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玉溪市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 | 颁布时间 | 2020年9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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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 2020年11月1日 | 发布单位 | 玉溪市人民政府 |
玉政规〔202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玉单位:
《玉溪市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已经第五届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9月8日
一、解读提纲
(一)背景依据
《玉溪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玉溪市人民政府公告第35号)自2014年5月1日施行以来,评标专家库按照“边组建、边使用”的原则,现入库专家已达2300余人(含市级及各县区专家)。玉溪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建立,有效解决了各行业分别设立评标专家库造成的行政成本过高、专家资源分散、管理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实现了区域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了全市招标(采购)项目评标评审工作的顺利开展,尤其2014年10月综合评标专家库自动抽取系统上线运行后,取代了以往的手工抽取方式,彻底解决了抽取过程中易造成评标专家名单泄漏的问题,在促进评标工作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推进公共资源“阳光交易”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目前,随着招标采购工作政策的发展变化,为进一步加强玉溪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密切配合省级整合共享全省评标评审专家资源的要求及国家关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的要求,推动招标(采购)交易过程全流程电子化进程,适应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发展要求,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
(二)目的意义
加强对评标评审专家管理,实现入库专家统一分类、统一管理、统一抽取,实现全省范围内电子辅助评标和远程异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障评标专家名单保密,促进专家认真、优质、高效完成评标工作,最大限度保证项目评审结果公平、公正。
(三)重点内容
本次修订的《办法》名称改为《玉溪市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在修订过程中,删除了不再适应管理需要的条款共2条;修改条款共14条,主要修改了部门职责、专家分类标准、专家入库资格、专家申报及审核方式、专家义务、专家回避、专家资格暂停、专家聘期等方面的内容;新增条款共6条,主要增加了专家数据保密要求、远程异地评标抽取规则、补充抽取专家、重新抽取专家、专家处罚公示、专家续聘复审等管理规定。修订后的《办法》共五章30条,分别为总则、专家库组建及专家权利义务、专家库的使用、监督管理及考核、附则,重点内容如下:
1.关于总则
《办法》第一章总则共4条,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部门职责划分、使用范围。
2.关于专家库组建及专家权利义务
《办法》第二章专家库组建及专家权利义务共7条,规定了专家的分类标准、入库资格条件、征集方式,专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专家参与评标时依法应当主动回避的情形。
3.关于专家库的使用
《办法》第三章专家库的使用共9条,主要规定了评标专家的抽取方式、抽取监督、抽取规则。
4.关于监督管理及考核
《办法》第四章监督管理及考核共8条,主要规定了评标专家库的动态管理措施,包括对专家的通报批评、暂停资格、取消资格、资格续聘、抽取违规等情形及处罚措施。
5.关于附则
《办法》第五章附则共2条,主要明确可以不从本专家库抽取专家的项目,以及《办法》的具体实施时间。
二、解读形式
《玉溪市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主要采取负责同志撰稿解读的形式进行解读。
三、解读时间
《玉溪市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根据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印发实施后10个工作日发布。
四、解读途径
起草解读材料提交“玉溪市人民政府”网站的“政策解读”专栏公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组建、使用、管理及评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资格认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玉溪市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为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子库,库内专家实行统一征集、统一管理,统一平台随机抽取使用。
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负责对专家库进行综合协调、监督管理;负责建立本地专家数据库,通过标准数据接口与省级专家数据库对接,实现全省专家资源互联共享;负责入库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专家的资格审查、培训、考核、退出及信息变更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全市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专家,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从专家库中抽取。
专家所在单位应当对专家参加评标评审活动予以支持。
第二章 专家库组建及专家权利义务
第五条 专家库专家按照国家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进行入库管理。
第六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评标评审工作流程;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评审工作;
(五)未曾因违法、违纪被取消评标资格,未曾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专家库的专家通过专家库系统平台公开征集选聘。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可以通过登录专家库系统提出入库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市、县(市、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定期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专家库管理。
入库专家实行聘任制,聘期2年。对认真履行职责且无不良行为记录的专家可以续聘。
第八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专家库信息严格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
第九条 入库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评审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依照有关规定接受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查询本人的评标评审抽取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入库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地评标评审;
(二)对评标评审过程及相关内容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准时出席评标评审活动,严格遵守评标评审工作纪律;
(四)评标评审结束后,在评标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评标评审结论持有异议而拒绝在评标评审报告上签字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阐述不同意见和理由,并记入评标评审记录;
(五)协助配合招标人、行业主管部门对投标人提出的异议、投诉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对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活动予以协助和配合;
(七)依法应当回避的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八)保持个人信息真实、合法、有效,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提出申请进行信息变更;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入库专家参加评标评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与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二)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标评审的(包括:属于投标人的在职工作人员;参加当次评标评审工作前3年内与投标人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投标人的董事、监事,或者是投标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编制提供了技术支持、咨询服务的等);
(三)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专家库的使用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设立抽取专家的网络终端(以下简称抽取终端)。
设立抽取终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规范的专家抽取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
(二)有从事抽取终端管理、使用和维护的专职人员;
(三)具有抽取专家的场所;
(四)配备计算机、打印机、互联网等硬件设备与网络运行环境,并配置音视频监控系统。
第十三条 设立抽取终端的市、县(市、区)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无偿为依法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代理机构提供抽取服务;
(二)坚持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专家,抽取数据应当保存不低于1年;
(三)严格遵守有关专家抽取工作的保密规定;
(四)对抽取终端进行日常维护,保障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在专家库抽取专家的,应当登录专家库系统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抽取申请,经审核后在监督人员监督下抽取。
第十五条 专家抽取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原则上在项目开标当日工作时间进行。抽取外地专家进行本地评标的,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依法适当提前抽取。
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专家名单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前应当保密。
第十六条 远程异地评标评审的项目抽取异地专家前,招标人应当通过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与异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认评标评审的场地和时间。
第十七条 专家的抽取应当通过专家库管理系统自动抽取。
因专家库管理系统或通信网络故障、停电或其它不可抗力的原因等导致无法通过专家库管理系统抽取专家时,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手工随机抽取,并记录抽取情况。
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其中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的专家需要直接确定的,应当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
专家库专家无法满足要求的特殊招标项目,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十八条 专家确定后,发生不能按时参加或者需要回避等特殊情况的,由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及时记录并提交补充抽取申请,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抽取。
专家到达指定地点迟到半小时以上的,取消该专家本次评标评审资格,并补充抽取专家。
第十九条 专家抽取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应当补充抽取专家:
(一)已抽取的专家依法需要回避的;
(二)已抽取的专家因故不能参加的;
(三)已抽取的专家因迟到被取消项目评标评审资格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应重新抽取专家:
(一)评标评审前发现专家名单泄漏的;
(二)由于原评标评审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导致评标评审无效,评标评审活动需要重新组织的;
(三)其他需要重新抽取的情形。
第四章 监督管理及考核
第二十一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家个人档案,详细记录专家基本信息、职业道德、继续教育培训、奖惩记录等相关信息。对归属本行业的专家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专家续聘或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参加评标评审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专家资格:
(一)在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自变化之日起超过2个月未登录专家库系统进行更改的;
(二)未按照规定参加培训的;
(三)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骗取专家资格的;
(四)在聘期内,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次数少于抽中次数的三分之一的;
(五)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而不主动申请回避的;
(六)不遵守评标评审纪律,或在评标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评审活动正常进行,或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出评标评审工作的;
(七)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评标评审的;
(八)向他人透露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或泄漏投标人商业秘密的;
(九)私下接触招标人、投标人,为其出谋划策谋取私利的;
(十)收受所评标评审项目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十一)拒绝、阻碍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十二)在评标评审过程中有其他违法或不公正行为的。
专家资格暂停期间或取消资格后,禁止其以玉溪市综合评标评审专家的名义参加评标评审活动。
第二十三条 专家违反规定,依法应当予以通报批评、暂停资格或解聘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并在专家库系统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 专家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其专家资格:
(一)因工作调动,不再适宜担任专家的;
(二)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专家工作的;
(三)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四)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专家的。
第二十五条 专家续聘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
(一)已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交有关材料的;
(三)未参加继续教育或经行业主管部门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四)聘任期间受到“通报批评”累计达3次及以上,或受到“暂停评标评审资格”累计达2次及以上的。
第二十六条 抽取终端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抽取申请予以拒绝的;
(二)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抽取条件,但要求招标人或者其代理机构支付抽取费用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财物、接受可能影响专家抽取的宴请、旅游或其他活动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抽取程序办理抽取事宜的;
(五)故意泄露项目专家抽取信息的。
第二十七条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一)不依照本办法规定从专家库抽取专家的;
(二)擅自直接确定专家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专家库管理过程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进行招标的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专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和评审专家的管理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财政部门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由财政部门管理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终端,依法为进场交易的项目提供开放、免费、随机的抽取服务。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玉溪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玉溪市人民政府公告第35号)同时废止。
各专业专家人数不少于需抽取人数的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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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要求高级工程师、高级会计师、高级园艺师、高级XXX这个等级的职称、
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保证评标活动 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 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第 29号令)等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 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本省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 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进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招标 代理机构依法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为本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评标活动提供评标服务的专业技术人 员。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具 体工作由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招标办)组织实施,其
南水北调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2004 年 11月 22 日 2004 年 11月 16日,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南水北调工程评标 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国调办建管 [2004]72 号),办法全文如下: 南水北调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南水北调工程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评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 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 是指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的程序进入南水北调工程评标 专家库的人员。 第三条 南水北调工程评标专家库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以下简 称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组建。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负责评标专家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立专家工作情况反馈和动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的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是省人民政府授权组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唯一政府授权组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实行统一征集、统一平台、统一管理。
第四条本省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项目法人招标以及实行代建制项目代建单位招标的评标专家,应当从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国家对有关招标项目的专家使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专家有不同规定的,经行政监督部门确认,可适用其规定。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
省级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本行业评标专家的认定和监督管理,配合做好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工作。
各级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评标专家评标活动的行政监管。
第六条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分类标准,按照专业、地域等进行分类,通过互联网信息化方式覆盖全省各级各区域。
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涉及专业技术服务、通信网络服务等内容,由省发改委按政府采购程序向企业或相关单位购买服务。
第二章专家评聘
第七条评标专家采用公开征集和定向征集相结合的方式评聘。申请评标专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以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具有招标项目类似的实践经验;
(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无不良记录;
(四)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六)没有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的除外);
(七)没有被开除公职或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第八条评标专家可以由个人申请,也可由单位推荐。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个人申请,所在单位应予以支持。申请评标专家需申报以下材料:
(一)表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附身份证);
(二)个人文化及专业简历(附学历证);
(三)个人专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个人研究或工作成就简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等);
(五)本人所在单位或行业组织出具的推荐意见。
第九条申请人符合评标专家申请条件和要求的,经过省行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初审和省发改委的复核确认,并参加统一组织的招投标法律法规知识、评标方法及职业道德的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人员,聘入专家库。
第十条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建立评标专家个人档案,详细记录评标专家基本信息、职业道德、评标抽取情况、培训与再教育、惩戒记录等相关信息,作为评标专家考核管理、复审续聘的依据。
第十一条省发改委根据实际需要,可适时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进行继续教育。评标专家原则上每届聘期内应参加一次继续教育。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应当对评标专家参加继续教育予以支持。
继续教育可采用集中培训、网上培训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评标专家在聘用期间参加的继续教育作为到期续聘的重要参考。
第十三条评标专家的个人信息(地址、联系电话、邮箱等)发生变化时,应当自行上网对个人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其中证明评标专家能力和可能影响评标结果的信息更新需经省发改委核定。评标专家单位发生变更,需自变更日起1年内回避与变更前所在单位有关的评标活动。
第十四条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实行网上请假制度。评标专家因工作、身体等原因连续两个月以内不能参加评标活动的,应当事先登录个人页面进行请假。请假时间超过两个月的,除进行网上请假外,还需向省发改委书面说明原因。
需提前结束请假时间的,评标专家应及时登录个人页面销假。
第十五条评标专家每届聘期三年,聘期届满由省发改委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进行复审。复审结果记入评标专家档案,复审合格的予以续聘。
评标专家复审是对评标专家聘期内的业务能力、个人信用、履职、培训教育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第十六条复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
(一)已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递交相关复审材料的;
(三)未能通过继续教育、综合考核的;
(四)聘任期间受到“警告”累计达三次及以上,或受到“严重警告”累计达二次及以上的;
(五)因工作变动无法再履行评标专家职责的。
第十七条评标专家因故要求解聘的,应提前一个月向省发改委提出。
第三章履职考核
第十八条建立评标专家日常考评制度,具体考评标准由省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由招标项目评标现场行政监督部门和经省政府同意建立的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的行为进行日常考评。日常考评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
第十九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主要负责考评专家出勤情况、遵守评标纪律等情况,实行一项目一考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主要负责考评专家评审水平、能力及有无违规等情况,由行业监督部门根据需要不定期进行考评。
第二十条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本地区评标专家的日常考评结果汇总后报送省发改委,作为评标专家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建立评标专家履职年度考核制度。省发改委于次年1月组织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根据日常考评情况对评标专家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评标专家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年度考核标准:
(一)年度出现基本称职4次及以上的,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
(二)年度出现1次不称职和2次及以上基本称职的,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
(三)年度出现不称职2次及以上的,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
(四)不属于上述情形的评定为合格。
第二十三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暂停评标一年,暂停期间禁止以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名义参加评标工作。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解聘评标专家:
(一)继续教育或连续2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确认抽取信息后,两次无正当理由无故不参加评标的;
(三)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四)因工作调动,不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
(五)因个人原因,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的。
第四章专家权利义务
第二十五条评标专家自提出入库申请或参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即视为同意履行评标专家的相关权利义务,接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管理。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不向评标专家发放报酬,但组织评标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支付参与评标的专家劳动报酬。
第二十六条评标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依法推荐中标候选人,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三)按照有关规定,接受评标劳务报酬;
(四)对评标专家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查询与本人相关的评标抽取记录,可就有效期(6个月)内评标抽取记录的疑问要求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或者网络终端解答;
(六)对省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提出申诉;
(七)对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个人信息提出修改意见;
(八)参加培训和评标活动,其所在单位应给予支持;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评标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评审意见应对投标文件的评分以及不合格的投标作出书面说明;
(二)遵守评标纪律,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与招标结果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它好处;
(三)对评标过程保密,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技术经济秘密或其它情况;
(四)准时出席评标活动,因客观原因不能出席评标活动的应提前请假;
(五)参加评标活动应持证上岗,独立评标。在一个月内不得参加2次评标活动(特殊行业的除外);
(六)接受、协助、配合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反映或举报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或不正当行为;
(七)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办理信息变更;
(八)自觉参加行政监督部门组织的培训与考核;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社会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第五章专家抽取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网络终端抽取评标专家。网络终端实行免费抽取服务。
专家库网络终端根据需要设置在各级有关行政部门以及经省政府同意建立的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行政部门的终端主要用于管理,交易平台的终端主要用于提供专家抽取服务。
专家库系统配合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息化建设,支持电子招标、远程评标、异地评标等功能,各网络终端的抽取数据均由专家库信息系统后台统一处理,自动通知,各网络终端的抽取结果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抽取本市州外的异地专家。异地专家有权决定是否参与异地评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前需要异地接送评标专家的,必须在行政监督部门监管下进行。
省、市州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特殊或重大工程,应从专家资源相对丰富的市州异地聘请一定比例的评标专家。
本市州供随机抽取的该专业专家人数应不少于需要抽取人数的两倍。当地符合条件的评标专家人数不足需要抽取人数的两倍时,应当将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的人数扩大至邻近地区。
第三十一条对下列项目的评标专家,经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一)因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特别高,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无符合条件的专家或符合条件的专家不足8人的;
(二)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项目。
第三十二条评标专家的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在开标前半天或前一天。因特殊情况,经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可提前抽取,但不得超过两天。
第三十三条设置网络终端的单位及其操作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复制、下载或备份库内专家信息,不得透露专家库名单信息以及被抽取评标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有权对评标专家抽取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十五条因信息系统、通信网络故障等紧急情况导致无法实现自动抽取专家时,由专家库信息系统后台统一调度采取紧急措施。
第六章奖励和惩戒
第三十六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公开表扬,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一)在评标中发现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瑕疵,避免产生不良后果的;
(二)在评标中发现投标文件存在围标串标,经查证属实的;
(三)举报招标、评标活动中存在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其他应当予以公开表扬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
(一)网络终端抽取通知时答应出席评标工作,其后又因其他原因不能出席评标工作,且未及时告知相应网络抽取终端的;
(二)因评标劳务报酬(评标费和交通费)异议而拒绝评标或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的;
(三)在评标过程中的工作出现明显错误,但对评标结果未造成实质影响的;
(四)未按照规定要求主动提出回避,对评标结果未造成实质影响的;
(五)评标专家工作单位变动或联系方法发生变更又不及时更新相关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请假时间超过两个月,不按规定书面说明原因的。
(七)评标专家因为赶时间等情况不认真进行评标的。
第三十八条评标专家在评标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暂停评标一年,暂停期间禁止以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名义参加评标工作:
(一)未网上请假连续4次以上拒绝参加评标活动的;
(二)两次及以上网络终端抽取时答应出席评标工作,其后又因其他原因不能出席,且未及时告知相应网络终端的;
(三)不遵守评标纪律,不服从评标现场管理,影响评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评分的;
(五)向投标人泄漏相关评标工作中应当保密的技术经济资料和信息的;
(六)收受投标人财物或接受相关当事人请吃和娱乐活动的。
(七)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八)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
(九)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第三十九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予以解聘:
(一)提供不实信息、伪造履历及资格等方式骗取评标专家资格的;
(二)评标专家接到参与评标的通知后,与潜在投标人联系,有权力寻租嫌疑且被调查证实其行为严重影响评标公正性的;
(三)在评标活动中,未能公正履行职责,徇私舞弊,严重偏离评标原则、标准和方法,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影响的;
(四)在评标期间,不按照规定使用通讯工具,擅离职守,私下联系,接触招标人的;
(五)在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六)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影响的;
(七)投标文件中明显存在不应当出现的雷同,或显示投标人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评标专家发现但未及时向现场监督人员报告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第四十条评标专家的表扬和惩戒情况对接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核查。表扬和惩戒情况,在有关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六个月,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建立评标专家黑名单制度,受到暂停评标及以下一般惩戒的专家列入黑名单,有效期一年;受到因违规解聘及以上严重惩戒的专家列入黑名单,终身不再聘为评标专家,不得再以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名义参与任何项目的评标工作。
第四十一条对评标专家奖惩结果的处置,省发改委会同各行政监督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属于专家库运行中直接管理的事项,由省发改委直接处置,并函告有关部门;属于应先由各行政监督执法处理的事项,先由行政监督部门执法处理后报送省发改委,其中省级行政监督部门将处理结果直接转报省发改委,省级以下行政监督部门将处理结果转同级发改部门上报省发改委;属于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中处理的事项,由交易平台根据事项性质报送同级发改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再按前述程序处置。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各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违规操作、违规库外抽取专家、专家违规情况及处理结果不及时上报的,由上级部门依法追责。
网络终端未按规定抽取评标专家、违反保密规定泄露评标专家抽取情况的,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经办人员责任。网络终端因严重违规、管理混乱或出现重大技术故障等情况,直接影响专家库运行和安全的,省发改委可视情节暂停或取消网络终端。
第四十三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评标专家进行评标的,评标无效,并依法进行处理或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评标专家有本办法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条所列情形,需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由各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未入库专家因参加依法必须招的标评标活动被行政监督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纳入信用体系数据管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关于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常态化征集的通知
黔专管[2012]15号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为规范评标活动,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结果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已正式建成投入使用。目前专家库按国家《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分类,由规划、投资策划与决策、勘察、设计、监理、工程造价、项目管理、工程施工、机械设备、医疗器械金属材料、石油及其制品、煤炭煤层气及其制品、化工材料及其制品、建筑材料、药品、勘察与调查、公共咨询、经济管理、工商管理、金融、法律、修理、租赁、交通运输与物流、节能服务、高新技术服务等专业组成,可供正式抽取专家3657人。为不断充实和完善专家库专家的构成,保证全省招投标活动对评标专家抽取的需要,现就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常态化征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符合《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可随时申报。各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确定评标专家候选人,并定期(季度)将初审通过的候选人相关材料送省评管办,由省评营办复核汇总报省评管委认定。
二、为加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常态化专家征集工作力度,各有关部门接此通知后,请及时转发并挂本单位门户网站,明确受理、初审部门、地点、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并抄送省发改委;不属于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受理、初审范围的,由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受理、初审。各市州发改部门接此通知后,请及时转发到县级发改部门并挂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和发改委门户同站。
三、入选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1、能够公正、诚实、廉洁、认真地履行职责;
2、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
3、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
专业水平;
4、遵守职业道德,自觉接受监督;
5、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
岁(两院院士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可不受此年龄限制);
6、未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
从事违法违纪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被取消评标资格;
7、未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四、申请入库专家信息填报
1、申请人登陆“贵州省招标投标网”,点击进入“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或直接登录“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
2、申请人点击“贵州省评标专家资格申报”,进入“用户注册”页面,注册成功后进入系统。如实填写个人相关信息,填写完毕后保存并打印《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信息填报表》2份。
五、申请人向受理、和审部门提交的书面材料
1、填写完整并经申请人单位盖章的《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信息填报表》2份;
2、申请人近期白底一寸免冠证件彩照4张(要求与填报的“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填报表”上传照片一致;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申请人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
5、申请人职称证书复印件1份;
6、申请人相关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7、其它证明具备所申报评标专业能力的相关材料1份。
六、申请人专业填报
申请人应依据所学专业、取得的职称或从业资格证、工作经历和评标业绩,按照国家《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发改法规【2010】538号)进行填报,最多可填报5个专业。
七、书面材料核验、初审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
1、书面材料受理、初审部门负责对填报人报送的书面材料原件进行核验、初审,并在《贵州省评标专家信息填报表》初审部门意见栏上签章;
2、经初审通过的专家申请材料,由受理、初审部门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定,经审定通过的,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委员会认定;
3、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专家进行认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向专家颁发《贵州省人民政府评标专家资格证书》,纳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
各单位在信息填报、初审、审定时如有问题,可通过电话或QQ号联系。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委员会
2012年10月22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厅 财政厅 自然资源厅 生态环境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交通运输厅 水利厅八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的考评办法》的通知
粤发改规〔2021〕1号
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工作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加强对评标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促进评标评审专家规范、公正地履行职责,保证评标评审质量和效率,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制定了《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的考评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水利厅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