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与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投资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等方面的审计监督;2、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投资效益的评审和竣工后的国有资产移交工作的审计监督;3、对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绩效审计和跟踪审计;4、组织与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5、负责对社会审计组织所承担的建设项目预决算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6、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投资项目建设各方有关违反国家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7、承担政府领导交办的专项审计事项和审计调查及其他任务。
负责人:尹士营
1、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与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投资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等方面的审计监督;2、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投资效益的评审和竣工后的国有资产移交工作的审计监督;3、对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绩效审计和跟踪审计;4、组织与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5、负责对社会审计组织所承担的建设项目预决算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6、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投资项目建设各方有关违反国家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7、承担政府领导交办的专项审计事项和审计调查及其他任务。
负责人:尹士营
最近我市审计局加大审计力度,全面开展固定资产投资审计。 我们咨询公司做过的结算也要审,说必须经审计才可结算。 而且不是资金审计,连造价也要审,说是只有他们审过才有效, 不知他们是不是有依据,我们做过的...
看审计署的八不准执行得好不好?
请问你是学工程造价或相近专业的么?或是学财务的?这个是有区别的。我是地级市审计局学工程专业的审计人员,确如别的所说,地位、待遇还不错,但专业不同也是有区别的。工作强度挺大的,全年只有年初和年末稍闲些,...
所谓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其实质就是对资产管理过程中的资产再生产行为进行审计,从而全面检查与固定资产相关的各项收支及资产信息是否真实准确,以保全被审计单位的固定资产,实现固定资产的保值与增值。目前,我国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对固定资产管理的有效性。本文即在分析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的相应对策。
呼和浩特市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
会议通过1997年9月24日)
第一条为了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效益,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属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必须实行审计监督制度。
市、旗、县、区审计局按照规定负责本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
第三条审计机关对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制定审计计划。列入计划的,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未列入计划的,建设单位委托依法成立并取得造价咨询资质证书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依法对社会审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审计结果进行抽审。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中的土建、装璜、设备安装及在原有建筑物上单独进行装璜等工程的决算,装璜及设备安装与土建分阶段施工、分别决算的应分别进行审计;
(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及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
(三)工程量计算、工程套用定额和各种取费及材差计算等是否准确、合法、符合规定,有无扩大建设规模、高估冒算、重复计算和错套定额、加大或者减少取费、多列或者少列工料费等问题;
(四)交付使用财产和建设项目是否相符,是否符合竣工标准,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有无挤占成本、转移投资、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和增加项目,搞计划外工程等问题;
(五)核实结余资金和库存物资及往来帐户,是否存在虚列往来帐款,隐瞒、转移或者挪用结余资金和材料等问题;
(六)建设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是否真实、合法;
(七)竣工决算报表是否真实、完整、规范;
(八)其他应当审计的内容。
第五条建设单位必须在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包括政府拨款、自筹资金、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竣工验收两个月前向审计机关提出竣工决算审计申请,由审计机关统一安排审计计划。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必须将项目竣工决算及有关资料报送审计机关或者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六条审计机关或者社会审计机构对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审计应当在两个月内,小型项目的审计应当在一个月内审结,对审结的建设项目应当提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机关或者社会审计机构。
第七条审计机关或者社会审计机构在审计时,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应当配合其审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及工作条件,保证审计工作正常进行。
第八条审计机关或者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有关问题向金融、设计、材料供应等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向审计机关或者社会审计机构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审计机关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并将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单位书面意见报送审计机关备案。
第十条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及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经审计,由于建设单位的责任已多付的工程款予以收缴;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建设单位多付工程款10%-20%的罚款。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及有关单位转移、挪用、侵占建设资金,或者改变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用途,进行其他经营活动的,审计机关责令其限期收回、没收其非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处以挪用款额5%-10%的罚款。
第十三条应计缴而未缴的各种税费必须予以收缴,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在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抽审中,发现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与事实不符或者明显不公正的,审计机关可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纠正,并没收其该项审计业务收入;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该项业务收入20%-30%的罚款;拒不纠正或者故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取消其审查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资格,并依法追究其领导人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我,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以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罚没款收入一律上缴本级国库。
第十六条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审计中发现贪污受贿、收取回扣、倒买倒卖或者因工作失误造成工程建设重大损失浪费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领导人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审计决定不服的,依法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审计监督(Audit Supervision)
制度是在一个国家或社会组织内部,要求大家都要遵守的一定的秩序。审计监督制度是国家在审计监督活动中,要求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及其他有关方面应当遵守的秩序。审计监督制度一般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规定下来,这种通过法律形式确立的审计监督制度,也就是国家的审计监督法律制度。中国宪法、审计法、有关审计监督方面的法规、规章对中国审计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各项具体制度都作了明确规定。
审计法第二条对中国审计监督的范围、内容和要求作了明确规定。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审计监督范围主要包括:国务院各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依照本法应当接受审计的单位或事项。审计监督的内容主要是国家财政收支和与国有资产有关的财务收支。审计机关在对国家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进行审计过程中,应当对其是否真实、是否合法、是否有效益实施监督,以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其保值增值。
审计监督范围和审计法调整范围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是不同范畴的问题。审计监督范围主要解决哪些单位或事项是审计机关应当进行审计监督的,哪些单位或事项审计机关不必进行审计监督的问题,属于审计监督范围内的单位或事项,则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审计法调整范围,是指审计法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的内容。从审计法的规定看,审计法主要调整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国家与对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审计机关与有关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审计机关与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机构之间的关系;审计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的关系;审计机关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以及政府与人大在审计监督有关问题上的关系等。审计法通过规范这些方面的关系,主要是为了健全中国的审计管理体制,完善中国的审计监督制度。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