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酉阳自治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 实施地区 | 酉阳自治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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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以下简称“小农水”)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积极开展创建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示范县活动,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制定的《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和重庆市财政局、水利局制定的《重庆市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小农水”项目除应遵守本办法外,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
第三条 县财政部门牵头负责本辖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的规划布局与资金整合,负责资金的筹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辖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的前期工作、立项审查、组织实施。项目业主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的申报、建设、资金及运行管理等负总责。
第四条 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要按照“政府引导、民办公助”的原则,坚持“一事一议”、农民自愿、量力而行、合理负担,积极鼓励和正确引导农民筹资投劳,充分发挥农民建设主体、受益主体、管理主体的作用,最大限度调动其参与项目建设的积极性。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重点县建设项目规划区内,新建水利工程应明确建设业主、落实管理方式。对已成工程的整治、配套,应按管理权限由工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牵头,积极推行管理体制改革,落实建设主体和管理主体。小型水库灌区、塘堰应分别组建用水户协会或用水户小组,建立、完善协会章程或管理公约。
第八条 重点县建设项目的申报,坚持“自下而上”自愿申报的原则。项目申报的主体为工程建设农户(或联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组)集体组织及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村内申报主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按照项目建设要求承诺相关筹资、投劳等义务。村民委员会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后,确定工程建设主体和建设内容。以村为单位形成总体建设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向县水务局、财政局申报。
第九条 建设方案中涉及农民筹资投劳的内容,应通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等形式,事先征求受益农民的意见,并形成民主议事决议。
第十条 重点县在编制年度实施方案前,要依据县级小型农田水利规划,以及重点县建设目标和任务要求,遵照重点县建设方案,对申报实施项目建设的村、农户、用水合作组织等,可采取竞争立项的方式确定。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计划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程序报批,经原计划下达机关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 重点县建设实行项目公示制。水务、财政部门及项目村要在项目开工前和项目竣工验收后,将项目建设内容、资金补助标准、筹资投劳等情况及时向受益区农民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加强项目管理,积极推行业主负责制和合同管理制。明确项目业主在项目建设管理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行业主负责制管理的项目为技术性强、需用专业施工队伍完成的建设内容。项目业主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并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生产安全和工程管护负总责。
第十四条 在重点县建设中,以农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民小组为实施主体的项目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民办公助、以奖代补”;技术性较强、需专业施工队伍完成的工程,推行公开比选或招标方式择优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需要监理的工程必须实行工程监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
第十五条 在重点县建设工作中,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履职尽责。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水务部门要加强规划计划的编制、工程建设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监察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公正性、资金补助合规性、相关人员廉洁性的监察。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重点县建设资金,包括中央、省级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县级财政投入资金,涉农部门用于重点县建设区域的整合资金,受益区农民的投劳折资等。
县级财政要合理预算开展重点县建设的工作经费和县级补助资金,大力整合扶贫开发、土地整理、新农村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等各类涉农资金,在不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统筹安排,集中使用,优化生产要素配置,发挥综合效应,着力建成小农水示范片。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积极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确保资金安全。
项目建设中使用的大宗设备和批量材料,由政府集中采购,按工程建设计划和进度进行实物补助。
第十八条 鼓励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实行“先建后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项目建设要求,按不同工程类型、规格确定补助标准。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材料费、工程设备费、施工机械作业费、项目管理费(含项目论证审查、规划编制、工程设计、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支出)。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九条 工程开工后,项目实施主体必须定期报送项目建设进度、资金拨付情况、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等相关报表和资料,及时反馈信息。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工,当年安排的专项项目,主体工程须在次年春灌前完成,确保工程如期发挥效益。
第二十一条 重点县工程验收分工程竣工验收和项目验收两个阶段。
单项工程竣工后,由县水务局、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竣工验收,认真做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财务决算,并按有关规定做好工程质量等级评定。
年度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申请年度项目竣工验收。重点县建设总体任务完成后,应由县级财政、水务部门向上级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第五章 建后管理
第二十二条 按照水利部《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加快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后管理工作的指导,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按照工程性质和“谁受益、谁管理”、“谁所有、谁管理”的原则,落实工程管理主体,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保证工程良性运行。
第二十三条 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小(微)型水利工程,其产权归个人所有。受益农户较多的小型水利工程,实行以用水户协会管理为主的多种管理体制。
第二十四条 原已改革的小型水利工程,应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不得强行收回。但因管理者的原因,未能履行相关协议和义务,可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与业主进行协商后,按照相关法律程序收回其所有权或管理权,重新进行管理体制改革。未进行改制的小型水利工程,应在项目工程建设之前,全面推行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明晰工程产权,落实使用权和经营权。对通过产权制度改革明确所有权的水利工程,应及时核发《水利工程产权证》。
第二十五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和统一调度,不得擅自变更水利工程的用途和服务对象,不得进行掠夺性开发,不得破坏水土资源和水生态环境,确保水质安全和生态安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主要指灌溉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库容10万立方米、渠道流量1立方米每秒、机电泵站装机容量1千千瓦以下的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不包括万亩以上灌区的渠系工程。2.为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建...
1、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主要指灌溉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库容10万立方米、渠道流量1立方米每秒、机电泵站装机容量1千千瓦以下的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不包括万亩以上灌区的渠系工程。 2.为加强小型农田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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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管理是为了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确保施工质量和施工进度以及资金的规范使用,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包括组织保障、工程建设管理、建设资金管理、项目档案管理、落实\"五项制度\"等5个方面。严格执行这5方面措施,是确保建设目标实现的关键。唐山市丰南区自2010年开展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建设以来,共建成高标准节水灌溉工程4.5万亩,新增经济效益1632.43万元,取得了显著的社会和生态效益,发挥了典型示范带动作用。
实施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增强农业发展后劲,确保粮食安全和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举措。通过分析探讨皋兰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建设管理的具体作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措施,从而为今后的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
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渝委办〔2009〕199号)和《中共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委、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酉阳委发〔2009〕71号)精神,设立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上级党委的要求,结合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及监管企业的工作任务,提出党的工作规划及工作安排。
2.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及监管企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及纪律检查和党员教育培训工作。
3.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及监管企业的干部管理工作;协助市委管理所属事业单位和监管企业的市管干部。
4.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及监管企业的统一战线工作。
5.领导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
6.承办市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将原县建设委员会除城乡规划编制、规划管理、规划监察执法及测绘职责外的职责划入县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增加统筹城乡建设的职责。
(三)将原县建设委员会承担的城乡规划编制、规划管理、规划监察执法及测绘职责划给县规划局。
(四)将经济适用房管理等住房保障职责划给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五)加强推进建筑节能的职责。
(六)加强村镇建设管理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重庆市有关城市建设、工程建设、小城镇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业等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编制全县城乡建设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乡建设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二)负责推进统筹城乡建设。拟订全县统筹城乡建设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县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研究。
(三)负责培育和规范城乡建设投融资市场。负责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和管理;会同县财政部门筹集城市建设维护资金,编制年度收支计划,经县政府批准后安排下达;监督管理城市建设维护资金及其他专项资金的使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概预算的监督管理。
(四)承担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市场的责任。拟订规范勘察、设计活动的政策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从业资质和资格;负责工业和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和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城市雕塑工作。
(五)承担监督管理建筑市场的责任。拟订规范建筑活动的政策并监督实施;管理建筑活动从业资质和资格;监督管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质量、安全、工程监理、工程保险、工程担保、竣工验收等工作;监督管理建筑材料、建筑机械与设备的施工准入;指导新型建材和建筑机械与设备的推广;收集整理地方工程造价信息,监督指导各类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六)监督管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拟订建设工程招标政策并监督实施;管理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监督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评标专家库;监督管理建设工程交易市场。
(七)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拟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历史文化名镇保护建筑修复建设;指导城市地下管网建设。
(八)负责全县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拟订重点工程建设政策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重点工程项目;参与重点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和资金平衡工作;负责或参与重点工程施工管理和突发事件的处理;负责县重点工程建设的目标考核;负责重点工程的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
(九)负责住房建设和房地产开发建设综合开发管理。负责行业管理,编制城镇住房建设和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房地产开发从业资质管理,审批开发项目转让、康居工程项目;负责组织实施城镇住宅区建设;参与住房制度改革、商品房预售、核价和物业管理。
(十)负责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编制村镇建设标准;指导村镇人居环境改善工作;指导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管理工作。
(十一)管理城乡建设系统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涉外工作;归口管理城乡建设系统所属企业;指导企业开拓县(境)外建筑市场及开展对外工程承包、劳务合作业务。
(十二)承担推进城乡建设科技进步的责任。负责城乡建设领域可研成果转化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负责行业信息化、建筑智能化等管理工作;负责推进成品住宅建设和住宅产业化工作。
(十三)承担推进建筑节能的责任。负责建筑节能审查;指导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指导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负责推进绿色建筑工作;指导新型建材、环保建材和建筑机械与设备等的推广、应用;指导墙体材料革新工作。
(十四)负责制定建设系统教育规划、人才规划,指导、管理建设人才培训及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工作;负责建设行业统计工作;负责全县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委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劳资工作;指导城乡建设系统的审计、人事、劳资、社保及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
(十六)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公路养护管理,更好地服务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理顺公路养护管理体制的意见》(渝办发〔2010〕162号)、重庆市交委和市财政《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理顺公路养护管理体制的意见的通知》(渝交委〔2010〕260号)以及《重庆市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渝文审〔2006〕13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公路包括:国、省、县、乡道、村道公路及其桥梁、隧道和公路附属物。
专用公路建设及养护管理由主要使用的受益单位或个体自行负责。原撤乡并镇形成的自然村公路参照现有行政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我县公路养护管理坚持“有路必养、分级负责、以路定补、管养分离”的原则,以人为本,服务发展,积极提高服务质量,改善公路通行条件,保障公路畅通。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
县人民政府是全县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制订全县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审批全县公路养护规划和计划,落实公路养护机构及人员编制,筹集全县公路养护资金,将公路养护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组织协调交通等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抓好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交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县交通委员会负责全县公路养护的具体管理和指导。
1.制定全县公路发展规划、养护规划;
2.统筹安排上级养护补助资金和县财政专项资金,编制公路养护计划;
3.监督、检查、考核县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公路局)和各乡镇的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并根据养护管理检查及考核结果拨付补助资金。
第六条县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公路局)的主要职责:
县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公路局)是全县国、省、县道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单位。
1.指导全县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2.拟制国、省、县道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3.组织国、省、县道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标和发包工作,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4.负责国、省、县道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指导各乡镇路政管理工作;
5.审核乡、村道公路养护计划报县交通委员会备案。指导、检查和监督乡、村道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
6.负责制订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技术规范,检查验收乡、村道公路养护质量。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乡、村道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单位。
1.编制乡、村道公路养护计划,送县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公路局)审核,报县交委备案;
2.筹集和管理辖区乡道公路养护资金,并组织实施乡道公路养护计划;
3.负责乡、村道公路小修保养及日常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
4.组织开展辖区公路养护管理知识培训和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活动;
5.负责乡、村道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
6.检查、指导和考核村道公路养护工作;
7.协助县交通部门做好辖区国、省、县道公路路产路权保护工作。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各村民委员会(社区)是辖区村组道路养护管理的责任单位。
负责筹集辖区村道公路养护资金和实施养护管理,组织实施公路养护计划,配合乡镇做好辖区村道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维护工作,通过专业承包、成立群众性的农村公路养护协会或聘请专人等方式分段实施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养护管理目标任务
第九条 国、省、县道公路养护严格按照交通部颁布的最新《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相关技术标准执行。乡、村道公路养护参照交通部颁布的最新《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条 国、省、县、乡公路路政管理按照《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村道路政管理参照《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中乡道公路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县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公路局)应对所管辖国、省、县道公路按照交通部《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每月进行全面的养护质量检查,做好养护质量技术等级评定工作,并建档保存原始检查记录。
第十二条县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公路局)应对全县乡道公路参照交通部《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每季度进行一次养护质量检查,每半年对村道公路进行一次养护质量检查,做好乡、村道养护质量技术等级评定工作,年终进行一次养护综合质量考核评比。各乡镇、村还应分别对乡、村道公路每月进行一次综合质量自查,并切实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
第十三条 县交通委员会及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公路局)要对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于乡、村道公路养护不力、管理不善和社会反映大的乡镇,扣拨或停拨该乡镇的公路养护补助经费,并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扣拨的乡、村公路养护经费,主要用于表彰奖励年度养护质量综合考核评比较好的乡镇及村。
第十四条乡镇应组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并接受路政委托执法,落实公路养护管理目标任务、人员和经费。乡、村道公路日常养护及小修应做到有人管护及巡查,做到路面基本平整、无大的坑凼,路面路肩整洁,无堆积物,并使之达到晴雨通畅的要求。发生公路灾害,要对危险路段做好警示标识并及时处置。
第十五条 县交通委员会应按照交通部《公路统计报表制度》及时向市公路局报送公路养护质量汇总表、水毁工程月报表等及市交委、市公路局需要报送的其他报表。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县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公路局)报送公路养护质量自查表、水毁工程报表以及县交通主管部门需要报送的其它报表。
第十七条 各养护责任单位应加强管养公路桥梁、涵洞和不良地质路段的检查、保养、维修与加固工作,使其经常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保证公路安全畅通。
第十八条 全县国、省、县、乡道公路标志应齐全、醒目、整齐,无损坏丢失现象。
第十九条 公路宜林路段要因地制宜进行绿化。国、省、县道公路由县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公路局)负责实施通道绿化工程,乡、村道公路主要由乡镇及村负责组织通道绿化工程。管养单位要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对行道树进行修剪,防治病虫害并定期刷白,保障行道树正常生长。
第二十条 因自然灾害致使公路交通中断或严重损坏时,交通部门、各乡镇和村民委员会按照分级管理、辖区负责原则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抢修,保障车辆安全通行。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积极推进公路养护市场化,采取多种方式,把公路管养责任落实到位。
1.县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公路局)应按照管养分离原则,成立养护中心和养护公司,分别承担国、省、县道公路日常养护和大中修工程。
2.各乡镇应成立本级公路养护管理常设机构,负责辖区公路养护日常管理,并根据路政执法委托负责辖区乡、村道公路的路产路权维护。
3.国、省、县道公路小修保养按照县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公路局)公路小修保养管理办法执行;乡、村道公路可实行聘用养护人员组建专门的养护队伍、委托(专业养护单位)、成立群众性养护组织等方式进行实施。开展公路养护创优活动,加强科学管理,进行技术革新,改进养护管理方式,不断提高养护质量。
国、省、县、乡道公路大中修工程项目由县交通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村道大中修工程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4.公路两旁建筑控制区(从公路边沟外缘每侧起,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内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各级养护部门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奖励举报人、聘请路政信息员等方式加强路产路权的维护。
第二十二条 公路养护资金应建立和完善“市上补助一点、县上配套一点、乡镇筹集一点、村社群众投工投劳投入一点、受益企业捐赠一点、金融部门支持一点”的筹融资体系。积极支持县公路养护公司积极参与全县农村公路建设,筹集国、省、县道公路养护资金;支持以车养路通过拍卖农村公路线路经营权所得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养护;鼓励群众“一事一议”集资投劳筹集资金;县财政每年配套必要的公路养护专项资金。
第二十三条县人民政府将国家补助资金和本级财政筹集配套资金一并打捆使用,设立“国、省、县道公路养护资金”和“乡、村道公路养护资金”两个专户,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全县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由县交通委员会按照相关要求统一拨付,各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和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养护资金。
1.县交通委员会根据养护计划向县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公路局)拨付全县国、省、县道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及项目资金。
2.县人民政府根据各乡镇乡、村道公路等级、路面类型和里程确定乡、村道公路养护经费补助标准。从2011年1月起,乡道公路路面为油路和水泥路的按每年每公里3000元标准补助,村道路面为油路和水泥路的按每年每公里2500元标准补助,泥结碎石路面按每年每公里3000元标准补助,乡镇财政按同比例配套安排养护资金。
3.县交通委员会根据预算计划和日常检查考核情况向各乡镇人民政府核拨养护管理经费,各乡镇根据各村级公路养护管理质量情况向村核拨村道养护管理经费。补助经费渠道由县财政统筹市、县相关资金进行筹集,并将国、省、县、乡、村道公路养护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五条国、省、县、乡道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实行单位自查与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办法;村道公路养护资金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向当地群众公布养护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六条 公路养护管理考核以我县2010年农村公路养护里程年报数据为依据,县交通委员会及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公路局)相关人员参加,每月对国、省、县道公路进行一次定期综合检查评定,县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公路局)及各乡镇相关人员参加,每半年对乡、村道公路进行一次定期综合检查评定。检查评定结果作为养护管理质量评分的主要依据,定期检查占总分的70%,日常检查采取不定期方式,主要以县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公路局)的巡回检查记录为依据进行评分,占总分的30%。乡、村道公路以每条线路作为评定对象,分别评分。对考核公路得分进行加权平均,综合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为一等;80-89分(含80分)为二等;60-79分(含60分)为三等;得分在60分以下者为不合格。
年度综合考核得分作为评定综合质量等级和计算补助资金的依据。县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公路局)将各乡镇及其村民委员会的综合质量考评结果汇总,并报县交通委员会核定后报县人民政府备案,以此作为县交通委员会拨付乡、村道公路养护补助资金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养护补助资金拨付:国、省、县道公路养护资金按月拨付,乡道公路按季拨付,村道养护资金半年拨付一次。年终县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公路局)按县交通委员会核定的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综合质量考评等次为依据进行资金结算。质量综合评定为一、二、三等次的分别按补助基数的110%、100%、80%计算补助资金总额,考核质量为不合格的按补助基数的50%计算补助资金总额。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县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位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钟多镇新民街9号。下设:行政办公室、规计耕保科、权籍房管综合科、地质矿产科、政策法规科、十六个片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所和四个直属事业机构(土地整理中心、征地拆迁办、执法监察大队、房地产交易所)。
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渝委办〔2009〕199号)和《中共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委、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酉阳委发〔2009〕71号)文件精神,设立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地震局牌子),为县政府工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