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 | 云南远安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贵阳花溪分公司 | 成立时间 | 2006年04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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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地点 |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孟关乡谷立村(原谷立化工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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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氏文化源远流长,早在西周时期文姓就已出现。在宋版《百家姓》中排名第355位。在战乱、自然灾害等原因下文氏后人不断繁衍迁徙。在当代文氏人口已达170万,约占全国人口的0.17%,2007年在全国姓氏中...
简介:注册号:****所在地:辽宁省注册资本:200万法定代表:赵秀荣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登记状态:存续登记机关:沈阳市皇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岐山西路6号2门...
凯伦建材,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国建筑防水行业第二家公众上市公司,中国建筑防水协会副理事长单位,中国建筑防水产业联盟13家发起单位之一,中国融合防水领导品牌。国家工信部以凯伦建材的生产组织方式作为重要依据,编制了《建筑防水卷材行业准入条件》。凯伦建材通过了GB/T 19001-2008/ISO 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认证、GB/T24001-2004/ISO14001:2004
1 / 4 SBS改性沥青防水卷材施工方案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昌河汽车家属楼屋面维修防水工程 材料选择: 4mm 厚 SBS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二、技术准备 施工人员持证上岗,保证所有施工人员都能按有关操作规程,规范及有关 工艺要求施工。 对于复杂的施工分项以及重要施工部位,要事先编制具体施工方案。 事先准备本工程的各项检查资料,确保资料真实,及时归档。 该项目工程人员安排如下: 1、管理人员 3人技术人员 1人编制方案、制定措施、整理资料、技术交底 2、采购人员 1人材料供应及时通知检验 3、主要施工人员 9人清除层面杂质灰尘,涂刷底层涂料、铺贴卷材、表层 处理 三、材料选择 1、主要材料选择 根据设计,本工程屋面防水层采用宇虹牌 SBS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4mm厚单 层热熔施工做法。 材料加工制成,是近年来深受社会推崇的一种新型防水卷材,具有高温不 流淌,低温柔度好,延伸率大,不脆裂
公司档案
公司名称: 深圳蓝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公司类型: 企业单位 (服务商) 所 在 地: 昆明市 公司规模: 注册资本: 未填写经营范围: 建筑施工防水工程材料
联 系 人: 张先生 童先生 (先生) 2100433B
花溪碧桂园位于贵阳花溪区孟关乡,7500亩生态大盘,贵州唯一皇家英伦小镇;配套产品全面升级,城区涵盖钻石·墅、双拼美墅、空中花园大宅、电梯精装洋房、英伦商业街、品牌国际学校、五星级假日酒店,凤凰俱乐部等。花溪碧桂园二期“英格兰小镇”坐享其城;贵州至高品质标杆大城,值得让家人享受更好的生活。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花溪区城区范围内景观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花溪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规划建设部门负责景观及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区城市管理部门(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林业绿化、环保、工商、文化、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协助做好花溪景观及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有遵守本规定的义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
区规划建设、综合执法、林业绿化、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向社会公示。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人、自然、城市三者共存、共创的原则编制花溪景观建设与保护整治方案和高于国家、省、市的城市容貌标准。
区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花溪景观建设与保护整治方案制定相应的实施意见,限期落实,纳入区政府年度目标考核管理。
第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贵阳市花溪区商业规划》。不符合规划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予以调整。
第七条 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霓虹灯、标牌、电子显示牌、实物照景、宣传栏等户外设施,应当按照统一规划设置,并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第八条 城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从事噪声超标的加工、维修等作业;
(二)利用临街店铺从事加工、销售煤炭、水泥、砂石等易发生扬散、漏撒的作业;
(三)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设摊经营或者不按照批准的位置和期限设摊经营;
(四)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和其他设施悬挂、张贴、刻划、喷涂经营性招贴物和有碍市容的字、画;
(五)城市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超越建筑物、构筑物门窗和外墙占道经营;
(六)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从事加工承揽或者冲洗、维修车辆;
(七)在城市道路上散发商业性宣传物品;
(八)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九条 需在建筑物设置附属设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需要与街道分界的,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花坛等隔离,围墙、栅栏高度不得超过2米;
(二)临街建筑物设置防盗门窗不得突出建筑物外墙面;建筑物门面需设置卷闸门的,应当设置通透的卷闸门;
(三)不得擅自封闭临街建筑物的阳台、露台;确需封闭的,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按批准的式样进行封闭;
(四)需在临街建筑物立面安装空调机的,机身及托架不得占用人行道,托架距地面高度不少于2"para" label-module="para">
(五)不得擅自设置临街建筑物遮阳(雨)檐棚;确需设置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檐棚色彩应当与建筑物主体色彩协调;
(六)临街建筑物应当按规定设置户外灯饰,在法定节假日和重大节庆活动日必须与路灯同步开启,至24:00分后方可关闭;
(七)禁止在临街建筑物立面随意设置管、线、架、杆等。已投入使用的外露于建筑物外墙面的管线,业主应当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限期埋设。
设置公共停车场,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停车场相关设施及标识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小区停车场办理相关手续后对外营业。
第十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定期对外墙面进行维护,保持清洁美观。不履行的,责令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清洗、粉刷或者维修,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十一条 在城市道路、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通信、邮政、电力、消防、供水、燃气等各类设施应当符合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并保持整洁、完好。出现污损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清洗、维修或者更换。
第十二条 违法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由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八条第(二)、(八)项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处以2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第八条第(五)、(六)、(七)项规定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在建筑物设置附属设施的,由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设置的围墙、栅栏高度超出2米的,超出规定高度以上的部分按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九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的,处以1000元的罚款;
(三)违反第九条第一款第(四)、(五)、(六)项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设置的外露于建筑物立面的管线逾期不按规定埋设的,相关部门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拆除,所需费用由管线业主承担,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关于《贵阳市花溪景观保护和管理规定》的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花溪位于贵阳市南郊,是贵州省著名的风景名胜和传统旅游区,被誉为“高原明珠”。陈毅元帅到贵州考察时,曾经形象地把花溪的景色描述为“真山真水到处是,花溪布局更天然”,将花溪的风貌形象地展现在世人面前。近年来,花溪区委、区政府紧紧抓住建设生态经济市、贵州省建设国宾馆、南明河三年变清等机遇,以创建全国生态示范区、全国4A级旅游区、贵州省会议中心、贵州省休闲度假中心为目标,组织实施了生态立区、旅游兴区、工业强区三大战略,建成了一批风景区及城镇基础设施,景区、城市面貌得到很大改观,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得到很大改善。但是,随着基础设施的逐步完善,尤其是花溪迎宾馆对外开放后重要接待任务的增多,风景区及城市管理与城市和旅游发展之间的矛盾显得尤为突出起来,加强风景区与城市管理已成为当前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为认真落实省委书记钱运录同志“树立贵州窗口形象、体现贵阳林城特色”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花溪区风景区与城市管理工作,把花溪的景观保护纳入法制轨道,制定《贵阳市花溪景观保护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二、制定依据和制定过程:
(一)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二)制定过程
为加强花溪景观的综合整治,花溪区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相关的整治规范。在综合整治执法中,据有关执法部门反映,整治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法律、法规、规章尚未予以规范,惩治力度不够,解决出现的这些新问题无据可依,影响了花溪景观综合整治工作的正常开展。为更好地保护、利用和开发花溪景观资源,结合花溪景观的综合整治实际制定花溪景观管理和环境保护的规章显得十分迫切和需要。花溪区委、区政府对此高度重视,2005年年初,成立了专门的工作班子,明确一名副区长专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花溪景观环境管理和保护综合整治地方立法进行调研,于2005年3月拟出草稿。花溪区就草稿广泛征求了市规划、建设、综合执法、环保、工商、旅游等部门和区属相关部门的意见,在市政府法制办的支持下,对草稿反复修改,数易其稿,形成草案,已经2005年6月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规定》的适用范围
《规定》第二条将本规定的适用范围规定为“花溪区城区范围内景观的保护和管理”,是根据《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而规定的,《规定》所称的花溪区城区根据《贵阳市总体规划花溪片区分区规划》为北与小河区交界,南至桐木岭,东至陈亮,西至尖山。
(二)关于花溪景观建设保护适用的城市容貌标准要求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鼓励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高于国家和省的城市容貌标准”,为创建“园林城市”,提高花溪区的城市品位,《规定》第五条要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人、自然、城市三者共存、共创的原则,制定高于国家和省、市的城市容貌标准,为花溪景观综合整治提供依据。
(三)关于城区生产经营活动与景观保护
为发展地方经济,花溪区委、区政府确立了“生态立区、旅游兴区、工业强区”的区域经济发展战略,要实现“生态立区、旅游兴区”的战略目标,需充分发挥花溪景观作为“高原明珠”的品牌效应,要使花溪景观成为花溪地方经济发展的推动力,首先要加强对花溪景观的规划建设和保护,使“高原明珠”这一品牌增光增色。景观保护区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均应围绕着有利于保护花溪景观这一前提,为此区政府结合花溪景观的规划建设和保护,制定了《贵阳市花溪区商业规划》。《规定》第六条根据《贵阳市花溪区商业规划》的要求,规定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贵阳市花溪区商业规划》。不符合规划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予以调整”。
(四)关于花溪城区“亮丽”景观要求
花溪景观不仅在白天展现其特有的秀美风貌,也应在夜间展示其亮丽形象。《规定》根据市政府的相关要求,结合花溪城区道路“亮丽工程”的实际,在《规定》第九条第(六)项规定了“临街建筑物应当按规定设置户外灯饰,在法定节假日和重大节庆日必须与路灯同步开启,至24:00分后方可关闭”,其中对户外灯饰的关闭时间要求高于市政府22:30分的要求,是基于花溪区“旅游兴区”这一战略目标而确定的。
(五)关于法律责任
针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规定》第十条至第十五条规定了违法行为人应当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中设定的行政处罚,上位法对违法行为及予以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有规定的,《规定》对该部分违法行为设定的行政处罚严格遵守了上位法的规定;上位法未予规定的,《规定》设定行政处罚严格遵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省政府和贵阳市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决定》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