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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二、附件材料
1.企业首次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⑴ 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⑵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⑶ 企业的验资证明或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⑷ 企业章程;
⑸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简历及任命文件;
⑹ 企业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职称证书、主持完成的工程业绩证明;
⑺ 企业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
⑻ 企业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⑼ 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和非注册人员)与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与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证明;
⑽ 企业的工作场所及必要的技术装备证明;
⑾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及技术、安全、档案等方面管理制度文件。
2、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项,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资质证书正、副本;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3) 企业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4)企业完成的工程业绩证明。
3、对企业分立、合并后设立的资质申请,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分立、合并情况说明;
(2)企业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或董事长决议;
(3)分立、合并前原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4)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验资证明;
(5)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人员、工程业绩及相关设备的分割、合并情况;
(6)企业分立或合并,原企业仍保留资质的,应与分立或合并后的企业同时申报;
三、附件材料的要求
1.企业申请装饰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要如实填报《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名,对其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报出后,不得修改。
2.附件材料可采用复印件,原件由资质受理部门进行审查核实,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已审核原件的印章和核对人签名。
3.企业的申请材料要清楚、齐全,出现数据不全、印鉴不清、字迹潦草难以辨认等情况,资质审批部门不予审批。
3、企业申请资质,需报送《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材料一份,电子文档一份。附件材料是指除资质申请表以外的其他材料。
附件材料可采用复印件,原件须由资质受理部门进行审查核实,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已审核原件的印章。其中资质证书正、副本须全部复印,不得有缺页。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注册执业人员应加盖个人执业印章(未注册人员除外)。材料中要求加盖公章或印鉴的,复印的无效。附件材料一律使用A4纸,并分类装订成册。
4.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工程业绩(包括境外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均是以独立企业法人为审核单位。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在申请资质时,上述各项指标均不得重复计算;不得将子公司的业绩、人员、设备、工程结算收入等作为母公司的资质条件。
5.企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注册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上的“工作单位”必须与申报资质的单位名称一致。
6.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或资质审批部门对复印的附件材料提出质疑,要求企业出具附件材料原件的,企业应当出具原件。
7.企业的所有申请材料必须使用中文,如资料原文是其他文字,需附中文译本。
8.《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所称受理建筑业企业的申请之日,是指资质审批部门认定下一级部门或企业报送的装饰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申请材料已经完备齐全,符合规定的申请程序,明确表示对申请材料已经接受之日
资质审批部门要求企业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补正或说明的,受理之日为收到补正或说明之日。
四、附件材料装订要求
1.附件材料一律使用A4型纸;
2.附件材料应有总目录及页数说明,每页页脚下方有页码;
3.材料的编排以先主项后增项为原则,并按申请的资质类别先后排列,每个代表工程业绩材料一并装订,每类别间用彩纸分隔,彩纸上注明企业所申请的资质类别名称;
4.代表工程业绩材料一并装订,每项工程业绩间用彩纸分隔,彩纸上注明代表工程业绩名称。
5.装订分类:
1)附件材料一(综合资料),内容包括: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企业章程;
——验资报告;
——近三年统计报表;
——经审计的近三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文件、身份证件复印件;
——企业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职称证书、主持完成的工程业绩证明、身份证件复印件;
----企业注册执业人员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个人业绩证明、劳动合同、身份证件复印件;
----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包括非注册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
——企业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注册证书或资格证书、劳动合同、身份证件复印件;
——企业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2)附件材料二(代表工程业绩卷),内容包括:
——中标通知书;
——工程合同;
——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材料;
——反映技术指标的有关资料(图纸、照片、工程结算单等)。
五、材料册数
申请装饰设计施工一体化一级资质的,须上报三套申请资料(包括申请表五份,附件材料三份),由建设厅保存二份;申请二级以下(含二级)资质的申请材料(申请表三份,附件材料一份),待企业资质审批后,退回原审核部门一套申请资料存档,保存期为4年。
六、企业机构改制、分立、合并、重组,申请重新核定资格,除应按上述要求提供材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2.企业改制重组、分立或合并情况报告,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情况;
3.国有企业改制、分立、合并、重组,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其中改制企业还应提供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4.非国有企业,需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长关于企业改制或股权变更等事项的决议复印件;
5.企业分立后,原企业仍保留资格的,应与分立后新成立的企业同时申报。
七、企业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申请资格变更应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原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企业资格变更的批复文件;
2.首次申请资质的全部材料,由企业新注册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上报;
3.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5.资格变更前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有四项:分别是幕墙,消防,装饰,智能化。
(二)本标准工程范围系指各类建设工程中的建筑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除外);
(三)本标准是核定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活动的企业资质等级的依据;
(四)本标准设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级别;
(五)本标准中工程业绩和专业技术人员业绩指标是指已竣工并验收质量合格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一)一级
1、企业资信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1200万元;
(3)近五年独立承担过单项合同额不少于1500万元的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2项;或单项合同额不少于750万元的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4项;
(4)近三年每年工程结算收入不少于4000万元。
2、技术条件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不少于8年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经历,具备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结构工程师、一级建筑师、一级项目经理)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企业具备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结构工程师、一级项目经理)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良好。具备技术、安全、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二)二级
1、企业资信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600万元;
(3)近五年独立承担过单项合同额不少于500万元的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2项;或单项合同额不少于250万元的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4项;
(4)近三年最低年工程结算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
2、技术条件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不少于6年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经历,具有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建筑师、项目经理)执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企业具有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结构工程师、项目经理)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良好。具备技术、安全、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三)三级
1、企业资信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60万元。
2、技术条件
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不少于三年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经历,具有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建筑师、项目经理)执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具有完善的技术、安全、合同、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三、承包业务范围
(一)取得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的企业,可从事各类建设工程中的建筑装饰装修项目的咨询、设计、施工和设计与施工一体化工程,还可承担相应工程的总承包、项目管理等业务(建筑幕墙工程除外);
(二)取得一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各类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规模不受限制(建筑幕墙工程除外);
(二)取得二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高于1200万元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除外);
(三)取得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高于300万元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除外)。
四、附 则
(一)企业申请三级资质晋升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晋升一级资质,应在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无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二)取得《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其原《建筑装饰装修专项工程设计资格证书》、《建筑装饰装修专项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书》收回注销;
(三)新设立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二级资质或三级资质,申请二级资质除对“企业资信”(2)中净资产以及(3)、(4)不作要求外,其他条件均应符合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三级资质除对“企业资信”(2)中净资产不作要求外,其他条件均应符合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四)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五)本标准自二OO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这个是装饰装修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二级资质的标准: (二)二级 1、企业资信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良好的社会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600万元;...
没有园林施工一体化资质,有园林绿化资质。初始从三级办起,标准如下: 1、注册资金且实收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企业固定资产在100万元以上; 2、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独立的专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
装饰一体化资质要求: (1)具有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建筑师、项目经理)执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办理资质找哪方面的人才?是普通房屋2建吗? (2)企业具有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
装饰装修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办理条件 总 则 (一)为了加强对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 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结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特点,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工程范围系指各类建设工程中的建筑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 程除外); (三)本标准是核定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活动的企业资质等级的依据; (四)本标准设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级别; (五)本标准中工程业绩和专业技术人员业绩指标是指已竣工并验收质量合格的建筑装 饰装修工程。 承包业务范围 (一)取得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的企业,可从事各类建设工程中的建筑装 饰装修项目的咨询、设计、施工和设计与施工一体化工程,还可承担相应工程的总承包、项 目管理等业务(建筑幕墙工程除外) ; (二)取得一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各类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规模不受限制(建筑幕墙工 程除外)
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09 年 02月 27日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资质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及以下资质的审批。 行政许可依据 行政许可条件 申请材料目录 行政许可程序 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行政许可数量 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行政许可办理地址电话 (一)行政许可依据 1.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0号) 2.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9号) (二)行政许可条件 具体条件见《关于印发 <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 >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 (建市 [2006]40 号)、 《关于印发《 <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 >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办市 [2006]68 号)等规定。 (三)申请材料目录 1
文件全文
关于取消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2015〕102号》要求,做好已取得一体化资质的企业后续管理工作,现将我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7月31日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停止受理按原一体化资质标准取得资质企业的资质延续申请;自2015年8月15日起,住建部将停止受理按原一体化资质标准的资质延续申请。
二、已取得一体化资质的企业,一体化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企业可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
三、已取得一体化资质的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换发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按简单换证原则分别换领原一体化资质相应等级和类别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3年,原一体化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体化二级及以下资质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提前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请换证。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程序按照冀建市〔2015〕10号文件执行。
四、已取得二级及以下一体化资质的企业,在换领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可按照工程设计资质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有关管理规定申请资质升级。
五、换领工程设计一级资质证书的一体化企业,应先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换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换领后15日内持原一体化资质证书(正本及所有副本)和已换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到住建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换领工程设计资质。
六、自2015年7月14日起,《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6〕40号)、《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办市[2006]68号)废止。
七、请尽快将本通知内容传达至本地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与我厅质量安全处和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
联系电话:0311-87904534 0311-87800512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8月3日 2100433B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行政审批公告
苏建审批公告(2015)一体化第5号
关于2015年第5批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延续审查结果的公告
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有关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管理规定,现将近期7家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延续申请材料的审查结果,通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www.jscin.gov.cn)、江苏建筑业网(www.jscons.gov.cn)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2015年第5批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延续审查意见汇总表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2015年5月20日
郑重声明
近期,有不法单位或个人,以协助办理企业资质、人员资格为由,并以“包通过”、“与住建部或住建厅某某部门有直接关系”、“提前告知审查信息”等幌子进行诱骗,非法收取中介费;或者以某某办公室、某某组委会名义,不正当收取“重质量、守信誉诚信施工单位”宣传评审费;或者通过信息技术非法模拟我中心对外公布的办公电话,冒充我中心工作人员,表示能提供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办理等方面的服务。
为此,我中心郑重声明:
我中心作为窗口服务单位和行政许可部门,始终秉持“依法公正、廉洁高效、优质便民”的宗旨,竭诚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服务。在企业资质、人员资格的申报、受理、审查、公示、陈述、公告等各环节,规范服务、廉洁自律,并承诺:一是对行政许可事项一律不收取任何费用;二是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开展任何活动;三是严格按法定标准和程序办理。欢迎大家监督。
如发现有上述非法行为或有违我中心承诺时,可向我中心各相关业务窗口咨询或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特别是如果涉及我厅职工,请及时举报或报案。请大家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
同时,我们将采取省市县三级联动机制,利用网络识别、实地核查和信用管理“黑黄名单”制度等手段,加大人员和项目信息核查力度,进一步依法联合严惩企业和个人在企业资质、人员资格申报过程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加快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监督(举报)电话:
省住房城乡建设综合便民服务中心管理工作小组副组长、厅行政审批办公室主任:贺志良025-51868697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1200万元;
(3) 近五年独立承担过单项合同额不少于1500万元的智能化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2项;
或单项合同额不少于750万元的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4项;
(4)近三年每年工程结算收入不少于4000万元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不少于8年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经历,并主持完成单项合同额不少于1000万元的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或高级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
(2)企业具有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的中级及以上工程类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名。其中,自动化、通信信息、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少于2名,注册电气工程师不少于2名,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项目经理)不少于2名;
(3)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均具有完成不少于2项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业绩。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良好。具备技术、安全、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