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广陵区

扬州市广陵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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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112号)以及《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省政府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6〕152号)、《市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和发展循环经济的意见》(扬府发〔2006〕16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要求,区政府设立广陵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是专门用于促进节能和循环经济发展,支持国家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有效缓解能源和环境的压力,推动全区经济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安排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择优引导、专款专用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对象、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是在扬州市广陵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内部管理规范的企业及单位。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运用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循环利用技术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节能减排重点领域、关键技术,节能、环保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的研发、推广和应用项目;

(三)淘汰落后的高耗能设备项目;

(四)企业通过技改、清洁生产和环保新技术实现大幅度减排或零排放项目;

(五)乡镇、街道、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业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

(六)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

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列入国家、省、市、区节能行动的重点耗能企业,优先支持与区节能、环保主管部门签订节能志愿协议和主要污染物减排责任书的企业,以及国家和省、市级循环经济试点单位。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以奖代补的支持方式。

第三章 责任制考核和奖励

第七条 按照区政府与各乡镇、街道,各园区及相关部门签订的节能减排责任书以及区发经委和环保局与相关重点企业签订的自愿协议书的各项指标和工作任务进行考核。

(一)各乡镇、街道,各园区及相关部门完成年度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各奖励1万元;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工作目标不予奖励。

(二)对相关企业的考核奖励

1、对采用先进的节能技术、设备和工艺改造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且技术设备购置额超过30万元,年节能量折标准煤100-200吨的项目,单个项目奖励2万元; 年节能量折标准煤200吨以上的项目,单个项目奖励3万元。

2、对研究开发节能新技术工艺和设备,通过相关部门的鉴定验收或获得国家专利证书,节能率达20%以上且形成一定市场规模的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3、对淘汰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耗能设备和工艺,使用节能型设备和工艺,淘汰规模在20万元以上,单个项目奖励2万元。

4、淘汰4蒸吨以下燃煤设施,按每蒸吨1万元予以奖励。

5、完成年初下达COD或SO2减排任务的企业,每吨奖励 0.1万元(不包括污水处理厂和火电企业)。

6、通过技术改造、清洁生产实现零排放的企业,每家奖励10万元,在原有基础上削减60%的奖励5万元。

第四章 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

第八条 区财政局、发经委和环保局根据国家和省、市节能减排的预算安排重点及节能减排任务指标,于每年六月份前发布节能减排项目申报通知,规定申报具体事宜。

第九条 申报的专项资金奖励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企业开展能源审计、清洁生产审核,有节能减排的规划和实施方案,总投资应达到一定的规模。项目实施单位根据申报重点,做好申报的各项准备工作。

申报专项资金奖励项目的申报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见附件);

(二)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或自愿协议书;

(三)项目实施前能源消耗量或污染物排放量权威机构的核定意见;

(四)立项文件和符合规范的项目可行性报告;

(五)当年技术设备购置发票及汇总清单;

(六)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节能量和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的检测审计报告;

(七)项目验收材料;

(八)项目竣工的财务决算报告。

第十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和单位,属于节能、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方面的项目,可向所在乡镇、街道、园区及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由各地会商审核后上报区发经委、财政局;减排方面的项目向所在乡镇、街道、园区及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由各地会商审核后上报区环保局、财政局。区直企业和单位直接上报区主管部门和财政局。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发经委和环保局组织有关专家对各企业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根据当年资金规模和评审意见,对列入项目资金奖励计划的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区财政局下达项目奖励资金。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区财政局、发经委、环保局共同负责。

(一)区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管理。

1、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总预算;

2、会同区发经委、环保局确定年度预算安排的原则和重点;

3、审核并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和国库直接支付原则下达项目预算;

4、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和绩效情况。

(二)区发经委主要负责会同区财政局组织对节能方面的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

1、确定专项资金年度的使用方向;

2、根据节能工作重点,提出年度项目计划;

3、组织专家对项目评审;

4、对各乡镇、街道,各园区,相关部门以及重点企业节能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5、负责对列入项目计划的项目进行检查验收。

(三)区环保局主要负责会同区财政局组织对减排方面的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

1、根据国家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制定年度减排计划;

2、发布相关的减排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

3、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并组织申报评审;

4、对各乡镇、街道,各园区,相关部门以及重点污控企业减排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5、负责对列入项目计划的项目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三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区财政局、发经委和环保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了解项目实施后节能目标和减排指标的实际效果,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进行检查、评估,确保专项资金合理有效使用。

第十四条 资金拨付与财务处理。专项资金由区财政部门核实后直接拨付到有关乡镇、街道,园区,相关部门和项目单位,相关部门和单位收到财政奖励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五条 省、市已给予奖励的节能减排项目区财政各专项资金不重复安排。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回已经取得的专项资金,并在三年内不得申报区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

(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二)已享受奖励资金补助的企业,经复查节能减排效果达不到申报时规定要求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发经委和区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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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广陵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所属地区文献

江苏省节能减排(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节能减排(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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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 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苏财规【 2010 】19 号 第一条 为推进全省建筑节能工作, 规范和加强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 (建筑节能) 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建筑节能资金)的管理,根据《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 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59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 用于引导推动全省建 筑节能工作的专项资金。建筑节能资金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共 同管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负责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年度建筑节能资金扶持项目 (以下简称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提出项目经费安排建议; 对项目实施过程及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验收和绩效评价。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安排建筑节能资金年度支出预算;参与项目申报指南的制定 和项目申报评审;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达项目经费预算;对建筑节能资 金使用绩效情况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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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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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 使用效率,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的要求,并结合我公司 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资金管理包括资金预算管理、银行账户管理、银 行预留印鉴管理、 日常运营资金管理 (现金管理及核算、 银行存款管理及 核算、资金收支管理)、资金监督和资金报告,不包括资金筹集管理。 第二章 资金预算管理 第三条 资金预算包括资金来源(收入)预算和资金使用(支出) 预算。资金来源包括经营活动收到现金、 资本金投入和借入资金等; 资金 使用包括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借出资金等。 第四条 为了合理安排资金, 资金收支纳入公司全面预算管理范围。 公司在编制年度经营预算的同时, 在年度经营预算的基础上, 编制并上报 年度资金收支预算。 第五条 年度资金预算编制的责任人为财务人员,参与人为公司各 部门负责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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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全文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1〕3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经国务院批准,“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从一般预算资金和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中安排适当资金用于支持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家现行财政财务法规制度,结合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工作实际,特制定《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家现行财政财务法规制度,结合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一般预算资金(含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支持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实施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定位。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初期投资效益不明显,但社会效益明显、公益性较强或国家发展战略重点支持的节能减排项目。

(二)统筹安排。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和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规划的总体要求,循序渐进,突出重点,确保实效,逐步有序推进项目的实施。

(三)合理使用。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办事程序,保证专款专用,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开展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工作的企事业单位,重点是国务院文件和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规划确定的重点项目实施单位和参加“车、船、路、港”千家企业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的企事业单位。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行业推广应用节能减排新机制、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开发和应用,确保完成国家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节能减排规划安排的重点任务和重点工程。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上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由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根据项目性质、投资总额、实际节能减排量以及产生的社会效益等综合测算确定补助额度。

(一)对节能减排量可以量化的项目,奖励资金原则上与节能减排量挂钩,对完成节能减排量目标的项目承担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根据年节能量按每吨标准煤不超过600元或采用替代燃料的按被替代燃料每吨标准油不超过2000元给予奖励,对单个项目的补助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节能减排量的核定采取单位报告、经第三方机构审核、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核定的方式。

(二)对于节能减排量难以量化的项目,可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核定补助额度,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设备购置费或项目建筑安装费的20%;对单个项目的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第八条 对已享受中央财政其他节能减排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安排补助。

第九条 交通运输部所需的工作经费从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有关的项目评审、审核备案、监督检查等工作,工作经费不超过当年专项资金总额的1%,列入交通运输部部门预算。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与拨付

第十条 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和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规划确定的重点任务、重点工程以及交通运输部年度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发布年度节能减排重点支持项目申请指南。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请单位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申请单位能源管理机构健全,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四)申请项目符合年度节能减排重点支持项目申请指南明确的支持范围;

(五)项目实施完成后,具有明显的节能减排效果或对交通运输节能减排有明显的促进作用;

(六)申请项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节能减排量作为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须经第三方机构进行节能减排量审核。由交通运输部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制定第三方机构认定办法并依据办法规定公布机构名单,项目承担单位在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名单中选择审核机构。

第十三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指南的有关要求填报材料,连同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项目节能减排量审核意见,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各省(区、市)交通运输部门审核汇总后,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建议,报财政部审核。

第十五条 财政部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审核后,将专项资金下达有关省(区、市)财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交通运输部。各省(区、市)财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具体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交通运输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第三方机构对出具的节能减排量审核报告负责,对出具虚假节能减排量审核报告的第三方机构,将取消其审核资格,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由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组织重点抽查,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骗取资金的,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法规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中央直属企业单位资金申请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交通运输部直属事业单位资金申请程序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扬州市广陵区在古城核心区五纵六横一商圈开展“两取缔一禁止”(取缔流动摊点、取缔油烟烧烤、禁止出摊经营)、“三整三禁”(整治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乱放和农贸市场,禁止油烟烧烤、占道经营、流动摊贩)专项整治活动,积极改善古城区整体环境。

一是统一部署、细化责任、营造氛围。印发“三整三禁”实施方案,明确整治工作目标任务;签订工作责任状,确定时间节点,落实具体责任;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广泛宣传发动,营造浓厚的工作氛围。

二是建立制度、完善举措、扎实推进。建立周、月、季“三通报”工作制度,每周一督查、每月一通报、每季度一考核,确保各项工作按序时进度推进;建立强制缴纳工作保证金制度,古城辖区内2个街道以及所有科室、社区缴纳工作保证金,实行考核奖惩;实施城市管理举报奖励,发动居民群众举报违章建筑、市容脏乱差等不文明现象。

三是创新模式、联合管理、形成合力。推行“三联三治”管理模式,按照“街道社区联动”、“公安城管联动”、“政府企业联动”的思路,集中治理露天油烟、治理占道经营、治理车辆无序停放,街道、社区、城管、派出所、市场监管所和商户及居民等实施联合联治,形成了全覆盖的管理网络;推行“社会化”管理模式,邀请专业环境秩序维护企业入驻古城,招聘下岗人员、低保户、被取缔摊贩等组成300人左右的管理团队,解决非机动车停放、牛皮癣、占道经营等城市管理难题;同时,组织退休社区工作者、老党员干部和居民,以及店家单位组成“古城三整三禁工作志愿者联盟”,引导教育居民群众增强环境意识,维护古城环境。

扬州海宇电器是生产发动机水、油加热器的专业厂家,多年来一直从事发动机水、油预热装置的生产与研发,并为各类发动机预热装置提供个性化设计。公司的经营宗旨是“为用户提供一流的产品,一流的服务。用质量优越、造型美观、价格低廉的产品赢得用户,用创新的产品,快捷真诚的服务参与市场竞争”。

SRS2型水套加热器是该公司科研人员专为发动机水套预热开发的新产品,2000年获国家新型实用型专利,(专利号:ZL-OO219646.8)该产品因体积小,造型美,质量优,价格低得到用户的青睐,产品的各项指标已超过同类进口产品,国内数家大型柴油发电机生产厂家已定型使用该公司产品。

SRS2型发动机水套加热器是安装在发动机体外的一个小型不锈钢容器,容器上有进出水口,可供管路连接到发动机水套的上部和水箱的下部,形成新的循环水路。容器内装有电热装置和自动测温、调温装置,用于对容器内的水进行加热。通电后,当水温达到预设定温度时电路自动断开(水温可在15℃—85℃内,人为设定),当温度低于设定点3℃—5℃时自动接通电源进行加热。容器内的水被加热后,在热胀的作用下自动进行冷热水循环,从而使发动机机体迅速升温。该产品因体积小,可调温,功率种类多,安装简便的优点可与各类水冷式,发动机、发电机组,火车发动机,航运发动机进行良好的匹配。各类水冷式发动机安装水加热器后可达到机组安全,节约电能,启动迅速的效果,是自动化机组的必装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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