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预算预备费 | 参考文献 | 民主视野下的财政法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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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义 | 预算中不规定具体用途的备用金 | 文献作者 | 刘剑文 |
刘剑文.民主视野下的财政法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5.
预算预备费是指预算中一笔不规定具体用途的备用金,如果在预算年度中发生意外事件而可能使原定预算收支平衡时,即可由政府依程序酌情动用
基本预备费费率 市政公用工程项目规定为 8%~10%(建标〔 2007〕164号); 石油建设项目规定为 8%~10%(计划〔 2010〕543号); 林业建设项目规定为小于 5%(林计发〔 2006〕156号); 土地整理项目暂规定为 2%(国土整理函〔 2006〕26号); 公路工程项目为 9%(交公路发〔 1996〕611号); 铁路工程项目为 10%(铁建设〔 2008〕11号); 民航工程项目概算阶段为 3%~6%(AP-129-CA-2008-01); 港口工程项目为 7%(交基发〔 1995〕1230号); 电力工程项目为 10%(国经贸电力〔 2001〕867号); 风电建设项目规定为 1%~3%(FD001-2007); 水利工程项目规定为 10%~12%(水总〔 2002〕116号); 水土保持项目为 3%(水总〔 2003〕67号); 安全防范工程规定为 4%~6%(
价差预备费及有关税费在工程概算中的计列——价差预备费及有关税费在工程概算中的计列
国家预算预备费是为应付某些临时发生的难以预料的开支而设置的专项基金。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国家预算编制时没有预料到的国民经济重大变化和较大的自然灾害等情况时,所需经费可以动用预备费。中央预备费的动用,需经国务院批准;地方预备费的动用,需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条规定“各级政府预算应当按照本级政府预算支出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 2100433B
由于这种动用是在预备费科目和其他科目间进行的,所以实质上也是一种经费流用。运用这一措施进行预算调整,中央预备费的动支要经国务院批准,地方预备费的动支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