护,保障重点用户可靠供电。
第十三条 重点用户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的决策部署,配合开展督查检查;
(二) 制定执行重大活动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电力安全保障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 及时开展用电安全检查和安全评估,对用电设施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并进行必要的用电设施改造;
(四) 结合重大活动情况,确定重要负荷范围,提前配置满足重要负荷需求的不间断电源和应急发电设备,保障不间断电源完好可靠;
(五) 建立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应急机制,制定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及时处置涉及用电安全的突发事件;
(六) 及时向重大活动承办方、电力管理部门报告电力安全保障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风险评估与隐患治理
第十四条 电力企业、重点用户要建立重大活动电力供应和使用过程中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重大活动前,对影响电力安全保障的重点设备、场所、环节开展评估,有针对性地做好风险识别、分级、监视、控制工作,保证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电网企业开展重大活动保障风险评估包括:电网运行评估、设备运行评估、网络安全评估、电力设施保卫和反恐怖防范风险评估、应急能力评估和用户侧安全评估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六条 发电企业开展重大活动保障风险评估包括:设备运行评估、燃料物资保障能力评估、危险源安全状况评估、网络安全评估、电力设施保卫和反恐怖防范风险评估、应急能力评估和水电站大坝安全风险评估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七条 重点用户开展重大活动保障风险评估包括:用电设施的运行状况、定期试验、重要负荷、电气运行人员配置,以及应急预案、应急演练、备品备件、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八条 电力企业、重点用户是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结合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工作,严格管控安全风险,全面治理安全隐患。
电网企业发现重点用户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告知用户并提出整改建议。电力安全保障实施阶段前无法完成整改的,重点用户应当制定防范措施,做好应急准备。
第十九条 电力企业、重点用户应当将重大活动风险评估和隐患整改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 网络安全保障
第二十条电力企业应严格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结合实际制定网络安全保障专项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成立保障组织机构,明确目标任务,细化措施要求,组织预案演练,做好宣贯动员,防范网络安全重大风险,防止发生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确保重要信息系统、电力监控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一条电力企业应严格落实专项工作方案,全面开展网络安全隐患排查整改、风险评估和资产清查。针对已知风险隐患及时整改,对于系统薄弱环节和短期内不具备整改条件的网络安全隐患,制定专项防控措施,检查应急预案的有效性,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一) 电力企业应严格落实“安全分区、网络专用、横向隔离、纵向认证”的总体防护原则,全面加强网络边界防护,杜绝违规外联行为,确保网络边界和入口安全防护措施可靠有效。
(二) 电力企业应全面防范网络安全风险,做好系统和主机加固。清查互联网资产,防范数据被窃取,清理废弃设备,加强在运老旧系统安全监控和风险防控。
(三) 电力企业应综合考虑业务需求与安全风险,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落实基础设施物理安全防护,重要保障时段,加强重要场所人员管控,防范社会工程学攻击。
(四) 电力企业应严格管控重要信息系统、电力监控系统检修维护行为,合理安排检修计划,加强现场运维人员和检修工作的管理,维护过程中加强监护。
第二十二条电力企业应加强网络安全值班和实时监测。采用自建队伍或者采购第三方服务等方式,明确应急支撑队伍以及职责任务、响应时限等要求。发现网络攻击后,及时分析研判,做好信息报告,制定具体有效的应急措施,快速进行阻断处置,确保关键业务连续稳定运行。
第二十三条电力调度机构应切实加强对调管发电厂特别是新能源发电厂涉网部分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的技术监督,明确保障工作要求,加强沟通协作,督促电厂加强现场人员管理,认真排查整改安全隐患,杜绝网络违规外联等行为。
第二十四条重点用户设备系统与电力企业电力监控系统相连接的,重点用户应采取可靠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
第五章 电力设施安全保卫
第二十五条电力企业应当建立电力设施安全保卫长效机制,综合采取人防、物防、技防措施,防止外力破坏、盗窃、恐怖袭击等因素影响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十六条电力企业应当在地方政府指导下与公安、当地群众建立联动机制,根据重大活动的时段安排和重要电力设施对重大活动可靠供电的影响程度,确定重要电力设施的保卫方式。
(一) 警企联防。电力企业在发电厂、变电站、电力调度中心等相关电力设施、生产场所周边设置固定、流动岗位,由公安人员与本单位安全保卫人员联合站岗值勤;在重要输电线路沿线,由公安人员、企业专业护线人员、沿线群众按照事先制定的保卫方案进行现场值守和巡视检查。
(二) 专群联防。电力企业在发电厂、变电站、电力调度中心等相关电力设施、生产场所周边设置固定、流动岗位,由本单位安全保卫人员站岗值勤;在重要输电线路沿线,由本单位专业护线人员、沿线群众按照事先制定的保卫方案进行现场值守和巡视检查。
(三) 企业自防。电力企业组织本单位生产操作、安全保卫等人员,按照事先制定的保卫方案,对相关电力设施、生产场所进行现场值守和巡视检查。
第二十七条电力企业应按照公安等有关部门的要求,开展电力设施反恐怖防范工作,在重大活动举办前向公安等有关部门报告反恐怖防范措施落实情况,遇有重大情况及时向公安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电力企业应当按照重大活动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工作的需要,配置、使用、维护安保器材和防暴装置。
第二十九条电力企业应当在重要电力设施内部及周界安装视频监控等技防系统,并保证技防系统投入使用后的设备可靠性及数据准确性。
第三十条重要电力生产场所应当实行分区管理和现场准入制度,对出入人员、车辆和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第六章 配套电力工程建设
第三十一条电力企业、重点用户应根据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需求,依据产权范围,组织建设配套电力工程。重大活动承办方、电力管理部门、电力企业应为用户外电源建设等工程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第三十二条电力企业、重点用户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可靠措施,确保配套电力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证工程按期投入使用。
第三十三条电力企业、重点用户应当及时组织完成新投产设备的电气传动试验、大负荷试验等工作,并对新设备运行情况进行重点监测。
第七章 用电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重大活动承办方选择活动主办场所、相关服务场所时,应当优先选择具备以下条件的场所:
(一) 具备双回路及以上供电电源且自备应急电源容量满足重要负荷用电要求;
(二) 符合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方面的国家、行业标准要求;
(三) 用电安全制度健全,运行管理规范,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完好。
对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场所,重大活动承办方、电力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应当协调相关单位,采取改造用电设施、建设临时电力工程、租赁应急电源等方式,提高供电可靠性。
第三十五条重大活动承办方、电力管理部门应组织电力企业与活动主办场所的管理单位、用电设施的运行维护单位等相关方协商一致,明确重大活动供用电安全责任。对于产权不清晰的电力设施,由电力管理部门协调明确重大活动期间的责任归属。
第三十六条电力企业应当开展重点用户供用电服务,提出安全用电建议,做好缺陷隐患告知工作,指导重点用户进行安全隐患整改,协助重点用户制定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第三十七条重点用户应当掌握所属用电设施的基本情况,建立并及时更新变(配)电设备清册、电气接线图、设备定期试验报告、二次设备整定参数等技术资料,以备电力安全保障工作需要。
第三十八条重点用户应当根据电力安全保障工作需要,制定重大活动期间用电设施运行巡检专项方案、自备应急电源运行方式优化方案、安全保卫专项措施、应急处置专项方案等,对相关人员应进行专项培训,保证用电设施安全运行。
第三十九条重点用户应当根据重大活动保障工作需要,储备必要的用电设施备品、备件和应急物资,为应急发电装备接入提前预留设备接口。
第四十条重点用户应当定期开展对所属用电设施专项隐患排查、试验检查,并进行大负荷试验,落实重要负荷的保障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十一条重点用户电气运行维护人员数量应当满足用电设施运行维护需要,电气运行维护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规定持证上岗。
第八章 电力应急处置
第四十二条 电力企业、重点用户应当根据活动需要开展联合演练,及时完善相关应急预案,提高突发事件处置能力。
第四十三条 电力企业应当配置应急队伍及装备,足额储备应急物资,并在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实施阶段前落实到位。
第四十四条 电力企业应当开展监测预警工作,及时掌握气象信息、自然灾害情况,研判电网负荷变化趋势,适时发布电力预警信息。
第四十五条 重大活动期间,电网企业原则上安排相关电网保持全接线、全保护运行方式,不安排设备计划检修和调试。
第四十六条 电力企业、重点用户应当实时监视、监测电力系统和用电设施运行状态,严格按照电力安全保障工作方案规定开展重要电力设施、用电设施特巡检查,及时消除设备缺陷。
第四十七条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实施阶段,电力管理部门、派出机构、电力企业、重点用户应当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
第四十八条电力企业应当按照要求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完整地报送电力安全保障工作信息,主要包括:
(一) 电力系统运行情况;
(二) 发电、输电、供电设备故障情况;
(三) 重点用户可靠供电情况,供电服务开展情况;
(四) 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和反恐怖防范工作情况;
(五) 网络安全情况;
(六) 自然灾害对电力系统的影响情况;
(七) 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九条 突发停电事件发生后,电力企业、重点用户应当按照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有效措施恢复供电,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电力管理部门及派出机构报告。
电力管理部门应协调相关政府部门为电力企业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交通、通信等方面的支援。
第五十条电力企业、重点用户发生重要电力设施破坏、恐怖袭击、网络安全等突发事件后,电力企业、重点用户应立即进行先期处置,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以及派出机构报告。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国家能源局负责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于常规性、延续时间较短的活动,可视情况委托有关单位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电力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应当对电力企业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督促电力企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电力管理部门应对重点用户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组织开展检查并督促问题的整改。
对于未定期开展用电设备设施运行维护及检测试验、存在安全隐患的电力企业、重点用户,派出机构和电力管理部门应督促其整改。对于未按要求整改的电力企业,派出机构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对于拒不整改的用户,电力管理部门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视情况提请活动主办方取消其承办活动的资格。
第五十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和派出机构应当编制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主要内容包括:各部门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等。
电力管理部门和派出机构应当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开展应急管理培训。
第五十四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与举办地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协调,通报电力安全保障工作情况,协调解决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和反恐怖防范、发电燃料供应、重点用户用电安全等方面遇到的问题。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下列用词的含义:
(一) “重点用户”,是指重大活动主办场所、服务场所相关用户,以及可能对重大活动造成严重影响的其他用电单位。
(二) “重要电力设施”,是指与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相关的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输(配)电线路、配电室、电力调度中心、电力应急指挥中心等电力设施或场所。
(三) “配套电力工程”,是指与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相关的永久性或临时性新建、改建、扩建电力工程。
第五十六条省级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可会同派出机构依据本规定,制定辖区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实施办法。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电监会《关于印发<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办安全〔2010〕88号)同时废止。
2100433B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规定》的通知
国能发安全〔2020〕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北京市城管委,各派出机构,全国电力安委会企业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规范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强化监督管理,确保重大活动供用电安全,国家能源局组织修订了《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
2020年3月12日
电力安全活动会总结
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1在电力线路上工作,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2停电3验电4装设接地线5使用个人保安线6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围栏)具体: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1在电力线路上工作,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1.1停电...
是的,这类学习真的是枯燥、乏味,且难懂、难记。有没有什么好的方法呢:答案是没有,但也必须记住。废话是吧:也不是完全没有方法,有的还可以理解记忆的。如送电、断电的操作过程。送电:先合电源侧隔离开关,再合...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预案 为切实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进一步规范我县重 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 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 故应急预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成员服务食 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重大活动食品卫 生监督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 预案。 一、工作目的 规范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件的发生, 确保重大活动的顺 利进行。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县委、人大、政府、政协要求县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对具有特定规模和社会影响的政治、 经济、 文化、体育 及其他重大社会活动 (以下简称重大活动) 实施的专项食品安全 监督工作。 三、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四、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重大
在国家信息安全建设快速推进的重要时刻,全国信息安全保障工作会议近月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黄菊作了重要讲话,他强调了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明确了今后一段时间我国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主要任务。
2020年5月8日-15日期间,中国科协主办的2020重大科学问题和工程技术难题征集发布系列活动进行了公众投票。接下来,还将经过学术评议委员会终选,遴选出10个对科学发展具有导向作用的问题和10个对技术、产业具有关键作用的难题,并在今年举办的第二十二届中国科协年会上面向社会发布。
2016年以来,鄂州市城建委坚持“五大发展”理念,认真践行“三维纲要”,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和“重大项目建设年活动”为契机,以提升城市功能品质,营造优美宜居环境为着力点,强力推进市民中心、文化中心、凤凰大桥、重载车通道、吴都中央生态廊道、东洋澜湖湿地公园、天龙山公园、滨江风光带四期、老城区雨污分流改造、鄂钢及程潮污水处理等十大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2016年上半年,主城区市政工程建设预计完成投资约6.1亿元,与2015年同期相比增长9.3%。截至目前,10大重点项目中已开工的项目有5个,其他5个项目正在开展前期工作。
领导挂点 建立市级领导协调机制
为确保10个重点市政工程项目顺利推进,市城建委提请市委建立了市级领导挂点协调机制,一个市领导负责挂点一个重点市政工程项目,责任领导每周听取汇报,每月一次月报,督促指导和协调破解工程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难题,充分调动工程项目各参与方抓大项目、大抓项目的积极性、主动性。
压实责任 全力抓好项目前期工作
为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市城建委(市工建办)制定并印发了《鄂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相关机构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结合各个重点市政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时序,详细制定了10大重点工程进度计划完成时间节点网络图、时间表,以及重点项目前期工作进度情况一览表,将立项、可研、环评、规划选址、土地预审、初设、施工图设计、建设用地、工程招标等项目前期的每个环节、每个步骤,落实到专人,明确具体的时间节点。市城建委安排一名班子成员专门负责重点项目前期管理工作,定期开会研究,统筹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加强与市发改、土地、财政、规划、城投公司等部门的衔接,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城建项目依法依规,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完善各项前期手续。
挂图作战 积极跟踪检查与考核
重点工程项目指挥部办公室墙上悬挂2016年市政基础设施重点工程进度计划完成时间节点网络图、2016年主城区十大重点市政工程项目前期工作进度情况一览表、市领导挂点重点市政工程项目一览表、十大重点市政工程建设指挥部组成人员专班图表。施工单位和工程管理人员24小时连续作战,对照图表跟踪检查,每周一盘点,每月一考核。考核对照任务进度(工程量)分解计划,对勘察设计量、拆迁量、预算量、审计量、投资量等进行通报,硬账硬结,确保重点城建项目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快速推进。
上下联动 促进项目建设稳步推进
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等四大家领导采取实地调研和现场办公等形式,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建设中的困难与问题,并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市民中心、凤凰大桥、天龙山公园、吴都中央生态廊道、老城区雨污分流等重点项目建设专班人员全部下沉到一线,日夜督办工程项目进展。各重点项目指挥部成员单位安排专人进驻重点项目建设指挥部专班,确保项目建设步调一致,指挥统一,形成合力。
定期会议 形成统筹推进新常态
定期召开重点市政工程项目督办会、调度会和工作例会,强化“两会两函两报表全深入”的权威作用。“两会”,即工程项目运行中的重大事项由市领导召开协调督办会进行协调督办,日常性事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集中召开协调督办会进行协调督办;“两函”,即采取文书方式督办各责任主体单位落实相关工作,第一次为“联系函”,第二次以上为“督办函”;“两报表”,即月报市政工程建设综合情况,单报单项工程进展、动态、问题等;“全深入”,即全方位深入工程项目一线研究、协调、督办、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特别是加大拆迁补偿、强弱电和天然气、自来水(管)线迁移等协调推进力度和施工进展、投资额度、质量安全等协调督查力度。对涉及其他部门协调配合的问题,及时提请指挥长、分管市领导协调解决,为项目建设营造良好的施工环境。在工程建设环节实行全过程跟踪管理与监督。加强督办,提请市政府督查室将重点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纳入大督查体系,进行重点督办,跟踪问效;实行问题销号制,每月编发市政工程建设月报,及时通报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和问题,确保10大重点项目建设扎实推进。
2014年12月31日晚23时35分,上海外滩陈毅广场发生了致36人死亡、47人受伤的拥挤踩踏事件。作为加速城镇化、现代化的人口大国,我国伴随着公共活动的增加,公共活动中的安全问题也日渐突出。继2004年北京密云迎春灯展踩踏事故、2007年重庆家乐福踩踏事故、2014年1月宁夏西吉县北大寺踩踏事故及一系列中小学校园踩踏事故之后,从国外到国内,层出不穷的血淋淋的公共安全事故,不应总当成一个个“故事”,痛定思痛之后的反思不应缺位。
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容易诱发踩踏等公共安全事故,已成全球性问题。据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王起全等统计,2000年至2006年间,国内外大型活动中发生85起踩踏事故,造成4026人死亡,7513人受伤,平均每起踩踏事故死亡人数约为47人,平均受伤人数约为88人,平均每起事故都达到了我国规定的特别重大伤亡事故级别。近年来,发生在伊拉克首都巴格达的什叶派穆斯林在某大桥发生的踩踏事故、沙特阿拉伯麦加朝圣期间频发的踩踏事故、柬埔寨泼水节期间发生的踩踏事件、世界各地体育场发生的球迷踩踏伤亡事件,都因为人员伤亡惨重震惊全球。梳理发生在我国各地公共场所的一系列公共安全事故,不难发现各地在公共活动安全保障机制方面还存在种种不足:
一是很多地方热衷于举办“可以大幅提升人气”的大型公共活动,且在举办公共活动时片面追求人潮涌动、群情激奋、场面壮观、气势磅礴,对其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认识不足,甚至刻意回避,因而对公共活动中的安全管控预案不全、准备不足。
二是在公共场所规划建设中对容易诱发公共安全事故的节点没有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在公共活动组织管理中对容易诱发公共安全事故的部位、过程缺乏统筹考虑,更没有采取针对性防范措施。
三是公共活动场所人员管控能力较弱。譬如,在偶发事件出现时,如何有效干预、疏散、控制人流,如何避免场面失控、避免出现更大事故,如何协调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有效救助等方面办法不多,束手无策,甚至错上加错,直至酿成灾难。国际大都市纽约时报广场号称“世界的十字路口”,这里的跨年倒计时可以说是全世界的一场嘉年华,从1903年开始先后举行过100多次,参加者少则数十万多则上百万,因活动组织细致严谨,人流聚散有序,从未出现类似上海外滩的踩踏事故。两者相形之下,差距明显。
四是公众应急能力弱。公众安全意识淡薄,绝大多数缺乏必要的生存、自救、互救技能,见“危”无力救、见“倒”没法扶。公众应急能力弱暴露了青少年应急安全教育的“短板”。长期以来,各级各类学校重文化知识传授,轻应急安全教育,应急安全教育缺乏系统性、实效性,应景作秀色彩浓厚。从过往看,往往一个很小的异动或偶发事件就能引起群体失稳、造成混乱。2013年6月21号,因英国球星贝克汉姆的到来,同济大学发生踩踏,安保人员及学生等多人受伤。相比之下,欧美日对青少年的应急教育就抓得好、抓得实。
“明者防患于未萌,智者图患于将来。”强化公共活动安全保障机制建设,增强公共活动安全管控能力,无疑是防患于未然的最佳途径。鉴于此,笔者建议:一是深化公共场所及公共活动期间安全多发事故的机理研究,逐步形成完整的救灾避险理论体系,从顶层设计入手,做好公共场所及公共活动期间的安全管控应急预案。二是进一步完善公共场所及公共活动规划设计规范。在公共场所规划设计中充分考虑防灾、避灾因素,人员活动密集区域的设计建设应强化避险功能,利于紧急情况下的人员疏散。三是加强公众应急安全教育。重视公众危机意识教育,引导公众尤其是青少年以积极态度融入到应急安全管理中来,有针对性开展常态化情景模拟演习,提高公众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素质。四注重精细管理,从细节上做好规范宣传工作,在公共场所及易造成人流拥堵部位设立醒目警示标识,留出应急安全通道让急行者先行。五是加强对党政官员及专业人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培训,增强处理和控制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同时培训大量有奉献精神和救助技能的志愿者,实施群防群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