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基本信息

中文名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 文    号 财会〔2012〕13号
发文日期 2012年7月5日 发布机构 财政部
实施日期 2012年7月5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2〕13号

财政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配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等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请布置本地区相关企业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

财政部

2012年7月5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造价信息

市场价 信息价 询价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市场价
(除税)
工程建议价
(除税)
行情 品牌 单位 税率 供应商 报价日期
企业硬盘 ST33000650NS企业级3TNS保修年限:三年;转数:7200;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希捷

13% 唐山希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硬盘 ST500NM0011企业级500NS保修年限:三年;转数:7200;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希捷

13% 唐山希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硬盘 ST32000645NS企业级2TNS保修年限:三年;转数:7200;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希捷

13% 唐山希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硬盘 SU000NM0Q11企业1TNS转数:7200;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希捷

13% 唐山希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硬盘 ST2000NM0011企业级2TNS转数:7200;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希捷

13% 唐山希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级硬盘 4TB,SATA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13% 深圳市威思嘉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级硬盘 品种:硬盘;型号:HKS726T6TALE-31;技术规格:6T,7200RPM,3.5寸,SATA106路400万H.265编码存储30天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海康威视

13% 肇庆市联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级硬盘 8T,7200Rp M,3.5寸,SATA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13%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分公司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除税
信息价
含税
信息价
行情 品牌 单位 税率 地区/时间
自控热处理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台班 汕头市2011年4季度信息价
自控热处理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台班 汕头市2011年3季度信息价
自控热处理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台班 广州市2011年1季度信息价
自控热处理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台班 汕头市2010年3季度信息价
自控热处理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台班 汕头市2010年2季度信息价
自控热处理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台班 汕头市2010年1季度信息价
自控热处理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台班 广州市2009年4季度信息价
自控热处理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台班 汕头市2009年2季度信息价
材料名称 规格/需求量 报价数 最新报价
(元)
供应商 报价地区 最新报价时间
防雷测试点 防雷测试点|6.04个 3 查看价格 河北巴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四川   2022-06-17
引下线测试点 引下线测试点|1台 1 查看价格 广州林希电气有限公司 全国   2021-08-31
注明税种(增值税专票、普票或营业税)和税率5个厂商的报价目标单价在15元/m2含运费广东国标1.5mm厚无胎体自粘聚合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广东 国标 1.5mm厚无胎体自粘聚合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350000m² 5 查看价格 佛山市创立信化工有限公司 广东  广州市 2016-07-05
有关苗木的价格 见说明|11 1 查看价格 0 广东  深圳市 2010-10-28
增值服务 大屏显示系统、GIS模型等|1个 1 查看价格 武汉地大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  清远市 2021-09-06
营业时间标识 1、规格、型号:480×700 2、材质:白色3M不干胶电脑刻绘,表面哑膜处理|15块 1 查看价格 东莞市南洋广告制作有限公司 广东   2020-10-13
营业 5.97×0.8×0.85|1台 1 查看价格 佛山市大卫雕塑有限公司 全国   2019-05-31
营业时间 220×2003M白色刻膜|6套 3 查看价格 广东恒创标识广告有限公司 广东   2022-09-05

常见问题

面对营改增企业要做好哪些应对工作?除了财务部门,还需要其他部门的配合吗?

公司本来缴纳5%的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要缴纳6%的税,那税负不是上升了吗?怎么说营改增后税负会下降呢?

支付给国外费用到底要代扣代缴营业税还是增值税?扣完的税能不能抵扣呢?

出口服务零税率和免税有什么区别?如何享受出口服务税收优惠?

营改增的会计核算有何特殊处理?增值税的申报、凭证管理和营业税有什么区别?

应对要点

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点方案

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如何应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和纳税申报

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税务筹划

为配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财政部制订并发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明确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的会计处理方法。

《规定》明确,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同时,“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相关科目应按经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常见问题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范围有哪些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范围如下:  一、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

  • 谁能说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思想原则 (一)指导思想。 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设计、分步实施。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要...

  • 重庆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有哪些

    (一)改革试点的范围与时间。 (二)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 (三)改革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安排。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一)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同时,“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相关科目应按经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

试点地区兼有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开始试点当月月初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

开始试点当月月初,企业应按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期末余额应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

三、取得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的会计处理

试点纳税人在新老税制转换期间因实际税负增加而向财税部门申请取得财政扶持资金的,期末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能够符合财政扶持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且预计能够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按应收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待实际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四、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按税法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按税法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应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如为贷方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列示。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文献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格式:pdf

大小:53KB

页数: 未知

评分: 4.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财政部驻各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r\n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为做好试点期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改征增值税)的预算管理工作,

立即下载

财税〔2016〕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

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6〕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

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经国务院批准,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通知》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相关推荐
  • 相关百科
  • 相关知识
  • 相关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