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鄞州区山区垦造耕地项目喷滴灌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 实施地区 | 鄞州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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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区山区垦造耕地项目喷滴灌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垦造耕地工作,大力推进节水灌溉,提高新增耕地质量和利用效益,根据《关于印发鄞州区垦造耕地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2〕169号)精神,结合山区喷滴灌设施建设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全区2010年以后立项并实施的位于山区的低丘缓坡垦造耕地项目,开展喷滴灌设施建设的适用本办法。
二、山区垦造项目喷滴灌设施建设应选择在灌溉水源及电力有保证、面积相对集中连片、发展节水灌溉效益显著的区域开展。项目的实施要以节约水资源、增加山区垦造耕地技术含量、提高灌溉水的利用率、改善农产品品质为目标,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
三、区造地改田领导小组统筹全区山区垦造项目喷滴灌设施建设工作,协调和解决工作中重大问题。
四、区水利局具体负责山区垦造项目喷滴灌设施建设工作的可行性评定、规划设计指导及评审、立项及竣工审核、工程指导监管、后期管护技术指导;区财政、国土、农林、监察、审计等其他各有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责,积极配合山区垦造项目喷滴灌设施建设各项工作。
五、项目所在镇乡政府作为山区垦造项目喷滴灌设施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落实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及后期管护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管理
六、由区水利局对山区垦造耕地项目开展喷滴灌设施建设的可行性进行评定,并出具评定意见。喷滴灌设施建设可行性评定意见,作为山区垦造耕地项目开展喷滴灌设施建设的重要依据。对于经评定不具备喷滴灌设施建设所需水源、电力基础设施等条件,或不能满足相关设计要求的项目,不予立项。
七、对于经区水利局评定适宜开展喷滴灌设施建设的山区垦造耕地项目,由项目所在镇乡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喷滴灌设施建设规划设计方案。
八、区造地改田领导小组组织区财政、水利、国土、农林、等相关部门对山区垦造耕地项目喷滴灌设施建设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评审。规划设计方案通过评审后,由项目所在镇乡将立项材料报区水利局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区造地改田领导小组审批立项。各镇乡需提交的立项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1.关于实施喷滴灌设施建设的请示;
2.项目可行性评定意见;
3.规划设计方案(可行性报告、规划设计报告、工程预算书);
4.《鄞州区山区垦造耕地喷滴灌设施建设项目立项呈报表》。
九、项目所在镇乡作为项目实施责任主体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要求,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公告制、合同制、监理制、审计制。区财政、水利、国土、农林、审计等各有关部门应根据自身职责加强项目实施监管,切实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建设成效。
十、项目工程建设应严格按照经立项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其建设内容不得随意变更。建设内容若发生重大变更的,须向区造地改田领导小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具体由区水利局负责审核。
十一、山区垦造耕地项目喷滴灌设施建设竣工后,由项目所在镇乡向区造地改田领导小组申请竣工验收,并组织验收材料报区水利局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区造地改田领导小组审批。各镇乡需提交的验收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1.项目建设总结报告(要求对项目的建设过程、实施内容、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建设成效等内容进行总结);
2.项目设计、施工等专项报告;
3.项目竣工资料,包括文字材料、图纸及反映工程建设的相关图片等;
4.《鄞州区山区垦造耕地喷滴灌设施建设项目验收呈报表》。
十二、区造地改田领导小组组织区财政、水利、国土、农林等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对实施范围、工程质量等各方面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第三章质量管理
十三、各镇乡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了解掌握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合同执行、运行管护等情况,并建立工程建设进度、资金到位和完成情况等报表制度和村级专人负责制度。对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工程质量管理不严、建设进度拖延、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及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浪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十四、山区垦造耕地项目喷滴灌设施建设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及环境评价确定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最佳方案。项目建成后应确保和满足的必要的蓄水量和灌溉需要,喷滴灌区的灌溉水利用系数应不低于0.85,正常水文年份单位面积用水量应较建成前节约20%以上,节水工程项目年经济效益与项目建设费用比应大于1.2。
十五、喷滴灌设施应满足均匀度要求,不得漏喷,不得产生地表径流;喷滴灌雾化指标应满足作物要求;用管道式喷滴灌系统应有控制、量测设备和安全保护装置,用水必须严格过滤。
第四章资金管理
十六、根据《关于印发鄞州区垦造耕地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山区垦造耕地项目喷滴灌设施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按照垦造耕地项目范围内通过验收的喷滴灌设施面积(最高不超过项目新增耕地面积)补助2万元/亩,其中留足0.4万元/亩作为喷滴灌设施后续管护费用,管护期为四年。
十七、四年管护期内的喷滴灌设施维护及使用情况由所在镇乡政府负责自查并逐年报区水利局检查认定,经水利局检查认定合格的,由区造地改田领导小组出具意见,区财政局凭此意见按每年0.1万元/亩的标准拨付至项目所在镇乡财政。
十八、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山区垦造耕地项目喷滴灌设施建设的全部费用,包括勘测定界、规划设计、立项报批、工程建设(喷滴灌项目中的泵站、电力设施、管道系统、喷(灌)头设施、山区小型集水池等主体工程建设等)、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决算审计、后期管护及日常工作等有关费用。
十九、区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山区垦造耕地项目喷滴灌设施建设资金管理,加大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促进资金依法依规合理使用。山区垦造耕地项目喷滴灌设施建设通过竣工验收后,由区财政按规定将补助款拨付至项目所在镇乡财政。镇乡可委托经区审计中心公开招标入围的协审中介机构实施工程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区审计中心备案。在出具审计报告前,镇乡财政按施工合同造价的80%拨付给施工单位工程进度款,其余待审计结束后,支付至竣工结算造价的95%,其余5%作为质量保修金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后,扣除期间所发生的工程质量保修费用后拨付。协审中介机构的报告作为镇乡财政部门支付项目建设费用的依据。区审计局(审计中心)视情况对协审中介结构出具的报告质量进行抽查。
二十、各镇乡要建立健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不得用于与建设内容不相符的支出。同时,应留足相应后续管护费用,不断加强后续管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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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浙江省垦造耕地项目省级抽查复核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2015年3月3日
浙江省垦造耕地项目省级抽查复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垦造耕地工作监督管理,做好省级抽查复核工作,根据《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抽查复核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实施,省土地整理中心负责抽查复核的具体工作,省统一征地事务办公室参与配合。
第三条 省级抽查复核采取年度抽查复核、日常抽查复核两种方式进行。
年度抽查复核以设区市为单位组织集中开展,一般安排在每年上半年进行,抽查复核范围为上一年度已验收合格并报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垦造耕地项目。
日常抽查复核根据项目情况不定期开展,抽查复核对象为向省缴纳统筹补充耕地指标、跨市调剂补充耕地指标的垦造耕地项目,以及有群众反映或上级要求督查的垦造耕地项目,抽查复核项目数量、新增耕地面积均不少于50%,其中有群众反映或上级督查的垦造耕地项目要全面复核检查。
已经日常抽查复核合格的项目,年度抽查复核时一般不再重复检查。年度抽查复核、日常抽查复核的累计项目数量、新增耕地面积均要大于年度总量的15%。
第四条 省级抽查复核通过检查项目档案、复核测量成果、查验工程质量、听取村组和农户意见等方法进行,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1.项目立项选址、规划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项目审计、质量等级评定、竣工验收、资金管理等内业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
2.项目立项选址是否符合《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规定;
3.项目测绘成果是否符合《浙江省土地整治项目测量与调查技术规定》;
4.项目新增耕地类型、质量等级是否正确;
5.项目规划设计、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土地整治工程建设标准;
6.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公告制、预算制、监理制、审计制等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各项制度执行是否到位;
7.项目实施政策处理是否到位,后续管护方案是否合理,村组和农户是否满意;
8.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是否规范;
9.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第五条 省土地整理中心在组织开展抽查复核前,应当成立三人以上的抽查复核工作组,并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一人,由省土地整理中心委派,组员由省土地整理中心、省统一征地事务办公室安排工作人员或选调基层土地整治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从省级土地整治专家库抽选专家组成。其中省统一征地事务办公室安排测量技术人员参加复核工作。
土地整治专家的劳务费要严格按照省和省厅有关发放和收受各类评审、咨询等劳务费的规定和要求,本系统单位和工作人员不准以各种名义发放和收受现金或有价证券。本系统外有关专家需要发放劳务费的须经各组织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工作经费由派出单位负责。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抽查复核。
第六条 抽查复核工作组在开展复核前,应当先确定抽查复核项目清单,制定工作方案。抽查复核项目清单和工作方案经省土地整理中心审核、省国土资源厅同意后,由省土地整理中心书面告知被抽查复核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抽查复核工作时间根据工作量确定,年度抽查复核一般安排五至十个工作日,日常抽查复核一般不超过五个工作日。
第七条 被抽查复核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垦造耕地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测量等单位配合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的抽查复核工作。
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配合做好省级抽查复核工作。
第八条 抽查复核工作结束后,抽查复核工作组应当按项目合格或不合格出具复核意见,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并向被抽查复核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初步反馈,取得其告知意见。被抽查复核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复核意见有异议的,抽查复核工作组要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重新核实。
抽查复核工作组要在工作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汇总项目复核意见,形成复核报告。复核报告经省土地整理中心、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同意后,书面反馈被抽查复核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抄送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对抽查复核发现的问题,抽查复核工作组要在项目复核意见、复核报告中提出整改处理意见。
第九条 被抽查复核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到复核报告后,要针对抽查复核发现的问题,根据整改处理意见,提出整改方案,报省土地整理中心备案审查通过后,限期进行整改。同时将整改方案报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由各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整改。省土地整理中心要对项目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整改。
第十条 年度抽查复核认定的不合格项目(含面积)比例超过50%以上的,由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被抽查复核县(市、区)上一年度垦造耕地项目进行全面核查,并向省国土资源厅报告核查情况。核查期间,冻结被抽查复核县(市、区)补充耕地指标的使用和调剂。年度抽查复核认定的不合格项目(含面积)比例小于50%的,按照不合格比例,等面积冻结被抽查县(市、区)上一年度垦造耕地项目补充耕地指标的使用。
日常抽查复核认定的不合格项目,由被抽查县(市、区)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被抽查县(市、区)补充耕地指标的调剂。
第十一条 抽查复核认定为不合格的项目无法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省国土资源厅责令撤销项目,其补充耕地指标已经用于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有偿调剂的,或者已经缴纳或计划缴纳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的,责令被抽查县(市、区)限期替换合格项目的补充耕地指标。替换期间,省国土资源厅冻结被抽查县(市、区)补充耕地指标的使用和调剂。
第十二条 项目整改结束后,被抽查复核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向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省土地整理中心报告整改落实情况。省土地整理中心要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全面复核,通过复核的,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同意后,恢复补充耕地指标的使用和调剂。
第十三条 抽查复核工作中发现被抽查复核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土地整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有关情形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的,抽查复核工作组要收集、整理有关材料,经省土地整理中心、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同意后,转送驻厅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发现组织实施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业单位及其他个人,存在违反《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有关情形的,抽查复核工作组要收集、整理有关材料,经省土地整理中心审核后转送被抽查复核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抄送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抽查复核工作组要严格按照《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开展抽查复核,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28条办法”、“六项禁令”,遵守有关工作纪律。抽查复核工作实行“谁复核、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五条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旱地改水田”耕地质量提升示范项目省级抽查复核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省级抽查复核工作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验收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发〔2013〕7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依据安徽省耕地占用税税额规定,黄山区税额标准如下:
甘棠镇和汤口镇,4A级及以上风景旅游区(主要指核心区或大门以内的区域),矿产开发区。占用菜地为45元/平方米;占用其他耕地为37.5元/平方米。
谭家桥镇、三口镇、仙源镇、耿城镇、焦村镇和太平湖镇(不含太平湖风景区)。占用菜地为33.75元/平方米;占用其他耕地为26.25元/平方米。
一、二类地区以外的其他乡(镇)。占用菜地和其他耕地均为18.75元/平方米。
4A级及以上风景旅游区的核心区或大门以外的区域,按所在乡(镇)标准征收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