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工程建设第一监理有限公司

烟台市工程建设第一监理有限公司于1992年02月20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宋霖,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公司经营范围修正为: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实行监理、预算编制、工程建设质量和技术管理咨询、承接建设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及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提供建设项目各阶段工程造价监控及工程索赔业务服务;提供工程造价信息咨询服务;接受司法机关与仲裁机构委托对工程经济纠纷进行鉴定;与工程造价业务相关的其他业务;招标代理业务;自有房屋租赁等。 

烟台市工程建设第一监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 烟台市工程建设第一监理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1992年02月20日
总部地点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77号润华大厦1号楼11层

烟台市工程建设第一监理有限公司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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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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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工程建设第一监理有限公司常见问题

烟台市工程建设第一监理有限公司文献

姜卫慧原告伏凤琴与被告孙晓伟、被告烟台市公交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公司 姜卫慧原告伏凤琴与被告孙晓伟、被告烟台市公交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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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 0691民初 1673号 原告:伏凤琴。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姜卫慧 ,山东明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杰,山东明铎律师事务所实习 律师。 被告:孙晓伟。 被告:烟台市公交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震,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 负责人:黄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怡,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 所律师。 原告伏凤琴与被告孙晓伟、被告烟台市公交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烟台公交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烟台分公司)机 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 2018 年 7 月 9 日立案 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伏凤 琴及委托诉讼代理人 姜卫慧 ,被告孙晓伟,被告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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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平县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邹平县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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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平县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是房屋建筑工程甲级、市政公用工程丙级资质的监理企业。成立于1998年。公司于2002年8月通过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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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监理是一种特殊的工程建设活动。它与其他工程建设活动有明显的区别和差异。这些区别和差异使得工程建设监理与其他工程建设活动之间划出了清楚的界限。

工程建设监理服务性

工程建设监理既不同于承建商的直接生产活动,也不同于建设单位的直接投资活动。它既不是工程承包活动,也不是工程发包活动。它不需要投入大量资金、材料、设备、劳动力。监理单位既不向建设单位承包工程造价,也不参与承包单位的盈利分成。监理单位既不需要拥有大量的机具、设备和劳动力量,一般也不必拥有雄厚的注册资金。它只是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利用自己的工程建设方面的知识、技能和经验为客户提供高智能监督管理服务,以满足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管理的需要。它所获得的报酬也是技术服务的报酬,是脑力劳动的报酬。

要明确指出,工程建设监理是监理单位接收项目建设单位的委托而开展的技术服务活动。因此,它的直接服务对象是客户,是委托方,也就是项目建设单位,这是不容模糊的。这种服务性的活动是按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来进行的,是受法律约束和保护的。在监理合同中明确地对各种服务工作进行了分类和界定:哪些是“正常服务(工作)”,哪些是“附加服务(工作)”,哪些是“额外服务(工作)”。因此,“服务”在这里决不是一个笼统的概念。要不要为被监理方提供服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监理单位没有任何合同责任和义务为它提供直接的服务。但是,在实现项目总目标上,参与项目建设的三方是一致的,他们要携起手来共同实现工程项目。因此,有许多工作需要监理工程师进行协调、指导、纠正,以便使工程能够顺利进行。

工程建设监理独立性

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理单位是直接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三方当事人”之一。它与项目建设单位、承建商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横向的。在工程项目建设中,监理单位是独立的一方。我国的有关法规明确指出,监理单位应按照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I程建设监理工作。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在它的出版物《业主与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条件》中明确指出,监理单位是“作为一个独立的专业公司受聘于建设单位去履行服务的一方”,应当“根据合同进行”,它的监理工程师应当“作为一名独立的专业人员进行工作”。同时,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要求其会员“相对于承包商、制造商、供应商,必须保持其行为的独立性,不得从他们那里接受任形式的好处,而使它的决定的公正性受到影响或不利于他行使委托人赋予它的职责”,“不得与任何可能妨碍它作为一个独立的咨询工程师工作的商业活动有关”,“咨询工程师仅为委托人的合法利益行使其职责,他必须以绝对的忠诚履行自己的业务并且忠诚地服务于社会的最高利益以及维护职业荣誉和名望”。因此,监理单位在履行监理合同义务和开展监理活动的过程中,要建立自己的组织,要确定自己的工作准则,要运用自己掌握的方法和手段,根据自己的判断,独立的开展工作。监理单位既要认真、勤奋竭诚地为委托方服务,协助建设单位预定目标,也要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监理工作

工程建设监理的独立性与监理单位是建筑市场上的独立主体分不开,与它的独立的行业性分不开。监理单位是具有独立牲、社会化、专业化特点的单位。它们专门为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工程技术服务。它们所运用的思想、理论、方法、手段,开展内容都与工程建设领域其他行为有所不同。同时,由于它在程建设中的特殊地位以及因此而构成的与其他建设行为主体之间的特殊关系,使它与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供应等行业有着明显的界线。因此,为了保证工程监理行业的独立性。从事这一行业的独立性,从事这一行业的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必须与某些行业或单位断绝人事上的依附关系以及经济上的隶属关系或经营关系,也不能从事某些行业的工作。

工程建设监理公正性

在工程项目建设中,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担任什么角色和如何担任这些角色是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人们应当认真对待的一个重要问题。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一方面应当作为能够严格履行监理合同各项义务,能够竭诚地为客户服务的“服务方”,同时,应当成为“公正的第三方”。也就是在提供监理服务的过程中,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排除各种干扰,以公正的态度对待委托方和被监理方,特别是当建设单位和被监理方发生利益冲突或矛盾时能够以事实为依据,以有关法律、法规和双方所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为准绳,站在第三方立场上公正地加以解决和处理,做到“公正地证明、决定或行使自己的处理权”。

对工程建设监理和监理单位公正性的要求,首先是建设监理制对工程建设监理进行约束的条件。因为,实施建设监理制的基本宗旨是建立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工程建设新秩序,为开展工程建设创造安定、协调的环境,为投资者和承包商提供公平竞争的条件。建设监理制的实施,使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一方面,使项目法人可以摆脱具体项目管理的困扰;另一方面,由于得到专业化的监理公司的有力支持,使建设单位与承建商在业务能力上达到一种制衡。为了保持这种状态,首先要对监理单位和它的监理工程师制定约束条件。

公正性还是工程建设监理正常和顺利开展工作的基本条件。监理工程师进行目标规划、动态控制、组织协调、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等工作都是为力争在预定目标内实现工程项目建设任务这个总目标服务的。但是,仅仅依靠监理单位而没有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的配合是不能完成这个任务的。监理成败的关键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与承建单位以及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良好合作、相互支持、互相配合。而这一切都需要以监理的公正性作为基础。工程建设监理的公芷性也是承建商的要求。由于建设监理制赋予监理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具有监督管理的权力,被监理方必须接受监理方的监督管理。所以,它们迫切要求监理单位能够办事公道,公正地开展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公正性是监理行业的必然要求,它是社会公认的职业准则,也是监理公司和监理工程师的基本职业道德准则。

工程建设监理科学性

我国《工程监理建设规定》指出:工程建设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技术服务,要求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循科学的准则。

工程建设监理的科学性是由其任务所决定的。工程建设监理以协助建设单位实现其投资目的为己任,力求在预定的投资、进度、质量目标内实现工程项目。而当今工程规模日趋庞大,功能、标准要求越来越高,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断涌现,参加组织和建设的单位越来越多,市场竞争日益激烈,风险日渐增加。所以,只有不断地采用新的更加科学的思想、理论、方法、手段才能驾驭工程项目建设监理。

工程建设监理的科学性是由被监理单位的社会化、专业化特点决定的。承担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供应的都是社会化、专业化的单位。它们在技术、管理方面已经达到了一定水平。这就要求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具有更高的素质和水平。只有如此,他们才能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所以,应当按照智能、智力密集型原则纽建监理队伍。

工程建设监理的科学性是由它的技术服务性质决定的。它是专门通过对科学知识的应用来实现其价值的。因此,要求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在开展服务时能够提供科学含量高的服务,以创造更大的价值。

工程建设监理的科学性是由工程项目所处的外部环境特点决定的。工程项目总是处于动态的外部环境包围之中,随时都有被干扰的可能。因此,工程建设监理要适应千变万化的项目外部环境,要抵御来自外部的干扰。这就要求监理工程师既要富有工程经验,又要具有应变能力,要进行创造性的工作。

工程建设监理的科学性是由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特殊使命决窟的。工程单位建设牵扯到国计民生,维系着人民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涉及公众利益。因此,监理单位和工程师需要以科学的态度,用科学方法来完成这硬正作。在开展监理活动的过程中,监理工程师要把维护社会最高利益当作自己的天职。

按照工程建设监理的科学性要求,监理单位应当有足够数量的、业务素质合格的监理工程师;要有一套科学的管理制度;要配备计算机辅助监理的软件糍醋。要掌握先进的监理理论、方法,积累足够的技术、经济资料和数据;要有现代化的监理手段。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监理理论与实务第一章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监理概论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水土保持工程监理的法规体系

第三节 监理单位与监理人员

第四节 监理组织与监理规划

思考题

第二章 水土保持工程招投标管理

第一节 招标与投标概述

第二节 水土保持工程施工招标

第三节 水土保持工程施工投标

思考题

第三章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合同管理

第一节 合同

第二节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合同

第三节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合同管理

思考题

第四章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

第一节 工程质量

第二节 设计阶段的质量控制

第三节 施工招标阶段的质量控制

第四节 施工及保修期阶段的质量控制

第五节 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第六节 工程质量评定与验收

第七节 施工安全控制

思考题

第五章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投资控制

第一节 投资与投资控制

第二节 投资控制基础知识

第三节 投资控制的任务、内容与方法

思考题

第六章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进度控制

第一节 进度控制

第二节 进度控制理论

第三节 网络图控制技术简介

第四节 施工阶段的进度控制

思考题

第七章 水土保持工程监理信息管理

第一节 监理信息管理概述

第二节 监理信息系统及功能

第三节 建设监理文档管理

思考题

【下篇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监理实务】

第八章 水土保持工程监理一般程序与方法

第一节 监理的依据及程序

第二节 监理内容

第三节 监理工作的要求及方法

第九章 淤地坝工程监理

第一节 施工监理要求

第二节 监理内容及方法

第十章 拦渣及防洪工程监理

第一节 拦渣坝(防洪坝)

第二节 挡渣墙(堤)及其他工程

第十一章 基市农田及土地整治工程监理

第一节 简述

第二节 基本农田

第三节 土地整治工程

第十二章 植物及绿化工程监理

第一节 施工监理要求

第二节 水土保持造林

第三节 水土保持种草

第四节 封禁治理

第十三章 小型水利水保工程监理

第一节 简述

第二节 谷坊及沟头防护工程

第三节 小型蓄水工程

第四节 截排水工程

第十四章 斜坡防护工程监理

第一节 简述

第二节 护坡工程

第三节 坡面固定工程

第四节 滑坡整治工程

第十五章 泥石流及崩岗防治工程监理

第一节 简述

第二节 泥石流及崩岗防治工程

第十六章 防风固沙工程监理

第一节 监理的内容及要求

第二节 工程质量的测定与计量

第十七章 工程衬料

第一节 简述

第二节 植物工程材料

第三节 工程措施材料

第十八章 水土保持监理案例分析

第一节 监理概论

第二节 合同管理

第三节 质量控制与施工安全管理

第四节 投资控制

第五节 进度控制

第六节 水土保持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主要参考文献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促进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

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章

第五条

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共同负责推进建设监理事业的发展,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建设部的主要职责:

(一)起草并商国家计委制定、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行政法规,监督实施;

(二)审批甲级监理单位资质;

(三)管理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同等项工作;

(四)指导、监督、直辖市全国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建设监理法规,起草或制定地方工程建设监理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审批本行政区域内乙级、丙级监理单位的资质,初审并推荐甲级监理单位;

(三)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工作;

(四)指导、监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七条

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管理本部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建设监理法规,根据需要制定本部门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审批直属的乙级、丙级监理单位资质,初审并推荐甲级监理单位;

(三)管理直属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工作;

(四)指导、监督、协调本部门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三章

第八条

工程建设监理的范围:

(一)大、中型工程项目;

(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

(三)政府投资兴建和开发建设的办公楼、社会发展事业项目和住宅工程项目;

(四)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

第九条

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四章

第十条

项目法人一般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择优选定监理单位。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应当与项目法人签订书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主要条款是: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监理费的计取与多付、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监理费从工程概算中列支,并核减建设单位的管理费。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组建工程建设监理机构。监理机构一般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它监理人员组成。

承担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监理机构应进驻施工现场。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监理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

(二)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

(三)按照建设监理细则进行建设监理;

(四)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签署建设监理意见;

(五)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项目法人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

第十五条

实施监督前,项目法人应当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其授予监理工程师的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被监理单位应当按照与项目法人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的规定接受监理。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五章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实行资质审批制度。 设立监理单位,须报工程建设监事主管机关进行资质审查合格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是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建设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务。

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与被监理单位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

监理单位应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公平地维护项目法人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经营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构、设备。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因过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制度。

监理工程师不得出卖、出错、转让、涂改《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

监理工程师不得在政府机关或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单位兼职,不得是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构配件供应单位的合伙经营者。

第二十四条

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总监理工程师在授权范围内发布有关指令,签认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有关款项的支付凭证。

项目法人不得擅自更改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建议撤换不合格的工程建设分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第二十六条

总监理工程师要公正地协调项目法人与被监理单位的争议。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六章

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建设监理

第二十七条

国外公司或社团组织在中国境内独立投资的工程项目建设,如果需要委托国外监理单位承担建设监理业务时,应当聘请中国监理单位参加,进行合作监理。

中国监理单位能够监理的中外合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委托中国监理单位监理。若有必要,可以委托与该工程项目建设有关的国外监理机构监理或者聘请监理顾问。

国外贷款的工程项目建设,原则上应由中国监理单位负责建设监理。如果贷款方要求国外监理单位参加的,应当与中国监理单位进行合作监理。

国外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一般由中国监理单位承担建设监理业务。

第二十八条

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建设的工程项目的监理费用计取标准及付款方式,参照国际惯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规定,由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对项目法人的处罚决定抄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批准而擅自开业;

(二)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三)转让监理业务;

(四)故意损害项目法人、承建商利益;

(五)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

第三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收缴《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可和以罚款。

(一)假借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监理工作;

(二)出卖、出借、转让、涂改《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三)在影响公正执行监理业务的单位兼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涉及国家计委职能的条款由建设部和国家计委解释。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参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建设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实施,建设部1989年7月28日发布的《建设监理试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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