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鹰潭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3-04-22
【生效日期】2003-04-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鹰潭市市区街景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市区临街立面建设和街景市容管理,改善市容市貌,提高城市品位,根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建成区内主干道及商业街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立面的设计、施工、装饰以及沿街市容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区街景由市建设局负责建设管理和竣工验收;市规划局负责规划设计的审批;市房管、工商、公安、环保等部门和月湖区政府应依照各自职责,共同配合做好市区街景建设管理工作;市城建管理监察支队具体负责临街立面规划建设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
第四条临街建筑,严禁擅自改变结构开门开窗、外设管道、开凿孔洞以及在立面、楼顶和人行道上擅自搭建构筑物和设施。
第五条临街建筑不得设置外露阳台。确需设置的,必须符合规划、消防、市容景观等要求。严禁在阳台上设置和搭建有碍市容的构筑物和设施。
第六条临街建筑,应统一设计空调和防盗网安装位置,安装时不得超出外墙面。禁止在临街外墙加设阳雨篷、晒衣架、花架等设施。散落性雨水管及排水管不得顺外墙面设置。
第七条外墙面装饰材料原则上选用颜色墙面漆,不用低档瓷面砖,沿街店面原则上设置全玻璃透明橱窗、门,不得设置卷闸门和金属推拉门。
第八条临街大型商场、店铺、办公楼及公共建筑等,应设置聚光灯、反射灯、霓虹灯或符合建筑物风格的其他灯饰进行亮化、并应作为竣工验收内容。
临街聚光灯、反射灯、霓虹灯毁损残缺影响市容市貌的,责令业主限期修复,逾期不修复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建筑施工时,应设置临时安全围护设施,建筑围墙(含临时设施)必须后退路沿石4米,不得将行道树、花坛围进墙内,并对围护设施进行美化处理。
第十条新建、改建主要道路时,供电、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应按规定要求埋入地下管沟,其相关附属设施应设置在庭院或室内,不得占用人行道,对进入居住小区和住户的分线应按设计规范统一安装。
第十一条临街(含楼顶)户外广告设施(含灯箱、招牌、路牌)的设置,其位置规格应符合城市规划、市容市貌和交通安全的要求,并制作设计效果图,经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设置。
第十二条道路绿带、街头绿地、沿街专用绿地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绿化用地性质,并按规划设计实施。沿街规划设置围墙,必须透空、透绿。
第十三条临街建筑立面的建设以及装饰美化、亮化工程,经建设、规划、房产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在建的临街建筑物,其立面设计与建设与本规定不符的应重新报审,进行调整;已建成的临街建筑物,与本规定不符的,应逐步加以整改。
第十五条各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管理,严格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规划局、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鹰潭市人民政府
2003年4月22日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
网络上没有找到这个规定,不过找到一个《现场监督检查程序流程图》里面有该规定,应该还可以适用。 发其中一段给你参考:其中第二小点就是02 《辽宁省固体废物申报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4月18日发...
1、购买自住住房的:①购房合同或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②房屋预告登记证或契税完(免)税证原件和复印件;③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①原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②建设用地或宅基地...
—1— 鹰潭市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 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 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 《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 的实施意见》(赣发〔 2017〕27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 方针,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 以属地监管为主和谁主管、 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 管安全的原则。坚持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建立安全生产和 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体制。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 位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负全面责任。
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机关公有住房出售管理暂行规定》 的通知 山西省省级机关 住房制度改革领导组文件 房政发 (2000)4 号 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机关公有住房 出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省直各部、委、办、厅、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 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国发 [1-998]23 号 )、《山西省 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 的通知》 (晋政发 [1998]23 号)和《太原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 法》,进一步搞好省直机关公有住房出售工作,逐步实现住房商 品化、社会化,结合省直机关实际,对公有住房出售政策进行了 调整、修改、补充。现将《山西省省直机关公有住房出售管理暂 行规定》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省直机关公有住房 出售管理暂行规定 一、省直机关除国家明文规定及省政府明确不宜出售的公有 住房
河源市明确市区原综合用地性质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切实解决市区原综合用地性质不明确的遗留问题,进一步规范市区土地用途分类,提高市区土地管理水平,确保市区土地的开发、利用、建设符合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区范围内原划拨、出让的未建设土地和工业区或工业项目用地(工业区是指经批准或规划确定的工业园区,工业项目用地是指以工业项目独立取得的用地)、仓储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范围内已建设的土地,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时,其用地项目名称或土地用途为综合用地,但尚未按国家标准重新明确其用地性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区范围内未建设的原综合用地,应当重新明确用地性质,在未明确用地性质之前,暂不办理土地转让、抵押登记、规划建设报建等手续。
第四条市区工业区及工业项目用地、仓储区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范围由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第五条经确定属市区工业区或工业项目用地、仓储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范围内已建设的原综合用地,在重新明确用地性质之前,暂不办理房产确权登记、房产转让、房产抵押登记等手续;经确定属上述范围外已建设的原综合用地,可依法按程序办理房产确权登记、房产转让、房产抵押登记等手续。
第六条原综合用地重新明确用地性质应当依据以下基本原则:
(一)经核查,取得土地的来源资料(包括原始的用地申请、政府批准文件、征地批准文件和国有土地出让或转让合同书,下同)记载清晰的,按土地来源资料反映的用地项目名称或土地用途重新明确其用地性质。
(二)经核查,取得土地的来源资料记载不清晰的,可根据土地划拨、出让时已审批或备案实施的城市规划(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重新明确其用地性质。
(三)经核查,取得土地的来源资料记载不清晰,且土地划拨、出让时未审批或备案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按现已审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重新明确其用地性质。
第七条原综合用地重新明确用地性质按下列程序操作:
(一)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重新明确用地性质的申请。申请表见附件。
(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后,按照本规定,会同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在《河源市区原综合用地重新明确用地性质审批表》上提出意见。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一致重新明确为工业用地或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等价值较低用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办理;如两部门意见不一致的,直接提交市区建设用地审批委员会审议。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属于商业、住宅用地的,直接提交市区建设用地审批委员会审批。
(三)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区建设用地审批委员会的审议结果,重新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该用地使用起始年限从原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原综合用地重新明确用地性质后与现有城市规划不相符的,应根据现城市规划重新调整其用地性质,改变土地用途按照《河源市区国有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管理暂行规定》(河府〔2012〕48号)执行。
第九条本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河源市明确市区原综合用地性质暂行规定》(河府〔2010〕94号)同时废止。 2100433B
一、城市园林街景
(一)城市园林街景的形式
(二)城市园林街景的美学特征
(三)城市园林街景的空间性格
(四)城市园林街景的绿色空间
二、城市道路园林街景
三、城市滨水空间园林街景
四、城市步行空间园林街景
五、城市绿地空间园林街景
六、城市休闲空间园林街景
七、城市园林街景附属景观
(一)景观小品
(二)景观雕塑
(三)景观水体
(四)景观标示牌
后记
参考文献2100433B
徐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申购程序
为落实《徐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申购程序。
一、使用申请
拆迁人需要定销商品房的,向市建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徐州市市区申请定销商品房审核意见表》。经市建设部门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拟定定销商品房的数量及地点,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签发《徐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供应意见书》。
二、现场公示
拆迁人应根据《徐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供应意见书》的内容,现场公示向被拆迁人提供的定销商品房地点、套数、户型、楼房平面图、层差系数、房屋价格及申请购买期限等事项。
三、申购流程
1、被拆迁人申购定销商品房的,应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在规定的申购期限内,填写《徐州市市区被拆迁人购买定销商品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拆迁人负责核实申请表填写内容,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在15天内持申请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原件、身份证复印件、房证复印件及其它相关材料向市建设部门申请办理《徐州市市区被拆迁人购买定销商品房凭证》手续。
2、市建设部门审核批准后,对符合条件者核发《徐州市市区被拆迁人购买定销商品房凭证》,由拆迁人统一领取后,按被拆迁人交房先后顺序编号后发放并公示。
3、拆迁人应当会同定销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徐州市市区被拆迁人购买定销商品房凭证》编号,书面通知被拆迁人选房并签订《定销商品房买卖合同》。
4、被拆迁人在通知购买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选房和购房的,《徐州市市区被拆迁人购买定销商品房凭证》作废。如仍需购房的,重新申领《徐州市市区被拆迁人购买定销商品房凭证》。
5、被拆迁人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徐州市市区被拆迁人购买定销商品房凭证》、《定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到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办理拆迁补偿安置结算手续。
6、被拆迁人持《定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到定销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结算及上房手续。
7、定销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向市建设部门办理《定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