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鄞州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 地 点 | 宁波市鄞州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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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6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4号)和《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意见》(甬党〔2011〕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结合鄞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维修养护经费的、承担公益性任务的水库、山塘、水闸、泵站、海塘、堤防、农村供水工程等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包括运行管理,下同)工作。
其它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是指对水利工程进行日常维修养护和岁修,维持、恢复或局部改善原有工程面貌,保持工程的设计功能。不包括工程除险加固、大修或由超标准洪水和重大险情造成的工程修复及工程抢险。
运行管理是指对水利工程的日常巡查、操作运行、检查观测、安全生产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按照深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推动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创新工程管护模式,落实管护经费,培育维修养护市场主体,鼓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购买公共专业服务,切实推行水利工程管养分离。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应遵循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水利工程规模及所在地等因素,实行区、镇(乡)街道、村分类管理。应及时落实已建成的水利工程的管理单位,并明确管理责任。
第六条 区水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监督;镇(乡)街道负责所管辖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的管理和技术指导。
区发改、财政、审计、国土、农林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区水利部门应督促水管单位落实维修养护职责;水管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承担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单位依照维修养护合同约定,履行项目维修养护职责,保质保量按期做好维修养护工作。
第三章 维修养护管理
第八条 各水管单位要贯彻执行维修养护工作的政策、技术标准与规范、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负责年度维修养护工作的组织实施;开展维修养护质量管理及维修养护检查和评价工作。
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工作应实行项目管理,项目管理分为计划编制、计划审批、招投标(或委托)、项目实施和评价验收等五个阶段。
第九条 各水管单位应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确保安全”的原则,根据当年水利工程设施运行情况,参照《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 ,编制次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年度计划和经费预算。专项维修养护项目或岁修项目应按照有关技术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制。
第十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年度计划和经费预算应于每年第三季度末上报区水利、财政部门审批备案。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需报原审批部门核准。
第十一条 各水管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维修养护项目的发包。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或直接委托等方式,择优选择具备运行管理或维修养护条件的单位承担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或维修养护任务。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其中白蚁防治、高压配电、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维修、安全监测与监控系统养护等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应由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单位承担,专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实施实行合同管理。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工程(工作)量、合同金额、质量(工作)标准、检查评价、结算方式及违约责任等。
第十四条 各水管单位要定期对维修养护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价,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并指导具体承担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单位做好资料整编、归档及其他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年末验收。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十五条 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所需经费应纳入本级公共财政预算,建立完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保障机制,并逐年增加对水利工程管理经费的投入。
第十六条 区水利、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管理制度,制定完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承担公益性任务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所需经费按照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根据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经费预算安排落实。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八条 区水利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相关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区水利、财政和水利工程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年度验收和抽查情况作为次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计划安排和区级维修养护经费补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工作纳入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目标考核管理。
第六章 奖励与追责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集体与个人给予通报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未通过验收或抽查不合格的,需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区水利局给予通报批评。承担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不履行合同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进行不良行为公示。
第二十三条 对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工程(工作)量、签订虚假合同、骗取维修养护资金、违反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所在水管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100433B
按照水利部、财政部联合颁发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和《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两定指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科学定岗定员,两费指公益性人员基本支出和公益性工程维修养护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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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河道、分滞洪区堤防的管理范围从堤脚量起,堤防内5米至20米,堤防外10米至30米;安全保护范围为堤脚以外50米至100米。 有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包括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属于国家所有的滩地、两...
—1—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规范化管理, 充分发挥维修养护资金 使用效益,保证水利工程完整、安全运用,不断提高工程管理水平。按照水利 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维修养护 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是指对水利工程进行养护和岁修, 维持、恢复 或局部改善原有工程面貌,保持工程的设计功能。 第三条 按照管养分离的原则,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实行市场化管理, 逐步 实现规范化、社会化、专业化,不断提高维修养护技术和设备水平。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管理。 凡使用国家和政府安排 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 或自行筹资且金额较大的, 必须执行本办法。 其 他情况参照执行。 水利工程的安全鉴定及除险加固管理,按国家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实行分
水利工程起源的比较早,它和人们的生存以及财产有着密切的关联,而且发展至今还担负着维持生态平衡的重要作用,可以说加强工程的维修和养护意义重要。本文就深入的分析了影响工程质量的重要原因,并提出了可行性的方案,希望能够改善水利工程的现状,能够更好的为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服务,改变重建轻管认识,使水利工程实现良性循环。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鄞政办发〔2016〕137号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鄞州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8日
鄞州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6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4号)和《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意见》(甬党〔2011〕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结合鄞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维修养护经费的、承担公益性任务的水库、山塘、水闸、泵站、海塘、堤防、农村供水工程等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包括运行管理,下同)工作。
其它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是指对水利工程进行日常维修养护和岁修,维持、恢复或局部改善原有工程面貌,保持工程的设计功能。不包括工程除险加固、大修或由超标准洪水和重大险情造成的工程修复及工程抢险。
运行管理是指对水利工程的日常巡查、操作运行、检查观测、安全生产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按照深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推动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创新工程管护模式,落实管护经费,培育维修养护市场主体,鼓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购买公共专业服务,切实推行水利工程管养分离。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应遵循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水利工程规模及所在地等因素,实行区、镇(乡)街道、村分类管理。应及时落实已建成的水利工程的管理单位,并明确管理责任。
第六条 区水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监督;镇(乡)街道负责所管辖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的管理和技术指导。
区发改、财政、审计、国土、农林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区水利部门应督促水管单位落实维修养护职责;水管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承担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单位依照维修养护合同约定,履行项目维修养护职责,保质保量按期做好维修养护工作。
第三章 维修养护管理
第八条 各水管单位要贯彻执行维修养护工作的政策、技术标准与规范、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负责年度维修养护工作的组织实施;开展维修养护质量管理及维修养护检查和评价工作。
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工作应实行项目管理,项目管理分为计划编制、计划审批、招投标(或委托)、项目实施和评价验收等五个阶段。
第九条 各水管单位应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确保安全”的原则,根据当年水利工程设施运行情况,参照《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 ,编制次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年度计划和经费预算。专项维修养护项目或岁修项目应按照有关技术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制。
第十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年度计划和经费预算应于每年第三季度末上报区水利、财政部门审批备案。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需报原审批部门核准。
第十一条 各水管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维修养护项目的发包。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或直接委托等方式,择优选择具备运行管理或维修养护条件的单位承担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或维修养护任务。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其中白蚁防治、高压配电、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维修、安全监测与监控系统养护等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应由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单位承担,专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实施实行合同管理。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工程(工作)量、合同金额、质量(工作)标准、检查评价、结算方式及违约责任等。
第十四条 各水管单位要定期对维修养护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价,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并指导具体承担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单位做好资料整编、归档及其他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年末验收。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十五条 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所需经费应纳入本级公共财政预算,建立完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保障机制,并逐年增加对水利工程管理经费的投入。
第十六条 区水利、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管理制度,制定完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承担公益性任务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所需经费按照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根据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经费预算安排落实。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八条 区水利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相关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区水利、财政和水利工程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年度验收和抽查情况作为次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计划安排和区级维修养护经费补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工作纳入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目标考核管理。
第六章 奖励与追责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集体与个人给予通报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未通过验收或抽查不合格的,需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区水利局给予通报批评。承担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不履行合同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进行不良行为公示。
第二十三条 对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工程(工作)量、签订虚假合同、骗取维修养护资金、违反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所在水管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鄞州区山区垦造耕地项目喷滴灌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垦造耕地工作,大力推进节水灌溉,提高新增耕地质量和利用效益,根据《关于印发鄞州区垦造耕地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2〕169号)精神,结合山区喷滴灌设施建设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全区2010年以后立项并实施的位于山区的低丘缓坡垦造耕地项目,开展喷滴灌设施建设的适用本办法。
二、山区垦造项目喷滴灌设施建设应选择在灌溉水源及电力有保证、面积相对集中连片、发展节水灌溉效益显著的区域开展。项目的实施要以节约水资源、增加山区垦造耕地技术含量、提高灌溉水的利用率、改善农产品品质为目标,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
三、区造地改田领导小组统筹全区山区垦造项目喷滴灌设施建设工作,协调和解决工作中重大问题。
四、区水利局具体负责山区垦造项目喷滴灌设施建设工作的可行性评定、规划设计指导及评审、立项及竣工审核、工程指导监管、后期管护技术指导;区财政、国土、农林、监察、审计等其他各有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责,积极配合山区垦造项目喷滴灌设施建设各项工作。
五、项目所在镇乡政府作为山区垦造项目喷滴灌设施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落实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及后期管护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管理
六、由区水利局对山区垦造耕地项目开展喷滴灌设施建设的可行性进行评定,并出具评定意见。喷滴灌设施建设可行性评定意见,作为山区垦造耕地项目开展喷滴灌设施建设的重要依据。对于经评定不具备喷滴灌设施建设所需水源、电力基础设施等条件,或不能满足相关设计要求的项目,不予立项。
七、对于经区水利局评定适宜开展喷滴灌设施建设的山区垦造耕地项目,由项目所在镇乡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喷滴灌设施建设规划设计方案。
八、区造地改田领导小组组织区财政、水利、国土、农林、等相关部门对山区垦造耕地项目喷滴灌设施建设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评审。规划设计方案通过评审后,由项目所在镇乡将立项材料报区水利局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区造地改田领导小组审批立项。各镇乡需提交的立项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1.关于实施喷滴灌设施建设的请示;
2.项目可行性评定意见;
3.规划设计方案(可行性报告、规划设计报告、工程预算书);
4.《鄞州区山区垦造耕地喷滴灌设施建设项目立项呈报表》。
九、项目所在镇乡作为项目实施责任主体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要求,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公告制、合同制、监理制、审计制。区财政、水利、国土、农林、审计等各有关部门应根据自身职责加强项目实施监管,切实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建设成效。
十、项目工程建设应严格按照经立项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其建设内容不得随意变更。建设内容若发生重大变更的,须向区造地改田领导小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具体由区水利局负责审核。
十一、山区垦造耕地项目喷滴灌设施建设竣工后,由项目所在镇乡向区造地改田领导小组申请竣工验收,并组织验收材料报区水利局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区造地改田领导小组审批。各镇乡需提交的验收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1.项目建设总结报告(要求对项目的建设过程、实施内容、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建设成效等内容进行总结);
2.项目设计、施工等专项报告;
3.项目竣工资料,包括文字材料、图纸及反映工程建设的相关图片等;
4.《鄞州区山区垦造耕地喷滴灌设施建设项目验收呈报表》。
十二、区造地改田领导小组组织区财政、水利、国土、农林等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对实施范围、工程质量等各方面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第三章质量管理
十三、各镇乡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了解掌握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合同执行、运行管护等情况,并建立工程建设进度、资金到位和完成情况等报表制度和村级专人负责制度。对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工程质量管理不严、建设进度拖延、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及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浪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十四、山区垦造耕地项目喷滴灌设施建设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及环境评价确定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最佳方案。项目建成后应确保和满足的必要的蓄水量和灌溉需要,喷滴灌区的灌溉水利用系数应不低于0.85,正常水文年份单位面积用水量应较建成前节约20%以上,节水工程项目年经济效益与项目建设费用比应大于1.2。
十五、喷滴灌设施应满足均匀度要求,不得漏喷,不得产生地表径流;喷滴灌雾化指标应满足作物要求;用管道式喷滴灌系统应有控制、量测设备和安全保护装置,用水必须严格过滤。
第四章资金管理
十六、根据《关于印发鄞州区垦造耕地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山区垦造耕地项目喷滴灌设施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按照垦造耕地项目范围内通过验收的喷滴灌设施面积(最高不超过项目新增耕地面积)补助2万元/亩,其中留足0.4万元/亩作为喷滴灌设施后续管护费用,管护期为四年。
十七、四年管护期内的喷滴灌设施维护及使用情况由所在镇乡政府负责自查并逐年报区水利局检查认定,经水利局检查认定合格的,由区造地改田领导小组出具意见,区财政局凭此意见按每年0.1万元/亩的标准拨付至项目所在镇乡财政。
十八、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山区垦造耕地项目喷滴灌设施建设的全部费用,包括勘测定界、规划设计、立项报批、工程建设(喷滴灌项目中的泵站、电力设施、管道系统、喷(灌)头设施、山区小型集水池等主体工程建设等)、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决算审计、后期管护及日常工作等有关费用。
十九、区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山区垦造耕地项目喷滴灌设施建设资金管理,加大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促进资金依法依规合理使用。山区垦造耕地项目喷滴灌设施建设通过竣工验收后,由区财政按规定将补助款拨付至项目所在镇乡财政。镇乡可委托经区审计中心公开招标入围的协审中介机构实施工程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区审计中心备案。在出具审计报告前,镇乡财政按施工合同造价的80%拨付给施工单位工程进度款,其余待审计结束后,支付至竣工结算造价的95%,其余5%作为质量保修金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后,扣除期间所发生的工程质量保修费用后拨付。协审中介机构的报告作为镇乡财政部门支付项目建设费用的依据。区审计局(审计中心)视情况对协审中介结构出具的报告质量进行抽查。
二十、各镇乡要建立健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不得用于与建设内容不相符的支出。同时,应留足相应后续管护费用,不断加强后续管护工作。
穗水规字〔2020〕6号
广州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政府,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园林局:
现将《广州市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水务局
2020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