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玉溪市高新区招商引资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暂行办法 | 目 的 | 提高对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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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相应的固定资产投资依据,相关验收资料必须齐全、真实(通过中介机构审计的以审计结论为依据)。
2、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设施,已按批准的设计内容要求完成,能基本满足生产使用。
3、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的规划调整,项目建设内容调整的相关申请及批准文件、依据。
4、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经过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并能够生产出合格产品。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新区招商引资项目管理程序,提高对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和工程质量,充分发挥高新区的政策、机制、环境、项目集聚等多种优势,努力为招商引资项目创造公平、公正、廉洁、高效、透明的开放运作平台。2003年,针对高新区实际,管委会对进区招商引资项目所涉及的政策优惠、产业导向、科技创新、土地使用、项目建设实施等各个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并制定出《高新区招商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于2004年开始实施,切实有效地提高了高新区招商引资项目洽谈引进水平和管理水平,一大批符合高新区产业导向、有一定投资强度、技术含量较高的好项目得到逐一实施,有的项目已建成投产,相继产生投资效益。为加强招商引资竣工项目的科学管理,提高和完善投资项目履约率,落实履约责任,发挥项目投资效益,进一步为竣工项目提供更优质的服务,保障项目顺利正常营运,特制定暂行办法如下:
1、国家发改委、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经济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关于工业生产性项目建设的法令、法规、制度及规定要求。
2、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项目企业与高新区管委会签订的项目投资协议、土地补充协议的内容和要求。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专家评估意见、项目核准或者备案的投资规模、建设规模、生产规模、效益规模等主要内容。
4、经会审通过的项目建设规划方案、建设内容、建设完成情况和消防、环保、技术监督、产品许可等方面相应资质手续的完备。
5、项目竣工后在生产过程中的劳动组织、用工情况、水电需求、安全生产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等方面的组织安排和工作措施。
6、按照“会计法”、“统计法”等相关法规要求,项目竣工投产后财务、会计、统计等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按制度要求报送相关报表。
您好,玉溪市高新区公租房申请条件: 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稳定工作或创业、居住的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或单身人士,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条件...
作为全县经济发展“主战场”和招商引资的“主阵地”之一,高铁新区正在全力推进孟饭棚工业区的“五通一平”建设,积极谋划、编制、包装一批关联度大、带动力大、支撑力强的大项目,着力解决资金、土地、环能玶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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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未达到验收内容和要求的项目,责令项目单位即时进行整改完善。对违反协议或违约的项目,则按国家相关法规,及投资项目协议条款,根据项目投资状况,对项目用地面积、土地价格等内容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和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凡在高新区申请核准或者备案的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建设基本完成后,应在投入试生产前三个月向高新区管委会书面提出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并做好综合验收相关资料的准备工作。
1、具备验收条件:投资建设项目,应主动向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综合验收申请,配合做好项目竣工转入投产营运工作。
2、准备好项目相关的项目审批立项、建设规划、消防、环保、技术监督、安全、产品许可证等各种相关文件。
3、投资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由高新区管委会招商局牵头。建设环保局、经济发展局、土地局、财政局、人事劳动局、社会事业局、监察室等相关部门参加组成综合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工作,对竣工项目提出综合验收意见和整改建议,督促项目单位落实完善后纳入项目正常运行管理并建立相应档案。
2005年11月19日,益阳橡胶塑料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为座落在湖南省益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的新基地举行了隆重的竣工庆典剪彩仪式。
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范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和标准,我部制定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见附件),现予公布。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效实施前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应依法由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
《暂行办法》中涉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环境保护部将另行发布。“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将于2017年12月1日上线试运行。可以登陆环境保护部网站查询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相关技术规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环境保护部
2017年11月20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11月22日印发
文件全文
江苏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检查设计、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审查资金使用是否合理的重要环节,对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果,总结建设经验有重要作用。
第二条 凡本省地方基本建设项目或国家有关部门委托本省验收的项目均适合本办法。
第三条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是全省地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主管部门。省计委、省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省辖市计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建设项目的具体验收工作。
第二章 竣工验收范围及依据
第四条 凡国有投资(含财政预算内、预算外专项资金)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和中方控股的利用外资项目,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工业项目经投料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并能正常生产合格产品的,非工业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能正常使用的,都必须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五条 竣工验收主要依据:
(一) 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可验报告、初步设计、设计变更通知、调整概算、开工报告及其他有关建设文件;
(二) 施工图纸和设备技术说明书;
(三) 现行施工技术规范和验收规范;
(四) 建设项目的勘探、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文件及其合同;
(五) 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还应出具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
第三章 竣工验收标准及要求
第六条 进行竣工验收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一) 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完,能满足生产使用;
(二) 主要工艺设备和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
(三) 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四) 二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已通过有关部门审计;
(五) 设计和施工质量己经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并作出评定;
(六)环境保护、消防、劳动安全卫生,符合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建设原则,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要求;
(七)建设项目实际用地已经土地管理部门核查;
(八)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规定。 项目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生产,也要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对未完工程应按设计安排投资,限期完成。
第七条 竣工验收要求:
(一) 项目全部工程完工并基本达到验收标准后,应在六个月内办理验收手续(行业有规定者除外)。投产初期一时不能达到设计生产能力,不应因此拖延办理验收手续。否则,各级计划部门不予安排年度投资,银行也不提供流动资金贷款。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二) 凡长期达不到竣工验收标准,或达到验收条件却又不申报验收的项目,应按国家和省有关法规要求,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竣工验收准备
第八条 竣工验收一般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 编制工程竣工图 竣工图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
(二)编制竣工决算报告 工程完工后,要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编制之前,要认真做好各项帐务、物资及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完成与施工单位的结算。验收组织部门应对工程结算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审查的主要内容是:结算材料价格是否合理,工程量(包括各种施工签证)是否符合实际,定额套用各种取费是否合规。未严格控制概算,防止超概投资,确保决算的公正合理,凡省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项目,其竣工前的决算审查应按照江苏省财政厅苏财基(1999)26号"关于颁发《江苏省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办法》的通知"要求执行。
(三)进行工程清理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逐项进行清理登记,列出交付使用财产清单。对于需要核销的工程,要办理核销手续;
(四)工程质量、设计质量及主要设备质量报有关部门评定;
(五)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和土地使用按规定办理确认手续;
(六)竣工验收基础资料。 除了有关文件资料外,重点编制以下报告:建设单位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综合报告;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情况的报告;施工单位(总包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报告;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情况的报告;质量监督部门关于工程质量检查评定报告;初验工作组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第五章 竣工验收程序
第九条 对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建设项目验收程序,一般分为阶段验收或单项工程验收、竣工初步验收、竣工验收。规模较小的项目可适当简化。
第十条 阶段验收或单项工程验收,一般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单位组成验收小组,办理验收事项。大中型项目可邀请主管部门参加,重点工程也可由主管部门或省辖市组织。
第十一条 竣工初步验
(一)由建设单位向主持初验部门提交初验申请及竣工验收材料,主持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15日内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初验时间、地点及初验工作组成员单位等;
(二)召开初步验收会议,其程序可参照竣工验收会议。
《江苏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废止时间为2002年9月1日。
项目竣工验收文件指项目竣工后试运行中以及项目竣工验收时形成的文件。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