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
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乡、民族乡、镇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2100433B
预算调整的基本条件:市场环境、经营条件、政策法规等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财务预算的编制基础不成立,或者将导致财务预算执行结果产生重大偏差。
(1)预算内的调整
对于不影响预算目标的业务预算、资本预算、筹资预算之间的调整,企业可以按照内部授权批准制度执行。鼓励预算执行单位及时采取有效的经营管理对策,保证预算目标的实现。
(2)预算外的调整
由预算执行单位逐级向企业预算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阐述预算执行的具体情况、客观因素变化情况及其对预算执行造成的影响程度,提出预算的调整幅度。
财务管理部门对预算执行单位的预算调整报告进行审核分析,集中编制企业年度预算调整方案,提交预算委员会、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室审议批准,然后下达执行。
(3)预算调整事项应当遵循的原则:
①不能偏离企业发展战略和年度预算目标;
②调整方案应当在经济上能够实现最优化;
③调整重点应当放在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重要的、非正常的、不符合常规的关键性差异方面。
国家预算预备费是为应付某些临时发生的难以预料的开支而设置的专项基金。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国家预算编制时没有预料到的国民经济重大变化和较大的自然灾害等情况时,所需经费可以动用预备费。中央预备费的动用,需经国务院批准;地方预备费的动用,需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上下级财政之间预算资金的调度。其目的是解决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各级财政不平衡问题。预算调剂仅限于纵向之间的调剂,不包括地区之间,即横向之间的调剂。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收入多寡悬殊,如需通过预算调剂来满足各地区各项生产建设事业的资金需要,只能由中央财政实施。
指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企业、事业单位隶属关系或行政区划的改变,需要相应改变预算隶属关系时,将原预算划归新的领导部门或接管单位,即预算关系的转移。企业、事业单位隶属关系改变后,划出单位应将上缴的各项预算收入以及应给单位的预算支出,按照全年预算划转,年度预算执行中已经交入国库的收入和已经实现的支出由划出和划入的双方进行结算。
对原定预算收支总额的增加或缩减。预算追加追减会引起预算收支总额的改变,关系到财政收支平衡的实现。因此,追加收入必须建立在发展经济的基础上,减少支出要相应调整事业计划,要严格控制追减收入和追加支出。
指在预算支出科目之间的调入调出而形成的预算资金的再分配,又称“经费流用”。在预算执行中,由于各种原因预算支出科目之间会出现有的资金有余而有的资金不足的情况。为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果,在保证完成各项建设事业计划,又不超过原定预算支出总额的情况下,可以在科目之间进行必要的调入调出。虽然预算科目流用只是在有关科目之间局部改变资金用途,不会影响总的收支平衡,但由于资金的用途和物资供应紧密相关,科目之间的经费流用也可能造成供求之间结构性不平衡。为了避免科目流用可能引发的供求结构不平衡,国家对流用范围和流用程序都作了规定。
经法定程序对原定预算收支规模或收支项目所作的变动,是预算执行过程中保持收支平衡的基本手段。
预算调整分为全面调整和局部调整。全面调整指对预算全面变动。这种变动是由于国家的政治经济形势出现重大变化引起的,实质上是重新编制一次国家预算。没有特殊情况一般不轻易采用。局部调整是对预算的局部变动。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为了适应客观情况的变化,对预算进行局部调整,重新组织预算收支平衡是经常发生的。在中国主要采用以下五种方法
预算(Budget),是指企业或个人未来的一定时期内经营、资本、财务等各方面的收入、支出、现金流的总体计划。它将各种经济活动用货币的形式表现出来。每一个责任中心都有一个预算,它是为执行本中心的任务和完成财务目标所需各种资财的财务计划。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执行程序中的适用 杨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 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 以与发包人将该工程协议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并优先受偿。”合同法该条款赋 予了建设工程承包人在发包人不支付工程价款的情况下享有对该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权。 2002年 6 月,最高人民法院又颁布了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以下简称《批复》), 进一步确立了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一般抵押权和其它债权的原则。 这里,笔者结合《批复》、 法学界因此进行的学术讨论以及个人的执行工作实践,就《合同法》第 286 条在实际适用中的若干问题进 行探讨。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发生竞合时的处理原则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标
房屋维修养护管理制度的制定 及执行程序 1.确立房屋维修管理的责任范围制度 房屋维修管理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 企业应对所管房屋各 项检修范围责任落实到人,资金、材料落实到班组。每一间房屋都要 建立完备的档案和检修记录。 对重要建筑物和危险房屋还要委派专人 定时巡回检修。 2.定期检查维修制度的制定 定期检查制度包括定期普查制度、 冬雨检查制度以及大风、 大雨 雪、有感地震以后的临时检查制度等等。 对于房屋的不同结构部位及 不同装修设备还要有定期维修更换制度。 工程管理部门一般每年都要 对所管房屋进行一次全面普查, 普查大都利用冬闲时间、 安排在每年 年初至 3月 l5 日前完成。房屋普查要逐幢逐间对房屋的使用状态、 基础、结构、材料的破损变形受力状况、装修设备的完好状况逐项进 行全面检查,认真记录,并对整幢房屋及各分项的完好等级做出准确 评价,填列表格, 以便房管部门安排年度维修计划
市人民政府应当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加强对预算执行的分析。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依法进行预算调整:
(一)市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原批准的平衡预算预计出现赤字的;
(二)市本级预算在执行中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总额超过原批准预算总额的百分之三(含百分之三)的。
预算调整方案应于当年9月至11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查。
市人民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市本级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查。
提请审查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应附有关资料:
(一)关于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
(二)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
(三)其他有关资料和说明。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财经委员会通报市本级预算调整情况,同时将初步调整方案提交财经委员会,由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应当作关于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经过审议作出是否批准预算调整的决定。
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政府返还或者补助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本级预算执行情况时予以说明。
严格控制不同支出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市本级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社会保障等资金的调减,必须经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以后根据需要还可以逐步增加新的项目。
预算文件一般在每年的10月下达,编制基础是当年的1-9月的实际完成情况,后三个月采用预测数。预算编制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预算后,可能有一部分企业预算编制不符合总部要求,有的是技术上的,但更多的是费用控制、收入、利润等指标达不到总部要求,这就需要各归口主管花费大量的精力,分析各单位的预算和会计报表,必要时还要到单位核对有关的数字,了解情况,力争使预算接近实际。
第三十一条 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不得调整。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法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的调剂。
第三十二条 在本级预算执行中,必须对预算进行调整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列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数额、资金来源和绩效目标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属于增加举借债务数额引起的预算调整,还应当说明债务限额变动情况、债务余额变动情况和债务偿还计划等。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调整前后的预算收支对照表和平衡表、调整依据和说明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初步审查或者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预算调整方案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是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调整的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
(三)资金安排是否合理,增加的支出是否有财政资金来源;
(四)增加举借债务的,是否有切实可行的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债务资金安排的具体项目、数额及预期绩效目标;
(五)其他与预算调整有关的重要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