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供应人管理暂行办法 | 地 点 | 云南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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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型 | 暂行办法 | 内 容 | 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 |
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供应人的管理,防范政府采购风险,确保政府采购工作高效、安全及合同履行,依据《云南省识政府采购实施细则》(云政办发[1999]8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识政府采购供应人,是指经识政府采购机构认定,具备向识政府采购活动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供应人的资格预审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没有取得省级政府采购供应人资格的供应人或未通过省级政府采购机构资格预审的供应人,不得参加省级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章
申请省级政府采购供应人资格的条件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供应人,可以向省级政府采购机构申请取得省级政府采购供应人资格;
(一)具有中国法人资格或者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经济组织;
(二)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申请资格前未发现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三)对政府采购项目有一定的专业特长和技术优势;
(四)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合同履行信誉;
(五)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
第三章
政府采购供应人资格申请与审核
第六条
凡需取得省级政府采购供应人资格的法人或组织,应当向省级政府采购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省级政府采购供应人资格申请表》),并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认定的代码证书的加盖本公司公章的复印件、银行信用证明;
(二)特许经营许可证书、行业资质、授权代理证书等;
(三)公司经营的详细产品目录和已完成项目的情况介绍;
(四)公司简况(包含机构设置,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经济、售后服务人员名单和资历等情况);
(五)上一年度的会计报表。
第七条
省级政府采购机构对申请取得省级政府采购供应人资格的法人或组织进行信誉、技术、资金等多方面的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省级政府采购机构颁发《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供应人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四章
政府采购供应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省级政府采购供应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参加省级政府采购活动;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采购项目的具体要求,进行投标活动;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省级政府采购供应人承担以下义务:
(一)维护采购人、需求人、中标人及其他供应人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操作;
(三)承担在招标过程中有关信息、商业秘密的保密责任;
(四)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政府采购供应人资格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条
省级政府采购机构每年均要对供应人资格进行一次检审。符合条件的,颁发《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取消政府采购供应人资格。
第十一条
供应人经批准分立或合并,应书面报告省级政府采购机构,并办理有关政府采购供应人资格的变更或注销手续;供应人宣告解散或因其他原因终止参加政府采购的,应书面报告省级政府采购机构,并交回《资格证书》。
对于上述情况供应人不报告的,省级政府采购机构将取消其供应人资格,其供应人《资格证书》同时作废。
第六章
供应人的违规处理
第十二条
供应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省级政府采购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警告直至取消政府采购资格的处理:
(一)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骗取政府采购供应人资格的;
(二)伪造、涂改、出租、转让《资格证书》,变更或者终止政府采购业务,不及时办理有关手续的; (三)将所中标的项目转包至其它供应人导致其无法正常履行合同的;
(四)经查实,所交付需求人的产品不符合其正常质量标准的;
(五)其他违反《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实施细则》及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级政府采购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2000年7月1日起实行。
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一)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吊销资格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
百度一下乘车路线,有钱的话,直接打的。
《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共分六章,分别是:总则、机构与人员资质、认证的实施、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监督管理和附则,共40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建立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低碳...
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证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法人或生产经营资格和良好信誉;并经各 级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府采购办)认定,具备向采购单位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能 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包括境内外供应商(下同)。 第三条 凡进入本省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取得本省政府采购的境内供应商资格: 1、具有法人资格或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 3、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 4、具有一定规模和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 5、国家有关部门和采购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供应人的管理,防范政府采购风险,确保政府采购工作高效、安全及合同履行,依据《政府采购法》及《玉溪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供应人,是指经省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玉溪市政府采购采购管理办公室认定,具备向玉溪市政府采购活动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三条玉溪市政府采购供应人的资格预审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没有取得省级和玉溪市政府采购供应人资格的供应人或未通过玉溪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资格预审的供应人,不得参加玉溪市政府采购活动。
为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进一步规范供应商的政府采购行为,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经营,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环境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 2013年9月6日
第十条玉溪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每年对供应人资格进行一次检审。符合条件的,颁发《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取消政府采购供应人资格。
第十一条供应人经批准分立或合并,应书面报告玉溪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并办理有关政府采购供应人资格的变更或注销手续;供应人宣告解散或因其他原因终止参加政府采购的,应书面报告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并交回《资格证书》
对于上述情况供应人不报告的,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将取消其供应人资格,其供应人《资格证书》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