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公证程序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标公证活动,保证办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招标投标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证明招标投标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建设工程、申请进口机电设备、水运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备招标公证。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100433B

招标投标公证程序细则造价信息

市场价 信息价 询价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市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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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程序 品种:断路器附件;系列:CV1-24;类型:手车式;规格:二进一;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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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程序 品种:断路器附件;系列:CV2-24;规格:二进一;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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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程序 品种:断路器附件;系列:CV1-40.5;规格:二锁一钥匙;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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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程序 品种:断路器附件;系列:CV1-40.5;规格:三锁二钥匙;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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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除税
信息价
含税
信息价
行情 品牌 单位 税率 地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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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清远市英德市2021年3季度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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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规格/需求量 报价数 最新报价
(元)
供应商 报价地区 最新报价时间
集成程序 调控中央集成程序|2套 2 查看价格 广州市东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015-12-11
互动程序 触摸交互程序|1项 2 查看价格 广州熹尚科技有限公司 全国   2022-11-11
监控程序 1.名称:监控程序 2.未尽事项详见图纸、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计价说明、国家相关规范等|1点 1 查看价格 深圳市杰智通科技有限公司 全国   2021-01-15
上位机监控程序 上位机监控程序|1套 1 查看价格 广州市思科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   2022-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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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计数程序+两道闸联动程序 1.车辆计数程序+两道闸联动程序|1m² 1 查看价格 广州市瑞立德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广东   2019-05-10

第四条招标投标公证由招标方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委托招标的,由受招标方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

第五条招标投标公证申请由招标方提出。委托招标的,由受托招标方提出。

招标投标公证申请,应于招标通知(公告)或招标邀请函发出之前提出,特殊情况下,也必须于投标开始前提出。

第六条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证件;

(二)受委托招标的,应提交委托书和具有承办招标事项资格的证明;

(三)有关主管部门对招标项目、招标活动的批准文件;

(四)招标组织机构及组成人员名单;

(五)招标通知(公告)或招标邀请函;

(六)招标文件(主要包括:招标说明书、投标人须知、招标项目技术要求、投标书格式、投标保证文件、合同条件等);

(七)对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

(八)评标组织机构及组成人员名单;

(九)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申请人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

(二)申请公证事项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范围;

(三)申请公证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四)本细则第六条第(一)、(二)、(三)、(九)项所列材料基本齐全。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对不受理不服的复议程序。

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一般应在本细则第六条第(一)、(二)、(三)、(九)项所列材料基本齐全后的七日内作出。

第八条公证人员应认真接待申请人,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作谈话笔录,并着重记录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招标活动准备情况和标底编制情况;

(三)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四)公证费的负担和支付方式;

(五)公证人员认为需要询问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办理招标投标公证,公证员除应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审查外,还应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本细则第六条所列材料是否齐全、真实、合法;

(二)招标方是否具备规定的招标资格,受托招标方是否具有承办招标事项的资格并已获得合法授权;

(三)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完备,文字表述是否清楚、准确,审查的重点是招标、投标对当事人的效力规定,开标、评标、定标的办法,无效标书和招标不成的认定标准及处理办法;

(四)委托招标的,要审查委托书中权利义务的规定是否明确;

(五)标底的编制和审核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已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六)评标组织机构的人员组成是否合理,评标人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与投标人有无利害关系。

第十条经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拒绝公证:

(一)招标方不具备招标资格的;

(二)受托招标方不具有承办招标事项的资格或未获得合法授权的;

(三)招标项目、招标活动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四)招标文件及有关材料不真实或不合法的。

拒绝公正的,公证处应将拒绝的决定和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对拒绝不服的复议程序。

第十一条符合办证条件的,公证处应派二名以上公证人员(其中应至少有一名公证员)参加整个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和证明。

第十二条投标前,公证员应检查投标箱并加封。

第十三条投标时,公证人员应查验投标人的身份,记录投标人投送标书的时间。检查并记录标书密封情况。

第十四条投标截止时,公证员应封贴投标箱。

第十五条公证员应监督招标方(受托招标方)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

第十六条开标前,公证员应查验投标方的法人资格证明及代表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审查投标方是否符合规定的投标条件。

第十七条公证员应检查投标箱的密封情况,监督投标箱的启封。

第十八条投标箱开启后,公证员应检查投标书的密封情况,监督投标书的启封。

第十九条公证员应验明投标书是否有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作无效标书处理:

(一)投标人不具备投标资格的;

(二)投标书未密封的;

(三)没有报价的;

(四)投标书未加盖本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未签字的;

(五)投标书未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填写的;

(六)投标书书写潦草、字迹模糊不清难以辨认的;

(七)投标书逾期送达的;

(八)在一个招标项目中,投标单位投报两个或多个标书或有两个或多个报价,又未书面声明其中哪一个有效的;

(九)投标方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函的;

(十)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第二十条唱标时,公证员应监督唱标,并作记录。如发现所唱投标书内容与正本不相符的,应予纠正。

第二十一条开标结束后,公证员应当场口头证明开标活动真实、合法,并作出记录。

第二十二条公证员应参加评价会议,对违反规定的,应予以纠正,但不得担任评价机构的成员。

第二十三条公证员应当对评标、定标的情况进行记录,并在定标决议书上签名。

第二十四条评标结束后,公证员应宣读公证词,对整个招标投标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公证员应终止现场监督的公证活动:

(一)招标方(受托招标方)擅自变更原定招标文件内容、违背招标程序、原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经指出不予纠正的;

(二)招标中出现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公证处应在公证员宣读公证词的七日内出具公证书。宣读现场公证词的时间为公证书的生效时间。

第二十七条其他招标投标公证,参照本细则办理。

招标投标公证程序细则常见问题

  • 招标投标基本程序有哪些?

    招标投标活动一般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①有明确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并在项目立项审批时经农业部批准。②自行招标的应组建招标办事机构,委托招标的应选择由代理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③编写招标文件...

  • 招标投标提问

    第一题:3、发布招标邀请书 我觉得这个不妥 应该是发布招标公告 要根据体量决定是邀请招标 还是公开招标第二题:1、不合理。排除潜在投标人。2、A有效 B投标文件有效 但补充说明无效 因为影响了投标文件...

  • 招标投标学习

    这个应该不影响,只要分部分项的合计、措施的合计等不超出控制价的就可以了,一般不会按每一条清单子目的单价为依据的,都 是按分部的合计去对照的

招标投标公证程序细则文献

招标投标公证程序细则 招标投标公证程序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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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公证程序细则——招标投标公证程序细则 ,WORD格式,共4页。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公证活动,保证办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招标投标公证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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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入门(IV)——基本程序-投标 招标投标入门(IV)——基本程序-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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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从获取招标项目信息、决定参加投标竞争,到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送交投标文件的过程就是投标的过程。下面主要介绍投标人已通过资格预审和购买招标文件以后,为了编制一个好的投标文件应当做的重点工作。一 投标报价前的准备 (一)做好组织准备,设立专门的投标工作组织机构。招标投标市场竞争十分激烈,为了在投标竞争中获胜,投标人或承包商平时就应建立专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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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招标投标公证活动,保证办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招标投标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证明招标投标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建设工程、申请进口机电设备、水运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公证。

第四条招标投标公证由招标方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委托招标的,由委托招标方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

第五条招标投标公证申请由招标方提出。委托招标的,由委托招标方提出。

招标投标公证申请,应于招标通知(公告)或招标邀请函发出之前提出,特殊情况下,也必须于投标开始前提出。

第六条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和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证件;

(二)受委托招标的,应提交委托书和具有承办招标事荐资格的证明;

(三)有关主管部门对招标的项目、招标活动的批准文件;

(四)招标组织机构及组员名单;

(五)招标通知(公告)或招标邀请函;

(六)招标文件(主要包括:招标说明书、投标人须知、招标项目技术要求、投标书格式、投标保证文件、合同条件等);

(七)对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

(八)评标组织机构及组员名单;

(九)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申请人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

(二)申请公证事项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范围;

(三)申请公证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四)本细则第六条第(一)、(二)、(三)、(九)项所列材料基本齐全。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通知当事人,并告知不受理不服的复议程序。

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一般应在本细则第六条第(一)、(二)、(三)、(九)项所列材料基本齐全后的七日内作出。

第八条公证人员应认真接待申请人,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作谈话笔录,并着重记录下列内容:

(一)标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招标活动准备情况和标底编制情况。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是指在房屋拆迁之前,公证机关对房屋及附属物的现状依法采取勘测、拍照或摄像等保全措施,以确保其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主管部门的;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以及其他房屋拆迁证据保全的公证事项。

第四条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公证处管辖。

第五条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申请人是拆迁人或被拆迁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也可以作为申请人。上述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出公证申请。

第六条

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被拆迁人为公民个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

(二)资格证明;拆迁人应提交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的拆迁许可证明;接受拆迁委托的被委托人应提交房屋拆迁资格证书;被拆迁人应提交作为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的证明;

(三)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提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的证明;

(四)实施强制拆迁的房屋,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迁的决定或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限期拆迁的公告;

(五)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申请人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

(二)申请公证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三)提供本细则第六条所需材料。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对拒绝受理不服的复议程序。

受理或拒绝受理的决定,应在申请人依据本细则规定正式提出申请后的七日内作出。

第八条

公证人员应认真接待申请人,应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作谈话笔录,并着重记录下列内容:

(一)申请证据保全的目的和理由;

(二)申请证据保全的种类、名称、地点和现存状况;

(三)证据保全的方式;

(四)公证人员认为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也可以提交包含上述内容的书面材料。

第九条

符合证据保全公证条件的,公证处应派两名以上公证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公证员)参与整个证据保全活动。

第十条

办理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公证员应当客观、全面的记录被拆迁房屋的现场状况,收集、提取有关证据。应该根据被保全对象的不同特点,采取勘测、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第十一条

对房屋进行勘测的,应当制作勘测记录,记明勘测时间、地点、测验人、记录人、被保全房屋的产权人、坐落、四至、房屋性质、结构、层次、面积、新旧程度、屋面及地面质地、附属设施以及其它应当记明的事项;能够用图示标明的房屋长度、宽度应当图示;记录应当由勘测人、公证员签名或者盖章;拆迁活动当事人在场的,应请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该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第十二条

对房屋进行拍照和摄像的,应当全面反映、记录房屋的全貌。房屋结构、门窗、厨房以及附属设施等,要有单独的图片显示。

第十三条

公证机关对保全事项认为需要勘测的,应当聘请专业技术部门或其他部门中有该项能力的人员进行勘测。

专业技术部门及其勘测人应当提出书面勘测结论,在勘测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其他部门勘测人勘测的,应由勘测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证明勘测人身份。

第十四条

实施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

实施强制拆迁房屋中有物品的,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在记录上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物品清点登记后,凡不能立即交与被拆迁人接收的,公证员要监督拆迁人将物品存放在其提供的仓库中,并对物品挂签标码,丢失损坏的,仓库保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公证处可以接受拆迁人的提存申请,办理提存。

第十五条

公证员对房屋证据保全的活动结束后应出具公证书。公证书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及《公证书格式(试行)》第四十八式保全证据公证书格式(之二)制作。公证词应当记明申请保全的理由及时间,公证员审查申请人主体资格及证据情况的内容,采取保全的时间、地点、方法,保全证据所制作的笔录、拍摄的照片、录像带的名称、数量及保存地点。

招标投标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招标方的申请,对于招标方、投标方及评标委员会在招标、投标、开标、决标过程中所为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它体现了国家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监督,其目的在于确保整个招标、投标活动严格依法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一般来说,招标方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发出之前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特殊情况下的申请时间不得迟于投标程序的开始时间。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与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促进竞争,形成良好的经济秩序,招标在城建、科研、机电设备引进、工业企业租赁经营等部门和行业中已广为实行。对招标活动进行公证是完善招标体制,使之纳入社会主义法制轨道的一个重要措施。为此,司法部于1992年10 月发布实施了《招标投标公证程序细则》,使公证机构在依法开展此项业务时,有章可循,在操作程序上也更加规范和严谨,以免公证监督流于形式。办理招标投标、拍卖等各类现场监督公证,对于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将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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