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 名 | 招标投标焦点难点探析 | 作 者 | 白如银、张志军、沈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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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 中国电力出版社 | 出版时间 | 2018年2月1日 |
定 价 | 38 元 | 开 本 | 16 开 |
装 帧 | 平装 | ISBN | 9787519816650 |
前言
一 综合篇
招标投标机制的原理及应用
试论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公平原则
论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法律适用
对《招标投标法》的若干修订建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新规则及影响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题”与“解”
对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23号令的解读
电子招标投标的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当前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对招标活动的影响与对策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对招标工作的影响
地方保护政策对招标活动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对“投标保证金”的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法律顾问参加招投标活动开展法律保障工作机制的探讨
二 招标篇
招标项目先决条件的相关法律问题及对策
招标文件常见法律问题及风险防范策略
招标文件“倾向性”的认定与防范
浅议招标文件中否决投标情形的设计与法律效力——兼论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的合理约定
结合最新司法解释谈国内招投标中独立保函条款的编制
招标文件发售费用≠招标文件编制费用
招投标资格预审阶段的法律性质探究
三 投标篇
投标决策的相关法律问题与对策
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法律问题及对策
投标人不足三个致招标失败风险防范对策
论工程招投标串标围标现象及防范
四 评标篇
关于评标委员会的性质及与招标人的法律关系的探讨
评标委员会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常见否决投标条件的法律梳理
资格证明文件造假的处理与防范对策
废标、否决投标、无效投标辨析及废标权的归属
五 定标篇
论招标人定标权的内涵
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定标权相关规定的探讨
也论国资项目定标权的归属
评定分离“热”中的冷思考
中标通知书相关法律问题及对策
越权定标、迟延定标和违规定标的法律风险及对策
六 合同篇
招标项目合同订立中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招标项目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参考文献2100433B
本书梳理了招标投标业界对《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其配套的部门规章中的一些关键法条在条文理解上存有疑惑、在理论探讨中存有争议的重点难点问题,Z新立法对于招标投标制度的影响和热点问题,以及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实践操作中的焦点疑难问题,结合Z新立法实践,分综合篇、招标篇、投标篇、评标篇、定标篇、合同篇共六个专题进行研究探讨,分析法律风险,提出应对策略。
公开招标采购模式中招评标整个过程主要是投标方与招标方、投标方与投标方之间博弈的过程,这些有着各自不同利益的主体在决策时相互影响和作用,成为博弈中的各方.在投标时每一个投标人在作出自己的决策时不知道对手的决策,而只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以及对招标文件的了解选择策略,这就需要招标方对招评标过程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价,从而最大限度地规避风险,以实现招标采购目标.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内 容 有 什 么 禁 止 性 规 定 ?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 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了招标文件中必须包含的内容,这些内容将使供应商或承包 商能够提交符合招标人需求并使招标人能够以客观和公平方式进行比较的投标, 从而体现招 标程序的公开性、 公平性和公正性。 这就要求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内容, 特别是其中的技术规 格,必须符合公平竞争性的要求,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或其他内容均不得要求或 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或商号、 设计或型号、 具体原产地或生产厂家, 不得有倾向某一 潜在投标人或排斥某一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但无法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特点和要 求,而已在招标文件内注明诸如 “相当于 ”或“或同等品 ”字样的,不在此限。所谓专利,就是 特定的公民或法人
《房地产法焦点·难点·指引》是民商法实务答疑书系之一。房屋所有权或其他权益被称为房产。对特定地块的权利称之为地产。房产和地产的合并称为房地产。但实际上,我国法律中并无“房地产”的清晰定义。在《物权法》颁布之前,一般认为,我国的房地产法律体系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为核心的。它既调整了横向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房屋买卖、租赁、抵押、继承、物业管理等,同时又对纵向的、房屋管理关系进行了规定,即存在着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两种不同性质的房地产法律关系。从民法学理论和各国立法通例来看,房地产应属于不动产,即归属于物权法调整的范围,而以房地产为标的物进行交易、经营、使用的行为又属于债权法调整的对象。因此,人们在理解和适用法律时难于把握,容易导致混乱。
王进,女,1969年出生。复旦大学法律系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现为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主要的研究方向有:仲裁程序的运用,仲裁权的限制与裁判技巧,仲裁员和办案秘书的职业技能培训。长期致力于在实践中摸索和总结中国仲裁制度的特色,从程序把握和实体法律的运用中体现仲裁与诉讼的区别。多次参与仲裁规则、仲裁制度的订立和修改。在从事仲裁工作的十余年间,亲手经办案件七百余件,审阅案件三千多件,其中八成以上是房地产案件,仲裁实务经验丰富。
第一章 房屋建造与房地产开发
第一节 房屋建造
房屋建造是指在完成基础设施建设的土地上建设房屋等建筑物,包括住宅楼、工业厂房、商业楼宇、写字楼以及其他专用房屋。
房屋的建造目的是为了作为个人居住、办公、经营场所使用。房屋建造的法律后果,是创设了新的物权——房屋所有权。房屋建造,属于不动产物权原始取得的一种主要方式。
一般情况下,出资人即是建房人,建房人只要出资,委托专业的单位(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即可完成房屋的建筑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对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取得的规定显然不仅限于此,“合法建造”是前提。房屋建造的活动,是土地与房屋结合的过程,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建造者必须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宅基地使用权。其次,进行建筑活动必须经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符合规划、安全、环保等多方面的要求。最后,新建房屋必须经过物权登记才具有物权效力,出资人作为房屋原始所有权的取得人的法律地位才能得到确认。《物权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2100433B
指令性规范具体会在什么时候影响我们的行为呢?我们可以从规范焦点理论中找到答案(Cialdini et al.,1990)。该理论指出,当某种行为规范与我们行为有关并且我们很在意这种规范的时候,我们才会去遵守。Cialdini和他的同事所做的研究支持了这一点。
实验是在一个封闭的楼梯间(而不是实验室)里进行的。研究者首先给被试阅读与反对在公众场合乱扔垃圾有关的指令性资料。这些书面材料在与规范关系密切程度上有差异。第一部分被试阅读与乱扔垃圾有密切关系的读物(例如,乱涂乱画和水污染);第二部分被试阅读与清洁垃圾之间呈中等程度关系的书面材料(例如,他们在晚上讨论集装箱的问题和将音响设备声量调小一点等问题);第三部分被试阅读与乱扔垃圾有很少联系的书面材料(选举、及时还图书馆的书等);最后一组被试阅读与这些指令性规范没有丝毫联系的书面材料。这些书面材料已事先由一组评定者依据书面材料与反对乱扔垃圾规范的紧密程度划分了等级。
阅读了这些书面材料之后,被试被告知要进行一项生理测验,一部分被试需要运动,而另一些则不需要。运动组在楼梯上下来回走三分钟,而不运动组只需坐着休息。这项程序的目的是为了增强被试的生理唤醒。过去的研究表明生理唤醒可影响被试的反应。因此,假定与禁止乱扔垃圾最有关的材料对唤醒组的影响比对不兴奋组高。两组在运动和静止前后,都对心率做了测试。实验的另一部分是主试将有黏性的膏药涂在被试手上,最后,给被试每人一张纸巾让他们抹掉手上的膏药。在实验后,观察他们会不会将纸巾扔到地上——也就是是否乱扔垃圾。正如我们的预测,材料与规范关系越密切,被试越不会乱扔垃圾,并且生理唤醒也有显著的作用。
此外,Kallgren,Reno和Cialdinn (2000)的研究进一步发现规范只有在很明显而且能引起我们注意的时候才会影响我们的行为。总之,只有当规范与我们有某种联系,我们愿意选择从众时,这些规范才会影响我们的行为。这些规范一旦被确立,人们就倾向于使用它。除非所发生的事情改变了它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