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建设工程在建项目差别化管理通过媒体定期公示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岳阳市建设工程在建项目差别化管理通过媒体定期公示办法 实施地区 岳阳市

岳阳市建设工程在建项目差别化管理通过媒体定期公示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强化各方建设主体履行质量安全义务,督促各方建设主体自觉落实各项质量安全管理措施,提高全市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减少工程质量缺陷、消除工程质量通病,预防遏制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杜绝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等27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示的主体单位和人员:在岳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单位,工程项目及各责任主体相关执业资格的管理人员(包括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责任监督人员)。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列为应公示的差别化管理项目:

(一)工程质量方面

1、 “工程质量投诉问题最多”的项目。其中工程质量投诉问题包括:因建设单位不积极主动、不认真处置、敷衍塞责对待住户提出的质量投诉所引发群体性投诉、反复上访,以及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违反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存在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等问题。

2、发生了工程质量事故且不认真整改的项目。

3、省、市、县级住建部门组织的质量检查及质量监督部门在日常监督抽查、检查中予以通报批评、红牌警示、不良行为记录的项目。

(二)施工安全方面

1、“噪音扰民、扬尘污染投诉累计次数前3名”的项目。

2、发生了工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项目。

3、省、市、县级住建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及安全监督部门在日常监督抽查、检查中予以通报批评、红牌警示、不良行为记录的项目。

4、“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为不合格的项目。

(三)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方面

未申请质量安全监督注册擅自施工的项目。

第四条 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及地址、存在主要问题,与存在问题有关的各参建主体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相应监督机构和项目监督责任人员。

第五条 公示发布、期限、数量

1、公示期限为每季度一次(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30日)。

2、质量、安全方面:市中心城区(岳阳楼区、经开区、南湖新区、城陵矶新港区)每季度不少于5个项目,每个县(市)、区不少于1个项目。履行建设程序方面:由各地相应的执法部门如实上报,不限数量。

3、每季度定期在新闻媒体、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公示。

第六条 公示的管理

1、市住建局质安科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收集、汇总差别化管理的项目情况,整理后报局领导审批后公示。市住建局质安科在上报信息前5日向被公示单位通报相关情况;各相关单位对公示存在异议的,可在接到通报后3日内向市局质安科提出书面申诉。市局质安科会同上报相对应部门进行情况核实,如申诉情况属实,可取消公示;如不属实,在公示基础上,予以黄牌警示1次。

2、连续两次被纳入公示项目的参建责任主体单位,或一个责任主体单位在同一季度内有两个项目同时被公示的,将上报严重不良行为并录入湖南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已记录不良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除外)。

3、被公示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或执法部门应加大日常监管检查频率,每个月不于2次,在省、市大检查中列为必检项目。企业自检应每周不少于1次,并每月上报当地监督机构和执法部门自检情况。

第七条 市住建局将公示信息向属地政府、安委会、发改委、财政、工商、重点工程建设部门通报,并对记录不良行为的企业及人员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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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建设工程在建项目差别化管理通过媒体定期公示办法文献

岳阳市建设工程公开招标流程图 岳阳市建设工程公开招标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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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岳阳市体育中心工程监理公开招标流程图 办事要求 公司综合部 项目入场交易 登记 立项审批文件、 规划代用证、 招标事项核准表、 图审报告、 委托代理合同等,由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提供原件, 信息部扫描上传。 《交易登记》备案建设局招标办 办事程序办事机构 持上述原件到招标办备案、 存档。 编制《招标公告》 、 《资格预审文件》 和《招标文件》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公司综合部 确定资格预审和 招投标时间 建设局招标办 《招标公告》、《资 格预 审文件 》和 《招标文件》备案 招标代理机构 上传《招标公告》 、 《资格预审文件》 和《招标文件》 网上发布《招标公告》 《岳阳市建设工程信息网》 公示五个工作日。 建设局市场科 非会 员单位 的外 地企业入岳登记 到《岳阳市建设工程信息网》 下载《入岳登记表》 ,按要求 填写盖章后,施工企业送市 场科登记,监理企业送工程 科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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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差别化监督管理的实现与对策 建设工程差别化监督管理的实现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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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差别化管理\"作出简要阐述。并对建设各方主体不同如何实施差别化监管以及所采取的手段和措施进行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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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适应电子化招标投标发展趋势,规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和中标候选人公示等信息发布行为,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我们对原《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令第4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略),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略)首页“意见征求”专栏,进入“《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栏目,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8月26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7月27日 2100433B

第一条为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指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的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

(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七)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

(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

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文件编制,实现标准化、格式化。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统一简称“发布媒介”)发布。

第九条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与“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对接,按规定同步交互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应当与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汇总公开全国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以及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发布媒介名称、网址、办公场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及时维护更新,与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共享,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规定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拟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盖章,并由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项目负责人签名。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电子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关于时限的规定。

第十一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鼓励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录入后交互至发布媒介核验发布,也可以直接通过发布媒介录入并核验发布。

按照电子招标投标有关数据规范要求交互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的,发布媒介应当自收到起12小时内发布。采用电子邮件、电子介质、传真、纸质文本等其他形式提交或者直接录入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的,发布媒介应当自核验确认起1个工作日内发布。核验确认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其提供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发布媒介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对所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负责。

发布媒介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和至少10年内可追溯。

第十二条发布媒介应当免费提供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服务,并允许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免费、及时查阅前述招标公告和公示的完整信息。

第十三条发布媒介应当通过专门栏目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并免费提供信息归类和检索服务,对新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作醒目标识,方便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查阅。

发布媒介应当设置专门栏目,方便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就其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并及时反馈。

第十四条发布媒介应当实时统计本媒介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定期报送相应的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部门。

第十五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在发布媒介发布外,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也可以同步在其他媒介公开,并确保内容一致。

其他媒介可以依法全文转载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但不得改变其内容,同时必须注明信息来源。

第十六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可以要求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予以澄清、改正、补充或调整:

(一)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中标候选人公示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二)在两家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内容不一致;

(三)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认真核查,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提出意见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举报;认为发布媒介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向相应的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八条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及有关规定处罚:

(一)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发布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三)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

(四)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十九条发布媒介在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应的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法收取费用;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或者拒不按规定交互信息;

(三)无正当理由延误发布时间;

(四)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生遗漏、错误;

(五)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其他媒介违规发布或转载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由相应的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进行澄清、修改,或者暂停、终止招标活动,采取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发布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包含本级或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第4号令)和《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计政策〔2000〕868号)同时废止。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出台背景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原国家发展计划委于2000年印发《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计政策〔2000〕868号),依法确定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以下简称“三报一网”)为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并同步印发《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第4号令),明确了发布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有关行为规范。同时,各省区市也普遍确定了本地区相关纸质或网络信息发布媒介。招标公告发布制度的实施,对于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促进市场开放竞争,增强招标投标活动透明度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实践不断发展,也逐渐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主要包括:

一是公告发布活动不规范。一方面,一些发布媒介服务意识和能力不强,有的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需要排队等候。还有的发布媒介向招标人收取高额版面费,或向投标人收取注册会员费,给市场主体带来较大负担,也有违招标公告发布公共服务的属性。另一方面,原《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仅规范了招标公告发布行为,对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缺乏明确规范,实践中做法比较混乱,相关信息未能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二是信息获取渠道过于狭窄。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日益成为人们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传统纸质媒介已经难以起到广泛传播招标公告的作用。同时,由于在各发布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缺乏统一归集渠道,给潜在投标人和社会公众获取信息带来诸多不便。

三是行政监管难以有效实施。一方面,国家和地方层面的发布媒介过于分散,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公告发布活动难以进行集中有效监管。另一方面,一些招标人为了规避招标和监管,故意利用纸质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纸质媒介在一些情况下反而成了招标人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工具。

针对上述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听取 各有关方面特别是市场主体意见基础上,对原《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出台了新的《办法》。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发布方式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 ”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明确提出,“按照市场化、专业化方向,大力推广电子招标投标”。近年来,我国“互联网 ”招标采购快速发展,为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开展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等相关活动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有关法规制度对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也有明确要求。

一方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大力发展电子招标投标,指导加快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行政监督三大平台建设,现分类清晰、功能互补、互联互通、覆盖全国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已基本形成,从招标公告发布到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及标后合同管理等招标投标全部流程,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均可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在线开展。各地区、各行业普遍反映,实行电子化招标采购以来,信息获取和交互更加便捷,交易效率大大提升,节资率明显提高,市场竞争更加充分、透明。

另一方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提出,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0号令)明确规定,应当建立国家、省、地市三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负责整合发布各类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办法》规定的“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是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导建立的国家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定位是全国招标投标信息共享的枢纽、公共服务的载体和政府监管的重要依托,于2015年正式上线运行,并获2016年度中国“互联网 ”十大优秀案例奖项。“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汇总发布全国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既是其法定职责,也是实现各类招标投标信息集中共享的迫切需要。同时,各省区市已普遍建立了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包括单独建立的公共服务平台,以及承担公共服务平台功能的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并与“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在各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相关信息,既可以满足本地区交易需要,并可以通过将相关信息汇集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实现集中共享、全面公开。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各方面意见,《办法》坚持“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基本定位,主要规范了四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立足公共服务基本定位,规范发布活动。突出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的公共属性,发布媒介应当免费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并允许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免费查阅。在发布程序上要高效便捷,体现为“三个一”:一是一次发布。招标人仅需在一个发布媒介或交易平台提交一次招标公告或公示信息即可,不需要再多头重复提供。二是一次核验。由最初录入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发布媒介负责对信息内容进行核验,以提高工作效率。三是一网汇集。所有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全部交互汇集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并与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按照应公开必公开原则,扩大信息发布范围。将调整范围由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活动扩大到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发布活动,并规定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进行澄清、修改,或者暂停、终止招标活动,采取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的,参照执行。

第三,适应“互联网 ”招标采购趋势,强化信息开放共享。国家层面不再指定“三报一网”作为发布媒介,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其他媒介可以依法全文转载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但不得改变其内容,同时必须注明信息来源。

第四,丰富监管手段严格责任追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一是引入社会监管。发布媒介应当设置专门栏目,方便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反映情况、提出意见。二是加强信用约束。发布信息应当归集至全国信息共享平台,并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三是强化投诉举报和事后追溯。对于发布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举报。发布媒介应当确保发布信息的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和至少10年内可追溯,以便开展事后监管。四是严格法律责任追究。分别规定了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发布媒介违法违规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法律责任和处理措施。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贯彻实施

《办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为做好新旧规定的衔接,保障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顺利开展,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方面做好三项工作:

一是加强宣传解读。使各方面特别是市场主体准确理解《办法》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明确相关主体职责定位,为《办法》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环境。

二是加强指导协调。指导各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特别是“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做好各项调试准备工作,进一步完善和优化相关功能,《办法》正式实施后切实承担起发布媒介职责,使市场主体有获得感。

三是加强上下联动。指导各地按照“放管服”要求和《办法》精神,调整完善本地区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相关制度,进一步加强平台对接和信息交互工作,推进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和交易信息全面公开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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