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尤溪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施行地区 尤溪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农村公路建管养运全面协调发展,促进我县交通运输现代化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福建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村公路建管养运工作全面协调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4〕51号)和《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村公路建管养运工作全面协调发展的若干意见》(明政〔2015〕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指经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县道、乡道、村道公路及其附属设施。

登记范围原则上为列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项目库的农村公路。

登记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起止地点、路线属性、现有养护基本情况(含养护里程、现有技术等级、路基宽、路面宽、桥涵及隧道、路面类型)、责任主体、资金来源、养护管理责任人等。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县为主、乡村共管、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全面养护、保障畅通”的原则,按照“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责任体系,明确养护管理职责,落实养护管理责任,建立责权明确、管养分离的养护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养护管理工作,组织协调乡镇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县交通主管部门统筹使用和监督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依照有关规定实施日常检查和年度考核。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所具体负责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日常工作,编制实施县道养护计划,审核乡、村道养护计划并指导、协调实施;负责县道、乡道的登记及协助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做好路政管理,指导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负责大中修等专案工程检查、验收;做好受灾县道公路的抢修和恢复工作,汇总核实辖区内农村公路受灾情况,并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报送受灾损毁情况。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区域内乡道养护管理工作,落实并监督、检查、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村道的养护管理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编制乡道、村道养护计划,组织实施乡道养护和指导,协调村道养护,协助县交通主管部门开展乡村道的路政管理;监督、管理、使用好乡道、村道养护资金;做好受灾公路的抢修和恢复工作。

各乡镇应明确一名乡镇负责人分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并配备专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日常工作。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在县交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帮助下,具体负责区域内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制定爱路护路村规民约,依法筹集、管理、使用村道养护管理资金,及时提出村道养护管理计划并组织落实,定期巡查路况并及时报告塌方、水毁等农村公路损坏情况,及时制止各种损害村道的行为,保护路产路权,积极做好受灾村道抢修和恢复工作。

各建制村应由村“两委”或从农村“六大员”中确定一员,兼任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员,具体负责相关工作。

第三章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七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路小修、大中修、水毁修复、安保、绿化和危病桥梁改造加固等专案工程。

第八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与筹措应遵循“国家扶持引导、政府主体投资、群众捐资投劳”相结合的多渠道、多形式原则。

第九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国家和省级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

二设区市、县人民政府配套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三乡镇人民政府配套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村民委员会采取一事一议等方式依法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四企业或者个人等社会捐助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五其他方式依法筹措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十条农村公路小修保养、大中修及水毁资金,参照尤溪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6〕92号)有关决定执行。

第十一条按照“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责任主体,县交通主管部门每年按季度下拨给各乡镇(日常养护及管理费用),乡道统筹包干每年每公里4000元(含乡镇配套1000元),村道统筹包干每年每公里2500元(含乡镇配套1000元)。各乡镇公路管理站对乡村道的小修保养要按《尤溪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评办法》有关标准进行考核管养。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统筹安排、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强化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县、乡两级应当设置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户,用于归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户只办理和核算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拨入和支出,不得发生其他资金的收支。专账资金按年度进行逐级结算核销,年度有结余的,结转滚存至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三条县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省、市、县农村公路大中修资金统筹情况,具体制定资金拨付计划,健全养护资金申请、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机制,并会同县财政、审计部门加强资金使用动态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各建制村村道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在村务公开栏公示。

养护资金按合同(协议)有关规定支付给养护单位或个人。由养护单位承担养护的农村公路应将合同(协议)统一报备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所,在册备查。个人承担养护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统一打入养护人员户头,养护人员不得提取现金,收款凭证应建立台账,由乡镇人民政府保管备查。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收支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县乡配套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纳入财政年度一般预算,由县财政按季度(或年初一次性)转入县养护资金专户。乡镇配套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乡镇财政在年终资金结算中统一转入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所专户。

二县交通主管部门要预留适当比例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统筹安排用于辖区内大中修、绿化、安保、水毁修复和危病桥梁改造加固工程等,其余作日常小修养护资金。

三小修保养资金拨付。县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和养护工作完成情况,按季拨付至各乡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专户。

水毁修复、大中修、安保、绿化和危病桥梁改造加固等专案工程资金的拨付按县交通主管部门专项资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为解决农村公路线长、点多、面广及抗毁能力差等问题,保证重大水毁点能及时修复,县交通主管部门可将全县农村公路纳入“灾毁”财产保险体系,并根据我县农村公路养护实际情况每年从统筹使用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村公路财产综合保险。

第四章养护管理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小修保养和大中修两类。

小修保养是对公路及设施的预防性保养和轻微损坏的修补,主要包括清扫路面、维护路肩、整理边坡、疏通排水设施、修剪绿化带、检查沿线附属设施,对较大病害做好记录并及时上报。

大中修是对公路及设施的一般性损坏和局部损坏的定期修理加固,以恢复原状的小型工程项目;对公路及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设计标准,或在原技术等级范围内进行局部改善和个别增建,以逐步提高公路通行能力的工程项目。

县道大中修工程计划由县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计划上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小修保养、大中修的具体作业内容参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及《福建省农村公路小修保养技术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采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因地制宜、群专结合的措施,做到路面平整、横坡适度、行车舒适;路肩整洁、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构造物、桥涵及隧道良好;沿线设施完善;绿化协调美观。县道必须实行常年养护,乡道和村道的日常保养、维护工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日常养护和季节性养护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根据我县实际情况,日常小修保养可采用:

一专业化养护管理模式。县道、群养农村公路走市场化专业养护公司实施养护管理,达到法定规模的专业化养护工程,应依照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养护管理单位,或根据实际情况委托乡镇代养。灾害性应急抢修工程,可以直接委托养护作业单位实施。

二承包养护管理模式。一般乡道、村道,可以推行班组或个人承包养护管理,承包养护管理模式应以公平竞争方式,就近组建养护管理班组或确定养护管理人员。

三认养模式。对于主要为企业(集体)服务的农村公路,应积极引导受益企业认养。对于地处偏远地区、交通量小的乡道、村道,可采取农户或沿线农民认养。鼓励企业家、乡贤、知名人士等个人参与认养。

四“一事一议”养护管理模式。鼓励农村公路以投工投劳、义务养护或轮流养护等“一事一议”方式组织养护。各养护单位或者个人除按养护标准要求进行养护外,还必须组织养护人员上路巡查,实行季节性养护的路段,养护人员全年平均每个月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进行养护和巡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大中修、水毁修复、安保、危病桥梁改造加固等专案工程,应按照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相应管理办法执行。批准后大中修工程项目和水毁修复、危桥改造等专项工程项目,应按有关规范、标准进行设计,编制预算并择优选定具备条件的单位实施,实行合同管理,严格按照有关的施工规范、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认真做好施工记录,建立技术档案;工程项目完工后,应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及时编制竣工、结算资料。

第十九条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因素造成县道、乡道、村道交通受阻或中断,分别由县交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及时组织抢修恢复;一时难以修复的工程应设置警示标志,公示绕行线路或修建临时便道,并及时将灾情上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绿化应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各管养责任单位分别组织实施。农村公路绿化要做到绿化与美化、防护与观赏、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增强农村公路抗灾能力,提高路容景观水平。农村公路绿化可采取多种方式推行承包制,鼓励逐步通过市场化的运作方式转让绿化权实施。

第二十一条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为农村公路养护提供取砂、取石、取土、取水等便利条件,保证农村公路养护需要。

第二十二条为确保养护工作的安全,农村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必须按有关规定穿着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在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当影响过往车辆正常通行时,须在作业区间或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施工标志。

第五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护实行“政府负责、部门执法、群众参与、综合治理”的管理体制,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由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会同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所协同负责,并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路产路权保护。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各养护责任主体应加强公路巡查,宣传公路保护规定,协助做好路政管理工作,及时发现、依法制止,并向县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各种违法使用、占用、损坏农村公路和其他危及农村公路完好畅通的行为。在征得县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后,各养护责任主体可根据农村公路技术等级设置相关设施,限制超过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在农村公路上行驶。

第二十五条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依法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法行为。交通、国土、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建立联合审批制度。经信、财政、公安、建设、规划、林业、国土、工商、质监、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六章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要以养护质量为中心,建立农村公路养护工作责任制,健全养护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检查考评及验收制度,完善社会监督,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效益。

一县人民政府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对乡镇和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并签订责任书,各乡镇政府要与各村委会签订责任书,并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对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二县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对县道、乡道、村道责任单位的养护管理按季度进行检查,同时将检查结果报请县人民政府进行通报,并抄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三乡镇政府每月应对乡、村道养护责任单位(人)的养护管理进行检查评价,及时通报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情况,并抄送县交通主管部门。

四没有完成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任务,出现失养或者农村公路严重损坏的,交通主管部门暂缓拨付或扣减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县人民政府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截留、挤占、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公示农村公路管理责任单位、养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及相应的监督投诉电话,受理群众对侵占农村公路路产路权、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举报;对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完好畅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可以由县、乡镇人民政府或县交通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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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溪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 浅谈如何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请先给出明确答复:2012年以来我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一直处于重建轻养的思维,交通部自2016年以来对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正式列入各工作计划,针对性的解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不到位,管理养护资金不落实...

  • 如何做好农村公路养护工作?

    随着现在时代的更新替换,交通便捷是人们很好的的一种生活方式,无疑农村公路也是几乎铺到各家各户门口了,这我们就得将它们管理起来。都说是三分建,七分养。第一,政府需要安排公路交通运输局还有绿化管理所的工作...

  • 如何编写农村公路养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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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溪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文献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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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 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长效机制,巩固农 村公路建设成果,保障农村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和《介 休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是指我镇行政区域内的镇级 公路和村级公路。凡在行政村区域范围内的镇级公路、村级 公路的路面养护、道路绿化、路肩培土、建筑红线控制、路 牌标识保护、卫生保洁等养护管理工作均由所在村负责;城 镇规划区及工业集中区内镇级公路养护管理由镇农村公路 管理站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遵循统筹规划、分级 管理、保障投入、确保畅通的原则。公路养护应当按照上级 交通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逐步改善公路技 术状况,使公路经常处于路面平整,路肩边坡平顺,桥涵、 构造物及公路附属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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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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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农村公路是全市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连接城乡发展农村经济的公益 性基础设施。为加强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 ,提高路况质量 ,保障公路完好 ,安全与 畅通 ,更好地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黑 龙江省公路条例》及《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 做到管养分离、 市场有序、多方筹资、保障投入 , 专款专用、因地制宜、科学养护、有路必养 ,保障畅通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县级 公路、乡道、村道。 第二章体制职能 第四条管理体制。农村公路实行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乡村配合 ” 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 第五条管理职能。农村公路原则上以县 (市)、区人民政府为主负责养护与管理工 作 ,市交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组织筹措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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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滩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促进我区农村公路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交公路法〔2008〕43号)、 《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的基本原则: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多方筹资、民主决策,因地制宜、标准适度,建养并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所属的桥梁、隧道。其中,村道是指经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认定,连接乡镇与建制村或建制村与建制村的公路。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养护管理是指公路的日常维护、小修保养、附属设施管护,受灾恢复工程、大中修工程以及路产路权保护。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制定养护管理办法,检查考核养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编制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建议性计划,筹集、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公路管理机构工作,管理、考核全区公路的养护工程质量,指导和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道和村道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区公路养护段具体承担县道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拟订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和路权路产保护,并对乡道、村道的养护进行技术指导。

第七条 各乡镇协助区交通运输局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的养护管理工作筹集、管理乡道和村道养护补助资金,并指导村民委员会按照“村规民约”、“一事一议”等方式筹措村道养护资金,完成本行政区域内村道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制定村道养护管理“村规民约”,负责筹集村道养护资金,成立村道养护管理队,由村道养护管理队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村道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落实日常养护人员,建立健全村道养护管理机制。

第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由区交通运输局提出年度公路养护工程初步安排计划,由区政府纳入预算,并纳入年度考核。

第十条 区交通运输局主管全区的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区路政管理大队负责县道、乡道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交警、交管、国土、城乡建设、工商、通讯等部门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协同配合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区财政、城乡建设、国土、公安、工商、农牧林业、水务、环保、安监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工作。

第三章 日常养护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对路面出现的病害及时处理、修复,确保路面完好;

(二)经常清扫路面,保持路面干净整洁、路容美观,无垃圾、无杂物、无粪便、无积水、无积雪;

(三)经常清理公路边沟,发生垮塌及时清除,发生损毁及时维修,保持公路边沟完好畅通,无杂草、无淤泥、无堵塞;

(四)经常清铲整修路肩,使路肩无堆积物、无杂草,横坡适度,排水顺畅;

(五)经常疏通涵洞,保持进出口通畅,无杂草、无杂物、无堵塞;

(六)保持桥梁外观整洁、桥面平整、排水畅通,养护伸缩缝、支座,疏通清理泄水孔,封堵桥面裂缝,养护、维修调治构造物及防护工程,经常检查桥梁,及时发现受损病害情况;

(七)清除遮挡行车视线的树枝、杂草等,以及边沟外缘视线内的垃圾、杂草,确保路容整洁;

(八)做好防洪抢险工作,保证车辆安全通行,及时上报严重垮塌等重大险情;

(九)保护好标志标牌、站点站牌、警示桩、防护栏、行道树等公路附属设施,保持清洁并防止损坏和被盗;

(十)积极宣传爱路护路及交通安全知识,发现有损害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应及时举报并制止。

第十三条 根据不同公路等级,不同路面结构类型,采用向社会公开招投标、建设、改造和养护一体化招标、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相应方式,选择责任心强、敬业爱岗、吃苦耐劳的公路养护队伍,实行合同化管理,建立按养护合同拔付养护工程费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有条件的乡镇也可委托专业队伍对所辖区域内村道进行养护。

第十四条 县、乡道路原已划定的公路用地,沿线群众已作为包产地、占用地的应归还公路养护部门作为养护用地。村道养护用地由村民委员会自行确定。农村公路养护用地、料场由各乡镇妥善解决。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十五条 禁止在农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从事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打场晒粮、挖沟引水、利用边沟排放污物等活动。

第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罚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敛财。

第十七条 区路政管理大队应重点加强对县道、乡道和开通客车村道的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查处乱堆、乱倒、乱建和各种侵占、损坏路产及其他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抓好通村公路的日常巡查,并落实专人抓好通村公路的日常路政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加强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新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村道不少于5米。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因特殊原因确需在控制区内修建临时建(构)筑物、架设埋设管线、电缆、广告牌等设施的,须报经区路政管理大队审批同意。

第十九条 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区路政管理大队应对重要的县乡道路加强监控,严把超限超载车辆进出关,对超限超载的车辆依法卸载或依法处罚。

第二十条 加强标志、标牌等附属设施管理。区交通运输局、区路政管理大队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要配合公安部门严肃查处偷盗和损坏交通标志标牌、站点站牌、警示桩、防护栏等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五章 资金筹措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按区政府年度养护管理计划,县道养护资金由区财政负责,乡村道路养护管理资金区财政承担80%,乡镇财政承担20%。区财政局负责全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措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标准:

(一)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补助经费标准根据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通知〉的通知》(川府发电〔2008〕193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交公路发〔2008〕43号)执行(今后可作适当调整):

1.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

2.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

3.村道水泥路每年每公里1000元。

(二)大中修及道路病害综合整治工程,根据当年实际情况另行申报区政府同意,并按区政府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和要求实施。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经费采取多种渠道筹措,主要来源是:

(一)燃油税转移支付资金;

(二)上级拨付的养护管理专项资金;

(三)区财政安排的养护管理资金;

(四)乡镇财政安排的乡道、村道养护管理资金;

(五)村民委员会采取“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六)经营交通资源获取的收益;

(七)社会捐资;

(八)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筹资方式。

第二十四条 燃油税转移支付资金以及区财政统筹的资金由区交通运输局和区财政局提出安排意见报区政府审批,纳入部门预算;村道补助资金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通过各种方式筹集的资金均由乡镇统一专账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十五条 县道、乡道日常养护经费按季养护考核情况拨付;村道养护资金由区财政局根据区交通运输局对村道的考核结果拨付给各乡镇,村道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自筹的养护管理资金必须按规定储存到乡镇专户。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实行规范化管理,严格财经制度,专款专用,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七条 区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安全。

第六章 检查考核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将全区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纳入年终目标考核,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区交通运输局会同区目督办、财政、安监、交警对各乡镇和区公路管理机构的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实施考核。每年根据路况下达公路养护管理目标任务,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实行月检季查,年终考评,奖惩兑现(具体考核办法另行通知)。

第二十九条 推行公路养护市场化,逐步做到管养分离,积极培育、规范养护市场,建立适宜的市场准入制度。对县乡道实行招标养护、达标验收、计量支付、合同管理方式进行日常养护。村道的养护原则上由各村所属的村道养护管理队实施,也可采取由当地有经验、技能的村民个人(家庭)承包等方式。

第三十条 区交通运输局要认真履行行业主管职能,加强对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领导、监督、考核工作,加强与乡镇的协调联系及业务指导。

第三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落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领导、监督和指导工作,并根据本地实际,制定辖区内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和检查考核的实施细则。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沿滩区村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自沿府办发〔2007〕75号)同时废止。

嘉兴市人民政府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三月三日

嘉兴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农村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路,是指按国家、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二章 养护与管理体制

第四条 市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全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市、区)政府应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筹措、拨付机制,保障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和正常使用。

第六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实行以县(市、区)为主,镇(街道)、村配合的分级管理体制。县(市、区)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有关规定,督促相关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贯彻执行;

(二)负责筹措和落实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三)规定相关部门以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

(四)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根据应急预案及时处置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保障农村公路畅通。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政府的规定,设立农村公路管理站,配备农村公路管理站专业管理人员,相关人员编制由县级政府负责落实;积极筹措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认真履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 具体由市、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行行业管理。

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上级有关规定增加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内设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人力社保、公安、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建设、水利、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县道养护管理及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直接负责;乡道、村道养护管理职责由县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第三章 养护资金的筹集与使用

第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由省补资金,县(市、区)、镇(街道)财政专项资金和其他资金组成,实行预决算管理。除省补资金外,市财政对两区按一定标准进行补助,区财政投入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不得低于市补标准,不足部分由镇(街道)财政配套解决;五个县(市)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的不足部分由县(市)、镇(街道)财政配套解决。

第十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由省补资金,市、县(市、区)、镇(街道)财政专项资金和其他资金组成,实行预决算管理。除省补资金外,市财政对两区按一定标准给予补助,区财政投入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资金不得低于市补标准;五县(市)财政投入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资金不得低于省定标准;镇(街道)财政投入乡道、村道日常养护的资金不得低于省定标准。

第十一条 有条件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积极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补充用于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与管理,但不得摊派和强行收取。

第十二条 村道养护如需村出资、投劳的,应采用“一事一议”的方法依法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两级公路管理机构增加人员的日常管理经费由省级汽车养护费(中央燃油税返还收入)专项安排,镇(街道)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日常管理经费根据省、市、县(市、区)相关规定安排。具体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市农村公路养护财政专项资金的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县(市、区)政府应制定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度,监督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审计、财政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确保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款专用。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应当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各类设施完好。

对桥梁、急弯、陡坡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逐步设置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者严重损害时,县(市、区)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通行。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应当按国家、省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当按照有关招投标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并鼓励有相应资质的公路养护企业积极参与投标。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由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并建立“标准明确、企业自检、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的质量监督体系,确保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质量。

第十九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特点,建立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养护作业单位和养护人员严格执行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在作业区间或者施工路段两端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警示标志,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二)公路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着安全标志服;

(三)养护作业车辆、机械设备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四)在夜间或者恶劣天气作业的,现场应当设置醒目警示信号;

(五)养护作业完毕后,应当及时清理遗留物;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养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期间,应当保障车辆通行的基本条件和安全,不得因养护作业而随意封道,中断交通。确因养护作业需要封道,中断交通12小时以上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沿线生态环境和植被的保护,减少水土流失,及时收集、清理养护废弃物。

第二十三条 县道和乡道的绿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村道绿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规定,因地制宜,自主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绿化树木;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料档案数据库;镇(街道)农村公路管理站和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资料档案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县(市、区)政府应当制定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办法,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做好县道、乡道路政管理工作和村道的路政许可、路政处罚及相关监督检查工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辖区内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镇(街道)应配备农村公路路政协管人员,并建立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村级信息员制度,履行路政协管职责。村民委员会协助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加强路政法律、法规的宣传,及时收集、反馈辖区内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有关信息,做好路政管理中相关矛盾的排解工作。

第二十七条 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和完善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制度,按要求统一路政管理台账,做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并依托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建立健全专业管理与镇村协管相结合的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机制。

第二十八条 镇(街道)农村公路管理站应加强乡道、村道公路路产的保护,对损害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应及时报告县级公路管理机构,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处罚。

收取的赔(补)偿费,应当开具省财政部门的统一票据,及时上缴县级财政,专项用于公路路产的恢复和公路养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截留。

公路路产赔(补)偿标准,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上发生的违反路政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县(市、区)、镇(街道)两级政府和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政府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职责的;

(二)因监督管理不力,造成农村公路较大损坏或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

(三)养护作业单位的选择未依法进行招投标的;

(四)截留、挤占、平调、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

(五)强令村出资、投劳,增加农民负担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农村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坏或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七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应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政府考核目标,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年度工作目标要求,对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逐级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农村公路的大修和中修工程。

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是指农村公路的小修、保洁、路肩边坡培护、边沟疏通、桥梁(涵洞)管护、绿化管护、交通安全设施维护、港湾式停靠站维护、附属设施维护等。

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是指公路及公路用地保护、公路附属设施保护、治理超限运输、建筑控制区管理、交通标志标线管理、涉路行政许可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公路行政管理。

第三十五条 农村公路中的收费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建在农村的不属于农村公路的单位专用道(含公共工程专用道)的养护与管理,由其管理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农村公路的确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5年第22号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1月3日经第2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杨传堂

2015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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