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安全检验实用技术》,由于伟森编撰,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可用于指导饮用水安全检验。
书名 | 饮用水安全检验实用技术 | 作者 | 于维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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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 9787117134767 | 出版社 | 人民卫生出版社 |
出版时间 | 2010-12-01 | 开本 | 16开 |
水与人体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对人体而言,水的生理功能是多方面的,体内发生的一切化学反应都是在水中进行。饮水不洁会导致营养吸收受阻,各种有毒有害物质在人体内缓慢积累,因此,所有的人群都应该注意饮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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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是生命的源泉,居民生活离不开水,应重视用水安全。 (1)注意保持饮用水清洁卫生,发现饮用水变色、变浑、变味。应立即停止引用,防止中毒,并拨打供水服务热线。 (2)不得私自挪动供水设施,尤其不得私...
9月23日至24日,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谢庆生率领以省人大外侨委委员为主要成员的执法检查组到铜仁,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执行情况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污染防治情况作专项执法检查。
水为生命之源。随着人口增长,全球淡水资源状况不容乐观,水资源短缺,水质恶化,人类面临严峻的挑战。面对水资源危机,国际社会越来越认识到其严重性,全球范围内保护水资源的浪潮已经掀起。如今,许多国家在保障饮用水安全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从日常的水资源监护到对突发性饮用水污染事件,都有相对成熟的应对机制,值得我们借鉴与学习。
《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控与修复实用技术指南》结合农村特点和实际需求,围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提出了生活区、种植区、养殖区、生态破坏区污染防控措施和技术体系;针对已污染的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提出了适合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实用修复技术与模式。
《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控与修复实用技术指南》适用于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包括现用、备用和规划水源)污染防控与修复工作。可供广大从事农村饮水安全保护和污染防控与修复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使用参考,也可作为高等院校相关专业的参考资料。
近日,农业部发布第1689号公告,公布了《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负责人就《办法》的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制定《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办法》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农业机械化的快速发展,农机拥有量急剧增加,农机事故隐患也随之增多。我国农机事故在一段时期内仍处于高发、易发和多发期。通过建立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制度,规范农业机械安全检验工作,可以有效排查各种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农机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农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2009年国务院发布《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制定《办法》是深入贯彻落实《条例》的具体要求,使《条例》规定的这项职能工作具体化、规范化,有利于加强对实地安全检验工作的指导。此外,我国农民机手和农业机械分布在村屯,作业场所在田间地头和乡村,《办法》围绕实地、便民的要求,使农民的农业机械能在就近的安全检验场地得到便捷、高效的安全检验服务,是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方式的重要转变,体现了农业机械检验的行业特色和以人为本为民服务的执法理念。
制定过程和主要内容
2010年初,我司成立了起草小组,开展了调研起草工作。2010年9月,邀请专家召开了论证会,完成了《办法》初稿。2011年7月,联合政法司对江苏、浙江等已经开始免费实地安全检验试点工作的地方进行调研,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8月,第一次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10月,组织专家对反馈意见进行讨论,进一步修改完善了《办法》,并再次征求意见。第一次有23个单位反馈了138条修改意见,第二次有8个地区反馈了48条修改意见。这些意见,大部分为文字性修改建议和具体操作流程的修改建议,经认真研究后已吸收采纳。12月1日,我司召开第12次司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办法》(送审稿)。12月15日,张桃林副部长和陈晓华副部长签发农业部第1689号公告,公布《办法》。
《办法》共分4章23条,包括总则、检验、管理和附则。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办法》的依据,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实地检验的方式和执行标准,明确了实施实地检验的机构及经费保障。第二章“检验”,明确了农业机械所有人在实地安全检验办法中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规定了农业机械检验的周期和检验结果的处理。第三章“管理”,明确了实施实地检验机构的责任和义务,规定了农业机械实地检验人员的管理和农业机械实地检验的方式条件。第四章“附则”,规定了《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需要安全检验的农业机械的种类
《办法》第二条指出了实施实地检验农业机械的种类,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与《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范围相同,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机动植保机械、机动脱粒机、饲料粉碎机、插秧机、铡草机等。同时,考虑到近年来一些地方卷帘机、微耕机等农业机械事故增多的情况,《办法》第二条将省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确定的对人身财产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其他农业机械也纳入适用范围。这样的规定,有利于各地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检验工作。
各地农业机械的使用频率以及地理、作物和环境的差异较大,出现安全隐患的可能性也不尽相同。《办法》第九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仅规定了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每年检验1次。机动植保机械、机动脱粒机、饲料粉碎机、插秧机、铡草机等农业机械具体定期检验间隔没有作统一要求,而是在第十一条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机械操作使用的实际需要确定。同时,《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农业部负责制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全国通用性强的农业机械安全检验技术规范。没有全国统一的安全检验技术规范的,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农业机械安全操作使用实际制定相应的地方安全检验技术规范。这一规定,使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农业机械的结构性能和使用状况,开展有效的安全检验工作。这些规定都体现了因地制宜、科学便民的原则。
对安全检验收费的规定
《办法》中未具体提及收费问题,主要是从以下几方面考虑。一是拖拉机的农机安全检验费,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应从其规定。《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拖拉机操作证件考试收费、安全技术检验收费和牌证的工本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已对拖拉机的收费标准作了明文规定,各地要按规定执行。二是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推进实施免费安全监理。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农机监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含牌证工本费、安全技术检验费、驾驶许可考试费等),并要求同级财政部门应统筹安排相关部门的经费预算,保证其正常履行职责。在此基础上,农业部经过与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协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免收农机监理费的问题提出了鼓励性意见,即:对于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参照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农机监理费;对于农民申请农业机械牌证、安全技术检验和驾驶证考试等,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实施免费安全监理。三是对法律法规规定收费以外的其他农业机械,一律实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这是《条例》的明确规定,也体现了国家强农惠农富农的政策趋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
相应工作经费的保障
《办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工作的领导和检查,完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体系,落实将安全检验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的规定,保障农业机械免费实地安全检验活动正常开展。
《办法》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个别省份提出,担心地方经费难以保障,建议暂缓制定《办法》。针对这个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制定《办法》是《条例》的要求,而且目前的政策环境已趋于成熟。第一,2009年国务院在制定《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时,已经考虑到财政投入问题。《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增加对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补贴,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二,今年(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更加明确地规定,加强政策支持保障,实行农机定期免费检验制度,将农机安全检验、牌证发放等属于公共财政保障范围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农机安全保险进行保费补贴。第三,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宁夏、甘肃白银、辽宁大连市等地,已经开展了不同形式的免费安全检验试点工作,使这项制度的建立具备了一定的实践基础。各地应学习借鉴他们的成功经验。目前需要各地进一步主动向政府领导汇报,抓好国务院要求的落实工作。
对于贯彻落实的要求
困难往往与希望同在,挑战总是与机遇并存。贯彻落实好《办法》,建立农机免费实地安全检验制度,是《条例》赋予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是一项艰巨而神圣的使命,是对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理机构的重要考验。经费保障是实施好《办法》的重要条件。国务院关于“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将农机安全检验、牌证发放等属于公共财政保障范围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的规定已很明确。国家层面的政策环境已经具备,农业部在这方面作了大量的协调工作。目前的关键性工作,就是各地要层层督导,抓好落实。要一层一层督导,一个一个落实。宁夏农牧厅的主管副厅长,一个县一个县地去做政府的工作,就是一个很有效的办法。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理机构必须增强责任意识和职能意识,要有愚公移山的精神,肩负起时代赋予的重任,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责,抓住各级政府大力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大好时机,积极争取财政投入,保证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工作有效开展。我们不仅要落实好国家购机补贴政策、让农民“买得起”农业机械,而且要通过“管得好”农业机械,使农民“用得好、有效益”。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机安全检验工作,减少农业机械事故隐患,提高农业机械安全技术状态,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是指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机动植保机械、机动脱粒机、饲料粉碎机、插秧机、铡草机以及省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确定的对人身财产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其他农业机械。
本办法所称实地安全检验,是按照有关安全技术标准或检验技术规范,在设立的检验点或农业机械作业现场、停放场所等按规定期限对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检验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科学、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工作。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工作的领导和检查,完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体系,落实将安全检验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的规定,保障农业机械免费实地安全检验活动正常开展。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和指导农业机械所有人对农业机械加强安全维护。对依法按时参加安全检验并持续保持安全状态的,在实施国家优惠政策时应当给予优先安排。
第七条 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适时维护和保养农业机械,确保其安全技术状况良好,并定期向住所地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安全技术检验。
第八条 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确保农业机械的安全警示标志、防护装置等安全设施齐全有效。
第九条 初次申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及行驶证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安全检验,取得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核发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每年检验1次。
第十条对检验合格的拖拉机按规定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对检验合格的联合收割机签注行驶证。检验合格证明存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档案。
第十一条 机动植保机械、机动脱粒机、饲料粉碎机、插秧机、铡草机等农业机械在进行第一次安全检验时,其所有人应当提供来历证明、农业机械和个人基本信息。具体定期检验间隔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机械操作使用的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在安全检验中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告知其所有人停止使用并及时排除隐患。
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排除隐患,并及时再次申请检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机械,原检验合格结果失效: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报废的;
(二)擅自改装的;
(三)更换涉及安全性能主要零部件的。
第十四条 农业部负责制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全国通用性强的农业机械安全检验技术规范。没有全国统一的安全检验技术规范的,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农业机械安全操作使用实际制定相应的地方安全检验技术规范。
第十五条 农机安全检验人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相关证件后,方可从事安全检验工作。
第十六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配备满足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要求的设备、仪器和车辆。
第十七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加强农机安全检验人员培训和内部管理,不断提高安全检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乡镇、村在农机安全检验工作中的作用。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可以聘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在职乡村农机技术人员参与检验工作。
第十八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组织安全检验,应当制定并公告检验方案,明确参加检验农业机械的类型、时间和地点,公告期不少于10日。
第十九条安全检验场地应当符合安全、便民、高效的要求。
第二十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及其安全检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的安全检验技术规范进行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实施实地安全检验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检验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保存。
第二十二条 农业机械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