邕宁水利枢纽工程库区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印发机关 南宁市人民政府 印发时间 2017年5月22日

邕宁水利枢纽工程库区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邕宁水利枢纽工程库区移民安置工作,妥善安置移民,确保枢纽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471号)以及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邕宁水利枢纽工程库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邕宁水利枢纽工程水库淹没影响区、移民安置工程占地区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工作。

第三条 移民安置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促进移民发展生产,推进移民安置区生态环境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逐步使移民的生活水平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有利于水库淹没区、移民安置区的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移民安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移民意愿,维护移民合法权益。

(二)统筹兼顾。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单位、个人之间的关系,保护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枢纽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要求。

(三)多种渠道安置移民。农村移民生产安置采取以大农业安置为主,结合库区实际多种安置方式进行。

(四)严格执行移民安置规划。坚持按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实施。除国家政策调整、重大设计变更和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外,投资规模不作调整。工业企业、专业项目处理,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原标准、原规模或恢复原功能”的原则,因扩大规模、提高标准(等级)或改变原功能需要增加的投资,由负责实施的当地方政府或实施单位自行解决。

第五条 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城区为基础、 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执行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和设计代表制度。移民安置实行政府负责制,市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工作负总责,城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移民安置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负责本辖区内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南宁市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水库移民局)负责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协调、监督、检查和指导。南宁交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宁交资公司)、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以下简称监督评估单位)、设计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移民安置实施工作包括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和实施方案编制、农村移民安置、工业企业处理、专业项目处理、防护工程建设、水库库底清理和移民安置验收等内容。

第七条 移民安置实施应严格按照项目进行管理,各移民安置项目的实施管理责任单位应按照项目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二章 各级政府各单位职责

第八条 市水库移民局是移民安置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移民安置实施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南宁市有关移民安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移民安置具体实施管理办法和配套文件;

(二)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按照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与南宁交资公司签订移民安置协议;

(三) 将移民安置实施工作任务分解到青秀区、江南区、西乡塘区、邕宁区、良庆区人民政府,并报请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与青秀区、江南区、西乡塘区、邕宁区、良庆区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责任书;

(四)负责管理、协调、监督、检查和指导移民安置实施工作,及时处理移民安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遇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

(五)与南宁交资公司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监督评估单位开展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协助南宁交资公司委托有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开展移民安置勘测设计工作;组织审查移民安置实施规划;

(六)指导各相关城区配合设计单位编制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指导各相关城区制订移民安置实施方案;

(七)负责移民资金管理,按照审定的移民补偿投资概算和有关规定,分解、分配征地补偿资金;汇总、审批移民安置实施年度计划和资金使用年度计划;对移民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对移民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稽查和审计;

(八)会同南宁交资公司审批移民安置项目变更和预备费使用;

(九)组织汇总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统计报表;

(十)指导城区组织移民干部培训;

(十一)指导移民安置项目验收、工程阶段性移民安置验收和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验收的自验,组织工程阶段性移民安置验收和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验收的初验,报请并配合自治区移民局主持工程阶段性移民安置验收和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验收的终验;

(十二)对各城区移民实施工作成果进行考核。

(十三)配合各级政府做好水库淹没区、移民安置区的社会稳定工作,指导移民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四)对移民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工作,并配合国家和自治区、南宁市有关部门对移民资金的审计。

(十五)协助南宁交资公司办理水库淹没区、影响区的土地征用手续。

(十六)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南宁市发改、财政、公安、水利、林业、农业、卫生、防疫、统计、档案、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指导、支持、协调、监督、检查本行业涉及的移民安置工作,具体的职责、任务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邕宁水利枢纽工程移民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16〕211号)执行。

第十条 有关城区人民政府为本辖区内征地移民安置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在上级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具体负责本辖区移民安置工作的实施。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与城区内相关乡(镇、街道办)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责任书),具体负责本辖区移民安置任务的实施,组织本辖区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办)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移民安置协议(责任书)的要求,完成移民安置任务;

(二)组织本辖区有关部门配合设计单位完成本辖区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编制工作;

(三)制订本辖区移民安置实施方案和措施,并按照本辖区的相关配套地方政策,做好具体移民安置实施工作;

(四)负责编报本辖区移民安置实施年度计划和资金使用年度计划,编报移民安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统计报表;

(五)按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的规定和要求,做好本辖区移民安置实施的项目管理工作;

(六)负责本辖区移民资金的管理,严格财务管理,管好用好移民资金,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七)接受移民安置监督评估,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八)负责组织实物核实、登记、公示和分解落实工作;

(九)负责组织与被征地方签订征地协议;

(十)协助办理建设用地(含土地、 林地)的征占用相关手续;

(十一)按照 “公开、公正、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原则,将征收的土地数量、土地种类等实物调查结果、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等向群众公布,充分听取移民群众意见,严格依法办事,切实维护移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十二)负责本辖区移民安置项目验收、工程阶段性移民安置验收和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验收的自验,配合本辖区工程阶段性移民安置验收和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验收的初验及终验;按验收要求提交相关的报告;

(十三)做好移民安置政策宣传以及水库淹没区和移民安置区群众的思想工作,制定辖区内预防和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预案,负责处理移民突发事件,及时妥善处理移民安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十四)完成上级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南宁交资公司主要承担下列职责:

(一)与市水库移民局签订移民安置协议;

(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移民安置勘测设计工作;

(三)与市水库移民局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监督评估单位,开展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

(四)协助相关城区人民政府组织编报移民安置实施年度计划和资金使用年度计划;配合市水库移民局审定移民安置实施年度计划和资金使用年度计划,上报市财政局审定,并按审定的部门预算及时、足额拨付移民资金;

(五)参与移民安置实施工作,会同市水库移民局审批移民安置项目变更和预备费使用,按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组织编制移民安置规划重大设计变更和投资调整专题报告,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六)依据批准的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及有关设计文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和林地使用审批手续,并交纳相关税费;

(七)参与市、城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移民安置工作的督促检查;

(八)配合市、城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移民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

(九)参与工程阶段性移民安置验收和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验收的初验及终验;按验收要求提交相关的报告;

(十)负责做好水库蓄水影响可能导致的浸没、坍岸等的监测和组织编制处理设计报告。

(十一)配合各级政府做好水库淹没区、移民安置区的社会稳定工作,参与移民突发事件的处理。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受南宁交资公司委托,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以及有关规划设计合同要求开展规划设计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全阶段移民安置勘测设计工作,按基本建设程序和移民安置实施方案要求,按时按质提交各阶段设计成果,设立移民安置设计代表机构,委派现场设计代表,负责技术交底等工作;

(二)依据委托编制移民安置实施规划;

(三)协助当地政府编制移民安置实施方案,协助城区水库移民局编制移民安置实施年度计划和年度资金使用计划;

(四)配合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移民安置和移民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

(五)负责设计变更及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调整报告编制工作;

(六)配合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

(七)参与工程阶段性移民安置验收和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验收,按验收要求提交设计工作报告;

(八)协助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三条 监督评估单位受市水库移民局和南宁交资公司共同委托,依照国家、自治区、南宁市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负责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移民安置实施工作的进度、总体质量、移民资金的使用、生产和生活水平恢复等进行监督评估,对移民安置工程项目的单项工程建设监理工作进行监督;

(二)参与审核移民安置设计变更和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调整报告;

(三)审核城区移民安置实施项目的年度计划和相应的资金使用年度计划;对移民安置项目的实施及资金的拨付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相关的移民资金拨付和使用统计报表签署监督评估意见;

(四)对移民安置各阶段完成情况和符合程度,进行跟踪检查监督,并提出对移民安置实施情况的评价和建议;

(五)对移民安置实施中的设计变更、预备费使用等提出监督评估意见;

(六)协调移民安置实施中有关各方关系,组织协调处理移民安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向当地政府提出移民安置相关配套政策、移民安置办法、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七)参与工程阶段性移民安置验收和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验收的自验、初验及终验,按验收要求提交初验及终验相关的报告;

(八)跟踪检查移民资金拨付和使用,监督实施单位按经批复的概算和年度投资计划合理使用资金。

(九)对征地移民安置、专业项目和移民安置工程建设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定期编制移民监督评估工作报告,及时上报重大问题。

第三章 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的编制

第十四条 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由受委托的设计单位在地方政府和有关单位的配合下,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移民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编制,经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审查并按审查意见修改后形成审定稿。

第十五条 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报告,应当包括概述、水库淹没影响处理范围、水库淹没影响调查、农村移民安置规划、水库水域开发利用规划、水库库底清理、实施总进度及年度计划、移民合法权益的保障措施及移民的社会适应性调整、实施管理、工程用地、结论、附件等。

第十六条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邕宁水利枢纽水库的实际情况,在移民安置实施基本完成后,由移民安置实施涉及的各单位提供移民安置实施情况和相关资料,设计单位对移民安置实施情况进行技术归口,编制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报告。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移民安置的实施必须实行项目管理,城区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以下简称为城区水库移民局)为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安置项目管理的责任单位,依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和补偿投资对移民安置项目实行任务、进度、质量、资金的管理。

第十八条 为便于实施管理,将移民安置项目分类如下:

(一)移民安置工程项目:指水利设施、等级公路、大中型桥梁、车渡、货运码头、机耕道、防护工程、小水电站、10kV以上输(变)电及电信设施等建设项目;

(二)移民生产安置项目:指农村移民安置项目中用于安置移民的种植业、养殖业及二、三产业的项目;

(三)移民补偿项目:指将概算项目中的补偿资金直接拨付或兑现给移民户或单位,并由其自行复改建或掌握使用的项目。如房屋、附属设施、零星果树、搬迁运输、副业设施、工矿企业等项目;

(四)其他项目:指上述三类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

第十九条 移民安置项目,凡符合国家、自治区、南宁市有关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要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对法定招标以外的工程项目, 城区水库移民局可与该项目权属人签订项目复改建协议书,将相应的责任和资金下达给项目权属人,项目复改建由权属人具体实施;在合法、合规以及不与上级有关规定相冲突的前提下,各城区另有规定的可按城区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组织实施。

(一)移民安置工程项目。由项目管理责任单位依据审定的建设方案和投资限额,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自治区和南宁市的有关规定及批准的实施年度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实施。项目建设中应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单位或受其委托的建设单位负责制、招投标承包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单项工程项目的工程建设监理,须接受监督评估单位监督。

移民安置工程项目中,对非本辖区内行业主管部门职能范围内能完成的专业项目,由该行业主管部门报上级主管部门实施。

(二)生产安置项目。由城区人民政府按照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移民户实施;其中集中连片的种植业、养殖业和规模较大的二、三产业可参照移民安置工程项目进行实施管理,其余生产安置项目由城区水库移民局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移民户进行开发,并监督其按计划完成;实行耕地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按货币补偿安置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生产安置项目应按审批的移民安置规划中确定的安置标准,由城区人民政府组织分配和落实至村民小组和移民户。

(三)补偿项目。由项目管理责任单位按项目的权属关系将审定的补偿数量、标准和资金进行公告,并与补偿对象签订协议,兑现或拨付资金,按协议约定实施。

(四)其他项目。由城区人民政府按国家、自治区、南宁市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完成。

第二十一条 城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移民安置规划、实施方案和项目实施的年度计划,对本辖区内的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根据需要不定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提出监督检查报告,报上级政府,同时抄送监督评估单位备案。

第二十二条 监督评估单位应按合同要求加强对项目建设实施的监管,定期提交监督评估报告,对不符合项目实施要求的,应提出整改意见,项目管理责任单位应及时组织整改。

第二十三条 项目设计单位应按照项目实施的进度安排及合同约定按时提供项目设计资料,并做好设计交底和相关的服务工作。

第五章 设计及项目设计变更管理

第二十四条 设计管理。

(一)设计代表制度。承担移民安置勘测设计的设计单位,应设立设计代表机构并派驻现场设计代表。根据移民安置项目建设实施进度,按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及时提供满足要求的设计成果,配合城区人民政府及其水库移民局做好移民安置实施的有关工作。

(二)单项工程设计单位应按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派出设计代表,协助完成项目建设。

第二十五条 移民安置项目要严格按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组织实施,不得自行增减、调整规模和标准或变更设计。在项目实施中,因特殊原因确需增减、调整建设规模和标准或变更设计的,要按设计变更程序报批。

第二十六条 淹没实物的变更。

(一)库区淹没涉及土地的变更处理:

1.在库区淹没土地分解落实工作中, 如有土地面积、地类、权属发生变更情况的,由城区水库移民局统一书面提出土地变更申请;

2.对城区提出的土地变更申请, 以村民小组为单元,地类或面积变更累计在5亩以下的,由市水库移民局组织城区水库移民局、设计单位、监督评估单位等组成审批组开展审批工作;地类或面积变更累计在5亩以上(含5亩)的,由市水库移民局组织城区水库移民局、设计单位、监督评估单位、项目业主等组成审批组开展审批工作;

3.审批工作步骤为:①审批组各成员单位指派人员进行现场查勘、查阅相关资料;②现场查勘人员分别在统一制作的《南宁市邕宁水利枢纽工程淹没影响土地指标变更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③各审批单位加盖公章;④各实施单位根据审批意见开展库区淹没征地的签约、申请补偿款及实施补偿支付工作;⑤市水库移民局以城区为单位,统一行文对已审批的土地指标变更情况完善批复手续;

4.上述变更的所有事项, 在实施工作完成后,统一由市水库移民局报自治区移民局备案。

(二)其他淹没实物的变更处理:除淹没涉及土地指标的变更外,其他淹没实物在分解落实和兑现补偿费过程中,发现实物类别或指标数量等错漏确需调整的,由权属人提出申请, 城区水库移民局组织监督评估、设计等单位派员现场认证和签署意见,设计单位进行汇总和技术归口,市水库移民局商南宁交资公司批复后实施。

(三)对有权属纠纷的土地补偿,在土地总量平衡的前提下,由权属纠纷双方协商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其土地面积指标暂登记在经权属纠纷双方同意的上级(单位)的名下;在权属纠纷地上的地面附着物补偿,按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兑现给投资者;待该土地权属纠纷解决后,再将该土地补偿资金兑付给权属方。

第二十七条 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的处理原则及程序。

(一)工程项目设计变更应遵循以下原则:

1.符合国家、自治区、南宁市相关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2.有利于提高移民安置质量和推进移民安置工作;

3.未经审核同意的变更不得实施。

(二)工程项目设计变更应按以下程序处理:

1.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变更的(包括对专业项目处理方式、规模、权属、投资、项目增减等),由该项目管理单位或项目施工单位向城区水库移民局提出申请;

2.城区水库移民局需进行核实后,组织权属人、乡(镇、街道办)、设计单位、监督评估单位复核确认;

3.城区水库移民局和市水库移民局按权限组织复核和审批后实施。

4.市水库移民局在审核批复重大变更的项目前,应充分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第二十八条 工程项目变更处理的层级权限。

(一)变更后投资在该单项工程施工合同价款范围内,不增加费用的,由城区水库移民局审批后实施;

(二)变更后投资超出该单项工程施工合同价款,但在该单项工程招投标前财政预审上控价范围内,或变更后投资虽超出该单项工程招投标前财政预审上控价,但在该单项工程预算价范围内的,由城区水库移民局审核,报城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变更后投资超出该单项工程预算价,但在基本预备费可控范围内的,由市水库移民局商南宁交资公司同意,市水库移民局进行批复后实施;

(四)变更后投资总额超出基本预备费范围,需增加投资的,由市财政局、水库移民局和南宁交资公司共商,并委托设计单位编制增加投资的专题报告,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报自治区移民局核准。

第二十九条 特殊情况变更的处理。

(一)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工程设计变更,可先由该项目管理单位组织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将紧急抢险的理由、紧急抢险的情形及相关的影像资料等逐级通报移民主管部门,并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完善设计变更审批手续;

(二)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不能停工,或不继续施工会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经该项目管理单位、监督评估和设计单位同意并签字认可后可继续施工,该项目管理单位应尽快将情况报告移民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和完善设计变更审批手续。

第六章 验收及移交

第三十条 移民安置验收可分为移民安置项目验收、工程阶段性移民安置验收和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验收。

第三十一条 移民安置验收按照项目类别分类进行:

(一)移民安置工程项目的验收及移交。移民安置工程项目实施完成后,由项目施工单位向实施管理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实施管理单位按国家、自治区、南宁市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验收工作;验收前,项目管理责任单位或受委托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做好验收的各种准备,提供验收所需的有关数据和资料;验收合格后,验收报告抄送移民监督评估单位备案;同时,由项目管理责任单位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将项目移交给该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

(二)移民安置生产安置项目验收。由城区人民政府组织验收。有单项设计的项目,参照移民安置工程项目的要求进行验收;其余的由城区人民政府按照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实施方案的要求组织验收;

(三) 移民安置补偿项目验收。由城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四)移民安置其他项目验收。由城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第三十二条 邕宁水利枢纽工程阶段性移民安置验收和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验收应当自下而上,按照自验、初验、终验的顺序组织进行。

第三十三条 城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自验, 自验通过后由城区人民政府报请市水库移民局组织初验, 初验通过后由市水库移民局报请自治区移民局主持终验。

第三十四条 移民安置验收组织或者主持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委员会由验收组织或者主持单位、项目主管部门、有关当地政府及其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南宁交资公司、设计单位、监督评估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移民安置验收组织或者主持单位代表担任。

第三十五条 验收委员会通过对移民安置验收,形成移民安置验收报告,通过移民安置终验后,由验收组织或者主持单位将移民安置验收报告印送各有关单位。

未通过移民安置验收的,验收组织或者主持单位将不予以通过验收的理由以及整改意见书面通知验收申请单位。验收申请单位应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并按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第三十六条 移民安置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单位应按验收报告提出的处理意见尽快妥善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报告验收组织或者主持单位。

第三十七条 移民安置验收完毕后,由城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等相关文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细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

第七章 移民资金管理

第三十八条 移民资金是指邕宁水利枢纽工程水库淹没影响区、移民安置工程占地区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以及审定的水库淹没处理补偿投资等。具体内容包括:

(一)农村移民补偿费;

(二)工业企业迁建费;

(三)专业项目恢复改建补偿费;

(四)防护工程费;

(五)库底清理费;

(六)其他费用(含勘测设计费、实施管理费、实施机构开办费、技术培训费、监督评估费);

(七)预备费;

(八)有关税费;

(九)利息。

第三十九条 移民资金的使用必须依据审定的库区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水库淹没处理补偿投资,实行专款专用,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四十条 移民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执行财政预算管理。在同级政府领导下,由市、城区水库移民局在职责范围内管理使用,遵循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监督。

第四十一条 市、城区人民政府及水库移民局应按移民安置协议的要求管好、用好移民资金,发挥其效益,保证移民安置工作任务的落实和完成。市、城区人民政府应加强领导,定期对移民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审计,确保移民资金的合理规范使用。

第四十二条 移民资金必须按项目计划安排使用,没有项目计划不能使用移民资金。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将移民资金使用情况纳入重点审计对象,由市审计部门对移民资金使用情况和会计报告进行专门的审计。市、城区水库移民局应按审计意见及时进行整改,将整改结果报同级政府、审计部门、上级移民部门,并送南宁交资公司和监督评估单位。

第四十四条 市水库移民局对各城区移民资金使用发现的问题,特别是重大问题,应及时通报南宁交资公司,并报市有关部门。

第四十五条 移民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审批制度,重大开支必须经领导集体讨论决定;支付要手续齐全,坚持无计划不付款、无合同不付款、无工程进度报告(表)不付款、无领导审批不付款。

第四十六条 农村移民补偿费的管理

(一)按照自治区财政厅、水库移民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桂财农〔2015〕191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水库移民补偿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水库移民管理部门管理使用,遵循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监督”;

(二)农村移民户个人补偿费,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实际实施进度,以及所签订的补偿协议约定,拨(付)到水库淹没涉及的权属人帐户或移民安置具体项目并履行相关手续;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根据移民安置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拨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引导村民小组、移民户用于移民安置生产项目。

第四十七条 专业项目复改建补偿费,根据项目实施年度计划的安排,按与项目权属单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签订的责任书或复改建合同拨付资金,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办理工程审计、结算和移交。

第四十八条 防护工程费,用于永久工程投资、临时工程投资等, 由相关的项目管理单位按照年度实施计划用于防护工程的实施。

第四十九条 库底清理费,用于建筑物拆除与清理、卫生清理与消毒、坟墓清理、林木砍伐与清理等,由城区人民政府按照年度实施计划用于库底清理工作。

第五十条 其他费用的管理。

(一)综合勘测设计科研费。专项用于邕宁水利枢纽工程移民安置勘测设计工作,由南宁交资公司负责管理,并按设计合同拨付。

(二)实施管理费。包括地方实施管理费和建设单位实施管理费。由市、城区水库移民局和南宁交资公司用于其办公生活用房、设备购置、办公用品、差旅、聘用工作人员费用、矛盾调解处理等管理费用,按年度计划使用。实施管理费,除南宁交资公司的份额按相关约定执行外, 其余的按市25%、城区75%的比例分配。

(三)实施机构开办费。包括市、城区水库移民局为开展工作所必须购置的办公及生活设施、交通工具以及其他用于开办工作的费用等。

(四)技术培训费。用于提高农村移民生产技能、提高移民干部移民安置实施管理水平培训、配置相应设施等所发生的费用。

(五)监督评估费。用于移民监督评估工作,由南宁交资公司和市水库移民局共同管理,南宁交资公司按监督评估合同拨付。

(六)预备费。主要是指在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设计及补偿费用概算内难以预料的项目经费,包括: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增加的费用、一般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预防自然灾害所采取的措施费用、其他难以预料的项目费用等。

1.预备费使用范围:

(1)邕宁水利枢纽工程库区移民安置过程中由于淹没实物和工程项目重大遗漏及政策变化等因素引发的不可预见的项目;

(2)移民在建项目的救灾补助;

(3)设计调整或变更;

(4)经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的移民安置项目。

2.预备费的使用和审批,按上述第五章有关设计变更条款的规定执行。

3.设计变更项目批准后,相应的预备费项目计划列入年度计划,年度预备费项目计划为动态资金计划。

4.列入年度计划的预备费项目,必须专款专用,专项监督检查。凡违反本规定使用预备费的项目,其所使用的资金则在下年度项目投资计划中扣减。

第五十一条 有关税费。根据审定的耕地占用税、森林植被恢复费、耕地开垦费的额度,由南宁交资公司按有关规定缴纳。

第五十二条 各城区水库移民局根据移民安置实际实施进度向城区财政局提出用款申请,再由城区财政局上报市财政局审批,市财政局审批后由南宁交资公司与国开行广西分行共同完成拨款。

第五十三条 工程项目资金的管理。

(一)移民工程项目进度款应由移民工程项目承包商根据承包合同和工程进度提出用款申请,经工程监理单位签证后,方可拨付;拨付的工程项目进度款,不得高于工程合同价款总额的80%。

(二)移民工程项目完工后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验收,并及时办理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竣工结算必须经审计后,方可拨付工程结算款。

(三)办理工程结算款时必须预留不低于合同价款5%的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期满后,未发现工程质量问题的,须将其质量保证金全额拨付承包商;工程保修期从工程完工通过验收之日算起,保修期限按合同约定执行。

(四)移民工程项目资金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严禁以现金支付工程建设款项。

第五十四条 移民资金在运行中所产生的利息,应当纳入水库移民补偿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利息使用时,由城区人民政府报市水库移民局审批。

第五十五条 财务管理。

(一)城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财务工作的领导,在移民局内配备专职财会人员,建立健全财会制度和会计监督。

(二)各级人民政府和水库移民局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建立健全移民经费拨付程序,严格按计划、程序和制度拨款、用款。

(三)财会人员要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补偿资金只能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桂财会〔2002〕16号)文件依法建账,加强会计核算。根据会计制度和南宁交资公司要求,按时编报财务报告。

(四)市、城区水库移民局的主要领导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会计人员有权拒绝拨付非移民项目资金和支付违规、违纪资金。

(五)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统一实行城区级报账制,使用移民补偿资金的单位(个人)均为报账单位。

(六)兑付移民补偿资金时,由城区水库移民局依据签订的淹没补偿协议填制“ 补偿付款审批表”,并履行审批程序,再由城区财政局报市财政局审批后由南宁交资公司与国开行广西分公司直接支付到补偿对象的专用账户。

(七)财务人员要依法建帐,加强会计核算,按规定编报财务报告。

第八章 计划及统计管理

第五十六条 城区水库移民局应根据移民安置规划、建设工期要求和实施进度,在设计单位配合下,编制移民安置实施年度计划和资金使用年度计划,经监督评估单位签署意见和城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于上一年度的10月31日前报市水库移民局。

第五十七条 市水库移民局将审核、汇总后的移民安置实施年度计划和资金使用年度计划商南宁交资公司。南宁交资公司同意后,由市水库移民局下达移民安置实施年度计划和资金使用年度计划。

第五十八条 经批准下达的移民安置实施年度计划和资金使用年度计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变更。未列入批准的移民安置实施年度计划和资金使用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能实施。当移民安置实施年度计划和资金使用年度计划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实施而需要调整变更时,应由城区水库移民局提出专题报告,说明原因并提出变更计划,经监督评估单位签署意见和城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水库移民局。变更计划由市水库移民局商南宁交资公司同意后执行。

第五十九条 项目投资季度计划,由城区水库移民局根据下达的资金使用年度计划和库区移民工作进度情况编制,经监督评估单位审核,于每季度末月15日前报市水库移民局;市水库移民局将季度项目投资计划汇总,送南宁交资公司签署意见,由南宁交资公司商监督评估单位后报市财政局核批。

第六十条 统计报表编报。

(一)移民安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统计月度报表,由城区水库移民局编制, 当月份的报表于次月5日前送监督评估单位会签后报市水库移民局审核、汇总。

(二)移民安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统计季度报表,由城区水库移民局编制,当季度的报表于次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送监督评估单位会签后报市水库移民局审核、汇总。

(三)移民安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统计年度报表,由城区水库移民局编制,当年度的报表于次年1月10日前送监督评估单位会签后报市水库移民局审核、汇总。

第六十一条 移民安置统计管理工作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的原则,对邕宁水利枢纽水库移民基本情况、移民安置实施等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六十二条 移民统计实行部门监管、分级负责、城区为基础的管理体制。市水库移民局负责移民统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相关城区水库移民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移民统计工作。

第六十三条 移民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以下职权:

(一)统计调查权:调查、搜集有关资料,要求有关单位和部门如实提供统计资料,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各种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报表。

(二)统计报告权:整理、分析统计调查资料,及时准确地向上级移民管理机构和本单位负责人提出统计报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挠、扣压统计报告,不得篡改统计资料。

(三)统计监督权:对移民安置实施工作进行统计监督,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应当及时研究并妥善解决。

第六十四条 统计调查执行移民统计调查制度,保证移民行业统计调查方法、统计指标体系、统计报表制度的完整和统一。建立健全移民统计工作质量责任制和质量监控制度,对移民统计工作全过程实行质量管理。

第六十五条 加强对重要移民统计数据的审核,采取现场核查、资料核查、抽样调查以及其他有效方式,对移民统计数据进行审查和核实。

第六十六条 建立健全移民统计数据的审核、签署制度。提供的统计资料必须由本单位移民统计机构负责人审核,单位统计负责人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移民统计需要的有关财务资料,由本单位财务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负责提供,并经财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提供给本单位移民统计机构。

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移民统计调查对象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六十七条 移民统计资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城区水库移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移民统计资料的管理。

第六十八条 建立健全移民统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原始资料、台账、报表、存储介质和电子数据等统计资料档案,加强其保管、调用和移交的管理。数据处理部门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储存的基本统计数据。

第九章 移民安置档案管理

第六十九条 移民安置档案,包括邕宁水利枢纽水库移民安置前期工作和实施阶段等全过程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含文书档案、规划设计档案、移民安置户档案、建设工程项目档案和资金财务档案等。

第七十条 移民安置档案管理与移民安置工作同步进行,做到同部署、同实施、同检查、同验收。

第七十一条 市、城区水库移民局要建立健全移民安置档案管理制度和专人负责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将移民安置档案归档或占为己有。

第七十二条 南宁交资公司、参与移民工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工作职责及相关要求,加强做好各自档案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向移民主管部门移交相关档案。

第七十三条 移民工作文件资料的归档,应当齐全、完整、准确、真实,书写工整,载体材料质量优良,严禁使用圆珠笔、红墨水、铅笔书写或签署文件。

第七十四条 归档的纸质文件资料应为原件,且字迹工整、印制清晰、签章完备、日期等标识完整,载体材料符合耐久性要求。无法获取原件用复制件归档的,应标明所保存原件的单位名称。以上文档同步制成电子文档,载有原件档案收藏单位印章标记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档案复制件,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效力。

第七十五条 移民安置档案的保管期限依据保存价值分为永久、30年、10年。具体参照《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表》。

第七十六条 设计、监督评估等单位产生的文件资料,由产生单位在移民安置档案验收前完成归档工作,并纳入验收范围。在移民安置档案通过验收后,设计、监督评估等单位应按规定移交给同级移民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交接各方应认真履行交接手续。

第七十七条 移民安置档案属于国家所有档案,由地方政府档案主管部门在移民安置终验完成后,各级移民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第七十八条 移民安置档案移交时,交接双方应办理交接手续,认真核对目录与实物后,双方经手人、负责人在交接清单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章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

第七十九条 移民安置实行监督评估制度,对移民安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评估,对各类移民工程的实施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建设监理。

第八十条 移民安置中的移民安置工程项目,应由项目管理责任单位或受委托的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单项工程建设监理。单项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开展移民项目单项工程监理工作,接受监督评估单位的监督,并定期向委托单位和监督评估单位提交监理报告等成果。

第八十一条 各城区人民政府、水库移民局和有关部门应自觉接受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积极配合监督评估单位开展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

第十一章 行政监督管理

第八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的监督和稽查。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征地移民工作的管理。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还应进行内部审计并接受上级部门的审计、监察和监管。审计、监察和财政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十三条 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中出现的问题,以及稽查、审计、监察、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责任单位必须及时整改。对移民安置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第八十四条 移民安置过程中,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或者拒绝执行经批准之实施方案或相关协议约定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移民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扰乱公共秩序,干扰和阻碍工程施工和移民安置进程,致使工程建设和移民安置及移民生产生活不能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八十五条 各城区应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的移民安置实施方案。

第八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南宁市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八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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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邕宁水利枢纽工程库区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府规〔2017〕20号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邕宁水利枢纽工程库区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5月22日

邕宁水利枢纽工程库区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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邕宁水利枢纽工程库区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文献

广西落久水利枢纽工程库区移民安置方案研究 广西落久水利枢纽工程库区移民安置方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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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久水利枢纽工程库区淹没影响6709人,淹没影响土地面积21839.51亩,共涉及1县4个乡镇12个村民委.通过分析淹没前后剩余土地资源的数量进行移民安置环境容量评价,在充分尊重移民安置意愿和地方政府意见的前提下,制定了就近后靠安置的生产安置方案,提出生产开发措施.考虑就地城镇化的发展,工程设置了1个新集镇安置点和7个农村集中安置点,为地方政府的移民搬迁实施提供了科学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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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枢纽工程移民安置特点分析 水利枢纽工程移民安置特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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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3页

评分: 4.6

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修建水利工程,在进行实物指标调查及移民安置规划时,制定科学的符合当地情况的调查方法和标准、根据农牧民的生产特点采用符合农牧民生产、生活特点的安置方案、正确处理好地方经济发展与移民安置的关系等是做好移民安置工作的关键。在此结合这些特点对该区域内某水利枢纽工程移民及安置特点作初步的分析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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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水移[1994]468号

【生效日期】1994-10-27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

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

(1994年10月27日水利部水移[1994]468号通知发布)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以下简称小浪底工程)移民安置的管理,保证小浪底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促进库区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水库移民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以及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浪底工程的移民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小浪底工程移民安置贯彻开发性移民方针,以大农业为基础,以水土资源为主要依据,结合二、三产业的发展,多渠道、多形式安置好移民。

第四条国家对小浪底工程移民安置,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生产扶持的办法。

第五条小浪底工程移民安置实行下列原则:

(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应当服从国家整体利益安排;

(二)坚持国家扶持、政策优惠、自力更生、各方支援的原则;

(三)遵循国家批准的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初步设计阶段水库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总体方案与原则,按水利部和河南、山西两省签定的投资包干协议执行。

规划全部实施完成并经过扶持,移民的生产生活水平要逐步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并为移民安置区长远的经济发展创造条件。

第六条小浪底工程移民安置与库区建设、经济开发要重视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工作,要有改善、保护水土资源的措施。

第七条小浪底工程移民安置和库区建设、经济开发,必须依靠科学技术,重视智力开发,引进和培养专业人才,鼓励结合移民进行科技研究,加强科技开发,大力推广先进技术。

第八条小浪底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水利部领导、业主管理、两省包干负责、县为基础的管理体制。

水利部负责小浪底工程移民安置的宏观协调工作;水利部小浪底水利枢纽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小浪底建管局)具体负责移民安置管理工作,下设移民局为日常办事机构。

小浪底工程淹没区、安置区的省、市(地)、县(市),设立移民管理机构,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范围内的小浪底移民安置工作。

第九条国家对小浪底工程移民安置的优惠政策另行制定。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十条河南、山西两省应在国家批准的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初步设计阶段水库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总体方案和投资概算基础上,认真组织有移民安置任务的县(市),按照移民安置实施阶段规划设计大纲和两省根据移民安置投资总概算分解到各县(市)的控制指标,编制各县(市)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在控制指标范围内,可按照“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措施更符合实际”的原则对初步设计提出的安置方案进行优化设计。

第十一条各县(市)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的编制,由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黄河水利委员会设计院(以下简称黄委设计院)参加,经地(市)初审、省移民局(办)汇编并会同小浪底建管局审查后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国家计委、水利部备案,送小浪底建管局备查。

涉及乡镇迁建方案变更的,应进行充分的论证并提出专题报告,经省移民局(办)审核同意后报小浪底建管局审批,同时报水利部备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涉及总体规划方案变更的,要按程序报送原批准单位审批。

第十二条在移民安置期间,由于物价、粮价上涨及遇到不可抗御的自然灾害等原因,允许对原审定的补偿标准及范围进行必要的调整,在省移民局(办)的配合下,由黄委设计院提出阶段性的调整投资概算报告,送小浪底建管局审核后报水利部,经国家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移民安置

第十三条小浪底工程移民安置实施方案确定后,淹没区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应事先与安置区人民政府协商,达成协议,并负责为移民办理划拨调整土地转让手续或招工进厂手续,以保证移民生产生活。对农业安置的移民应不少于一亩的基本口粮田。

移民自愿投亲靠友的,由迁出地和安置地县、乡人民政府与移民签定协议,办理有关手续;迁出地人民政府应当将相应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交给安置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第十四条在移民安置区和工程受益区兴办的建设项目和老企业的改、扩建项目,应当按一定比例安置移民,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小浪底移民安置区安置工作应做到:移民的分批安置原则上应超前于工程建设进度的要求,移民的生活安置与生产安置同步,移民的生活生产安置与公益设施建设同步,巩固移民迁建成果。

第十六条因兴建小浪底工程需要迁移的乡镇和企事业单位,按原规模、原功能和原标准建设的投资列入移民概算,包干使用。因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的,其增加的投资分别由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七条按小浪底工程移民安置实施规划,需要搬迁的移民,不得借故拖延搬迁,经安置的移民不得返迁。

第十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需要搬迁的乡镇提前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厂矿及企事业单位提前搬迁,在资金和物资等方面优先供应。对于自筹资金提前搬迁的移民和企事业单位等,不得减少应得的移民搬迁经费。

第十九条小浪底工程建成后形成的水面和消落区土地,属国家所有,由工程管理单位统一管理。在服从水库统一调度和安全的前提下,可优先组织移民开发利用。具体的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由工程管理单位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严格限制淹没区的基本建设,自两省按水利部的要求发布的停建令规定日期起,在265米淹没线以下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265~276米淹没、影响范围内,确因生产生活急需,采取其他措施不能替代的小型技术改造或简易配套项目,经小浪底建管局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建设。凡擅自建设的,一律不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要加强淹没区的户籍管理,严格控制非淹没区人口迁入淹没区。加强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的增长控制在国家审定的本省平均人口增长率之内,对自行迁入的人口,国家不负责搬迁安置。

第四章实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小浪底工程移民经费实行包干责任制,由水利部直接下达小浪底建管局,由建管局根据包干协议和移民安置计划分年拨付两省移民机构。

第二十三条小浪底建管局按照批准的移民安置总体规划、投资概算及移民安置实施规划进行宏观调控,并负责中长期计划、年度基建计划的综合平衡汇编,报水利部审定后按批准的年度计划中工程和移民的投资比例下达,在实施中进行监督检查;

省移民局(办)根据实施规划按移民动迁的先后、数量多少和实物补偿标准负责编制年度计划上报小浪底建管局,并依据下达的计划,严格项目管理;

县(市)移民局(办)具体负责移民安置规划的实施,市(地)移民机构负责监督、协调。

第二十四条小浪底工程移民实行建设监理制度,具体的监理办法和有关事宜由小浪底建管局和承担小浪底工程移民监理任务的单位按照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试行)和国家的其它有关规定并结合小浪底工程移民的具体情况协商制定,报水利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小浪底工程建设征用的土地,由国务院统一审批,一次办理征地手续。按移民安置进度计划和国家审定的补偿安置标准分期拨款,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用于土地开发和移民的生产生活安置。

第二十六条凡用移民经费安排的工程项目都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履行报批手续;列入年度的基建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并根据开发项目的需要及专业设施的设计要求进行招标投标,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

第二十七条小浪底工程各级移民管理部门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内容主要包括移民投资的使用方向、范围及完成情况;工程量完成情况和达到的形象面貌;工程质量情况及施工管理和相应的配套措施等。同时要接受审计、统计、财政、税务和监理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各级移民管理机构要加强工程验收工作,建立健全验收制度。移民安置工程(项目)完成后应对工程完成情况,概(预)算情况,移民生产生活安置初期运行情况和经济效益提出总评价,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落实有关部门限期解决。

省、市(地)应根据工程建设进度,组织设计、施工、管理、建行、监理等有关部门参加,进行分部分项、阶段性(中间)验收。

工程竣工后由小浪底建管局会同两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移民工作进行检查和验收,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为了及时准确地掌握移民生产、生活安置进展情况,各级移民管理机构要按移民安置与基建进度定期逐级报送统计报表,建立并完善移民信息系统。

第五章财务管理

第三十条小浪底工程移民经费的管理原则是: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小浪底建管局负责全部移民经费的管理工作;省、地(市)、县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级和所属单位经费的管理工作,并对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二)专款专用。小浪底工程移民经费是专门用于库区移民安置的专项经费,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必须按照上级批准的用途和年度计划所指定的项目使用,严禁挪作他用。

(三)结余留用。包干结余,省属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安排用于移民,非省属项目由包干单位安排使用。

第三十一条移民经费要按基本建设程序管理,按计划、进度、按预算,按程序拨款,执行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和报表格式,并按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和竣工决算。

工程价款的结算,按合同项目,完成多少工程,结算多少价款的原则办理。

第三十二条各级移民管理机构的财产凡用移民经费购置、自制或调人的,一律入帐统一管理,为移民机构固定资产。

第三十三条各级移民管理机构,要设立适应移民业务的财会机构,配备与财会业务相应的会计主管和会计。

第三十四条各级移民管理机构,要认真执行国家移民政策、移民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各项财经制度;定期检查分析计划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效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接受上级财务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五条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各级移民管理机构要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移民主管单位审计机构的审计监督。审计的重点是移民安置计划完成情况,移民经费收付决算情况,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制度和遵守移民政策的情况。必要时,实行委托审计。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在小浪底工程移民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水利部和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非法占用移民经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还,可以并处罚款,对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个人非法占有移民经费的,以贪污论处,并要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各级移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在移民搬迁和安置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扰乱公共秩序,致使工作、生产不能正常进行,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 则

第四十条小浪底建管局,河南、山西两省人民政府的移民主管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水利部备案。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适用于大足县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的扶助项目。

第三条扶助项目的范围大

足县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涉水周边社(组),以小(一)型水库为主,兼顾小(二)型水库。

第四条 扶助项目的方式

实行项目资金补助扶持,重点安排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等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群众直接受益的基础设施和特色产业发展项目。

第五条 扶助工作目标

解决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的突出问题,全面改善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逐步达到全县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平均水平。

第六条 扶助项目的管理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群众生产生活困难扶助和社会稳定负总责,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妥善解决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群众生产生活困难问题,签订扶助项目实施管理信访稳定责任书,落实责任,平稳有序推进扶助项目的实施,促进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

(二)坚持多渠道扶助的原则。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县级相关部门要多层次、多渠道、多方式加强对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群众生产生活困难扶助。在编制规划工作中,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规划及部门专项规划和2011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建立稳定长效的扶助资金投入机制,尽量整合资源和各类专项资金有计划地向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倾斜,合力推进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基础设施和产业发展项目建设。

(三)坚持资金包干补助的原则。

市级下达的小型水库基金专项用于全县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群众生产生活困难扶助项目。县财政局、县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县后扶办”)对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实施的扶助项目采取资金包干补助的方式进行补助。

(四)坚持项目扶助的原则。

解决小型水库移民困难问题不执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不对小型水库移民进行资金直补。主要通过扶助项目实施改善小型水库库周移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提高移民生活水平。

(五)坚持轻重缓急、量力而行的原则。

鉴于全县小型水库较多,扶助项目资金量小的实际情况,优先解决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矛盾较突出,移民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影响库区发展的基础设施项目,扶助项目的选择一定要量力而行,符合实际,便于实施,使其产生社会经济效益。

(六)

坚持国家扶助和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群众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扶助项目申报、确认的程序

(一)扶助项目申报。

各镇(街)要深入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进行摸底调查,弄清库区急需解决的问题,按轻重缓急,排序确定扶助项目,编制扶助项目实施方案,并明确资金的投向和项目类别,项目实施的主体、管理方式和受益对象。以正式文件向县发改委和县后扶办申报。

(二)

县发改委会同县财政局、县后扶办对镇(街)上报的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群众生产生活困难扶助项目,进行实地调查论证,符合要求的扶助项目经县发改委、县后扶办审定后,分年度编制投资计划,逐年下达扶助项目实施计划。项目计划一经下达,不再调整,各镇(街)应尽快组织实施。

(三)

对实施扶助资金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应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8〕332号)和大足县的有关规定组建项目业主,由项目业主委托有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扶助项目实施方案,报县发改委和县后扶办,由县发改委会同县财政局、县后扶办进行审批。

第八条 扶助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

(一)对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实施扶助资金30万元以下的项目,责任主体为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

(二)对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实施扶助资金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实施责任主体为项目业主。

第九条 扶助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一)

对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的扶助项目,按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

(二)

扶助项目资金的拨付

严格执行项目资金先建后补的拨款方式,扶助项目补助资金分两次拨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镇(街)完善上报相关资料,县政府向市后扶领导小组申报扶助项目实施补助资金,市级下达扶助资金后,先支付扶助项目补助资金80%,工程运行无质量问题,再支付余款20%。

(三)

扶助项目资金拨付的程序

由项目责任主体填报县财政局统一制定的项目拨款申请表,扶助项目所在地的社(组)签注意见,村(居委)、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县后扶办分别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县财政局审查后拨款到镇(街)财政所进行支付,各镇(街)财政所实行报账制管理,按一事一议要求,做到专款专用,并做好相关档案资料保管。

(四)

扶助项目当年未完工的资金结转下年继续使用;项目停建时间超过1年或项目计划下达后超过1年未开工的项目,要重新报批后才能实施;项目停建时间超过2年或项目计划下达后超过2年未开工的项目,县发改委、县后扶办有权将项目收回进行调整,对扶助项目未实施的镇(街)减少扶助项目资金投入。

第十条 扶助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一)

扶助项目监督检查的对象是项目责任主体。

(二)

扶助项目监督检查实行政府监督检查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的方式进行。全县扶助项目由县发改委、县后扶办和相关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共同监督检查。

(三)

被监督检查的项目责任主体,必须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对检查出的问题,严格按要求限期整改或处理。

(四)

对贪污、挪用、侵占、截留移民资金以及因失职、渎职而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社会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扶助项目的验收

项目责任主体按照工程实施方案完成项目建设后,由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初验。初验合格后,由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向县发改委、县后扶办提出书面申请,县发改委组织县财政局、县后扶办等相关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填写工程验收单。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由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项目责任主体限期进行整改。验收合格的,由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对项目验收情况在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村、社(组)内公示,并落实管护责任制。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和县后扶办负责解释。

为了加强和规范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扶助项目管理,改善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关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10—45号)和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群众生产生活困难扶助工作的通知》(渝水后扶〔201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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