蔚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蔚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位于县城人民路,其前身是成立于1989年的“蔚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1992年9月更名为“蔚县建设委员会”,1995年6月更名为“蔚县建设局”, 2010年9月更名为“蔚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和建设局”。蔚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是负责全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县政府职能部门,内设党委办、行政办、财务股、审批股、开发股、城建股、建管股、科技股、法规股、人防股10个职能股室,下辖规划处、环卫处、房产交易处、城管大队、质监站、检测站、城建档案馆、设计所、工程处、一建公司、二建公司和暖泉、代王城、西合营、桃花房管所15个局属企事业单位,在册干部职工600余人。近年来,蔚县住建局各项工作均呈现出新局面、取得新成绩。并被授予“全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先进单位”、“全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全省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先进单位”、“全市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工作先进单位”、“全市工程质量管理先进单位”“全市文明标杆”、“全市先进基层党组织”等荣誉称号。 

蔚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基本信息

中文名 蔚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成立时间 1989年
地    点 蔚县 类    型 政府部门

(一)办公室(信访处)。

负责厅机关政务协调、文电处理、行政财务、机要、安全、保密、文书档案管理;负责重要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协调、新闻宣传、目标管理、外事、信访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按规定指导城镇建设档案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

组织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行业)发展规划;综合管理中央和省级财政用于城乡建设系统的各专项资金;承担厅统筹利用外资有关工作;协调、指导和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财税、价格政策的落实;组织厅直管项目的立项论证、审核和报批;负责行业经济信息统计和分析工作;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厅管社会团体的财务及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三)政策法规处。

负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与改革的政策研究,组织起草综合性文稿;组织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立法规划、计划,负责组织法规和规章的起草、论证、审核和报批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负责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法制宣传教育、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调解工作;指导和协调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民间组织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志的编撰工作。

(四)行政审批处。

指导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审批工作;负责拟订行政许可事项审查(审核)的政策、规定、标准、规程细则;组织制定建筑类企业、单位和机构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组织制定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资格标准的实施办法;参与对建设类企业、注册执业人员市场行为的指导、检查和监督;承担省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五)城乡规划处(规划督察办公室)。

拟订省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省城镇体系和区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城乡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及开发利用工作;承担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县城总体规划、开发区规划的综合协调、审核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负责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审核工作;承担历史文化名城的审核报批、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指导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评审和报批;参与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制定和管理。

(六)住房改革和保障处。

拟订全省住房政策、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承办全省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的有关事项;组织编制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省住房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和省住房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七)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拟订全省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和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订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规章制度;拟订商品住宅发展规划;参与制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中介等房地产行业机构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并监督执行;组织拟订城镇住宅建设、房地产开发、房屋征收拆迁、房地产交易、房屋权属管理、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中介、物业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防治等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省政府规定范围内的房屋产权确权登记发证;组织建设并管理全省房屋权属信息系统。

(八)住房公积金监管处。

拟订全省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全省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负责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九)建筑管理处(对外建筑劳务管理处)。

拟订建筑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行业政策;拟订招标代理、建筑施工、工程监理、工程检测、工程担保等市场准入与清出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督检查,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省外入川建设类企业及个人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牵头组织出省出境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负责散装水泥的推广使用和监督检查;负责指导建筑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参与各类建筑工程企业、单位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制定和管理;组织实施建筑活动监督执法。负责省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代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城市建设处。

指导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城市管理和市政、公用事业、环卫事业的发展;拟订城镇建设、环境综合治理、市政公用事业、环卫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参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市政公用、环卫专业规划编制工作;负责城市、建制镇的供水、排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城市道路、桥梁、河道、路灯等)、市容环境卫生、垃圾处理、防汛排涝、城市雕塑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及营运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的规划和建设;指导城镇市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十一)村镇建设处。

指导全省村镇建设工作;拟订村镇建设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和管理全省镇乡和村庄的规划、建设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建设质量管理、危房改造以及农房产权产籍管理工作;指导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提出进城定居农民的住房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公用设施建设和小城镇、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承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审核报批、保护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全省重点镇的建设。

(十二)勘察设计与科学技术处(建筑物抗震办公室)。

拟订勘察设计咨询业发展规划、产业及技术政策;拟订规范勘察设计咨询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管理勘察设计市场;组织工程建设设计标准的编制、审定和推广;组织省属及以上国有投资工程(房屋及市政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负责指导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的防震减灾工作;拟订行业科技发展和建筑节能规划及相关技术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行业科技项目研究开发;组织实施对外科技合作项目;指导科技成果转化、产品认证和推广应用;承担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指导行业信息化工作。

(十三)风景园林处。

负责全省风景名胜区、城镇园林绿化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指导城镇和风景名胜区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负责省级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以及重要建设项目规划审核报批工作;负责世界自然遗产和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地建设项目的审核报批有关工作;负责指导城市园林绿化和园林城市创建工作。

(十四)标准定额处。

监督执行国家和行业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制定发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设项目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工期定额;负责建筑产品质量认证工作;制定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本级政府管理的建设工程造价;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行政调解;负责施工合同管理。

(十五)人事教育处。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和人事劳资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专业技术职务标准拟订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指导全省建设行业执业人员资格管理;编制行业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行业职工培训、技能鉴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参与建设类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中学的专业设置等管理工作;负责厅属院校管理,指导建设人才交流和相关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十六)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其办事机构的设置形式,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按照省委规定确定。

蔚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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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河北省建筑市场稽查暂行规定》等有关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工作和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我县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城市管理、村镇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有关政策和办法,并组织、指导实施和管理。研究制定全县住宅建设、房屋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指导实施。

2、综合负责和指导城乡规划、城乡建设、产权管理、建筑企业、开发企业、建设单位、防空建设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方面的执法行政监察工作。

3、综合负责并指导全县城乡规划、城乡勘察和城乡测量工作;对城乡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用地项目、小区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实施监督指导;负责重大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指导工作;独立工矿区站规划的审查报批实施监督。

4、综合负责建筑行业、房地产企业、勘察咨询行业各类企业以及相关中介组织资质管理、审查和报批,并组织对上岗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指导组织企业开拓外埠建设市场。

5、具体负责全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年度工作计划的组织实施,督查检查;负责编制城市维护建设年度计划、经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城市管理总协调。管理建设行业对外技术合作和引进、利用外资工作;负责城市卫生行政管理指导工作;负责指导由洪水在城市造成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

6、具体负责全县城市建设。全面负责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城建重点工程项目的组织协调实施;负责工程规划建设实施阶段管理。

7、具体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8、具体承担、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负责指导县城建设,对村镇建设工作实施监督指导;执行上级有关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市级重点镇的建设。

9、具体指导监督管理全县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监督管理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工程咨询、工程监理、工程质量和安全、建筑市场稽查;指导监督已建成住宅住房的室内装饰及公建内外装饰;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对外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10、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含标准设计);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省统一定额行业标准、经济定额地方标准;建设用地项目预审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

11、具体会同有关部门实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2、具体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对历史文化名城、风景名胜区及其保护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

13、具体负责县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14、具体负责拟定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科技成果开发和推广应用;指导和监督全县建筑节能工作;管理全县建设技术市场;负责和指导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

15、具体负责指导和监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区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施工规范的实施,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工作。

16、具体负责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管理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劳资和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劳动保险、劳动标准及职工队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有关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执业资格管理。

17、具体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负责所属党组织、党员队伍、武装及各类群众组织的建设和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纪检监察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18、具体负责对系统内执法单位的依法行政复议考核和培训教育,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19、具体负责全县房地产开发工作。负责资质申报、审验和管理工作。

20、具体负责县房屋和住房业务管理,落实房屋政策。

21、具体负责全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行业管理、指导监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落实住房保障各项制度。

22、具体负责对全县房屋征收和补偿行业管理工作和指导,以及上岗人员业务培训。

23、具体负责对全县房屋买卖、租赁、转让、交换、赠与、抵押等交易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对房地产进行评估、中介服务管理和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管理。

24、具体对全县物业管理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管理和资质审验工作;负责对全县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物业企业进行年检以及人员的专业岗位培训;负责国有直管公房管理,对全县房屋安全使用进行检查、危险房屋鉴定以及房屋装饰装修使用安全的审定;负责全县住房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开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负责职工家庭住房档案的建立与管理;负责职工集资建设住房的管理以及城镇居民住宅建设管理;负责制定公有住房提租规划和实施。

25、具体负责对全县各类房屋进行普查、登记、验证和确权发证;办理房屋产权转移、变更、注销、他项权利设定等登记手续;进行产籍图测绘以及房屋产籍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商品房面积计算管理及城市房地产基础测绘;负责全县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工作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代表政府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26、具体拟定全县人民防空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全县人民防空工作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县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组织开展全县人民防空组织指挥工作,拟制人民防空演习计划、方案;组织管理全县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组织管理全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组织开展全县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组织全县人民防空干部教育培训。

27、具体管理全县人民防空经费和资产,编制全县人民防空经费预决算,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组织全县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承办人民防空机构、编制、保密、档案、外事等有关方面的工作;负责县委、县政府后方指挥基地和县人民防空地下指挥所的建设与管理;战时组织开展县人民防空袭击斗争。

28、具体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蔚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常见问题

蔚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文献

根据市委、市政府“泸委发[2010]16号”文件通知精神,原“泸州市规划建设局”更名为现“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按市政府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机构职责予以公示。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规划建设局承担的除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责外的其他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原市规划建设局承担的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责划给市交通运输局。

(四)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五)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的职责。

(六)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的职责。

(七)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八)加强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和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和房地产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风景名胜事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建设科技推广运用管理、城建监察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承担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业规划和城市设计的编制、审查报批和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对全市历史文化名城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全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及开发利用规划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其他工程和临时建设的规划管理,负责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全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初审和监督管理;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指导各区县城乡规划工作。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承担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房改工作;拟订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市属机关住房保障办法和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方案的审核工作和组织实施工作。

(四)负责全市住宅和房地产行业管理;拟订全市房地产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本市的房地产业务进行指导;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房屋登记管理及指导各县房屋登记工作;负责本市房产测绘管理;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评估、物业管理、房屋商品化、房屋租赁、城市房屋拆迁、危房鉴定、白蚁防治的管理。

(五)承担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省级标准和定额以及行业标准定额;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劳动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监督指导种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本市工程造价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本级政府管理的建设工程造价。

(六)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拟订全市建筑业发展规划,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开工审批;对外地建筑业企业(含招投标代理企业、监理企业)入泸和个人从事建筑业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参与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建筑业对外工程承包及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建筑业协会和建筑业企业体制改革工作;负责全市设计、开发、建筑、园林、造价企业资质审查报批和年检初审。

(七)承担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市场和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负责勘察设计市场准入,指导勘察设计市场,负责勘察设计技术质量管理;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负责全市城市建设和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工作,监督执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镇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

(八)指导全市村镇规划建设工作;拟订全市村镇建设发展战略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镇乡和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建设质量管理、危房改造、公用设施建设以及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负责组织省级重点镇规划评审和报批。

(九)拟订城镇建设的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责任;承担城市供水、燃气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和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指导区县城建档案工作。

(十)起草地方城市绿化和风景名胜区管理规范性文件;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规化、建设、保护和管理;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园林绿化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符合规划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初审;负责各类城市公园总规、详规、建设项目方案的审查、审批;参与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的世界遗产保护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绿线管理;负责临时占用绿地、城市树木移植砍伐的审批;负责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和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负责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缴、返退、使用、管理工作;负责散装水泥(预伴混凝土和预伴砂浆)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工作。制定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发展规划;制定建设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科研项目攻关、新技术的开发、科研成果的转化与推广。

(十二)负责对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和建设、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建筑管理、房屋装饰装修、房地产、勘察设计等方面的城建监察工作;指导区县进行城建监察工作。

(十三)制定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执业资格审核管理工作。负责涉及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业的信访工作,督查督办重大信访案件;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行业交流和合作。

(十四)履行廉政建设职责,执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规定。明晰职权,防控廉政风险,建立行政权力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推进廉政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

(十五)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将原县建设局的职责、县房产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大埔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将城镇供水、用水、节水、排水的职能划给县水务局。

(三)取消和调整已由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一)划入的职责

1.原营山县规划和建设局职责整合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原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3.原房地产管理局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取消的职责取消国务院、省、市和县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增加或加强的职责

1.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2.增加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职责。

3.加强建筑节能和新材料、新技术推广应用职责。

4.加强县域村镇体系的规划和乡(镇)、村的规划建设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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