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暂行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办法内容

发改法规1282号

监察部、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商务部、民航总局、国务院法制办: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56号)精神,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合力,依法共同做好招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经商监察部、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商务部、民航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10个部门同意,决定建立“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为此,特制定了《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此做好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OO五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

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加强各有关部门沟通联系,依法共同做好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旨在:

(一)促进招标投标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政策规定的统一,形成合力,依法正确履行行政监督职责;

(二)及时、有效地解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过程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促进招标投标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第三条 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商务部、民航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共11个部门组成。

国家发展改革委为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牵头单位。

第四条 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的主要职责范围:

(一)分析全国招标投标市场发展形势和招标投标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执行情况,商讨规范涉及多个部门招标投标活动的工作计划和对策建议;

(二)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实施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过程中发生的矛盾和分岐;

(三)通报招标投标工作信息,交流有关材料、文件;

(四)加强部门之间在制订招标投标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范本文件时的协调和衔接;

(五)加强部门之间以及部门和地方政府之间在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执法活动方面的沟通;

(六)组织开展招标投标工作联合检查和调研;

(七)研究涉及全国招标投标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

(八)研究需呈报国务院的涉及多个部门招标投标活动的重大事项。

上述职责范围,不包括政府采购的货物、服务招标投标,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投标,以及标的在境外的对外经济合作项目和对外援助项目的招标投标。

第五条 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采取定期联席会议的形式。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商务部、民航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各指定一名或两名司局长为联席会议成员。

第六条 招标投标部际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例会,一般安排在每年7月。会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分管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必要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可以提议召开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相关单位参加会议。每次会议具体议程及议题,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与联席会议成员会商确定并发文通知。

第七条 招标投标部际联席会议按照“集体讨论、协商一致”的原则形成部际联席会议纪要,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成员单位同意后印发。遇重大问题,各成员应及时请示本部门领导。

第八条 招标投标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在会前应主动研究有关工作,认真准备材料,按时参加会议。

会议结束后,各成员应及时向本部门领导报告,并根据会议纪要精神,按照职能分工组织落实。

第九条 招标投标部际联席会议下设联络员工作小组,由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或两名相关司局的处长组成,负责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拟提交部际联席会议讨论的内容进行预备性讨论和协商。

第十条 联络员工作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因工作需要或成员单位要求,可召开联络员工作小组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招标投标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和联络员名单,经由各部门研究确定后另行印发。

第十二条 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据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在制定涉及多个部门招标投标活动的部门规章、综合性政策、规范性文件和范本文件时,应当充分协商。

各行业和专业普遍适用的招标投标规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部际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共同起草并颁布实施;其他涉及招标投标的文件,由相关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会签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意见后印发。对在制定招标投标文件过程中存在的分岐,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各方充分协商,也可提请招标投标部际联席会议研究处理。

第十三条 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设立办公室,负责办理部际协调机制的日常事务,具体职责是:

(一)汇总拟提请部际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

(二)组织联络员工作小组会议;

(三)筹备部际联席会议;

(四)草拟和印发部际联席会议纪要;

(五)向成员单位和有关方面提供部际联席会议公共信息;

(六)办理部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有关部门解释,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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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暂行办法常见问题

  •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的国家文件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要求任何个人和机构不得限制和干涉招标公告发布的地点,一定要保证招标公告传播得更广泛。中国电力招标网只要为电力系统提供电力行业的招标采购信息,保证招标的公开、公平、公正。

  • 哪些是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中的指定媒介

    1、国家发改委指定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媒介是《中国日报》《中国建设报》《中国经济导报》和《中国采购与招标网》。2、不管在哪里发布都可以,但必须抄送当地省级发改委指定的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介同步...

  • 哪些是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中的指定媒介?

    1、国家发改委指定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媒介是《中国日报》《中国建设报》《中国经济导报》和《中国采购与招标网》。2、不管在哪里发布都可以,但必须抄送当地省级发改委指定的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介同步...

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暂行办法文献

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会议 暨《招标投标法》修订启动工作会在京召开 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会议 暨《招标投标法》修订启动工作会在京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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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修订完善招标投标制度的要求,为做好《招标投标法》全面修订工作,1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召开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会议暨《招标投标法》修订启动工作会,对修法工作做出统一安排.国家发展改革委副秘书长范恒山主持会议并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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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会议暨《招标投标法》修订启动工作会在京召开 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会议暨《招标投标法》修订启动工作会在京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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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发布《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引起各界广泛关注。此次修法是《招标投标法》实施l了年来首次修订,意义重大。为全面落实修法意见,发挥媒体的桥梁纽带作用,本刊自2017年第11期开始推出“《招标投标法》修订建言”专栏,介绍有关专家和社会各界对修订《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真知灼见,并将所刊意见和建议收集上报相关部门,以便更好地服务修法工作,助力新时代招投标改革和行业转型升级。欢迎广大读者从顺应改革趋势和行业发展要求的角度对招法修订积极建言献策,踊跃投稿,投稿邮箱为xiehuixin@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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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网北京1月17日电 据工信部消息,为进一步推动稀土行业秩序整顿工作,加强部门间协同,2018年1月16日,稀有金属部际协调机制在京组织召开工作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辛国斌出席会议并讲话。

辛国斌指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稀土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12号)将依法开展稀土行业专项整治、维护良好行业秩序列为重点工作,有关部门连续开展了多次打击稀土违法违规专项行动,震慑了不法分子。2016年底以来开展的新一轮秩序整顿工作,实现了稀土开采、冶炼分离、资源综合利用、流通、出口等环节全覆盖,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企业,行业市场秩序有所好转,产品价格企稳回升,企业效益明显改善,初步扭转出口“量增价跌”态势。

辛国斌表示,我国稀土行业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产品结构、转换增长动力,向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时期。党的十九大报告为稀土行业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绿色发展等工作指明了方向,全行业必须把握新形势新机遇,结合自身发展规律,总结经验、创新思路。

会议要求,各部门各地方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和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重点抓好五方面工作:一是提高认识,落实责任。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提高政治站位,采取有力措施,坚定不移做好秩序整顿工作。二是统筹谋划,完善制度。有关部门要不断完善稀有金属立法、稀土专用发票等管理制度,研究完善年度生产总量控制计划的调整依据和办法,全行业和各企业应将保持稀土产品市场价格稳定作为第一要务,避免价格大起大落。三是分工协作,共同推进。落实好稀有金属部际协调机制主要职责,建立完善联合督查机制,今年将以稀有金属部际协调机制形式开展联合专项督查,加强各部门在信息共享、诚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配合协作,形成政策合力。四是做实集团,加强自律。稀土大集团要真正负起责任,发挥行业主导作用,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加快内部企业实质性整合,关闭、淘汰、转产一批过剩分离产能,做实做精自身产业,实现全面把控、统一运作。五是突出重点,从严查处。研究确定压覆稀土矿抢救性回收范围,全面清理核查稀土资源综合利用和独居石加工生产稀土产品的企业,对存在加工稀土矿产品、富集物或环保安全不达标的企业,依法依规坚决处理。

会上,国土资源部、环保部、税务总局等部门,江西省和甘肃省白银市,稀土行业协会以及厦门钨业公司等单位分别介绍了在稀土行业秩序整顿中开展工作的典型做法、取得的成效,并提出了下一步工作思路和建议。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等稀有金属部际协调机制成员单位,重点省(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和重点企业的代表共70余人参加了会议。(张阳)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同意建立由国务院领导同志牵头负责的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其重要职能为在国务院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国标准化工作。研究提出促进标准化改革发展的重大方针政策,协调解决标准化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对跨部门跨领域、存在重大争议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协调,审议确定需报请国务院批准发布的标准;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批复如下

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推进标准化工作,经国务院同意,建立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在国务院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国标准化工作。研究提出促进标准化改革发展的重大方针政策,协调解决标准化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对跨部门跨领域、存在重大争议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协调,审议确定需报请国务院批准发布的标准;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中央网信办、外交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委、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国资委、税务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法制办、粮食局、能源局、国防科工局、海洋局、铁路局、民航局、中医药局、总装备部等39个部门和单位组成,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为牵头单位。

国务院分管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质检总局主要负责同志、协助分管标准化工作的国务院副秘书长担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质检总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国家标准委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主持,主要审议促进标准化改革发展的重大方针政策,协调解决标准化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也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由相关成员单位参加的标准协调专题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主持,主要对跨部门跨领域、存在重大争议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协调,审议确定需报请国务院批准发布的标准。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在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之前,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国务院,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标准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需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按要求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形成高效运行的工作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质检总局:

你局关于建立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建立由国务院领导同志牵头负责的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

2015年6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推进标准化工作,经国务院同意,建立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在国务院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国标准化工作。研究提出促进标准化改革发展的重大方针政策,协调解决标准化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对跨部门跨领域、存在重大争议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协调,审议确定需报请国务院批准发布的标准;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中央网信办、外交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委、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国资委、税务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法制办、粮食局、能源局、国防科工局、海洋局、铁路局、民航局、中医药局、总装备部等39个部门和单位组成,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为牵头单位。

国务院分管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质检总局主要负责同志、协助分管标准化工作的国务院副秘书长担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质检总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国家标准委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主持,主要审议促进标准化改革发展的重大方针政策,协调解决标准化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也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由相关成员单位参加的标准协调专题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主持,主要对跨部门跨领域、存在重大争议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协调,审议确定需报请国务院批准发布的标准。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在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之前,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国务院,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标准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需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按要求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形成高效运行的工作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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