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 名 | 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应用新技术 | 作 者 | 郭杨、杨成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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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 出版时间 | 2016年10月1日 |
开 本 | 16 开 | 装 帧 | 平膜 |
ISBN | 978711219917 | 上架日期 | 201610 |
征订号 | 29381 | 版 次 | 第一版 |
印 张 | 19.250 |
第一章 绪论
第二章 预应力混凝土管桩生产关键工序的质量控制
第三章 预应力混凝土管桩承载特性
第四章 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设计计算
第五章 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压桩力与单桩承载力经验关系
第六章 预应力混凝土管桩挤土效应与土塞效应
第七章 预应力混凝土管桩的耐久性
第八章 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检测技术
第九章 管桩桩身混凝土强度检测方法
第十章 预应力混凝土管桩新技术
第十一章 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应用技术发展展望
参考文献 2100433B
本书介绍了预应力混凝土管桩生产关键工序的质量控制、承载特性、设计计算、压桩力与单桩承载力经验关系、挤土效应与土塞效应、耐久性、质量检测技术、桩身强度检测方法、混凝土桩新技术和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应用技术发展展望等。 作者经过十多年的潜心研究,在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及应用技术方面取得了丰硕成果. 积累了很多宝贵经验,在工程实践中得到很好的应用。本书是作者研究成果和经验的总结,理论联系实际,叙述深人浅出,图文并茂,立足技术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实用性强。
只是有一些小的砖碎石,就不用,没有大的石头和地梁就没事
根据某市建筑细则中规定:端承桩最小长度为3米,而且L/D应大于3,摩擦桩长不宜小于6米,长度小于6米桩为短桩;至于长桩到目前还没有找到具体量化数据!你看一看吉林省的定额有没有说明。
你可以按照预算定额进行套用一下,将人材机进行分析一下,管桩的市场价在230~250元/m。
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应用技术
对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在应用中出现的桩身完整性问题进行了探讨,分析了造成桩身完整性问题的几个原因,从而为解决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在应用中桩身的质量问题提供了理论基础。
《制冷与空调应用新技术》还可用于制冷空调行业技术人员、维修人员、管理人员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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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
为了促进建设科技成果推广转化,调整产业、产品结构,推动产业技术升级,提高建设工程质量,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在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新技术,是指经过鉴定、评估的先进、成熟、适用的技术、材料、工艺、产品。
本规定所称限制、禁止使用的落后技术,是指已无法满足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等领域的使用要求,阻碍技术进步与行业发展,且已有替代技术,需要对其应用范围加以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技术、材料、工艺和产品。
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应当遵循有利于可持续发展、有利于行业科技进步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有利于产业技术升级以及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原则。
推广应用新技术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国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工作。
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发布采取以下方式:
(一)《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以下简称《重点实施技术》)。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产业优化升级的要求,选择技术成熟可靠,使用范围广,对建设行业技术进步有显著促进作用,需重点组织技术推广的技术领域,定期发布。
《重点实施技术》主要发布需重点组织技术推广的技术领域名称。
(二)《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公告》(以下简称《技术公告》)。根据《重点实施技术》确定的技术领域和行业发展的需要,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组织编制,定期发布。
《技术公告》主要发布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的技术类别、主要技术指标和适用范围。
限制和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内容,涉及国家发布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三)《科技成果推广项目》(以下简称《推广项目》)。根据《技术公告》推广应用新技术的要求,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组织专家评选具有良好推广应用前景的科技成果,定期发布。
《推广项目》主要发布科技成果名称、适用范围和技术依托单位。其中,产品类科技成果发布其生产技术或者应用技术。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重点实施技术》、《技术公告》和《推广项目》适用于全国或者规定的范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技术公告》和《推广项目》适用于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政区域内规定的范围。
发布《技术公告》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落后技术,应当及时修订有关的标准、定额,组织修编相应的标准图和相关计算机软件等,对该类技术及相关工作实施规范化管理。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推广应用新技术的政策措施和规划,组织重点实施技术示范工程,制定相应的标准规范,建立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培育建设技术市场,促进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国家鼓励使用《推广项目》中的新技术,保护和支持各种合法形式的新技术推广应用活动。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选择适宜的工程项目,协助或者组织实施建设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点实施技术示范工程。
重点实施技术示范工程选用的新技术应当是《推广项目》发布的推广技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鼓励和扶持建设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从事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的作用,开展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
城市规划、公用事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和房地产开发等单位,应当积极采用和支持应用发布的新技术,其应用新技术的业绩应当作为衡量企业技术进步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新技术的推广应用、限制和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工作。
从事新技术推广应用的有关人员应当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者接受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掌握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具有较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
对在推广应用新技术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其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新技术的技术依托单位在推广应用过程中,应当提供配套的技术文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技术服务,并在合同中约定质量指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越范围应用限制使用的技术,不得应用禁止使用的技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单位执行《技术公告》的监督管理,对明令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内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或者禁止使用。
违反本规定应用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落后技术并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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