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尤溪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管理办法 | 施行地区 | 尤溪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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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农村饮水水质检测的常态化、规范化,促进水质达标,确保水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08〕3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尤溪县境内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农村集中供水厂工程和单村供水工程。
第二条县水利部门负责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工作。县发改、卫计、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水利部门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乡镇人民政府水利工作站负责农村集中式供水管理,并协助做好水质检测各项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专人负责当地水源的卫生防护和集中式供水设施的维护、水质消毒,并协助做好水样采样送样等工作。
第四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制定生活饮用水供水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第五条供水单位应当保证生产环境、工艺流程、卫生设施、消毒管理、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和消毒产品、水质检验、从业人员管理、供水水质等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设立尤溪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中心(以下简称县水质检测中心)负责本县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生活饮用水卫生检测工作。县水质检测中心挂靠尤溪县产品质量检测中心,由福建省水利投资集团(尤溪)水务有限公司负责建设运行。
第七条 县水质检测中心运行和检测费用按照县政府(〔2015〕97号)会议纪要执行。
第八条县水质检测中心应按照上级工作要求,及时制定年度检测计划或检测方案,并完成检测任务。
第九条县水质检测中心应配备负责人和与工作量相适应的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定期进行检测能力资质认证,开展水质检测规范操作,并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十条水质检测人员应有一定的专业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十一条 水样采集、保存、运输、检测分析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执行。水样来源可由供水方送样或水质检测中心采样。
第十二条 不同供水水质检测频次指标应参照《农村饮水工程水质检测中心建设导则》3.1水质检测指标和频次要求执行。水源水水质检测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日供水大于等于1000立方米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出厂水常规指标每个月检测1次,末梢水微生物指标、感官指标和消毒剂指标每年至少检测两次(丰水与枯水期);日供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下单村供水工程,常规指标每年至少检测两次(丰水与枯水期),末梢水微生物指标、感官指标和消毒剂指标每年至少检测两次(丰水与枯水期)。
第十四条 开展水质检测时,检测人员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供水单位报送有关材料;供水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十五条 水样检测结果评价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县水质检测中心要按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中心建设导则》及时将水质检测技术报告报县水质检测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农村生活饮用水在生产、输送过程中被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有关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按照规定同时向县人民政府及其卫生、环保、水利等有关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对生活饮用水在生产、输送过程中被污染,可能引发传染病流行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的事件,水务部门应当及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已造成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引发传染病流行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的,县水利局应当责令责任单位立即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一)停止供水;
(二)封闭供水设施,封存有关供水设备及用品;
(三)控制、排除污染源;
(四)切断污染途径;
(五)对供水设施及用品进行清洗、消毒。
第十九条 县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集中式供水单位停止供水时,应当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解决临时供水,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饮用水安全事件时,事故责任单位和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和单位必须在30分钟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事件的主要情况,较大饮用水安全事件必须在1小时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事件的主要情况,一般饮用水安全事件必须在2小时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事件的主要情况,并及时启动应急处置程序,全面开展处置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在汛期、枯水期和重大节庆活动期间要加强应急值守,增加监测检测的频次,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巡测,确保农村饮用水安全。
第二十二条 检测信息资料实行档案管理制度。内容应包括组织实施机构、技术培训、检测进度及结果、检测原始资料、技术督导等与检测相关的全部资料。水质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存档保存5年。
第二十三条 检测工作具体实施部门和个人未经县水利局许可,不得擅自公布或发表检测信息资料。
第二十四条 建立饮用水安全联席会议制度,由县水利局定期召集相关部门、单位,分析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质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存在问题。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由卫生、环保、水利等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遵照上级相关部门要求执行。 2100433B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条件,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号令)等有关规定,制...
本身的话,农村和城市的饮水工程,按道理说标准应该是一样的,但是现在。因为管道等的原因,所以说城市的饮水工程。标准要稍微高一些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2005年,国家启动了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工程,要在两年内解决2120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按照水质、水量、用水方便程度等指标衡量,全国尚有3亿多农村人口(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占80%)饮...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水污染形势日益严峻,特别是农村水源污染严重,水质日趋恶化,已成为区域生态环境、流域环境和水环境建设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不仅对饮水人的身体健康产生影响,而且对食品安全和饮水安全的危害越来越大,在这种形势下,保护和改善农村饮用水水源已成为一项刻不容缓的紧迫任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质管理, 提高供水质量, 保证供 水安全,提高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农村饮用水卫生突发事件的能力,根 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已运行供水厂站及以后规划建 设的供水厂站,特制定本制度。 一、任务 水质管理的任务是加强水质管理,提高供水质量,做到取水规范, 检测数据准确、真实;积累水质资料;建立质量保证体系,降低生产成 本,确保水质达标,满足用户的需要。 二、组织领导 1、县水利局为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管理的主管单位,上蔡 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中心直接负责水质管理, 认真做好水质管 理工作。 2、检测中心成立水质化验室, 具体负责水质的统计、 分析、抽查、 督导等工作。 3、建立健全检测中心、 供水厂站、水质管理网络体系, 各
如果按测试净水器净水机的类型分类,又可细分为:简易RO型水质检测工具箱-纯水水质检测工具箱、专业RO型水质检测工具箱-纯水水质检测工具箱、陶瓷/UF型水质检测工具箱-净水水质检测工具箱、功能水水质检测工具箱、标准型水质检测工具箱-通用水质检测工具箱。
尤溪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机关行政编制14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
尤溪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尤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尤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