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 实施时间 | 2018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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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原国家发展计划委于2000年印发《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计政策〔2000〕868号),依法确定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以下简称“三报一网”)为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并同步印发《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第4号令),明确了发布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有关行为规范。同时,各省区市也普遍确定了本地区相关纸质或网络信息发布媒介。招标公告发布制度的实施,对于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促进市场开放竞争,增强招标投标活动透明度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实践不断发展,也逐渐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主要包括:
一是公告发布活动不规范。一方面,一些发布媒介服务意识和能力不强,有的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需要排队等候。还有的发布媒介向招标人收取高额版面费,或向投标人收取注册会员费,给市场主体带来较大负担,也有违招标公告发布公共服务的属性。另一方面,原《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仅规范了招标公告发布行为,对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缺乏明确规范,实践中做法比较混乱,相关信息未能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二是信息获取渠道过于狭窄。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日益成为人们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传统纸质媒介已经难以起到广泛传播招标公告的作用。同时,由于在各发布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缺乏统一归集渠道,给潜在投标人和社会公众获取信息带来诸多不便。
三是行政监管难以有效实施。一方面,国家和地方层面的发布媒介过于分散,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公告发布活动难以进行集中有效监管。另一方面,一些招标人为了规避招标和监管,故意利用纸质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纸质媒介在一些情况下反而成了招标人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工具。
针对上述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听取 各有关方面特别是市场主体意见基础上,对原《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出台了新的《办法》。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 ”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明确提出,“按照市场化、专业化方向,大力推广电子招标投标”。近年来,我国“互联网 ”招标采购快速发展,为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开展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等相关活动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有关法规制度对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也有明确要求。
一方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大力发展电子招标投标,指导加快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行政监督三大平台建设,现分类清晰、功能互补、互联互通、覆盖全国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已基本形成,从招标公告发布到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及标后合同管理等招标投标全部流程,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均可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在线开展。各地区、各行业普遍反映,实行电子化招标采购以来,信息获取和交互更加便捷,交易效率大大提升,节资率明显提高,市场竞争更加充分、透明。
另一方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提出,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0号令)明确规定,应当建立国家、省、地市三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负责整合发布各类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办法》规定的“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是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导建立的国家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定位是全国招标投标信息共享的枢纽、公共服务的载体和政府监管的重要依托,于2015年正式上线运行,并获2016年度中国“互联网 ”十大优秀案例奖项。“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汇总发布全国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既是其法定职责,也是实现各类招标投标信息集中共享的迫切需要。同时,各省区市已普遍建立了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包括单独建立的公共服务平台,以及承担公共服务平台功能的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并与“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在各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相关信息,既可以满足本地区交易需要,并可以通过将相关信息汇集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实现集中共享、全面公开。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各方面意见,《办法》坚持“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基本定位,主要规范了四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立足公共服务基本定位,规范发布活动。突出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的公共属性,发布媒介应当免费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并允许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免费查阅。在发布程序上要高效便捷,体现为“三个一”:一是一次发布。招标人仅需在一个发布媒介或交易平台提交一次招标公告或公示信息即可,不需要再多头重复提供。二是一次核验。由最初录入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发布媒介负责对信息内容进行核验,以提高工作效率。三是一网汇集。所有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全部交互汇集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并与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按照应公开必公开原则,扩大信息发布范围。将调整范围由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活动扩大到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发布活动,并规定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进行澄清、修改,或者暂停、终止招标活动,采取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的,参照执行。
第三,适应“互联网 ”招标采购趋势,强化信息开放共享。国家层面不再指定“三报一网”作为发布媒介,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其他媒介可以依法全文转载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但不得改变其内容,同时必须注明信息来源。
第四,丰富监管手段严格责任追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一是引入社会监管。发布媒介应当设置专门栏目,方便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反映情况、提出意见。二是加强信用约束。发布信息应当归集至全国信息共享平台,并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三是强化投诉举报和事后追溯。对于发布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举报。发布媒介应当确保发布信息的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和至少10年内可追溯,以便开展事后监管。四是严格法律责任追究。分别规定了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发布媒介违法违规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法律责任和处理措施。
《办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为做好新旧规定的衔接,保障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顺利开展,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方面做好三项工作:
一是加强宣传解读。使各方面特别是市场主体准确理解《办法》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明确相关主体职责定位,为《办法》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环境。
二是加强指导协调。指导各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特别是“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做好各项调试准备工作,进一步完善和优化相关功能,《办法》正式实施后切实承担起发布媒介职责,使市场主体有获得感。
三是加强上下联动。指导各地按照“放管服”要求和《办法》精神,调整完善本地区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相关制度,进一步加强平台对接和信息交互工作,推进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和交易信息全面公开共享。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适应电子化招标投标发展趋势,规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和中标候选人公示等信息发布行为,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我们对原《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令第4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略),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略)首页“意见征求”专栏,进入“《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栏目,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8月26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7月27日 2100433B
第一条为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指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的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
(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七)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
(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
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文件编制,实现标准化、格式化。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统一简称“发布媒介”)发布。
第九条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与“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对接,按规定同步交互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应当与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汇总公开全国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以及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发布媒介名称、网址、办公场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及时维护更新,与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共享,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规定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拟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盖章,并由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项目负责人签名。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电子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关于时限的规定。
第十一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鼓励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录入后交互至发布媒介核验发布,也可以直接通过发布媒介录入并核验发布。
按照电子招标投标有关数据规范要求交互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的,发布媒介应当自收到起12小时内发布。采用电子邮件、电子介质、传真、纸质文本等其他形式提交或者直接录入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的,发布媒介应当自核验确认起1个工作日内发布。核验确认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其提供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发布媒介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对所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负责。
发布媒介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和至少10年内可追溯。
第十二条发布媒介应当免费提供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服务,并允许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免费、及时查阅前述招标公告和公示的完整信息。
第十三条发布媒介应当通过专门栏目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并免费提供信息归类和检索服务,对新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作醒目标识,方便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查阅。
发布媒介应当设置专门栏目,方便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就其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并及时反馈。
第十四条发布媒介应当实时统计本媒介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定期报送相应的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部门。
第十五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在发布媒介发布外,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也可以同步在其他媒介公开,并确保内容一致。
其他媒介可以依法全文转载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但不得改变其内容,同时必须注明信息来源。
第十六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可以要求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予以澄清、改正、补充或调整:
(一)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中标候选人公示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二)在两家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内容不一致;
(三)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认真核查,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提出意见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举报;认为发布媒介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向相应的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八条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及有关规定处罚:
(一)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发布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三)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
(四)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十九条发布媒介在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应的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法收取费用;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或者拒不按规定交互信息;
(三)无正当理由延误发布时间;
(四)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生遗漏、错误;
(五)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其他媒介违规发布或转载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由相应的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进行澄清、修改,或者暂停、终止招标活动,采取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发布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包含本级或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第4号令)和《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计政策〔2000〕868号)同时废止。
《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2000]34号 )
一般情况下,工程类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要在当地的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管理中心的网上发布,至于是否还需要发其他网站,需要咨询当地的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管理中心,或者行业有特殊要求必须在某报刊上发布的,视具体情...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要求任何个人和机构不得限制和干涉招标公告发布的地点,一定要保证招标公告传播得更广泛。中国电力招标网只要为电力系统提供电力行业的招标采购信息,保证招标的公开、公平、公正。
发改委印发《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招标公告种类很多,按照不同的分类方法可以分成不同的种类:
(一)按照招标内容来划分,可以分为建筑工程招标公告、劳务招标公告、大宗商品交易公告、设计招标公告、企业承包招标公告、企业租赁招标公告等。
(二)按照招标的范围来划分,可以分为国际招标公告、国内招标公告、系统内部招标公告和单位内部招标公告等。
(三)按照合同期限来划分,可分为长期招标公告和短期招标公告两类。
(四)按照招标环节来划分,可以分为招标公告、招标通知书、招标章程等。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信息发布行为,提高招标活动的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及租赁承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外,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发布招标信息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招标信息,包括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和有关中标结果等事项。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信息发布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三条 招标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信息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获得查找的原则。
第四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省政府的授权,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指定本省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含资格预审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指定公示中标结果有关事项的信息网络(以下合称指定媒体),并向社会公告。
指定媒体应当将名称、地址、网址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名称、地址、网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并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指定媒体发布招标信息,应当体现公益性原则。
指定的信息网络不得以会员制等方式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获取招标信息。
第六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应当在国家或者本省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人在国家指定媒体或者在本省指定报刊及其他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应当同时将招标公告如实抄送本省指定信息网络。
招标人在两个以上媒体发布同一项目招标公告的,公告内容应当一致。
第七条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范围、性质、数量规模和质量总要求;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时间;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包括时间、地点、收费等);
(五)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及审查办法;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招标人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八条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适用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有关招标公告的规定。
第九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三日内,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下列有关中标结果的事项在指定信息网络上公示:
(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名称;
(三)中标人名称及其中标金额;
(四)被确定为废标的投标人名称及原因;
(五)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指定信息网络从发布有关中标结果的事项之日起十日内,不得删除该页面。
第十条 拟发布招标信息的,招标人应当向指定媒体提供经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拟发布招标信息文本。
拟发布招标公告的,招标人除提供上款规定材料外,还应当向指定媒体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的复印件。
实行审批制或者核准制的项目,招标人在公示有关中标结果的事项时,除向指定媒体提供第一款规定材料外,还应当向其提供项目招标事项(包括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的核准文件。
第十一条 拟发布的招标信息文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指定媒体可以要求招标人予以改正:
(一)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的;
(二)载明的事项不符合规定或者不符合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内容规定的;
(三)没有招标人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
(四)在两个以上媒体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二条 指定媒体应当对招标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确认符合发布要求后,指定信息网络应当在收到招标信息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发布,其他指定媒体应当在收到招标信息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发布。
项目招标事项经核准,招标人未按照核准的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进行招标的,指定媒体不予发布招标信息,并应当同时报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三条 发布招标信息后,指定媒体应当将招标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复印件和拟发布的招标信息文本存档备查。
指定媒体应当对其发布的招标信息进行分类统计,并将统计结果按期报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十四条 指定媒体发布的招标信息内容与招标人提供的招标信息文本不一致的,应当及时纠正,并重新发布。给招标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公开向其道歉,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处罚: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信息而不发布的;
(二)不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信息的;
(三)所发布的招标信息内容明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四)提供的招标信息、证明材料不真实,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的;
(五)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六)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收费等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
(七)在两个以上媒体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八)在发布招标信息过程中,有其他明显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第十六条 指定媒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给予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指定:
(一)违反规定收取招标信息发布费用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招标信息的;
(三)无正当理由延误招标信息的发布时间的;
(四)名称、住所、网址发生变更后,没有及时公告并备案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发布招标信息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招标信息发布活动,限制招标信息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信息的发布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招标公告是公开招标时发布的一种周知性文书,要公布招标单位、招标项目、招标时间、招标步骤及联系方法等内容.以吸引投资者参加投标。其通常由标题,标号,正文和落款四部分组成。
(一)标题
招标公告的标题是其中心内容的概括和提炼,形式上可分为单标题和双标题
1.单标题。有二种写法:一是完整式标题,由招标单位名称、招标项目和文种组成,如(××金融职业学院新校区工程招标公告)(见左侧范文)。二是省略式标题,可省略招标单位名称或招标项口.或者二者均略去,只留下文种名称,如(××大桥工程施招标公告)、(××公司招标公告)、(招标公告)等。三是广告性标题,以生动吸引人的语言激发人们投标的欲望,如《给您一个大展身手的机会,请君租赁××营业厅》等.
2.双标题。正标题标明招标单位和文种的名称,副题点明招标项目.如《××进出口公司国际招标公告—××配套工程》。
(二)招标号
凡是由招标公司制作的招标公告,都须在标题下一行的右侧标明公告文书的编号,以便归档备查。编号一般由招标单位名称的英文编写、年度和招标公告的顺序号组成。
(三)正文
招标公告的正文应当写明招标单位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各项内容,其写作结构一般由开头和主体两部分组成。
1.开头部分,也叫前言或引言。简要写明招标的缘由、目的或依据,招标项目或商品的名称、规模和批号、招标范围以及资金来源等内容。
2.主体部分,是招标公告的核心部分,通常采用条文式或分段式结构,要写明以下内容:
(1)招标项目的情况具体写明招标项目的名称以及项目的主要情况。如工程名称或要采购的商品的名称,工程概况、规模、质量要求,或大宗商品的型号、数额、规格等。
(2)招标范围。写明投标人应具备的条件,使潜在的投标人明确自己是否能成为投标人。
(3)招标步骤。写明招标的起止日期,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的时间、价格和方式,开标的时间和地点,有的还写明签约的时间和期限、项目开工的时间或时限等。
(四)落款
在招标公告正文的末尾写明招标单位的名称、招标公告发布的日期,如果是刊发在报纸上,也可不署日期。还要写明招标单位的地址、电话、电报挂号、传真、邮政编码及联系人等,以便投标人与招标人联系。
有的招标公告还带有附件,将一些繁杂的内容,如项目数量、工期、设计勘察资料等作为附件列于文后.或作为另发的招标文件。
与招标公告具有同等效力的“投标邀请书”,其内容与招标公告的内容一样。不同的是,邀请书以书信体行文,标题直书“投标邀请书”,正文有称谓(被邀请单位的名称),开头有对被邀请者的肯定性评价,邀请书的文字更为简洁,语气更恳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