诏安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为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名。

诏安县城乡规划建设局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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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职责,诏安县城乡规划建设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组织局机关政务工作,综合协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落实;负责机要档案、信息保密、会议勤务、文电处理、内外联络、政务公开、新闻宣传工作;负责管理局机关财产物资、公务车辆、安全保卫;办理局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的人事工资、考核奖惩、教育培训业务;负责本局管理权限内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核审批工作。

负责本局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及报备工作;指导全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业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和咨询服务工作;指导全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业依法行政、行政执法监督;指导全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负责本局行政执法资格的审核报送和执法证件管理工作;负责全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处罚合法性、适当性的审查、监督和实施;负责县人大代表建议、议案和县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及信访工作;负责对审核审批项目业务股室勘察审核办理过程的监督和协调;负责建设行业效能监察。

组织编制全县建设行业的中长期经济发展规划;组织城市资产和城市延伸资产的经营,组织策划城市建设项目的融资;组织编制城市维护建设资金计划和调拨;负责编制部门预决算;负责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审核、核算及财务资料的报送;指导直属企、事业单位及重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及核算;组织编制审核申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负责受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代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二)城乡规划股

贯彻实施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参与拟订城乡发展战略规划;负责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规划等专项规划以及城镇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负责对城镇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和城市雕塑实行规划管理,核发规划管理证书;负责城镇各项建设项目的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按有关规定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专项规划的审查。负责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审核、上报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和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指导、协调做好名镇、名村的申报和保护工作。指导镇、乡、村规划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负责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审核及报备;负责城乡规划测绘及信息化建设管理;查处城乡规划违法行为。

(三)城乡建设股

指导全县城市道路、路灯、桥梁、供水、排水、燃气等市政设施规划建设;指导全县城市市容美化、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城市管线工程建设;负责风景名胜区的申报初审工作,指导全县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建设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和风景名胜区内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按管理权限负责全县燃气经营许可和燃气供应许可的审批和市政建设企业单位资质的审核、审批和管理;指导全县城镇农贸市场管理;负责城建统计工作。

指导全县镇、乡、村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指导和管理村镇建设技术服务工作;指导镇、乡、村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参与县级村镇规划、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规划经费计划编制;组织村镇规划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村建统计工作。

(四)建筑工程股

指导和规范全县建筑市场;指导和监督全县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负责全县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工作;指导和管理全县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安全监督、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和工程监理工作;负责建筑业企业、中介机构等资质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负责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指导国家、行业和地方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负责贯彻国家和省的有关建筑材料行业的方针、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全县建筑材料行业管理、建筑材料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建筑节能、墙体材料改革、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和粉煤灰综合利用等管理工作。承办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承担规范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拟订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参与拟订城乡发展战略规划;指导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执法监督和行业管理。

(二)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并指导实施;依法组织编制和指导实施城乡规划;负责组织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报批、实施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县城规划的编制、实施;指导乡镇、村规划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负责县城、乡镇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规划、建设用地、建设工程、临时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城市雕塑的规划管理与核准工作;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县城镇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制订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和省市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监督县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组织实施。

(四)承担推进全县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指导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房屋白蚁防治、小区物业服务的监督管理;指导全县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和房屋置换业务;负责全县房屋权属登记发证、房产交易、房屋测绘和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

(五)指导和监督国家、行业和地方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指导和监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抗震设防。

(六)拟订全县城乡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负责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排水、燃气、园林和环境卫生工作;指导和管理城市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城市管线工程建设、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县风景名胜区规划保护、建设、管理工作,并负责风景名胜区申报初审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和风景名胜区内生物多样性工作;指导和管理城市建设档案工作。

(七)负责全县村镇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农村住房建设;指导和协调村镇建设试点工作。

(八)承担全县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程建设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承担监督管理全县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责任。负责全县招标代理咨询、建筑施工、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造价、工程施工和安装的行业管理和中介机构资质的审核与管理。管理全县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资质。负责建筑工程报建、施工许可证发放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指导和管理全县工程建设监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与检测工作。指导协调我县建筑企业参与港、澳、台及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十)贯彻落实国家、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负责全县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的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十一)编制实施全县建设建材行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建设建材行业科技成果推广,指导实用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负责全县建材行业的管理;管理全县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工作;指导推广墙体材料改革及建筑节能工作,组织新型建筑材料的科研与推广应用。

(十二)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诏安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人员编制常见问题

(一)取消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指导城镇客运和出租车管理职责划给县交通运输局。

(三)将原县建设局职责划入县城乡规划建设局。

(四)加强城乡规划建设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全县城镇化健康发展;加强全县风景名胜资源管理,促进风景名胜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诏安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人员编制文献

20XXXX县城乡规划建设局终工作总结. 20XXXX县城乡规划建设局终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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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将 XX 城乡规划建设局年终工作总结 今年来,县城乡规划建设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县人大的监督、县政 协的支持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 按照县委、 县政府的工作部署, 紧紧围绕城乡建设 的工作重点,坚持以深入开展 “创五优争先行 ”、全面推进 “五大战役 ”为契机,统筹安排,精 心组织,强力运作,进一步提升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推进了城乡建设各 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围绕重点,加快规划编制步伐 在《将 XX 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将 XX 城总体规划》指导下,我们进一步加快了各项 规划的编制步伐。一是围绕重点工程的建设, 完成了县城城北片区、旧城区、水南片区控制 性详细规划;上河洲公园、鸿图日照东门三期、三华南路东侧小区规划;县实验小学、中医 院搬迁规划;将一中、将四中、水南中学、城关小学改建规划;城区道路改造规划、城区污 水管网规划、夜景工程规划、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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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委、市政府“泸委发[2010]16号”文件通知精神,原“泸州市规划建设局”更名为现“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按市政府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机构职责予以公示。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规划建设局承担的除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责外的其他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原市规划建设局承担的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责划给市交通运输局。

(四)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五)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的职责。

(六)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的职责。

(七)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八)加强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和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和房地产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风景名胜事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建设科技推广运用管理、城建监察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承担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业规划和城市设计的编制、审查报批和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对全市历史文化名城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全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及开发利用规划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其他工程和临时建设的规划管理,负责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全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初审和监督管理;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指导各区县城乡规划工作。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承担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房改工作;拟订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市属机关住房保障办法和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方案的审核工作和组织实施工作。

(四)负责全市住宅和房地产行业管理;拟订全市房地产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本市的房地产业务进行指导;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房屋登记管理及指导各县房屋登记工作;负责本市房产测绘管理;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评估、物业管理、房屋商品化、房屋租赁、城市房屋拆迁、危房鉴定、白蚁防治的管理。

(五)承担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省级标准和定额以及行业标准定额;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劳动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监督指导种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本市工程造价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本级政府管理的建设工程造价。

(六)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拟订全市建筑业发展规划,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开工审批;对外地建筑业企业(含招投标代理企业、监理企业)入泸和个人从事建筑业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参与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建筑业对外工程承包及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建筑业协会和建筑业企业体制改革工作;负责全市设计、开发、建筑、园林、造价企业资质审查报批和年检初审。

(七)承担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市场和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负责勘察设计市场准入,指导勘察设计市场,负责勘察设计技术质量管理;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负责全市城市建设和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工作,监督执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镇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

(八)指导全市村镇规划建设工作;拟订全市村镇建设发展战略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镇乡和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建设质量管理、危房改造、公用设施建设以及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负责组织省级重点镇规划评审和报批。

(九)拟订城镇建设的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责任;承担城市供水、燃气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和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指导区县城建档案工作。

(十)起草地方城市绿化和风景名胜区管理规范性文件;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规化、建设、保护和管理;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园林绿化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符合规划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初审;负责各类城市公园总规、详规、建设项目方案的审查、审批;参与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的世界遗产保护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绿线管理;负责临时占用绿地、城市树木移植砍伐的审批;负责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和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负责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缴、返退、使用、管理工作;负责散装水泥(预伴混凝土和预伴砂浆)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工作。制定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发展规划;制定建设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科研项目攻关、新技术的开发、科研成果的转化与推广。

(十二)负责对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和建设、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建筑管理、房屋装饰装修、房地产、勘察设计等方面的城建监察工作;指导区县进行城建监察工作。

(十三)制定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执业资格审核管理工作。负责涉及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业的信访工作,督查督办重大信访案件;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行业交流和合作。

(十四)履行廉政建设职责,执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规定。明晰职权,防控廉政风险,建立行政权力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推进廉政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

(十五)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将原县建设局的职责、县房产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大埔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将城镇供水、用水、节水、排水的职能划给县水务局。

(三)取消和调整已由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地址:赣州市章贡区厚德路81号大余县城乡规划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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