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征地补偿标准 | 外文名 | Land requisition compensation standar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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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补偿金额的相关标准 | 适用范围 | 征地 |
文件性质 | 行政法规 |
如果物价下跌,被拆迁人已投入了资金,没有产生他所应当产生的利益就被动终止了。此时应按照装修当时造价扣除折旧予以补偿。如果物价上涨,被拆迁人应获得由于物价上涨而带来的投资增值,此时应按现时价值作为补偿。
在计算装修造价时,除了按照工程预算定额或单项单价计算施工造价外,还应计算工程的间接费用如:设计费、管理费、监理费、审批费用、税金等。对于大型商场,还发生招标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审计费、消防审查费、竣工验收费用等。上述费用通常在总价的百分之十到十五。
成新的确定应考虑实际现状以及使用期限的因素,装修使用期限一般在5至8年。关于装修成新的确定,各处不同。一般装修时间由被拆迁户提供书面证明材料,不能提供的由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共同协商确定;对初步估价结果及装修明细表(包括装修项目、工程量、规格等,不列明各项的装修单价)给被拆迁户核对,如有漏项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可做复核,过期无效;以上装修价格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各项合理的利息、利润、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一般还是以装修市场上的装修价格为参考。
在评估时应考虑总造价的百分之五至十的质量影响值,以反映市场状况。 需要注意的是,农房附属的禽畜棚舍、室外厕所、门斗等,均不作被拆迁房屋面积补偿,由拆迁人给予相应的折价补偿。
“征地补偿是指房屋征收部门自身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照我国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在征收国家集体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时,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
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用的使用收益分配办法:
1、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放。
2、使用情况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3、分配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政府备案。
1、补偿标准争议 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2、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3、征地信息公开纠纷 属于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根据国土资源部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部要求在征地补偿中要做到多措并举,进一步规范征地管理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通知》指出,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实现同地同价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维护农民权益的必然要求,各类建设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都必须严格执行。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应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 为防止拖欠征地补偿款,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通知要求各地探索和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在市县组织用地报批时,根据征地规模与补偿标准,测算征地补偿费用,由申请用地单位提前缴纳预存征地补偿款;对于城市建设用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当地政府预存征地补偿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根据批准情况对预存的征地补偿款及时核算,多退少补。 各地还应合理分配征地补偿费。通知规定,征地批后实施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安置费用;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要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防止和及时纠正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的问题。
《通知》要求,要采取多元安置途径,优先进行农业安置,规范留地安置,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12000元/亩的落实。本着“谁用地,谁承担”的原则,鼓励各地结合征地补偿安置积极拓展社保资金渠道。被征地农民纳入新农保的,还应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不得以新农保代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在一些通过土地整治增加了耕地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预留机动地较多的农村地区,征地时应优先采取农业安置方式,将新增耕地或机动地安排给被征地农民,使其拥有一定面积的耕作土地,维持基本的生产条件和收入来源。 同时,还应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落实,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当前,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保问题的关键在于落实社保资金,本着“谁用地、谁承担”的原则,鼓励各地结合征地补偿安置积极拓展社保资金渠道。 《通知》强调,实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要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与新农保制度的衔接工作。被征地农民纳入新农保的,还应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不得以新农保代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通知》对做好征地中农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居住问题,规范征地程序、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等作了明确规定。
《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征地涉及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先安置后拆迁,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拆迁行为;合理进行住房拆迁的补偿安置,因地制宜采取多元化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被拆迁农户居住问题;统筹规划有序推进征地拆迁。同时,还要认真做好用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工作,妥善解决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简化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强化市县政府征地实施主体职责,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认真履行部门职责;落实征地批后反馈制度,建设用地批准后6个月内,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征地批后实施完成情况,通过在线报送系统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呵呵,如果是开发商是盖房子或者用于非农业用地,那可和国家征地补偿标准不一样了,国家的征地标准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有三项: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这个标准不是很高,最高的一项才是土地产值的十五...
惠州市最新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第四章 征地拆迁补偿 第十五条 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土资发〔2006〕149号)...
开封新的征地补偿标准 开封征地的新补偿标准称,该市中心城区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实行包干补偿,其中地上青苗补偿标准由原来的1300元/亩提高到1500元/亩,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原来的2.2万...
原标题:征收补偿应参照就近新建房价
□本报记者周斌
“面对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补偿方案,法院坚决撤销县政府的房屋征收决定,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虽然判决已过两年,但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卫洲对其代理的孔庆丰诉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仍记忆犹新。
2011年4月6日,泗水县政府作出决定,对孔庆丰家所在片区实施房屋征收。孔庆丰认为,该征收行为违法,在行政复议维持的情况下,将县政府告上了法庭。
原告提供证据称,被告张贴的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照片上存有明显雪迹,县气象局证明2011年3月1日泗水降雪,因此征求意见稿实为降雪后张贴,3月21日便结束征求意见,公告期不足30天,程序违法。
被告则回应说,当年2月有4次降雪,征求意见稿张贴于2月20日,照片上的雪迹为2月16日的降雪。
法院审理认为,泗水县当年2月至3月有降雪,仅凭照片上的雪迹和当事人记忆,尚不能证明原告主张。
庭上,被告指出,此次房屋征收,县政府进行了社会风险评估,召开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会,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并提供了举行听证会的相关材料及会场照片。
“此次征收涉及900余户,由于听证会没有广而告之,导致参加听证会的人数太少,而且多为企事业单位代表,听证结果不合理,不公正。”原告反驳道。
王卫洲告诉记者,对于此次征收,原告无法接受的根本原因是补偿标准太低。
据介绍,征收补偿方案规定: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该地块多层产权调换安置房的优惠价格补偿。产权调换的,安置房超出主房补偿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出资,超出10平方米以内的按优惠价结算,超出10平方米以外的按市场价结算;被征收主房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的部分,按照安置房优惠价增加300元每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王卫洲回忆说,安置房优惠价为每平方米1300元左右,而当时他们走访该安置房附近多个新建商品房售楼处了解到,新建商品房价格都在每平方米3500元左右。“孔庆丰家面积有四五百平方米,不管选择何种补偿方案,损失都很大,根本无法接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法院认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的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本案中,优惠价格显然低于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也显然低于被征收人的出资购买价格。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显失公平。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泗水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泗水县政府负担。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有关征地部分(全文第五部分第2条):加快推进征地制度改革。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要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有提高、长远生计有保障。加快修订土地管理法,尽快出台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条例。完善征地补偿办法,合理确定补偿标准,严格征地程序,约束征地行为,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改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加强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使用权。依法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农村集体非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得进入市场。
征地补偿包括房屋拆迁补偿、地上附属物补偿和拆迁过渡期补偿。其中搬迁过渡期补偿较好了解,就是拆迁开始到入住新房期间,给予您的住房补贴和搬家费等等。而房屋补偿和附属物补偿的计算方法相对比较难弄清楚。在当家作主网有详细的解析和计算方法讲解,在这里将三类都给大家普及一下。
目前我国的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农民自建3种方式。
一、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包括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和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
计算公式分别为:
(1)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单价×被拆迁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应区分房屋结构、等级分别计算合并补偿。
(2)宅基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宅基地综合补偿单价×核定的宅基地土地补偿面积。
附: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设房屋,按照重置成新价和剩余使用期限予以补偿,不给予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单价、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单价由市国土房管局根据从化市国民经济发展水平、从化市国有土地所有权基准地价、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予以适当调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定期公布。
二、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的安置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核定:被拆除房屋的批准建筑面积低于(25-3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25-30)平方米核定;在(25~60)平方米/人之间的,按批准的建筑面积核定;超过6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60平方米核定。2人以下(含2人)的户,按2人核定;已婚并达到法定育龄夫妇尚未生育子女的按3人核定。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应合并计算房屋建筑面积。
附:以下情形,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按房屋补偿价给予补偿,不再提供安置房或者另行安排宅基地:
(一)被拆迁人除被拆除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外,尚有其他集体土地住宅房屋,且其他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达到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的。
(二)拆迁非本村籍的外来人员的居住房屋。
三、实行农民自建,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建设。
(一)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尚有宅基地,可以安排宅基地给被拆迁人自建住宅或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建设住宅。
1.如由被拆迁人自建,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照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给予补偿,对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给予补偿。
2.如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建设住宅,拆迁人按本规定第九条的有关规定给予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建成的安置房分配给被拆迁人。
(二)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尚有农用地,可转为非农建设用地供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建设安置住宅的,由拆迁人依法办理集体土地征收、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等手续和支付相关费用,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给予补偿。
一、搬迁补助费(含电话、有线电视、空调、水表、电表、家电家私等搬迁涉及的一切搬迁费用) 拆迁人对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的被拆迁人,本村户籍人口每户可享受搬迁补助费; 非本村户籍人口,但有祖屋在拆迁区域的被拆迁人每户可享受拆迁补助费;超过规定期限仍拒不搬迁的,拆 迁人将申请依法强制拆迁,并不给予搬迁补助费和奖励。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1)(被征用地块需安置人数×补偿倍数)>15时 总安置费=该被征地块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5
(2)(被征用地块需安置人数×补偿倍数)<15时 总安置费=该被征地块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被征地块需安置人数
土地拆迁补偿=土地种类×亩产量×该类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种类:土地种类、稻田、专业菜地、鱼塘、旱地、果园、茶园、水塘、渠、坝等 青苗补助费=果树种类补偿×青苗生产期标准×果园面积 果树种类:油茶、油桐、苗木、花卉、药、材桃、李、梅、橙、板栗、奈李、柚、葡萄、核桃等其他果树 林木种类:杉树、国外松、樟、梓、楠、稠、马尾松、泡桐、其他乔木、其他树木及竹类 青苗生产期标准:果树类按栽种年限划分;林木类按树苗高度和胸径来划分。
附:水池、粪池、井、排水沟、晒坪、挡土墙护坡、围墙、水渠、坟地等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一般按市场价格进行补偿。种类划分与各类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定价。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1986年6月25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1987年1月1日实施。此后,该法又经过了三次修改。第一次修正: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1988年12月23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根据宪法修正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做了相应的修改,规定:“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这些规定为国有土地进入市场奠定了法律基础。第二次修订: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严格保护耕地的需要,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了全面修订,明确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修订后的该法于1999年1月1日正式施行。第三次修正:根据2004年3月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二十条关于“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的规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土地管理法的修改是顺应现实客观需要的大好事,从法律制度的源头上,完善征收与补偿机制,改革土地利益分配制度并将改革成果归由人民共享,实现城乡一体化过程中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一种理性的平衡,无疑是减少征收中矛盾冲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继续高速发展的必要之策。”
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青苗补偿费标准: 《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用土地,在拟定征地协议以前已种植 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 也应当酌情给予补偿。但是,在征地方 案协商签订以后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规定。实践中,可按下列办法执行: 1、在征用前土地上长有的青苗,因征地施工被毁掉的,应由用 地单位按照在田作物一季产量、 产值计算,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 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而定。 2、对于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其一季产值的 1/3补偿工本费,对 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值补偿。 3、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够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 不能收获的按一季补偿。 4、对于多年生长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支付移 植费,如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林木, 由林权所有者自行砍伐,用地单位只付伐工工时费,不予补
广东省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一、调整征地补偿标准 自 2014年 7 月 1日起,全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全面实 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征地区片综合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 助费组成,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另行计算。全省征地补 偿最低区片综合价按以下标准执行:征收耕地、其他农用地 (除林地以外 )和建设用地,一类地区不低于 5.4 万元 /亩、 二类地区不低于 4.5 万元 /亩、三类地区不低于 3.7 万元 /亩 ; 征收林地、未利用地,一类地区不低于 2.8 万元 /亩、二类 地区不低于 2.3 万元 /亩、三类地区不低于 1.9 万元 /亩。全 省征地补偿最低区片综合价标准和地区划分见附件。 各市、县 (市、区 )政府要按照适度提高、与当地经济社 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全面开展征地补 全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全面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征地区片 综合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青
在2012年11月2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虽然具体修改条款还未可知,但有业内专家推测,此次修改,主要内容是提高征地补偿数额,提高额度可能至少为现行标准的10倍。有专家表示,修正案草案获得通过,也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的尽快出台铺平了道路。
2012年年初,全国经济体制改革工作会议在沈阳市召开。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要重点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制定出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条例。今年7月,有消息称,由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已上报国务院。
而在条例颁发前,必须先修改土地管理法,才能制定条例,否则不符合法律规定。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及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均表示,修正案(草案)获通过,“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推进到了关键性的一步”。
北京在明首席杨在明说:“我国的土地征收制度还具有计划经济的色彩,随着市场经济的大力发展,政治文明和法治社会的建设,现有的土地征收制度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权益方面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需要在立足国情、省情的基础上,综合吸收和借鉴发达国家的文明做法,提出适合本土的合理的土地征收法制体系,完善土地利用规划和管理制度,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对于此次会议透露出的修改信息,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教授于建嵘表示,应该只涉及提高农民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不涉及农村集体土地交易主体等改革。
姜明安推测,修正案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应该是修改了土地管理法中的第四十七条。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如果对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作了修改,具体会提高多少征收补偿?对此,姜明安教授表示,目前还不知道修改细节,但征收补偿应该会提高到现在补偿值的至少10倍。
姜明安称,农村集体土地或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复杂很多,包括城乡接合部、乡镇、新城等大量的土地都是集体土地。按照的土地管理法,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也就是说,一亩地一般征收补偿不超过6万元,折合到每平方米补偿不足100块钱,所以老百姓肯定有意见。
姜明安举例说,政府以一亩地6万元的价格征收后,转手就可以通过招拍挂卖给开发商,价值600万元,巨大的价差导致了矛盾频发。而在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中,如果将征收补偿提高10倍,农民一亩地能拿到60万的征收补偿。
湖南征地补偿标准有调整!
根据调整通知
此次征地补偿标准只包含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
其中
土地补偿费占40%
安置补助费占60%
具体是怎样的呢?
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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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湘政发〔2018〕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将调整后的《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征地补偿标准只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规定。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征收水田的,按本标准的1.2倍执行;征收耕地(除水田)、草地(除其他草地)、农村道路、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建设用地的,按本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标准的0.6倍执行;征收园地、林地的,按照相应的地类系数执行;征收基本农田的,按照所在区片水田标准执行。
三、征地补偿区片以县市区为单位划分并公布,同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四、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但是不得低于本通知确定的补偿标准和地类系数。
五、本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本标准施行前,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在本标准实施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本标准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8年5月8日
永州市征地补偿标准(2018年修订)
单位:元/亩
市州 |
县市区 |
补偿标准 |
地类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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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区 |
Ⅱ区 |
Ⅲ区 |
园地 |
林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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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 |
冷水滩区 |
67800 |
61700 |
0.8 |
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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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陵区 |
65000 |
54600 |
0.8 |
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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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县 |
56000 |
49400 |
0.8 |
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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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县 |
53400 |
46800 |
0.8 |
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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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牌县 |
52000 |
44200 |
0.8 |
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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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 县 |
52000 |
46800 |
0.8 |
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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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远县 |
52000 |
46800 |
0.8 |
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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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田县 |
52000 |
45500 |
0.8 |
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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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永县 |
52000 |
44200 |
0.8 |
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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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华县 |
52000 |
44200 |
0.8 |
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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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山县 |
52000 |
44200 |
0.8 |
0.8 |
编辑:周艳
第一条 为及时、公正地解决征地补偿标准争议,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因实施依法批准征地行为而发生的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机关。协调机关设立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具体负责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事宜。
第四条 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必须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及时、便民原则。
第五条 为做好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工作,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财政、人力社保、农业、统计等相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
第六条 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分为申请、受理、协调和处理4个环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申请人,是指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本办法所称被申请人,是指具体承担征地工作的实施单位。
第八条 对土地补偿费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对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或者青苗补偿费有争议的,由地上附着物或者青苗的所有权人提出书面协调申请。
第九条 申请人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协调申请。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协调,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协调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属证明;
(四)协调确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委托代理的,其代理人不得超过2人,并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协调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二)申请协调的具体事项;
(三)事实、理由与依据。
第十二条 协调机关接到协调申请后,在3日内进行材料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理由。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期限提出协调申请的;
(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人资格的;
(三)申请人材料提交不齐全,经告知仍未在规定期限内补全的;
(四)同一事项经过协调或者放弃协调后,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协调的;
(五)裁决机关已作出裁决的;
(六)经过法院判决的;
(七)其他不属于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范围的。
第十四条 协调机关自受理协调申请之日起3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协调申请书副本和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答复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协调机关提交书面答复和有关证据材料。
第十五条 协调机关应当对申请协调事项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并全面收集有关证据。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应当制作调查笔录。
第十六条 协调机关应当在召开协调会5日之前,将协调会的时间和地点告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第十七条 协调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读协调纪律和协调工作要求;
(二)听取申请人陈述意见;
(三)听取被申请人陈述意见;
(四)听取有关单位意见;
(五)核实证据资料;
(六)主持人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提出协调意见;
(七)询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是否愿意按照主持人提出的协调意见,协商解决争议事项;
(八)宣布协调结果。
第十八条 协调机关应当自受理协调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协调,并制作协调笔录。协调笔录应当由申请人、被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九条 经协调一致的,协调机关应当制作和解协议书,由协调机关、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共同签名盖章;协调不成的,协调机关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协调结果,申请人可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15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并将申请书直接递交省裁决办公室。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协调并作出终止协调决定书:
(一)受理协调申请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行达成协议的;
(二)经协调机关协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一致意见的;
(三)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协调或者撤回申请的;
(四)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协调的;
(五)经审查不属于征地补偿标准争议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因情况复杂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协调处理意见的,经协调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协调机关受理协调申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协调活动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三条 因征收集体土地而对房屋补偿、安置有争议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