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有关要求,加强水土保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云南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云南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办法》明确了考核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和领导下,由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等8个水土保持委员会成员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总体目标任务、综合治理、预防保护和综合监管等方面。考核实行每年年度评估、每5年一个周期考核,2019年为第一个评估年,2020年为第一个考核年。
《办法》根据考核得分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分类提出了考核结果运用的奖惩措施。一是考核结果将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中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的依据;二是考核结果交由省检查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对各州、市人民政府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三是对认真履行水土保持目标责任且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州、市,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水土保持项目和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州、市,予以通报批评,并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对履职不到位的、整改不力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办法》的出台实施,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要求云南争当生态文明排头兵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把云南建设成为中国最美丽省份的具体举措。通过把水土保持工作目标责任转化为可量化考核的指标,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构建起由地方政府负责、水利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发挥职能作用、社会广泛参与的水土保持工作格局,为进一步推进云南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步伐,构筑西南生态安全屏障具有重要作用。
云南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月14日
云南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有关要求,加强水土保持工作,规范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人民政府对各州、市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的考核。各州、市人民政府对县级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的考核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奖惩并举的原则。
第四条 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和领导下,由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等水土保持委员会成员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
各州、市人民政府组织对县级政府进行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是县级以上政府依法履行的水土保持职责、完成年度水土流失防治责任目标情况,主要包括总体目标任务、综合治理、预防保护和综合监管等方面内容。考核内容按照《云南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评估表》执行。
结合《云南省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确定的规模任务,确定下达各州、市人民政府年度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目标。
第六条 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实行年度评估、每5年为1个考核周期,2019年为第1个评估年,2020年为第1个考核年。考核评估工作在评估年份和考核年份当年3月部署安排,次年组织实施。
评估年份以考核平时工作为主、年终复核为辅的方式完成年度评估,各州、市人民政府于评估年的次年3月底前将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自评报告及有关支撑材料报省考核工作组,由省水利厅牵头汇总后于评估年次年5月底前报省人民政府。
考核年份省考核工作组对自评报告中涉及的有关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结合水土保持监测数据以及有关部门统计数据,完成对各州、市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的考核,由省水利厅牵头汇总后形成考核结果,并于考核年次年6月底前报省人民政府。
第七条 考核评定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分,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4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90分以下至80分(含)为良好,80分以下至60分(含)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八条 考核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予以通报,并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运用:
(一)考核结果将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中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的依据。
(二)考核结果交由省检查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对各州、市人民政府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
(三)对认真履行水土保持目标责任且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州、市,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水土保持项目和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州、市,予以通报批评,并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对履职不到位的、整改不力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九条 参与考核的部门和单位应严格遵守有关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确保考核工作客观公正、依规有序开展。对在考核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等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责任。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和我省水土保持工作需要,对本办法及考核指标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2100433B
基本上一般的质量目标是这样定的,但是要结合实际,就是制定的达标率等等要有一个实际数据作为支持,比如去年是90%,今年是95%,这样也体现了一个改进的过程。同时在质量目标这里也不能只有扣罚也应有奖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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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考核办法适用于工程部全体人员二、项目负责人考核办法1、工程前期进场管理程序:(1)进场前对现场施工准备工作,包括现场办公室的设立、工人住宿等问题组织安排不当而影响进场施工的,扣0.01/次;(2...
新建铁路天津至秦皇岛客运专线工程 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编制 : 审核 : 批准 : 中铁十七局集团津秦铁路客运专线项目经理部三工区 2009年 2月 8日 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为确保工区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达到责任明确,责任落实到人,考 核到人,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 安全管理目标 制定年、月达标计划,并将目标分解到人,责任落实到人,考核到人, 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1、人员伤亡、轻伤率小于 3‰,重伤率小于 0.6‰,杜绝死亡事故发 生。 2、机械设备、车辆:杜绝重大交通事故,场内车辆伤害事故。 3、爆破:杜绝爆破器材被盗和爆炸事故。 4、火灾:杜绝火灾事故。 二、 考核细则 1、 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的各分项评分表,对各 分项责任人进行打分考核。当分项检查评分表
项目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为确保项目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 达到责任明确, 责任落实到人, 考核到人,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 项目安全管理目标 制定年、月达标计划,并将目标分解到人,责任落实到人,考核 到人,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1 、项目部安全控制目标 1)、无因工死亡和重大伤亡事故; 2)、无火灾事故和爆炸事故; 3)、无机械设备重大事故; 4)、无重大交通事故,创无事故工程。 5)、年职工重伤率控制在 0.5‰以下,年职工轻伤率控制在 3‰ 及以下; 6)、年职工职业病发生率控制在 0.5‰以下; 7)、机械完好率达 90%以上; 8)、职工安全教育及变换工种教育率达 100%; 9)、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 100%; 10)、“三宝、四口”等正确使用率达 100%; 2 、班组目标 1、杜绝任何重大伤亡事故。 2、杜绝违章指挥。 3 、一般事故年负伤率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府办函〔2018〕3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3月23日
23日,记者从《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云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14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共7章40条,分别为总则、规划、预防、治理、监测和监督、法律责任、附则。《条例》立足于加强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结合云南实际,妥善解决水土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中的问题。
《条例》强化了水土保持工作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突出了规划在水土保持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强化了预防水土流失的具体规定,明确了水土流失责任和分类治理措施,明确了开展水土流失监测和监督的规定。《条例》还针对云南省在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增设了对相关行为的违反条例行为的处罚条款。
云南省是我国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对陡坡地的治理也是水土保持中的重点工作。《条例》在第十五条中特别做出了相关规定,“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地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在25度以上陡坡地种植农作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因地制宜,逐步退耕,植树育草。”针对云南矿产资源丰富、开采面广、量大,预防举措滞后的问题,《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建设单位在露天开采矿产资源等生产建设活动期间,应当制定渣土堆放计划,有序堆放渣土。对不再扰动和不再堆放的渣土地应当及时采取种植植物治理等措施。”
贵州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精神,促进贵州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试行分级考核制度,省人民政府对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各市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对县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全面系统、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是落实水土保持目标责任的责任主体,各市、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落实水土保持目标责任的主要责任人,相关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为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水土保持职责,完成年度水土流失防治责任目标情况。主要考核内容包括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管理、水土保持综合治理目标和投资完成情况等。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结合国家下发的水土保持工作年度目标任务以及水土保持规划明确的年度目标任务,合理确定并下达各市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控制目标。
第六条 考核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由省水利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审计厅、省林业厅、省统计局等部门成立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
第七条 考核采用年度考核制度。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要求每年组织自查,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水利厅报告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
第八条 考核工作组每年对各市级人民政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审核,提出考核评分和考核等级意见,于每年6月底前报告省人民政府。
审核前可委托第三方单位对各市级人民政府目标完成情况及相关资料进行核实。
第九条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分至89分为良好,60分至79分为合格,60分及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条 考核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由省级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交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对各市级政府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和我省水土保持工作的需要,对本办法及考核指标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贵州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赋分表
2.贵州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指标计算及复核方法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