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营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 隶 属 | 营山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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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 | 11个 | 负责区域 | 营山县 |
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屋征收、房地产管理、市政建设等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政策建议;组织实施全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拟订全县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和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订房地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规章制度;拟订商品住宅发展规划;组织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中介等房地产行业资质标准的实施并监督执行;负责监督管理城镇住宅建设、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商品房预售、房产确权、房地产中介、物业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等工作。
(三)承担城乡规划的组织实施和管理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县城总体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重点段、重点区域修建详规和城市设计;负责规划的上报、审核、实施和管理工作。负责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及村镇规划管理工作(包括各类开发区和农房建设的规划管理),对城市和村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行统一规划管理,负责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一书两证”;负责各类建设项目的施工放、验线和竣工规划验收工作;负责审批设计方案和规划设计招标方案。承担县城的城市道路、电讯、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及管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四)承担监督管理全县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建筑业、勘察设计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制定全县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依法规范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行为;负责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监管,执法;负责管理全县建筑活动,依法监管建筑市场执法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的项目报建、招标文件备案及监督执法工作;承担县城规划区内的道路、桥梁的设计、预算、招投标、施工质量、安全监管、竣工验收和结算;管理和指导城市建设档案工作,办理房屋竣工备案;与有关部门配合,征收、管理、使用好城建资金;负责建筑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全县建筑企业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进行监督管理。
(五)承担城乡建设管理的责任。拟订全县城乡建设管理的政策;负责指导乡镇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负责全县城镇建设项目的审核上报工作。拟订全县风景名胜区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国家级和省级、市级风景名胜区的申报工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历史文化古迹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协助城管执法部门牵头实施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六)承担指导全县城乡(镇)、村规划建设管理的责任。指导乡镇组织编制乡(镇)、村的发展规划,制定村庄和小城镇建设管理办法并负责实施;指导全县农村住房建设及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全县小城镇、村庄基础设施和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
(七)承担全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执行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的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执行全省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执行全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执行全省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技术标准及规定;建立健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体系,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组织或参与全县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承担推进全县建筑节能责任。执行国家、省、市、县建筑节能标准及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全县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承担全县房屋墙体材料革新责任,推进城镇建筑节能减排工作;组织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重大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负责实施散装水泥的推广工作。
(九)负责全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方面与其它省、市、县的交流与合作。
(十)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1.关于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基本项目调概、初步设计审查和开工审批方面的职能分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造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项目开工及开工后的质量监督、进度,项目建设施工中的有关组织协调工作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其中由国家出资项目的调概以县发展和改革局为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参加。2.与县水务局有关职责的分工。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镇排水设施的管理、维护和改造由县水务局负责,其建设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向县水务局移交相关技术资料;两部门要建立协商配合机制,确保工作无缝连接。
(二)根据《中共营山县委营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山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营山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指导、管理营山县房地产管理局和营山县公用事业管理局。
五、附则本规定由中共营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营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一)划入的职责
1.原营山县规划和建设局职责整合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原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3.原房地产管理局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取消的职责取消国务院、省、市和县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增加或加强的职责
1.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2.增加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职责。
3.加强建筑节能和新材料、新技术推广应用职责。
4.加强县域村镇体系的规划和乡(镇)、村的规划建设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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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职责,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政务工作的综合协调、政务督办和文电处理;负责局各种会议的组织协调、政务信息、宣传报道,负责来信来访和目标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下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劳资以及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负责管理机关文书档案和城乡建设档案、规划建设、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工作;负责局机关后勤服务、环境卫生、计划生育及局系统社团(工、青、妇)工作;负责局机关保密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局系统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核和报批工作,指导规划和建设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行政调解工作,负责局系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二)建设管理股负责全县建筑行业的管理;研究制定全县建筑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起草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拟定规范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管理建筑质量安全;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散装水泥的推广使用和监督检查;负责建筑业技术进步、散装水泥推广、有形建筑市场监管;负责建筑行业执业资格管理、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与报批工作;负责建设行业对外经济合作和招商引资工作;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制品企业、电梯安装、塔机拆装、建设监理单位和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查申报,并按规定实施管理;负责对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实行压证施工,组织建设项目综合验收,核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对省外、市外建筑企业、监理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本县从事建筑活动进行验证、注册管理;指导监督项目经理和劳务人员培训办证工作,参与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管理,参与县城规划区内建筑活动的行政执法;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管理和指导建筑劳务基地建设;负责全县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推进全县房屋墙体材料革新,推进城镇建筑节能工作;组织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重大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
(三)城市建设管理股负责组织和实施县城规划区内的道路、桥梁的设计、预算、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和结算工作;拟订全县城市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标准、体制改革方案和规章制度;参与市政、园林绿化、公用设施专业规划工作;参与指导城市综合开发、环境综合整治、城市防洪排涝、城建执法监察工作;参与城市规划区、风景名胜区内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指导风景名胜区和文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重点风景名胜区重要建设项目规划和建设详细规划的审查报批。
(四)村镇建设管理股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村镇建设工作;指导农村居民建房通用设计图的推广;负责对全县村镇建设项目的审批和放、验线及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村镇建设人才培训;负责村镇建设的统计和档案资料的管理;协调管理全县的农村能源工作;指导村镇统一开发建设、村容镇貌、环卫与绿化工作;负责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和乡镇企业生产节能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城乡规划管理股(营山县测绘办公室)负责城乡规划区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定点及规划条件评审、报批工作;负责对城乡规划区内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查;负责对县城规划区内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批后管理(放线、验线)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工作,核发县城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负责全县城乡规划技术性管理工作,制定规划管理的技术规范并监督其实施;参与城市发展方向、建设时序、重大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负责全县测绘行业管理,负责全县测绘单位及执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城市规划区街景、雕塑、公园等城市设计以及审核;拟订村镇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规范性文件及政策并指导实施;管理和指导全县建制镇、集镇和村庄的规划工作;负责组织大中型生活污水净化处理工程及农业环保建设的规划评审工作;参与违法违规建设案件查处工作。
(六)行政许可股负责拟定行政许可事项审查(审核)的规定、标准、规程细则;负责全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许可事项的接件、退件、报送、转办工作,督促相关职能部门按行政许可时限完成审核工作;负责行政许可证件的核发工作,核发《建设项目规划条件通知书》、《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行政许可证件;核定、收取相关规费;协助处理违法违规建设。
(七)房地产管理股指导全县住宅与房地产业工作;指导全县城乡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全县房地产市场建设;指导全县城乡住宅建设房地产开发;负责有关企业和机构的资质审查报批工作,参与房地产专业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工作;完成县政府交办的房地产管理的有关工作。
(八)安全生产管理股综合管理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拟定安全生产规划,分析和预测行业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管制度,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办法和措施,及时向本单位、县安办汇报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状况,加强信息反馈;组织完成县政府和县安委会部署的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组织研究、部署本行业安全生产重大活动;督促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领导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和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同时抓好安全知识培训工作;组织和实施本行业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及时研究或上报,并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负责本行业安全生产各类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按时报送各类计划,总结、报表等情况。本行业发生伤亡事故后,组织人员尽快赶赴现场施救,并及时报告,协助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负责或参与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国有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公室宣传贯彻国家安置补偿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负责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工作;拟订城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会同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负责国有土地内房屋征收管理工作,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拆迁资格证书;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从事房屋拆迁的中介机构进行资格审查;负责全县房屋拆迁工作的业务指导。
(十)招标投标管理股对县内涉及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文件实施备案管理;负责县内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投标企业资质的审查、认定;负责县内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项目及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监督执法工作;负责县内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审查认定工作;组织实施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承担的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
(十一)计划财务股编制行业技术引进、利用外资计划及其他相关计划;负责对外经济合作和招商引资工作;负责编制城建资金预决算和行政财务、国家资产财产管理;综合管理各项专项资金及其分配使用;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拨付管理和工程验收结算及送审工作;指导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活动;负责建设系统综合统计工作;综合协调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和服务性收费立项、报批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抓好机关和直属单位内部财务审计。
根据市委、市政府“泸委发[2010]16号”文件通知精神,原“泸州市规划建设局”更名为现“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按市政府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机构职责予以公示。
(一)将原市规划建设局承担的除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责外的其他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原市规划建设局承担的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责划给市交通运输局。
(四)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五)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的职责。
(六)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的职责。
(七)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八)加强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和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和房地产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风景名胜事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建设科技推广运用管理、城建监察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承担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业规划和城市设计的编制、审查报批和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对全市历史文化名城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全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及开发利用规划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其他工程和临时建设的规划管理,负责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全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初审和监督管理;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指导各区县城乡规划工作。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承担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房改工作;拟订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市属机关住房保障办法和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方案的审核工作和组织实施工作。
(四)负责全市住宅和房地产行业管理;拟订全市房地产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本市的房地产业务进行指导;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房屋登记管理及指导各县房屋登记工作;负责本市房产测绘管理;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评估、物业管理、房屋商品化、房屋租赁、城市房屋拆迁、危房鉴定、白蚁防治的管理。
(五)承担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省级标准和定额以及行业标准定额;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劳动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监督指导种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本市工程造价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本级政府管理的建设工程造价。
(六)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拟订全市建筑业发展规划,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开工审批;对外地建筑业企业(含招投标代理企业、监理企业)入泸和个人从事建筑业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参与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建筑业对外工程承包及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建筑业协会和建筑业企业体制改革工作;负责全市设计、开发、建筑、园林、造价企业资质审查报批和年检初审。
(七)承担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市场和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负责勘察设计市场准入,指导勘察设计市场,负责勘察设计技术质量管理;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负责全市城市建设和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工作,监督执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镇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
(八)指导全市村镇规划建设工作;拟订全市村镇建设发展战略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镇乡和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建设质量管理、危房改造、公用设施建设以及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负责组织省级重点镇规划评审和报批。
(九)拟订城镇建设的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责任;承担城市供水、燃气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和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指导区县城建档案工作。
(十)起草地方城市绿化和风景名胜区管理规范性文件;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规化、建设、保护和管理;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园林绿化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符合规划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初审;负责各类城市公园总规、详规、建设项目方案的审查、审批;参与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的世界遗产保护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绿线管理;负责临时占用绿地、城市树木移植砍伐的审批;负责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和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负责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缴、返退、使用、管理工作;负责散装水泥(预伴混凝土和预伴砂浆)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工作。制定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发展规划;制定建设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科研项目攻关、新技术的开发、科研成果的转化与推广。
(十二)负责对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和建设、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建筑管理、房屋装饰装修、房地产、勘察设计等方面的城建监察工作;指导区县进行城建监察工作。
(十三)制定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执业资格审核管理工作。负责涉及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业的信访工作,督查督办重大信访案件;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行业交流和合作。
(十四)履行廉政建设职责,执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规定。明晰职权,防控廉政风险,建立行政权力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推进廉政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
(十五)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将原县建设局的职责、县房产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大埔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将城镇供水、用水、节水、排水的职能划给县水务局。
(三)取消和调整已由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局长:李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