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管理办法

烟台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管理办法是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保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烟台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烟台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管理办法 目    的 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相关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实施日期 发布之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保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烟台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采购办”)审核,依法取得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评审专家通过专家库管理,实现专家入库、抽取、管理网络化。评审专家的入库资格,由市政府采购办通过公开征集、推荐与自我推荐方式确定。

第四条 评审专家库由市政府采购办综合科负责维护管理,采购人或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在市政府采购办采购管理科的监督下,登录烟台市政府采购网站“评审专家库系统”进行随机抽取。

第五条 采用以下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适用本办法: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询价;

(五)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六条 评审专家的抽取程序:

(一)随机抽取。采购人或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在抽取评审专家前,应填写《烟台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市政府采购办采购管理科对《申请表》内容审查核对后,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项目的专业类别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本地的评审专家原则上在评审现场随机抽取,外地的评审专家原则上在采购前两天随机抽取。

(二)通知专家。采购人或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和专家的编号进行现场通知,并填写《烟台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结果登记表》。在通知专家时,采购人或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被邀请的专家透露将要参与评审项目的保密信息。

第七条 评审专家的抽取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采购人或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所需评审专家的数量。

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项目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的评审专家人数应为项目所需评审专家数量的两倍以上,并按先后顺序排列递补。

(三)采购人或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就采购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审专家参加评审。

(四)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

(五)评审专家原则上在一年之内不得连续三次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六)同一采购项目抽取的评审专家一般不得在同一单位工作。因项目情况特殊,经市政府采购办批准,方可同时邀请同一单位两名专家人员参与同一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七)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或专家库里的专家难以满足需要时,经市政府采购办同意,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审专家。

(八)评审专家的抽取结果及通知情况,应由抽取人、通知人及监督人签字确认后,作为采购档案的组成部分存档备查。

第八条 评审专家的通知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不得对评审专家施加任何影响。

第九条 评审专家名单在开标前应当保密,中标结果确定前不得公布。任何人不得透漏评审专家资料。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补充抽取或重新抽取:

(一)经核实,已被抽取的评审专家与采购项目、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

(二)已被抽取的评审专家因故不能按规定时间参与评审活动的;

(三)评审专家名单泄密的;

(四)需重新进行评标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抽取活动的。

第十一条 重大项目或特殊项目应邀请纪检监察等部门参加评审专家的抽取监督。

第十二条 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在向市政府采购办报送采购档案的同时,一并报送《烟台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申请表》、《烟台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结果登记表》等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采购人或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评审专家抽取活动的,由市政府采购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采购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烟台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管理办法 》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烟台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管理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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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管理办法文献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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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印 发 《 政 府 采 购 评 审 专 家 管 理 办 法 》 的 通 知 财库 [2016]198 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 关政府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 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 公安部警用装 备采购中心: 现将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6 年 11 月 18 日 附件: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 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以下 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 称《政府采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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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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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WORD格式,共3页。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依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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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东 省 财 政 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规则的通知

鲁财采〔2017〕64号

各市财政局,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管理,规范抽取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17〕27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规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山东省财政厅

2017年11月3日

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规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管理,规范抽取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 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17〕27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的抽取管理。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专业对应、随机抽取、激励择优、规范有序”原则,从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省管理交易系统)评审专家库子系统(以下简称专家库)中抽取所需评审专家。

第四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省管理交易系统中的账户,具有依据自行组织或者接受委托组织项目抽取评审专家的功能,各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账户无抽取功能。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加强评审专家抽取工作管理,指定专人具体负责。

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抽取情况及评审专家信息负有保密责任。评审专家不得泄露项目抽取信息。

第七条市县财政部门监管系统与省管理交易系统实现对接的,采购项目自动导入专家库。未实现对接的,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手工立项。项目名称须反映采购人行政管理级次、规范的采购人单位名称及采购内容等信息。项目编号由专家库自动生成。

第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行政管理级次确定政府采购项目归属地信息。

第九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内容和品目,在专家库中选择确定1-3个对应评审专业。

第十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方式和项目需求,抽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人数的评审专家,与采购人代表共同组成评审委员会(小组)。采购人代表不属于评审专家。

第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省内抽取评审专家的,其开始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24小时,且不得迟于评审活动开始前3小时;跨省抽取评审专家的,其开始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48小时,且不得迟于评审活动开始前24小时。

第十二条对可预知的回避人,如前期参与项目论证的专业人员、与报名参加项目的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人员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抽取前予以明确,并在专家库中备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无故扩大回避范围。

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情况选择评审专家抽取区域。采购预算金额单项或者批量不足500万元的,在至少1个设区的市范围内抽取;500万元及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在至少5个设区的市范围内抽取;1000万元及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在至少10个设区的市范围内抽取;对5000万元及以上的,应当在全省范围内抽取。社会影响较大、技术复杂或者采购需求特殊的项目,可在全省范围内抽取,或者根据需要在省外抽取评审专家。

第十四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专家库中录入评审时间和地点(具体地址,包括城市、街道、门牌号等信息,不得录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确定抽取专业、人数、区域等抽取条件后,专家库自动随机抽取。通过正常随机抽取未抽足人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调整增加1-3个高度相关专业或者调整扩大抽取区域继续随机抽取。

第十五条专家库随机抽取仅在处于聘期内且状态正常的评审专家范围中进行,并遵循以下顺序:在相应专业评价优秀的评审专家中自动随机抽取,如果尚未抽足人数,继续在相应专业评价合格的评审专家中自动随机抽取,如果仍不能抽足,调整评审专业或者抽取区域后,继续按照“先优秀后合格”的顺序随机抽取。

第十六条已确定参加评审的评审专家,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2小时,可以通过专家库自行取消评审任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系统发送的取消通知进入专家库补充抽取相应数量的评审专家。评审活动开始后,出现评审专家临时缺席、回避等特殊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在专家库中作缺席处理,补充抽取相应数量的评审专家,抽取区域不受本规则第十三条限制。

第十七条对采购内容相同或者相近的项目、标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合并抽取同一批评审专家。

第十八条每位评审专家在抽取前30日内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次数原则上不得超过6次。

第十九条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如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的科研设备采购等,可直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并在采购人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在抽取前预计专家库中相关专业评审专家数量不能保证随机抽取需要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经审核入库后再随机抽取。

对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出现下列情形的,经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参照评审专家基本条件自行择优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一)技术复杂,专业性强,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

(二)随机抽取条件调整后仍无法组成符合要求的评审委员会(小组)的。

(三)因已确认评审专家减少而补充抽取后仍无法及时补足人数的。

(四)评审专家库中无对应专业的。

第二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录入项目信息有误的,提交更正申请,由采购人本级财政部门核实情况后依法依规准予更正。

第二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记录评审专家履职情况。评审活动开始15日后,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仍未完成履职评价的,专家库将自动锁定其抽取功能,待按要求补充完成相关操作,并提交解锁申请,由采购人本级财政部门核实情况后予以恢复。

第二十三条在聘期内的评审专家,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参与系统自动抽取:

(一)年度出现3次及以上不合格评价,或者考核不合格的。

(二)处于被调查期间的。

(三)处于请假期间的。

(四)在相同评审时间段内已确定参加其他项目评审的。

(五)抽取前30日内已参加6次评审活动的。

(六)抽取前30日内被约谈1次及以上的。

(七)处于被处理处罚期限内的。

(八)抽取前12个月内修改评审专业2次及以上的。

(九)其他依法依规不得参加评审的。

第二十四条评审专家抽取情况全部记入专家库日志,全程留痕,作为处理处罚依据和项目管理资料。中央驻鲁单位需在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的,应当在专家库中备案。

第二十五条在专家库中,禁止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从事下列活动:

(一)未经省财政厅许可,在专家库中运行非政府采购项目、虚拟项目,或者进行抽取演练等非政府采购活动。

(二)出借或者借用账户。

(三)录入不实信息。

第二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规则的,采购人本级财政部门查实后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责令整改,并在系统中据实记录,责令整改期间暂停抽取功能。违反法律法规的给予相应处理处罚。

第二十七条评审专家违反本规则的,由项目采购人本级财政部门或者评审专家所在分库财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责令整改,并在系统中据实记录,责令整改期间暂停参加评审抽取。违反法律法规的给予相应处理处罚。

第二十八条国家及省对评审专家抽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并及时将相应规定嵌入专家库抽取管理中。

第二十九条本抽取规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内容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工作,确保政府采购评审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青岛市财政部门审核,依法取得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评审专家资格由青岛市财政部门管理,通过公开征集、推荐与自我推荐方式确定。

第三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采购代理机构抽取评审专家依照本规定办理。

第四条 评审专家应通过专家库管理,实现专家入库、抽取、管理网络化。

第五条 评审专家抽取应当遵循条件统一、随机抽取、管用分离、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六条 评审专家原则上由各采购单位负责抽取。经各采购单位委托,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者其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采购项目,分别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抽取评审专家。专家抽取应当接受青岛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监督。

第七条 评审专家抽取工作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提出申请。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前一天提出专家抽取申请,并填写《青岛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报采购办。

(二)组织抽取。采购办对《申请表》内容审查核对后,专家抽取人员根据项目专业类别从我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三)通知专家。专家抽取人员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和专家编号现场通知,并将通知情况记录备案,填写《青岛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工作记录表》。

第八条 评审专家抽取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所有专家抽取工作应当在青岛市政府采购市场内进行。

(二)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评审前半天,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个工作日。

(三)评审专家抽取过程及结果应当记录备案,并由现场监督和抽取人员签字确认。

(四)参加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应当对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保密。

(五)每次抽取所需评审专家时,应根据情况多抽取两名以上候补评审专家,并按先后顺序排列递补。

(六)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青岛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同意,可以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推荐的专家录入专家库,再按照规定程序随机抽取。

(七)实行分包采购涉及多个专业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按专业分类抽取;每个专业评审专家不少于两人,且不少于该专业评审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九条 除通过电脑自动通知专家外,评审专家通知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不得对评审专家施加任何影响。

第十条 评审专家名单在开标前应当保密,中标结果确定前不得公布。任何人不得透漏评审专家资料。

第十一条 评审现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办监督下,从已抽取的候补专家中依次递补。

(一) 出现评审专家回避的;

(二) 抽取的评审专家因故不能按照规定时间参与评审活动的;

第十二条 重大项目或特殊项目还应邀请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参加专家抽取监督。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青岛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青岛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工作规程暂行规定 》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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