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补充(暂行)规定 | 地 点 | 永州市 |
---|
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补充(暂行)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规定,为积极稳妥解决《永州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永政发〔2013〕28号) 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现就有关事项补充规定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补充规定只适用于永州市中心城区主城区(北起马坪,南至鸟沙洲,东至二广高速,西达洛湛铁路,总面积约440平方公里,具体区域范围以2010年永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版为依据)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二、房屋置换安置
(一)选择房屋置换安置方式的按照永政发〔2013〕28号文件规定的货币安置“等价值”原则及安置小区周边房屋评估价、安置小区建安成本价的评估结果确定需房屋置换安置人均面积标准。
(二)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在购买安置房时应合理选择房屋(套),安置房面积不足部分按市场价补差(市场价减去成本价),超过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三)安置房的楼层价差,安置房以每栋房屋楼层的中间层(房屋总层数为偶数的,取中间两层中的较上一层)为标准层(建安成本均价),楼层每增加或减少1层相应增加或减少15元的每平方米楼层差价,顶层房屋按中间标准层房屋价计价。
(四)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特困人群,房屋征收补偿费用不足购买人均45平方米安置房(建安成本价)时,将给予被征收人费用补足。
(五)安置房的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对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将给予一次性物业补助3600元/人(1200元×3年)。
(六)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的选房顺序:被征收人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间顺序号和腾空房屋顺序号之和作为选房顺序号。和值小者选房在前,重号(选房顺序号)的以腾空房屋顺序号在前者优先选房。
(七)被征收人在本经济集体组织土地上有多处合法房屋但未同时征收的,只享受一次房屋征收安置,其它房屋只能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补偿。
三、征收奖励
被征收人在房屋(仅限合法建筑)征收过程中配合调查、自觉控违,且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并腾地的,给予以下奖励。
(1)配合调查奖:房屋征收通告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被征收人积极主动配合征收部门开展入户调查摸底、丈量登记面积、认定权属性质及用途的,给予每栋(户)房屋支持公共利益项目建设配合调查奖5000元。
(2)自觉控违奖:被征收人没有违法改、扩建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给予每栋(户)自觉控违奖10000元。
(3)根据永政发〔2013〕28号文件第17条之规定,对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合法正(主) 房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的签订协议奖励;对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腾空房屋的,按合法正(主)房建筑面积给予50元/平方米的腾空房屋奖励。
上述奖励,在房屋拆除腾地后七个工作日内给付。依法强制拆除的房屋,一律不予奖励。
四、违法建筑自拆劳务费
(一)2012年3月31日前(含3月31日)建设的违法建筑物,在规定时间内(由征收实施单位确定并公告)对被征收人积极主动配合征收部门实施征收的给予自拆劳务费:砖混及钢混结构自拆劳务费200-350元/㎡,简易棚及砖木结构自拆劳务费50-150元/㎡,具体以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在规定时间内未自行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不给予自拆劳务费。
(二)2012年4月1日以后,未取得合法手续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按违法建筑处理,不给予自拆劳务费。
五、其他情况
(一)在1997年1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期间建设的无证建筑,对符合“一户一宅”原则和占地、建房面积限额标准条件的无证建筑,按正房面积补偿额给予规定比例处罚后,在规定时间签订协议的参照正常建筑补偿,不签订协议的按违法建筑处理。占地面积限额标准按《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执行;建房面积限额具体标准为: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界定,4人以上户(含4人)的建筑面积限额为300平方米以下,4人以下户的建筑面积按人均75平方米计算,超过部分按违法建筑处理。
(二)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严格按照永政发〔2013〕28号文件第23条的规定确定。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以市人民政府组织“六堂会审”确认的安置对象经张榜公示无异议后确定。
本规定自2016年8月19日起施行,永政发〔2013〕28号文件中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实施前,已发布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按原方案执行;本规定实施前,虽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或已实施具体征地,尚未发布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按本规定实施。 2100433B
没有出专门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相关规定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流程一、发布征收告知书二、调查登记三、确定补偿标准四、发布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五、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支付补偿安置费用六、交出房屋或强制执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邵阳市集体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 2013? 2号 SYCR-2013-000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 ?已经省人 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 1 月 25日 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行 为,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湖南省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其房屋和其它地上 附着物等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因建设需 要使用其剩余土地,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按本办法执行。 经批准使用国
1 工程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另批宅基地) 补偿安置协议书 村(居委会) 编号 0000020 号 征收部门(甲方): 法定代表人: 被征收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因绕城高速襄城段工程项目建设需要,甲方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对绕城高速襄城段工程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 施征收,乙方房屋位于该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属于被征收的房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和襄阳市政府常委会文 件[2012]79 号、襄政函【 2015】120号等文件精神,甲乙双方经协商,遵循公平原则,达成如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一、乙方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 1、乙方被征收房屋位于 村。常住家庭人口 人 ,独生子女 人。 合计 人。 2、经 公司评估,乙方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 其中: 住宅房屋 平方米;生产、经营(住改非) 房屋 平方米。 二、补偿安置 甲方对乙方被征收房
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
安置办法》的批复
永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审批〈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请示》(永政[2009]1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二、你市要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机制,确保房屋拆迁程序合法,依法依规做好安置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附件: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监督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征地拆迁机构受国土资源部门委托负责具体事务性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房产、规划、建设、财政、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市辖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对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 被拆迁人应支持、配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对在规定期限内腾出土地的被拆迁人,按房屋拆迁进度适当给予奖励。
第五条 拟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在土地调查红线确定后、征地方案依法报批10个工作日之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拟征地所在的乡镇、村、组或社区发布征地前告知书,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申请听证的权利等,告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
第六条 征地方案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组、社区发布征地公告,将批准征地的机关、文号、时间、范围和所有权人、用途、位置、面积、地类、补偿标准、人员安置方式、社会保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期限及地点予以公示,并组织落实。
第七条 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1年内,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书面通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手续: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土地转让及土地登记发证;
(二)审批改建、扩建房屋;
(三)户口的迁入和分户,但因出生、婚嫁、军人复员转退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的除外;
(四)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手续,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到期的除外;
(六)特种养殖证;
(七)其他有碍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手续。
在此期间,除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外,其他任何部门擅自办理的有关手续,不能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因擅自办理有关手续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自行负责。
第八条 征地拆迁机构应当对拟拆迁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面积、数量、结构等现状情况进行调查,被拆迁人应当予以配合,并进行确认。拆迁房屋的权属、面积、结构、使用性质、建筑年限等的认定,以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或其他合法证明为依据。
被拆迁房屋有合法证明的,面积以合法证明上注明的面积为准。被拆迁房屋没有相关证明的,面积以双方共同确认的结果为准。
被拆迁人拒不配合调查或拒不确认的,征地拆迁机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测绘,或者采取照相、摄像等方式取证,并可将取证过程和取证结果予以公证,作为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九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天内,以被征用土地的使用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被拆迁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十一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拆迁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部门或征地拆迁机构可以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符合第十一条规定,被拆迁人拒不签订协议,不在规定期限内腾地的,经依法补偿后,国土资源部门可以责令限期腾地;被拆迁人逾期不腾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房屋拆迁补偿款没有足额支付到位的,被拆迁人有权拒绝腾地。
第十三条 征地单位应当向国土资源部门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未出具证明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第十四条 征地拆迁机构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县区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也可直接申请市人民政府裁决。其中涉及到补偿标准依据的适用的,由省人民政府裁决。
市人民政府的裁决决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第十五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完成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房屋拆迁情况书面告知市、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和房产等部门。
第十六条 住宅房屋拆迁按照附件1规定的标准补偿。
生产经营性用房拆迁补偿,除按相应等级房屋进行补偿外,另按房屋总价款(包括设施)的65%补偿停产停业损失,并补偿有关设备拆除、安装、搬运的实际费用。
搬迁集体企业其他用房的,按相应等级房屋标准的30%补偿停产停业损失。
集体企业或个人房屋性质的认定以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确定的用途为依据,且被拆迁人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否则按一般居住性用房给予补偿。
下列情形不予补偿:
(一)征地公告后新增的建(构)筑物及抢插抢栽的林果苗木;
(二)违法违章建(构)筑物;
(三)已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
第十七条 拆除电力、通信通讯、有线电视、给排水、燃气等公共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补偿。
拆迁房屋其他附属设施、迁移坟墓等按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附件7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拆迁房屋应当支付搬家费。搬家费以户为单位,按户籍在册人口计算。
实行重建安置的,还应当支付过渡费,并支付两次搬家费。搬家费、过渡费按附件6的规定执行。
过渡期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需要延长过渡期的,延长时间在一年以内的,从延长之日起,过渡费按2倍支付;延长时间超过一年的,从超过之日起,按3倍支付。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住宅房屋拆迁,一般实行货币安置。有条件的村、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集体土地上集中建设居民点或安置小区。居民点或安置小区的建设应当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货币安置是指对被拆迁人的拆迁房屋进行补偿后,不进行统一安置,也不安排宅基地,实行发放安置补助费,由被拆迁人自行安置的办法。货币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按被拆迁房屋正房占地面积每平方米1200元执行。
厢房、偏房、用于农业生产的房屋及其他附属设施给予拆迁补偿,其用地不计入正房占地面积。
被拆迁房屋正房面积、建筑面积的计算及补偿按附件8执行。
第二十条 城市规划区外的住宅房屋拆迁,一般实行自拆自建方式进行安置。
对被拆迁人的拆迁房屋进行补偿后,由被拆迁人自行安置,征地单位负责按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标准安排重建用地。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人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其中一处房屋被拆迁,其他宅基地已达到规定用地面积标准的,不再安排宅基地;两处同时被拆迁的,只能选择其中一处安排宅基地。
第二十二条 住房特别困难的被拆迁人,由征地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妥善安置。
第二十三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冷水滩区、零陵区拆迁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按本办法执行;东安县、祁阳县、蓝山县拆迁补偿标准按本办法可下调10%,宁远县、道县、江永县、江华县、双牌县、新田县拆迁补偿标准可下调15%。
各县实行货币安置的,房屋安置补助费可适当下调,下调幅度不超过20%。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有关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安置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实施之前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已获得批准并已依法发布土地安置方案公告的,征地补偿安置按原规定办理;尚未发布的,或者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后3个月内未补偿到位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2、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其他设施补偿标准(一)
3、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其他设施补偿标准(二)
4、储水池、沼气池拆迁补偿标准
5、粪池补偿标准
6、搬家费、过渡费补偿标准
7、迁移坟墓补偿标准
8、房屋拆迁计算补偿方法的说明
毕节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房屋征收与补偿资料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项目,均应遵照本规定建立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是指在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资料以及相配套的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记录和重要依据(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第四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形成档案资料统一由毕节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补办)管理归档。
第五条 市征补办负责对全市各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单位在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各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单位应当根据房屋征收管理工作内容和业务范围,分别建立房屋征收与补偿项目档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
第七条 各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单位在涉及片区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全部结束后一个月内,将完整规范的档案资料移交到市征补办。
第八条 市征补办应设专人负责管理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严格执行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的完整、准确和有效利用。
第九条 市征补办建立房屋征收项目管理档案,档案资料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征收范围图);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征收与补偿计划和征收与补偿方案;
(五)征收与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
(六)拟征收房屋调查摸底汇总表;
(七)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报告(包括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房屋补偿价格明细表);
(八)组织听证过程中的音像记录和听证笔录;
(九)房屋征收中涉及由政府代管的房屋、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军事设施的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房屋征收决定和公告;
(十一)房屋征收委托书;
(十二)反映房屋原貌和现场房屋征收情况的照片、图片和光盘等;
(十三)安置房的相关资料;
(十四)其他与征收、补偿相关的文字、图表、声像等资料。
第十条 被征收房屋的分户档案资料包括:
(一)被征收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二)房屋权属相关材料;
(三)相关经营凭证;
(四)房屋评估及测绘资料;
(五)反映被征收房屋原貌的照片和平面图等;
(六)征收补偿协议书、计算单或明细表;
(七)货币补偿款或房屋附属物和其他各类补偿款的收据;
(八)回迁资料;
(九)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收的有关资料;
(十)行政诉讼、复议的有关资料;
(十一)其他涉及的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单位建立房屋征收与补偿项目档案,档案资料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申请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文件资料;
(二)确定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机构的文字记录和音像资料;
(三)房屋征收决定和公告;
(四)房屋征收委托书;
(五)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书;
(六)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据保全资料;
(七)其他与征收相关的文字、图像、声像等资料。
第十二条 各房屋征收工作组负责对房屋征收与补偿项目声像资料的采集和制作,采集的内容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的全貌(含俯视图像);
(二)征收范围内街道、里巷、门牌标记及非住宅房屋牌坊的图像;
(三)文物古迹、名人故居、风貌建筑等单体建筑的图像;
(四)年代久远、具有特色建筑风格的房屋局部特写图像,如:青砖地面、做工讲究的天花板、红木隔断,雕梁画柱、特色门楼、外檐、外廊、挑檐、门窗扇、石蹲以及雕刻工艺精细的特写等图像。
(五)动迁全过程的影像资料,包括:现场咨询、搬家场面、拆房情况等过程。
房屋征收与补偿项目的声像资料的采集和制作,可以有偿委托房屋征收评估单位在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时,完成征收房屋的拍摄、制作光盘等工作;也可以委托专业技术单位完成。
第十三条 拟归档的零散证件资料应当按其内容或者形式的联系分三步进行整理:
(一)每个征收与补偿环节结束,各房屋征收工作组按本规定的档案内容,将证件、资料、图、表、照片、音像等收集齐全,移交市征补办,由该办进行分类整理。
(二)整个征收与补偿项目完成,进行系统化档案整理和编目。一个卷宗以一户被征收人为单位立卷,材料多时可一案数卷。将证件资料进行案卷分类、组合、文件排列与编号(用阿拉伯数排序)、填写目录、备考表和封面编目等。
(三)案卷组卷进行统一编排。"案卷名"为"项目名称",分类号由年号、卷号的模式构成。
(四)不同征收与补偿项目的资料不能混淆在一起组卷。同一征收与补偿项目的综合资料与被征收户资料分开,单独组成一卷或若干卷;被征收户资料以门牌号为单位进行分类组卷,不同门牌号的征收资料不能混合一起组卷。声像资料单独归档排列,照片编号的方法:按张编号。若干张反映同一项目的照片为一组,以一张照片为单元编流水号。
第十四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应当妥善保存、保管,档案保管符合"八防"条件,即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
第十五条 已归档的案卷,任何人不得擅自抽取、涂改、增删、污损卷内的文件材料。违反本规定的,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管理人员要加强对电子档案的管理和维护,以确保电子档案数据的安全性。对电子档案要进行备份或者刻录光盘保存。电子档案的保管应当做到防磁、防潮、防震。
第十七条 档案查阅应当由档案管理人员调档,一般应在档案室阅读,查阅、抄录和复制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资料应当经主管领导同意,履行审批手续,并登记备案。
第十八条 负责管理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资料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变动,调出或调入岗位时,应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将经管的档案逐项移交,并开据清单一式两份,经接收人员清点核对无误,双方共同签字移交方可离岗。
第十九条 各征收工作组在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收集的档案资料是否齐全完整、是否按时移交,将作为工作完成情况列入项目考核。
第二十条 本规定下发之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