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淄博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 颁布时间 | 2009年06月10日 |
---|---|---|---|
实施时间 | 2009年07月01日 | 颁布单位 | 淄博市人民政府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城建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存、利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全市城建档案进行管理。
市、区县城建档案馆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存和利用工作,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城建档案管理坚持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科学规范管理,保障城建档案的安全、完整、准确、系统和有效利用。
第六条 城建档案馆收集、管理下列城建档案资料:
(一)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和人防工程;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 除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9、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及管网普查、补测成果档案。
(二)城乡规划、人防、公用事业、房地产、园林、风景名胜、市政、环卫等部门形成的相关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四) 其他应当收集和管理的城建档案。
第七条 根据城市规划编制的需要,市、区县档案馆应当提供地下隐蔽工程等相关档案资料的查询服务。
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选址意见书或者用地规划许可证手续前,应当到市、区县城建档案馆查询该工程所在地段的地下管线、设施等隐蔽工程档案资料。
建设单位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当与城建档案馆签订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报送责任书。
第八条 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从工程项目立项开始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包括纸质、电子、声像档案,下同),建设工程档案的编制应当与工程建设进度同步,并按规定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
第九条 城建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档案跟踪指导制度。定期对建设单位工程档案的编制、收集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向城建档案馆申请工程档案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由城建档案馆出具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没有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建设工程档案。
报送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设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竣工验收文件、竣工测量成果等资料齐全;
(二)真实、准确地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状况;
(三)竣工图与工程实体相符,并加盖竣工图章,签收手续完备;
(四)符合国家规定的档案案卷质量标准。
第十二条 工程档案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与城建档案馆办理移交手续,并领取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明。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涉及结构和平面布局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建设工程档案。
第十四条 停建、缓建的建设工程,其档案暂由建设单位集中保管,建设单位被撤销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人防、公用事业、房地产、园林、风景名胜、市政、环卫等部门和单位形成的相关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第十六条 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等单位,应当每年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地下管线普查、补测、补绘形成的档案,应当在普查、补测、补绘结束后三个月内移交城建档案馆。
第十七条 城建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的科学管理制度,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建立城建档案资料信息库、目录库,为社会提供城建基础数据、城建信息和技术服务。
城建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向社会开放的城建档案目录。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城建档案。城建档案馆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城建档案的利用提供方便。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档案予以接受的;
(二)在参与工程竣工验收或者档案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淄博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6月1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二00九年六月十日
档案管理制度1、各种档案按组卷要求,由立卷人整理,按有关规定装订并移送档案室统一保管。2、各种档案的文字书写,必须用蓝黑或黑墨水书写,禁用其它笔书写。3、档案一般不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借阅档案时,均应在...
要看谁发布的,国务院的部委发布是部门规章。会计协会等行业发布的是行业自律性规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
东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 (以下简称城建档案) 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 建 设、管理中的作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 城建档案工 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以市城建档案馆为中心,以 各镇区、各建设单位档案室为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网络,保证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 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 东莞市城建规划局是城建档案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 作,依法查处城建档案违法行为。 第五条 市城建档案馆受市城建规划局委托,负责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 市档案局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各镇区建
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129号 《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已经 2003年 7月 29日市人 民政府第 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3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代市长 王岐山 二○○三年八月四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 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城市建设档案, 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 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 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 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的形成、 接收、收集、整理、 保管、利用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 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 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 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记录。 第三条 本 市的城市建设档案事业应当纳入国
重庆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1998年10月26日 人民政府令第38号发布)
七、《海口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海口市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城建档案工作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建立以市城建档案馆为中心,建设系统、建设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为基础的全市城建档案管理体系。建设系统、建设单位应设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城建档案工作,按要求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归档、保管、移交和报送工作。”
(三)将第六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各类城市建设
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城市地下管道及地上杆线工程;
9、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四)将第六条第(二)项修改为:“(二)城市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境卫生、水务、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五)增加一条列为第七条:“建设工程档案实行登记制度。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时,受理施工许可窗口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工程竣工后需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的建设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
(六)将第七条列为第八条,内容不变。
(七)增加一条列为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所建设项目的工程档案编制情况进行审查,经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检验合格后,方可移交。
档案报送单位收集、整理或者补测补绘档案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具备城建档案整理技术资质的第三方实行有偿规范化整理,市城建档案馆应当提供业务咨询服务。”
(八)将第八条列为第十条,内容不变。
(九)将第九条列为第十一条,其中第一款修改为:“城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形成的档案材料,应当在竣工验收后3 个月内,由建设单位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完整的工程档案。凡列为省、市级以上(含省、市级)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还应向市档案馆报送一套完整的竣工图。”
(十)将第十条列为第十二条,其中第一款修改为:“停建、缓建工程档案,暂由建设单位自行保管或委托市城建档案馆寄存。”
(十一)将第十一条列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或管养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建设档案,并在竣工后3 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
(十二)将第十四条列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市属开发区建设档案,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2 年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具有长期和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
(十三)将第十五条列为第十七条,增加三项,分别列为第十七条第(四)、(五)、(六)项:“(四)建设工程竣工图与工程实体相符,并加盖竣工图章,签章手续完备;(五)地下管道及地上杆线工程必须按有关专业技术规范进行竣工测绘,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六)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大型建设项目在报送纸质档案的同时,还应按规定报送相关的声像档案和电子档案。”
(十四)将第十六条列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城建档案的报送、管理,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档案保护、保管的规定。”
(十五)将第十七条列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档案、资料的接收、整理、保管、鉴定、销毁、统计、检索、保密、编研和利用等管理制度。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抢救,保证城建档案安全、完好。”
(十六)将第十八条列为第二十二条,第十九条列为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列为第二十一条,内容不变。
(十七)将第二十一条列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海南省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八)将第二十二条列为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三条列为第二十五条,内容不变。
(十九)将第二十四条列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二十)其他条款顺序依次顺延。
各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昌市城市管理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联合验收要求,我厅组织修订了《江西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原《江西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赣建办〔2001〕33号)和《江西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及移交管理办法》(赣建字〔2005〕4号)同时废止。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7月15日
江西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保护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验收、移交、接收、保管、利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载体文件材料。
第四条 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统一标准、集中保管、分级管理和谁形成谁负责的原则,维护城建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城建档案馆)负责所辖区域内城建档案的验收、收集、保管和提供利用。
省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相关城建档案的收集、保管和提供利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对本省行政区域内重要城市建设档案电子数据进行备份保存,为应对城市突发性事件提供服务。
第六条 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包括工厂、城镇住宅、商业、机关、学校、社会公益事业以及其他公共建筑工程等;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市道路、广场、停车场、桥梁、涵洞、隧道、排水、污水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等;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包括道路绿化、路灯照明、供水、燃气、热力工程等;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公共交通场站、长途客运场站、铁路运输场站、集装箱运输场站、轨道交通、民用机场、港口、码头、索道、缆车工程等;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包括城市绿地、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园、专类园、风景名胜区、标志性设施、雕塑工程、城市古建筑、历史文化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工程等;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包括公厕、垃圾压缩站、垃圾填埋场、垃圾处理以及其他重要环境卫生设施工程等;
7.城市防洪、抗震工程;
8.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防空工程;
9.军民共建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10.绿色、智能、智慧、生态建筑工程和海绵城市、城市体检(双修)工程、采用BIM技术工程等。
(二)各类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包括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地下管线工程,以及城市综合管廊、管沟工程等。
(三)城市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单位(包括城市勘察、城市设计、消防、施工、监理、园林、环境卫生、市政、公用、房地产等管理单位)形成的业务技术档案。
(四)有关城市建设、管理的政策法规、科研成果和城市风貌史料。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档案局确定的其他城建档案资料。
第七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项目的责任主体,对建设工程档案编制、形成、验收、移交等工作负总责,同时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单位对其编制形成的工程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可用性负终身责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负责向工程所在地城建档案馆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
停建、缓建的建设项目工程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建设单位被撤销的建设项目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构或者当地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八条 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涉及结构和平面布置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竣工图和工程档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原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九条 地下建(构)筑物、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城建档案馆报送包括竣工测量成果在内的工程档案。
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讯等城市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及时向城建档案馆移交。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十条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1至5年后,按本办法全部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第十一条 报送、移交城建档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档案应为原件,依照有关规定允许报送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复制件应当注明原件的保存处,并且加盖原件保存单位印章。
(二)档案内容真实、完整、有效、可用。竣工图与工程实体相符,图样清晰,签章手续完备。
(三)移交建设工程档案时,应当同步移交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声像档案。建设工程归档文件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文件。
(四)电子档案的内容应与纸质档案一致,声像档案应当主题明确,内容完整,图像稳定、画面清晰,色彩真实。
(五)采用建筑信息化模型(BIM)技术的建设工程项目,BIM技术资料应当与工程档案一并收集移交归档。
(六)档案的整理编制符合有关技术规范,档案装具符合国家标准。
(七)符合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作为政务服务事项办理依据的电子证照,以及加盖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的电子文件材料,可以不再以纸质形式归档和移交,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电子文件直接以电子形式归档,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需要将电子文件转换为纸质文件归档保存的,转换的纸质文件不需再行实体签名、盖章。
城建档案馆应主动做好与政务服务机构、建设系统各行业、专业管理部门的协调和对接,明确相关电子文件归档管理要求,畅通电子文件移交归档渠道,加强建设工程联合验收审批服务系统和专业管理部门业务管理系统有关电子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逐步实现电子文件信息数据向城建档案馆及时推送移交归档。
涉及保密的地下管线、测绘成果等电子档案资料,应严格按照国家保密要求进行流转和归档。
第十三条 电子档案应当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电子档案移交可以采用在线移交或离线移交。移交电子档案时,应当通过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网络或者存储介质。
城建档案馆应当对接收的电子档案进行检测,确保电子档案的可用性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 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城建档案馆应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有关精神,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审批事项符合告知承诺制的要求,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由建设单位自愿选择。
第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江西政务服务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部门网站、部门办公场所、“一窗受理”窗口等公共平台、场所,公布“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样式详见附件1),“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审批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样式详见附件2)等办事指南和申请表单,便于申请人查阅下载。
第十七条 城建档案馆应按照下列程序开展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工作:
(一)在联合验收前,为有需求的建设单位提供工程档案验收指导服务。
(二)收到工程档案验收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提出受理意见。
建设单位申请告知承诺制办理审批的,应提交签署的“承诺书”。
(三)自申请受理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格”或“整改”的验收意见(样式详见附件3)。提出“整改”意见的,应一次性告知整改内容和要求,整改后申请重新验收。
(四)工程档案验收通过后,应办理工程档案移交接收手续,打印移交目录清单,开具“工程档案交接文据”。文据格式要求应符合《档案交接文据格式》(GB/T13968)。
(五)对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审批的建设单位进行事后监管,对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撤销原工程档案验收决定,并提出对建设单位和相关参建单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采取信用惩戒措施的意见建议。
第十八条 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按以下标准进行验收:
(一)建设工程归档文件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有效、可用。
(二)纸质档案整理立卷是否符合现行《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
(三)建设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是否符合现行《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117)。
(四)数码照片档案是否符合现行《数码照片归档与管理规范》(DA/T50);录音录像档案是否符合现行《录音录像档案管理规范》(DA/T78)。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按下列流程开展工程档案验收的准备工作:
(一)在工程开工前,阅读“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告知书”,熟悉掌握建设工程文件编制、形成,以及工程档案归档整理、竣工验收、报送移交等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二)在工程招标以及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或补充签订协议时,应明确竣工图编制单位,工程档案编制责任、编制套数、编制费用,以及纸质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的编制报送要求,确保工程档案的收集、编制与工程进度同步。
(三)负责工程准备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归档文件材料的编制、形成、收集、整理、立卷。
(四)在工程建设工程中,负责组织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单位的工程文件材料编制形成、工程档案整理立卷、日常归档保管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阶段性验收。
(五)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绘,形成准确的竣工测绘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绘图等测量成果,一并整理移交归档。
(六)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负责组织检查项目归档文件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是否真实可靠、是否签章齐备;竣工图是否与工程实际相符;工程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声像档案是否按照相关规范整理。根据工作需求,决定是否申请城建档案馆等相关部门给予指导服务。
在竣工验收时,负责组织由各方责任单位参加的工程档案竣工验收,并形成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结论。
(七)在申请联合验收审批时,提出工程档案验收申请,经城建档案馆受理,取得“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验收意见为“整改”的,应完成整改后申请重新验收。
(八)在工程竣工备案前,负责向当地城建档案馆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工程决算、备案审批等后期归档文件资料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移交完毕。
(九)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审批的,按照要求填写“承诺书”,签章后递交城建档案馆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或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递交。
第二十条 城建档案馆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管保护城建档案:
(一)建立科学地管理制度,逐步实现档案保管规范化、标准化。
(二)配置适宜安全保管档案的专门库房,配备防火、防盗、防潮、防高温、防光、防有害生物、防尘、防磁等必要设备和消防报警系统装置。
(三)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信息系统,采取科技手段、运用信息技术,保障电子档案信息移交接收和馆藏档案安全保管保护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推进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存储的电子档案载体存放环境应当符合信息安全要求,对重要档案实行异地容灾备份管理。
(五)建立城建档案资料目录数据库、信息资源数据库,积极开发编研城建档案信息资源,主动为社会提供服务。
第二十一条 对涉密城建档案的保管、密级变更、解密和销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城建档案馆在委托档案整理、寄存、开发利用和数字化等服务时,应当与符合条件的档案服务企业签订委托协议,约定服务的范围、质量和技术标准等内容,并对受托方进行监督。严格遵守有关安全保密规定,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凭身份证、工作证、介绍信等合法有效证明,依法可以利用已开放的城建档案。申请利用涉及国家保密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城建档案,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利用优先权,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城建档案馆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城建档案馆出具的档案复制件,应当按照规定加盖城建档案馆印章。
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
第二十六条 城建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档案查询利用管理制度。利用档案时,利用者和城建档案馆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制度,不得泄密、损毁、涂改、伪造、擅自复制和公布城建档案。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告知书(样式)
2.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审批承诺书(样式)
3.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样式)
附件1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告知书(样式)
建设单位:
工程建设百年大计,工程档案是工程建设全过程各环节的真实记录和建设投资成果的真实反映,是检查、考核、验收工程建设活动成果,检验评定工程质量,检查承包合同履行情况,以及工程日后维修、改建、扩建的重要依据。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建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以及江西省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管理等法规规定,现将建设单位依法承担建设工程档案编制、整理、验收、移交的法定责任,以及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对建设工程档案归集、验收、移交工作负总责,承担终身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文件材料的编制、形成、收集、整理、验收、移交等工作纳入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以及有关人员职责范围,指定专门部门、专门人员负责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二、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责任单位负责编制,各方责任单位对其形成的工程档案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可用性负终身责任。
三、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文件。各方责任单位应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建设工程文件材料的编制、形成、收集、整理、验收、移交、归档等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收集、整理和立卷,竣工时向建设单位移交;
2.施工单位负责施工文件收集、整理和立卷,编制竣工图,竣工时向建设单位移交;
3.监理单位负责工程监理文件收集、整理和立卷,竣工时向建设单位移交归档;
4.建设单位负责工程准备阶段、竣工验收阶段文件的收集、整理和立卷;
5.建设单位收集、汇总各方责任单位形成的工程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声像档案,建立一套完整的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负责组织工程档案竣工验收,并形成验收结论。
6.各方责任单位在编制、形成、整理、验收工程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声像档案时,应符合下列相关技术规范标准:
(1)工程纸质档案应符合现行国标《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
(2)工程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117)。
(3)数码照片档案应符合现行《数码照片归档与管理规范》(DA/T50);录音录像档案应符合现行《录音录像档案管理规范》(DA/T78)。
(4)竣工图的编制应符合原国家建委《关于编制基本建设竣工图的几项暂行规定》(建发施字[1982]50号)。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的编制应符合《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
四、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档案竣工验收前,可以根据需求,申请城建档案馆给予验收指导服务。
五、建设单位应在联合验收时提出工程档案验收申请,验收申请经城建档案馆同意受理后,方可进入验收审批程序,否则需重新申请。验收审批时,取得“合格”意见的,表示通过验收。取得“整改”意见的,表示未通过验收,需完成整改后申请重新验收。
六、建设单位选择告知承诺办理审批的,应知晓工程档案验收告知承诺审批的全部告知内容,按照要求填写“承诺书”,签章后递交审批部门或审批部门授权的综合服务窗口,或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递交。
七、建设单位必须在承诺约定的时限内完成建设工程档案的报送验收审批工作,并确保归档的工程档案齐全完整,符合移交要求。限时完成兑现承诺的,方可办理工程档案移交手续,并取得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工程档案交接文据”。
八、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审批部门可以依法撤销原验收决定,将不诚信行为记入信用信息档案。对于涉及其它违反城建档案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审批部门名称:
详细地址:
服务电话:
联系人姓名:
附件2
编号: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审批承诺书(样式)
建设单位名称: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地址:
项目法人姓名:
项目法人身份证号码:
项目法人联系电话:
建设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依据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有关规定,本项目自愿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审批,并承诺如下:
一、上述所填项目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知晓建设工程档案审批部门有关《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告知书》的全部内容;
三、满足审批部门告知的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承诺在 年 月 日前,提交一套规范、齐全、完整、准确的工程档案验收材料;
五、承诺在项目建设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并接受事中事后监管;
六、愿意承担逾期不履行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一切相关责任及法律后果;
七、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
特此承诺。
建设单位(公章):
项目法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3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样式)
№:
工程项目名称 | ||||
建设单位 | ||||
单位工程名称 | ||||
工程地点 |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
项目法人 | 联系电话 | |||
总监理工程师 | 联系电话 | |||
项目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验
收 意
见 |
经查验核实,该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为:
合格(或整改)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审批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审批部门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相关链接: 《江西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政策解读.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