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建设开发中心
(二)南平市延平区公用事业管理站
(三)南平市延平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四)延平区西区建设技术服务中心
(一)综合股(监察室)
(二)规划股
(三)建工股
(四)城建股
(二)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区集镇、村庄和区级管理的城市规划区的片区的规划编制、审查、报批工作。负责指导和管理集镇村庄、区级管理的城市规划的片区的住宅小区、商业街区、工业小区等分区的详细规划。负责全区生产性建设公共性建设的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以及建筑物使用功能变更,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审查规划设计方案、建筑设计方案和施工图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镇建选址意见书》、《村镇建设许可证》。负责编制村镇建设年度计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小城镇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及年度实施意见,并指导实施。负责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发证、年检换证工作指导与管理。
(三)负责指导和管理村、镇房屋产权、产籍。指导村镇容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编制推广农房通用设计图工作。
(四)负责区属单位、建设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证》核发、工程质量监督的管理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指导和管理全区建设项目档案工作。
(五)负责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建筑安装,室内外装饰装修,企事业单位的资质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概预算定额、工期定额、工程建设造价的管理工作。
(六)指导和管理建筑市场,建立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负责行政监督全区市政、房建及区政府交办的其它工程的招投标活动。
(七)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建筑施工、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监理、规划设计咨询、招标代理等事业单位和中介机构、企业进行行业管理。
(八)负责管理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文明工地建设工作;组织和参与建设行业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指导和管理城市小街巷市政设施(排水、污水、垃圾处理、道路、桥梁、路灯)、市容环境卫生和物业管理工作,指导和管理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管理工作。
(十)指导和管理乡镇房地产开发、房屋拆迁、物业管理工作,指导和管理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十一)负责新型建筑材料、建筑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负责制定建设行业人才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管理建设职工队伍的培训、继续教育、岗位资格和从业、执业资格的管理工作;参与全区建设系列初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报批工作。
(十二)负责查处生产、公共、乡镇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和区管城市规划区个人建房中的违反规划、违反建筑市场管理等违法建设行为。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村镇个人住宅建设中的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工作。
(十三)管理直属事业企业单位的人才,劳动人事工资、机构编制工作;指导和管理全区建设行业财务、统计、社会保险、劳保费用、劳动标准工作。
(十四)负责南平城市中心区以外石油液化气经营、销售布点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
(十五)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建设局下属单位包括建工处、环卫处、监督站、档案馆、交易中心、物业办、市政处、开发办等。
建设局是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的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简称为建设局,为国务院组成部门。主要职能(一)承...
建设局:县(或设区)一级主管建设行业的行政部门。建设局与住建局是一个概念,只是称呼不同而已,决定于当地政府编办的机构命名。建设局设6个职能科室:(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与之合署办公);(二)计划财务审...
单位名称:南平市延平区建设局
单位地址;南平市滨江中路461号黄金中心16楼
邮政编码:353000
直属单位及职责 (一)通州区城建监察大队,行政管理型事业单位,隶属于通州区住建 局。 主要职责: 1.实施城市规划方面的监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 关法规和规章,对全区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行为进行监 察,对建制镇规划区以外的单位建设行为进行监察; 2.实施工程建设方面的监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全区范围内的建设工 程项目报建、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 (含建筑装饰、装修 )、质监、 监理和档案管理中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3.实施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方面的监察。 依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危害、损坏城市供 水、供气、供热及城市道路照明等设施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对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企业相关资质及安全生产等方面进行监察; 4.实施城市房地产管
— 1 — 附件: 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验收 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水利部和相 关行业有关验收的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以 下简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的验收工作。 第三条 验收工作的依据是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技术标 准,以及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工程设计文 件或实施方案、调整概算文件及相应工程变更文件,项目建设合同, 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第四条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按照建设项目的隶属关 系实行归口管理和分工、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部建设与管理司负责归口管理,部有关司局(单位)按照业务 内容分工管理,水利部和流域机构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分级管理。 第五条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验收一般分
吴春生(党组书记、局长);
余炳生(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副局长);
李 晋(党组成员、副局长);
黄 彪(总工程师);
黄 涛(二级主任科员);
(一)综合法规股
(二)监督管理股
直属单位:
南平市延平区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名称:南平市延平区环境保护局
单位住址:南平市滨江中路461号黄金中心7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