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

《扬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是为了防治扬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而制定。本办法共五章二十九条 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扬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扬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 实施时间 2018年1月1日

2017年11月1日,市政府正式印发《扬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扬尘管理办法》)。

一、《扬尘管理办法》总体思路

《扬尘管理办法》总体思路是明确防治责任、突出源头控制、加强监督管理等措施,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

二、《扬尘管理办法》意义

《扬尘管理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建立健全了我市的扬尘污染防治机制,明确各单位的工作职责,强化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考核和监督,在全市形成合力推动扬尘防治工作。对加强我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规范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完成省政府下达的PM2.5年均控制目标任务,改善全市大气环境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扬尘管理办法》内容

《扬尘管理办法》共五章二十九条。五个章节分别为总则,防治措施,监管制度,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一)总则。共四条。介绍了《扬尘管理办法》编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明确了《扬尘管理办法》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各级政府以及各部门的职责划分等。一是各级政府制定扬尘污染防治目标和年度计划,组织划定城市扬尘污染控制区域,实行扬尘污染防治考核制度,把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落到实处。二是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防治措施。共十二条,章节占了近1/2篇幅。规范了扬尘污染的预防与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污染是扬尘污染防治的重要环节。《扬尘管理办法》按照上位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扬尘污染的预防与治理作了八个方面的规定:一是规定了建设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二是规定了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三是规定了建设工程、拆除工程、市政工程等施工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采取各种防尘措施;四是规定了物料运输应当遵守的防尘规定;五是规定了物料贮存应当遵守的防尘规定;六是规定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应当遵守的防尘规定;七是规定了道路保洁应当遵守的防尘规定;八是规定了城市绿化的要求。

(三)监管制度。共六条。为了理清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扬尘管理办法》作了以下六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定期公布扬尘污染状况的环境信息;二是执行大气污染预警制度,落实相应的扬尘管理和控制应急措施;三是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四是实行扬尘污染防治考核管理制度,将扬尘污染防治作为对各级政府环境保护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公布考核结果;五是实行扬尘污染防治信息公开制度,将产生扬尘污染的单位和个人的相关违法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记入诚信档案;六是建立扬尘污染投诉和举报制度。

(四)法律责任。共七条。为保证扬尘污染防治各项制度和措施得到有效实施,《扬尘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扬尘管理办法》设定的法律责任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对应的违法行为大多采取列举式的条款。和行政处罚规定。同时,按照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扬尘管理办法》对政府及有关部门管理人员在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五)附则。共一条。提出《扬尘管理办法》施行的具体时间。

《扬尘管理办法》建立的扬尘污染防治机制,将推动各部门共同参与,严格落实各自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责任,形成扬尘污染防治体系,有力推动我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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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扬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物料运输与堆放、道路养护和保洁、绿化施工和养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粉尘颗粒物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扬尘污染防治目标和年度计划;

(二)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划定城市扬尘污染控制区域,明确城市扬尘污染控制区域的控制目标和控制措施;

(三)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和资金投入保障机制;

(四)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督查、考核,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生态科技新城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要求,开展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第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工业企业物料堆放场所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公共道路保洁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房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拆除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运输过程中的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绿化建设和养护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港口等交通工程施工以及港口、码头物料装卸、堆放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专款专用;

(二)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三)委托监理单位负责扬尘污染防治方案的监督实施;

(四)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二)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向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备案;

(三)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以及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

(四)采取有效防尘措施,保证扬尘污染控制设施正常使用;

(五)不得将建筑渣土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渣土运输的单位运输;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 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施工工地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硬质密闭围挡;

(二)施工工地主要道路及出口应当进行硬化处理;

(三)对裸露的场地、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绿化或固化等防尘措施;

(四)施工工地的出入口通道应当保持清洁,出入口内侧应当设置车辆冲洗池,安装车辆冲洗设备,运输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

(五)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采取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六)进出工地的建筑垃圾、渣土、水泥、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运输车辆应当密闭运输,不得抛撒滴漏;

(七)伴有泥浆的施工作业,应当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做到泥浆不外流,废浆应当采用密封式罐车外运;

(八)城区施工工地应当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 房屋建设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脚手架外侧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密目式安全网;

(二)对楼层、脚手架、高处平台等进行建筑垃圾清理时,应当采取洒水、喷淋等防尘措施,清理出的建筑垃圾应当密封清运,不得高空抛撒;

(三)工程停工期间,应当持续落实好扬尘控制相关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 房屋拆除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施工现场应采取持续加压喷淋措施,抑制扬尘产生;

(二)需采取爆破作业的,应当在爆破作业区外围洒水喷湿,防止扬尘扩散;

(三)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以上时,应停止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爆破或者拆除作业;

(四)拆除工程完毕后不能在七日内开工建设的,应当对裸露地面采取覆盖、绿化或者铺装等防尘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 市政公用设施、道路、地下管线等工程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市政工程施工,应当采用渐进式分段施工作业;

(二)道路、地下管线工程开挖后应及时完成土方回填;

(三)进行路面开挖与切割、清扫施工现场等,应当采用洒水、喷淋等防尘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运输车辆依法需要相关通行手续的,按照规定要求办理;

(二)涉及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处置手续;

(三)应当采取密闭运输,车辆按规定路线行驶,不得超载,不得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飞扬;

(四)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应安装卫星定位系统,确保正常使用;

(五)装卸本条规定的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措施降低扬尘污染;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钢铁、火电、建材等企业和港口码头、建设工地的物料堆放场所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地面硬化;

(二)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采取有效的覆盖措施,配备喷淋或者其他抑尘设施;

(三)在出口处设置车辆清洗的专用场地,配备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运输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

(四)物料装卸可以密闭作业的应当密闭,避免作业起尘。大型煤场、物料堆放场所应当建立密闭料仓与传送装置;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场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场内道路应当结合场地规模进行硬化,并设置道路通行标志;

(二)进出口设置冲洗设施,确保运输车辆冲洗干净后出场;

(三)配置相应的保洁人员,保证处置场地环境整洁;

(四)弃置饱和后,及时进行地表绿化、美化;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保洁作业,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城市主要道路应结合天气状况,合理安排洒水及冲洗频次,做到道路无明显可见积尘,路面应见本色;

(二)具备机械化作业条件的城市道路应当实行机械化清扫保洁作业;

(三)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

(四)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绿化和养护作业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四级及四级以上大风天气,停止平整土地、换土、原土过筛等作业;

(二)植树树穴应当及时栽植,在24小时内不能栽植的,应当对树穴和种植土采取覆盖、洒水等措施。栽植后,应当在24小时内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运,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进行覆盖;

(三)树池、花坛、绿化带等覆土不得高于边沿。高出的泥土应当及时清除;

(四)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 监管制度

第十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空气质量监测,实时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状况信息。

第十七条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预警等级执行相应的扬尘管理和控制应急措施。

第十八条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现场检查。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管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考核管理制度。定期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生态科技新城管理委员会和相关扬尘污染防治责任部门进行考核,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

第二十条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产生扬尘污染的单位和个人的相关违法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记入诚信档案。

施工、运输等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主体违反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由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重点监管,并依法限制其市场准入;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禁止其市场准入。

第二十一条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扬尘污染防治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众参与和监督扬尘污染防治提供便利。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以及监管工作举报制度,公布受理方式。受理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且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且将移交情况告知举报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一)未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的;

(二)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以上时,不停止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爆破或者拆除作业的;

(三)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拆除工程完毕后七日内不能开工建设,未对裸土地面进行覆盖、绿化或者铺装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承担物料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未对物料实施密闭运输,造成物料泄漏、散落或者飞扬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发布大气重污染预警期间,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应急措施的,由城乡建设、房产管理、交通运输、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根据国务院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确定由其他行政机关集中行使的,相关违法行为由确定的行政机关负责查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权机关对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扬州市市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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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包括扬尘污染的评估和防治措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该建设项目的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确保扬尘污染防治经费专款专用,并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实施方案,具体防治措施应当符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在施工工地周围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硬质密闭围挡,并采取覆盖、洒水、喷雾、分段作业、择时施工等防尘措施。公路工程施工的围护措施可按相关行业规范的具体要求执行。

拆除建筑物应当对被拆除物进行洒水或者喷淋,但采取洒水或者喷淋可能导致危及施工安全的除外。

建筑土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清运干净,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采取覆盖防尘布或者防尘网等防尘措施,废弃泥浆应当采用密封式罐车清运。

在工地内堆放砂石、土方等物料的,应当采用防尘布或者防尘网覆盖。

施工工地地面、车行道路应当进行硬化等降尘处理,工地出口内侧应当安装车辆冲洗设备,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第十二条 道路和管线铺设施工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要求,并根据施工作业方式采取有效的抑尘措施。

实施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喷雾等抑尘措施;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方式施工的,已回填后的沟槽,应当采取覆盖或者洒水等抑尘措施;使用风钻挖掘地面和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当进行洒水降尘。

第十三条 混凝土搅拌站物料堆放场应当采取建设密闭或者半密闭罩棚、挡风墙等永久性防尘措施,场外临时堆存的砂子、石子应当采用防尘网或者防尘布覆盖。

装卸物料的操作区域应当设置喷淋装置,罐车应当安装防止水泥浆撒漏的接料装置。

混凝土搅拌站出口及场区地面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并加强清扫、洒水。出口应当设置车辆专用冲洗设施,确保车辆不带泥沙,净车上路。

第十四条 运输建筑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采用密闭化车辆运输,并加强对车辆机械密闭装置的维护,确保设备正常使用。未能采用密闭化车辆运输的,装载物应当低于车厢挡板高度,并遮盖严实防止物料遗撒。

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并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进行运输。

第十五条 贮存工业堆料、建筑堆料、工业固体废弃物、建筑渣土、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采用密闭仓储设施或者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配备喷淋或者其他抑尘设备。

生产用原料需要频繁装卸作业的,应当在密闭车间进行;堆场露天装卸作业的,应当采取喷淋等抑尘措施。

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应当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

长期存在的废弃物堆场,应当在表面、四周种植植物或者构筑围墙,并加以覆盖。

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保洁作业应当达到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质量标准,城市主干道路应当采用机械化清扫作业,其他道路推行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推广清扫保洁新工艺,增加城市道路冲洗、保洁频次。在干燥气候及污染天气等条件下,应当加大道路保洁力度,增加洒水次数。

广场、公园、停车场、车站、市场等露天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参照前款规定进行清扫保洁,防止扬尘污染。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园林绿化作业,绿化带围挡应当高于绿化带内边缘地面五厘米以上,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地面应当实施绿化或者铺装透水透气的环保型材料。

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四十八小时内不能栽植的,对树穴和栽种土应当采取覆盖、洒水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行道树栽植后,当天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运,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进行覆盖、洒水降尘。

第十八条 城市建成区内的裸露土地,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责任人进行绿化,不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实施覆盖或者硬化:(一)单位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居住区内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其管理单位或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市政道路、公共绿地、河道范围内的,由产权管理单位负责;

(四)储备土地的,由土地储备管理机构负责;

(五)空闲土地的,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六)其他区域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第十九条 矿山企业应当采取设置除尘设施等措施,防治采矿场、排岩场等的扬尘污染;对采矿场、排岩场等的运输道路应当进行铺装或者硬化处理,并及时清扫、洒水。

排岩应当优先采取外围排岩、及时绿化的作业方式,作业时应当采取湿法喷淋等抑尘措施。

尾矿库、排岩场应当采取设置围挡、覆盖防尘网、复垦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前言

扬尘污染是大气污染主要成因之一。为了更好地推进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沈阳制定《沈阳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手册》,以便帮助扬尘污染防治管理人员学习研究、熟练掌握和使用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了解扬尘防治有关规定,自觉遵守执行。该手册主要包括建筑工程施工控制,待建空地控制,拆迁施工工地控制,市政道路的维修、养护控制,道路开挖及管沟工程控制,城区道路清扫、保洁控制,渣土、垃圾运输控制,露天堆放场控制,消纳场、垃圾填埋场控制,水利工程控制,绿化维护控制,公路施工控制等12项内容的扬尘污染标准。

 

1

建筑工程施工控制扬尘污染标准

新(改、扩)建工程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控制扬尘污染责任标志牌,标明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主管部门、责任人及环保监督电话等内容。

施工现场必须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稳固、整齐、美观的围挡(墙),主干道围挡(墙)高度2.5米,次干道围挡()高度2米。围挡()间无缝隙,底部设置防溢座,顶端设置压顶。

主体外侧必须使用合格阻燃的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安全网应保持整齐、牢固、无破损,严禁从空中抛撒废弃物。

施工现场应保持整洁,场区大门口及主要道路、加工区必须做成混凝土地面,并满足车辆行驶要求。其它部位可采用不同的硬化措施,但现场地面应平整坚实,不得产生泥土和扬尘。施工现场围挡()外地面,也应采取相应的硬化或绿化措施,确保干净、整洁、卫生,无扬尘和垃圾污染。

合理设置出入口,采取混凝土硬化。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设置冲洗槽和沉淀池,保持排水通畅,污水未经处理不得进入城市管网。并配备高压水枪,明确专人负责冲洗车辆,确保出场的垃圾、土石方、物料及大型运输车辆100%清理干净,不得将泥土带出现场。具备条件的施工现场要推广采用标准化、定型化和工具化的车辆自动冲洗和喷淋设施,安装远程监控设施,实施24小时监控。

施工单位在场内转运土石方、拆除临时设施等构筑物时必须科学、合理地设置转运路线,绘制车辆运行平面图,采用有效的洒水降尘措施。土石方工程在开挖和转运沿途必须采用湿法作业。

施工现场应砌筑垃圾堆放池,墙体应坚固。建筑垃圾、生活垃圾集中、分类堆放,严密遮盖,日产日清。

四级以上大风天气或市政府发布空气质量预警时,严禁进行土方开挖、回填等可能产生扬尘的施工,同时覆网防尘。 

施工现场禁止搅拌混凝土、沙浆。水泥、石灰粉等建筑材料应存放在库房内或者严密遮盖。沙、石、土方等散体材料应集中堆放且覆盖。场内装卸、搬倒物料应遮盖、封闭或洒水,不得凌空抛掷、抛撒。

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垃圾运输资格的运输单位进行渣土及垃圾运输。采取密闭运输,车身应保持整洁,防止建筑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飞扬、洒落、流溢,严禁抛扔或随意倾倒,保证运输途中不污染城市道路和环境,对不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严禁进场进行装运作业。

施工现场应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并设专人负责,应安装使用喷淋装置,确保裸露地面全覆盖喷淋。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转运土石方、拆除临时设施、现场搅拌等易产生扬尘的工序必须采取降尘和湿法作业措施。全时段保持作业现场湿润无浮尘。

施工现场严禁熔融沥青、焚烧塑料、垃圾等各类有毒有害物质和废弃物,不得使用煤、炭、木料等污染严重的燃料。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设置相应人数的专职保洁人员,负责工地内及工地围墙外周边10米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对于影响范围大的工程,可视情况扩大施工单位的保洁责任区。

新开工工程应结合工程项目特点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单独编制施工扬尘专项控制方案,明确扬尘控制的目标、重点、制度措施以及组织机构和职责等,并将其纳入安全报监资料之中。

 

2

待建空地控制扬尘污染标准

待建空地现场必须设置控制扬尘污染责任标志牌,标明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主管部门、责任人及环保监督电话等内容。

待建空地应沿四周连续设置稳固、整齐、美观的封闭围挡(墙),主干道围挡(墙)高度2.5米,次干道围挡()高度2米。围挡()间无缝隙,底部设置防溢座,顶端设置压顶。

待建空地地面应全部绿化、硬化、覆盖防尘网或洒水喷淋。

用作临时停车场及其他用途的待建空地,应设置垃圾存贮设施,做到垃圾日产日清。配备专职保洁人员,并及时洒水,确保场内干净、整洁、无浮尘。

土地平整后,一周内要进行建植工作。在实施绿化作业时,应采取降尘措施。未进行建植工程期间,要每天洒水一至两次,如遇四级以上大风天气必须及时洒水防尘或加以覆盖。四级以上大风天气或市政府发布空气质量预警时,禁止土地平整、换土、原土过筛等作业。

 

3

拆迁施工工地控制扬尘污染标准

征收(拆迁)单位在拆除施工前,必须设置控制扬尘污染责任标志牌,标明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主管部门、责任人及环保监督电话等内容。

拆除工地周围必须连续设置稳固、整齐、美观的围挡(墙)。主干道围挡(墙)高度2.5米,次干道围挡(墙)高度2米;围挡(墙)间无缝隙,底部设置防溢座,顶端设置压顶。

机械拆除必须辅以持续加压洒水或喷淋措施,以抑制扬尘飞散。

需爆破作业的拆除工程,在确保作业安全的条件下应采取预拆非承重墙、清理部分致尘构件与积尘、在建筑物内部洒水、在不同高度设置塑料盛水袋、起爆前后喷水降尘等措施。

整理破碎构件、翻渣和清运建筑垃圾时,应采取洒水或喷淋措施。

被拆除房屋的建筑材料及渣土,要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要用遮挡物进行覆盖。清运时间最迟应在拆迁完成后7日内清运完毕。当年不能开工建设的,应采取临时绿化等措施防止扬尘,场地标明临时绿化标牌。

拆迁现场出入口要由专人负责清扫(洗)车身及出入口卫生,确保运输车辆不带泥土出场。

清运垃圾、渣土的车辆应预先办理相关手续或委托具有垃圾运输资格的运输单位进行,严格按要求进行封闭运输,不得乱卸乱倒垃圾,不允许凌空抛扬,宜袋装清运,以免造成扬尘污染。

四级以上大风天气或市政府发布空气质量预警时,不得进行拆除作业,并对拆除现场采取覆盖、洒水等降尘措施。

 

4

市政道路的维修、养护控制扬尘污染标准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控制扬尘污染责任标志牌,标明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主管部门、责任人及环保监督电话等内容。

施工现场做到全部封闭管理及围挡设置。

施工范围内拆除的旧侧石、道板、道路结构层等固体废料,要做到日产日清。不能做到日产日清的要整齐堆放。

运输渣土的车辆驶离工地现场时,应清扫车体、车轮,保持车体整洁,车轮不带泥。

运输过程中,应装载适量,不超载,车辆必须密闭改装,防止渣土沿途抛洒、遗漏。

施工现场内,功能分区合理,材料堆放,机具设备存放,土方存放整齐有序。

施工现场及各种粉尘材料、施工土方及临时堆放的渣土,均有遮盖,并遵守洒水降尘的要求,做到无扬尘现象。

除抢险、抢修情况外,四级以上大风天气或市政府发布空气质量预警时,不得进行施工作业,并对拆除现场采取覆盖、洒水等降尘措施。

 

5

道路开挖及管沟工程控制扬尘污染标准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控制扬尘污染责任标志牌,标明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主管部门、责任人及环保监督电话等内容。

道路开挖及管沟工程施工工地周围必须连续设置稳固、整齐、美观的围挡(墙),主干道围挡(墙)高度2.5米,次干道围挡(墙)高度2米。围挡(墙)间无缝隙,底部设置防溢座,顶端设置压顶。

道路开挖必须辅以持续加压洒水或喷淋措施,以抑制扬尘飞散。

道路开挖的翻渣和垃圾清运,应采取洒水或喷淋措施。

无法及时清运的渣土,要集中整齐堆放,并用遮挡物进行覆盖。施工结束后渣土必须清运完毕。

施工物料尽量放置在棚内,室外存放要用苫布遮挡;水泥和石灰等粉状建筑材料采用罐车散装运输。粉状物料堆放点尽量远离居民区。

施工现场出入口要由专人负责清扫(洗)车身及出入口卫生,确保运输车辆不带泥土出场。

清运垃圾、渣土的车辆应预先办理相关手续或委托具有垃圾运输资格的运输单位进行,严格按要求进行封闭运输,不得乱卸乱倒垃圾,不允许凌空抛扬,宜袋装清运,以免造成扬尘污染。

除抢险、抢修情况外,四级以上大风天气或市政府发布空气质量预警时,不得进行拆除作业,并对拆除现场采取覆盖、洒水等降尘措施。

日前,《荆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三审稿)》通过市五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预计今年8月出台施行,这部条例实施后,将为荆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指引。

《荆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三审稿)》共分五章三十五条,分为总则、防治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三审稿总则中明确了各政府职能部门在扬尘污染防治中的具体管理职责及分工,特别是对涉及工程施工、园林绿化、物料运输等容易产生扬尘的生产活动,通过列举予以细化明确对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生态环境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三审稿第二章围绕主要防治主体和重点防治工程等方面,分类确定防治措施。其中,重点防治工程包括:建设工程施工、道路与管线施工、绿化建设、养护工程、道路保洁作业、渣土运输、物料堆场以及居民装饰装修等活动。三审稿还规定了特殊天气和气象条件时期可以对城市建成区内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作出禁止性规定。

三审稿还对扬尘污染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和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建立监测网络和信息管理平台,实现扬尘污染防治信息互通共享;防治义务单位应当安装扬尘污染防治监控设施,各级政府应当建立扬尘污染投诉和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等受理方式,接受举报和投诉。此外,三审稿还规定,对于违法本条例的违法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5000元至20万元不等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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