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1 )招标代理机构是以自己的知识、智力为招标人提供服务的独立于任何行政机关的组织。不能是 自然人,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合伙等组织形式。

(2 )依法登记设立,资格需有关行政机关审查认定。

(3 )招标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即接收委托,组织招标活动。具体讲包括帮助招标人拟定招标文件,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审查投标人的资质,组织评标、定标等。提供与招标代理业务相关的服务即提供与招标活动有关的咨询、代书及其他服务性工作。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招标人造价信息

市场价 信息价 询价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市场价
(除税)
工程建议价
(除税)
行情 品牌 单位 税率 供应商 报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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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动操作机构 Nkm1、Nkm1L、Nkm1Z-63(三极/四极)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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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动操作机构 Nkm1、Nkm1L、Nkm1Z-225(三极/四极)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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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除税
信息价
含税
信息价
行情 品牌 单位 税率 地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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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2022年11月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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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2022年11月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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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2022年10月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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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规格/需求量 报价数 最新报价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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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宾、问询侧招标 W450×H300×D90|3套 3 查看价格 上海品创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2014-10-29
操作机构 操作机构|2.0个 1 查看价格 中建普联    2014-09-05
操作机构 操作机构|10只 1 查看价格 四川蜀越电气有限公司    2014-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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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机构 操作机构|10只 1 查看价格 四川蜀越电气有限公司    2014-09-28
操作机构 操作机构|1个 1 查看价格 中建普联    2014-05-22
操作机构 1.操作机构|2台 1 查看价格 成都市茂途电气有限公司 全国   2020-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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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

1 .按照规定收取招标代理费。

2 .按规定或者招标项目本身要求,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 .按规定时间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 .按规定拒收投标文件;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

5 .可以代替招标人主持开标。

义务:

1 .维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第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2 .组织编制、解释招标文件。

3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4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5 .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6 .接收国家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有关行业组织的指导、监督。

招标人权利

1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2 .自由选定招标代理机构并核验其资质条件。

3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推广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国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4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招标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该澄清或者修改内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 .招标人有权也应当对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拒收。

6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

7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估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义务

1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时,应当向其提供招标所需要的有关资料并支付委托费。

2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3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4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5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6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7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8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中标人。

9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l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5)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招标人代理机构常见问题

  • 招标机构是指招标人还是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

  • 招标代理机构问题

    应该是不可以的。

  • 废标后代理机构如何收取招标代理费

    招标代理费的收费标准的基价就是中标价格,如果招标项目废标后需要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重新招标,如果不能重新招标的,应采用其他的采购方式确定中标单位,比如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总而言之,...

建设单位作为“招标人”办理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1)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

(2)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3)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4)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5)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招标人应当对哪些相关内容保密?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招标人不得泄露潜在投标人情况。为了有效地保证招标的竞争性,本条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经获取的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投标人数量,也不得透露可能影响不公正竞争的其他情况,这主要是为了防止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如抬高投标报价,或者结成共同联盟,通过提高或者减低报价等手段有意让某个投标人中标,然后再轮流坐庄,或者从中捞取好处,损害招标人利益。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标底是我国工程招标中的一个特有概念,是依据国家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预算定额和计价办法计算出来的工程造价是招标人对建设工程预算的期望值。在国外,标底一般被称为“估算成本”(如世行、亚行等)、“合同估价”(如世贸组织《政府采购议》);我国台湾则将其称为“底价”。标底的编制一般应注意以下几点:

1.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参照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确定工程量和设定标底;

2.标底价格应由成本、利润和税金组成,一般应控制在批准的建设项目总概算及投资包干的限额内;

3.标底价格作为招标人的期望价,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相吻合,要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

4.标底价格应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动因素,还应包括施工不可预见费、包干费和措施费等。工程要求优良的,还应增加相应费用;

5.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设立标底的做法是针对我国建筑市场发育状况和国情而采取的措施,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招标投标制度的一个具体体现。标底在开标前是保密的,任何人不得泄露标底。

第一,招标人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以择优选择中标人为目的的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法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1)必须依法成立。这一条件二重含意,一是其设立必须合法,设立目的和宗旨要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组织机构、设立方式、经营范围、以营方式等要符合法律的要求。二是法人成立的审核和登记程序必须合乎法律的要求,即法人的设立程序必须合法。根据现行规定,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方可取得法人资格。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

(2)必须具有必要的财产(企业法人)或经费(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法人)。这是作为法人的社会组织能够独立参加经济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基础,也是其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保障。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与事责任,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分有限公司均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名称是其拥有独立于其的人格之人格的标志,也是其商誉的载体,应包括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和监察机关等,互相配合,使法人的意思能够产生并得到正确执行。为确立一个活动中心有自己的场所,包括住所(主要为事机构所在地)。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纠纷或争议时,法人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并以自己的财产作为自己债务的担保手段。

其他组织,指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主要包括:法人的分支机构;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等。

第二,招标人必须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所谓“提出招标项目”,即根据实际情况和《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和确定拟招标的项目,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落实项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招标”,指提出扶植方案,撰写或决定招标方式,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审查潜在投标人资格,主持开标,组建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等。这些工作既可由招标人自行办理,也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而行之。即使由招标机构办理,也是代表了招标人的意志,并在其授权范围内行事,仍被视为是招标人“进行招标”。

为加强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投标法》规定了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制度,即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律规定对申请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单位进行审查,对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代理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只有经过资格认定的招标代理机构才可以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活动。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 #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民法通则》第6 3 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该规定适用于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之间的招标代理活动。具有以下基本特点:

(1)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是基于招标人的授权委托而发生。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合同法》第3 9 6 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委托人与受托人义务与责任: 第一,委托人支付费用的义务; 第二,受托人给付报酬义务; 第三,受托人报告的义务;第四,委托人转移有关委托人的利益和权利; 第五,受托人的责任。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上述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公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2100433B

招标人代理机构文献

工程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投标争议的处理 工程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投标争议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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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http://www.project-cn.com/ 工程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投标争议的处理 1)投标人异议和质疑的处理 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会接到投标人提出异议和质疑。 招标中出现异议和质疑并不代表招 标活动出现了问题,招标人应该正确对待。 ①招标人接到投标人异议和质疑后, 应该首先履行接收手续, 向投标人书面出具接收证 明,或在投标人提供的回执上签字确认。 ②大多数异议和质疑都是由于投标人不了解全面情况或对一些问题发生误解造成的, 招 标人应当主动、耐心地向投标人澄清、说明,消除投标人的误解。 ③如果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提出异议和质疑的问题确实存在, 招标人应当及时 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答复投标人 ;如果经核实上述问题损害了投标人的利益、并且违反了 相关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的规定, 但招标人已经无法纠正的, 招标人应主动向行政监督部门 报告情况。行政监督部门将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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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与招标代理机构的业务界定 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与招标代理机构的业务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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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采购及其业务代理制 1.政府采购业务的特点。《政府采购法》“总则”第一条指出,其立法目的是“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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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①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②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③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④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⑤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⑥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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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考试系统包含多套模拟试题练习,全面覆盖考点

◆海量题库,直击考试精髓,模拟真实考试环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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