筠连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突出问题专项检查情况的报告基本信息

中文名 筠连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突出问题专项检查情况的报告 类    型 工作报告

筠连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突出问题专项检查情况的报告

筠府〔2016〕38号

市发展改革委:

按照省、市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突出问题专项检查相关工作要求,我县于2016年7月13日启动专项自查工作,对辖区内宋江河沿岸重点企业和污水处理厂等企业进行了实地检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检查情况

(一)排污单位污染排查整治情况。

1.全面排查污染治理设施。按照分工合作、各司其职的原则,重点检查南广河流域、饮用水源保护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核技术利用单位、煤矿企业等重点区域和行业,着重对排污单位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环境风险隐患等进行全面细致排查。

2.开展涉危企业环境安全隐患专项检查。对鲁班山南、北矿,县城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四川筠连西南水泥有限公司等5家涉危企业进行了全面排查。其中,县城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主要是在线监控设施运行产生的废液;鲁班山南、北矿既有在线监控设施运行产生的废液,也有废机油,四川筠连西南水泥有限公司主要是废机油。通过检查,大部分危废产生企业有专门的储存场所,有产生和交接台账,部分有转移记录,有相应的警示标志和管理制度。针对个别企业存在的警示标志不齐全、应急预案操作性低、应急设施配置不到位、应急物资储备不足等问题,检查人员当场下达了整改通知书,提出了整改要求和整改意见。

3.开展环境污染综合检查。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社会噪声专项整治、建设项目环境风险防范专项检查、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安全专项检查等综合检查工作。开展非煤矿山专项检查,全面整治了存在环境问题的23家采石场、石材厂、石粉厂等,并分别实施了搬迁、关闭、整改等措施,确保了非煤矿山企业符合产业政策,污染物达标排放。

(二)饮用水源地专项检查情况。

组织县环境保护、卫生执法等部门开展了饮用水源专项执法检查,排查县、乡集中式饮用水源地29处,重点排查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是否违法设有排污口,是否建有违规建设项目,是否违法从事畜禽养殖、网箱养殖、旅游观光等。对于存在的垂钓、畜禽散养等情况,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自来水公司、供水站等单位管理人员加强日常管理巡查,确保集中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

(三)淘汰落后产能情况

我县发改、经信等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加快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项目。关闭不符合环保要求及产业政策的屠宰场2家,地方小煤矿15家,水泥厂6家。

二、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经自查,我县辖区无化工企业,不存在排污口布局不规范、企业污水偷排直排现象。但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我县已制定整改措施,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一)筠连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加药和消耗品台账不规范。我县已要求筠连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完善加药和消耗品台账。

(二)筠连县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二氧化氯发生器电缆损坏。我县已要求筠连县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及时对二氧化氯发生器电缆修复,确保污染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三)部分企业未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应急物资储备存在问题。我县已要求企业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并按要求备案,尽快补充应急物资储备。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强化“大保护”意识。充分运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大型户外公益广告等媒体和方式,深入宣传在长江流域“共抓大保护”,不断提高全民保护长江意识。加大对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保护水环境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进一步改善水环境质量,共同维护长江水环境安全。

(二)加快绿色筠连建设。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宜宾市委关于加快建设绿色宜宾的决定》(宜委发〔2015〕18号)和《中共筠连县委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筠连、生态筠连、宜居筠连”的决定》,加快“绿色筠连、生态筠连、宜居筠连”建设步伐,为宜宾构建长江上游国际生态山水园林城市,建设绿色宜宾,有力助推长江生态环境改善贡献筠连力量。

(三)加强生态创建工作。按照《宜宾市生态市建设规划(修编)》,继续推进生态县建设,积极争创国家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加强“生态细胞”工程创建,深入推进生态乡(镇)、生态小区、生态村、生态家园创建。

(四)加快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强化政府、企业环境保护责任,积极推进清洁生产,从源头控制和减少水污染物排放。加快推进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加快城乡生活污水处理厂扩能改造、提标改造工作,进一步完善辖区内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工作,提高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确保辖区内水环境质量达到水域功能区要求。

(五)突出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优先保护饮用水源,加大监管力度,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及上游水域保护工作,实施超标水源地整治。继续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督促完成保护区内污染源整治和完善保护区标牌和警示标志工作。严格饮用水水源环境执法,完善饮用水源污染应急预案、风险评估机制和应急保障体系,确保饮用水源安全。

四、加强宋江河生态环境保护的建议

(一)建立全流域防控补偿机制。建议完善长江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推动长江流域和地区间开展横向生态合作,建立跨区域饮用水源保护生态补偿制度。

(二)对上游城市给予重点倾斜和支持。在生态建设、环境治理政策和资金投入上对上游城市给予重点倾斜和支持,加大对生态屏障建设区域项目、资金和转移支付力度,使落实“大保护”者得到“大实惠”,以促进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的改善和提升。

筠连县人民政府

2016年7月21日

筠连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突出问题专项检查情况的报告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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筠连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突出问题专项检查情况的报告常见问题

筠连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突出问题专项检查情况的报告文献

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排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排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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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 4.5

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 云南省 (市) 发展改革委、 水利厅(局)、能源局:\r\n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对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无序开发影响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要批示 ,加强小水电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决定对长江经济带小水电开展一次排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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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建设长江经济带生态安全屏障 努力建设长江经济带生态安全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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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 4.4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1月5日召开的“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指出:“长江是中华民族母亲河,也是中华民族发展的重要支撑,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必须从中华民族长远利益考虑,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使绿水青山产生巨大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使母亲河永葆生机活力。”处于长江上游地区的云南省丽江市对长江生态保护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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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保障营改增顺利实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以来,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以及国税机关代开发票、发放发票和缴销发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检查自9月10日开始,持续到11月30日。

引导纳税人规范开具发票

“发票作为购物、消费和付款的原始凭证,既是税收征管的重要手段,也是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凭证。”据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相关负责人介绍,个别商家千方百计拒开发票,比如以“发票刚好用完,给你出个收据,回头再来换发票”“打折了不开发票”“自带酒水不开发票”“要开发票那就再多加点税钱”等所谓的“行规”和“惯例”拒开发票,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通知》指出,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以来,少数纳税人以各种理由拒绝给消费者开具发票、向受票方额外索要各种证件或证明材料、开具发票内容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等问题时有发生,影响了购买方及时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为此,本次重点检查纳税人的发票开具情况,尤其是生活服务业和商业零售业纳税人,是否在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过程中,以各种理由拒绝开票;是否违反规定要求购买方额外提供证件证明导致开票难;是否随意变更品名等错开票;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购买方当场索取纸质普通发票的,纳税人是否提供。

提醒消费者自觉索要发票

《通知》强调,税务机关要向纳税人发放宣传资料,督促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温馨提示,提醒购买方可以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向销售方索取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次检查范围还包括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是否规范、发放发票是否合理、是否及时缴销地税机关已发放发票等问题。其中是否督促纳税人主动告知购买方有权索取发票事项,将作为此次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税务总局将根据各地自查情况,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开展重点抽查和明察暗访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督促整改。

“自觉索取发票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职责,也是消费者应有的正当权利。”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消费者遇到商家拒开发票时可以拨打主管税务机关投诉举报电话。税务部门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纳税人,将按照《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规定,在年度纳税信用评价时扣减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得分或直接判为D级,情节严重的按照《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规定纳入税收“黑名单”,并通过税务部门网站、新闻媒体进行公开曝光。

另外,《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完善投诉举报响应机制,畅通12366热线、税务网站、微信平台等多种诉求表达渠道,进一步减少投诉举报响应时间,提高投诉举报办理效率,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严格落实检查责任,对不落实发票管理规定、不严格执行税务总局文件要求,以及开展发票专项检查工作不力的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进行严肃问责。

筠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筠连县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的通知

筠府办发〔2016〕1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有关通信企业:

为进一步促进筠连县通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提升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水平,切实为全县经济发展和服务民生提供全面支撑,根据四川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四川省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实施意见》和宜宾市通信发展办公室《关于推进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的函》(宜通信办函〔2016〕5号)精神,结合2016年9月21日《 筠连县杆管线搬迁工作协调会会议纪要》议定事项。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

信息通信基础设施是指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等信息通信基础网络及信息通信公共服务平台,具体包括通信基站、铁塔、杆路、通信管道、传输线路、电源、室内分布系统、机房、住宅建设通信配套工程及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等。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是涉及国家安全、服务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建设工程,是提升“数字筠连”建设支撑能力、改善民生、优化招商环境、推进信息消费的重要推手,是新一代移动通信技术4G运用的基础,是省、市、县人民政府重点推进的信息化工程。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和有关通信企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工作主动性,努力为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各司其职、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和有关通信企业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始终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做到责任到人,层层落实,层层负责。

(一)县政府办公室统筹协调各通信企业和政府相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

(二)涉及2家及以上通信企业的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或配合政府迁改、整治、维护等事宜,由县政府办公室统筹沟通协调政府赔偿费用等。

(三)凡涉及2家及以上通信企业的共建、迁改、整治及维护,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相关业主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组织邀标、比选或公开招标,确定有资质、有实力的支撑单位进行施工,以保障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单位间的高效沟通,费用根据各单位享有的资源服务情况进行分摊。

(四)不按照规定执行共建共享程序,故意阻碍拖延共建共享工作,违反光纤到户国家建设标准,直接或间接投资新建小区光纤到户设施建设,或擅自将未经验收合格的光纤到户设施接入公用通信网等情况,将视情节严重程度按相关规定进行严格处理。

三、通力配合,狠抓工作落实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和各通信单位要确立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规划制度,将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无线基站选址、管线资源准入及其施工应予积极配合,在项目规划审批中,要充分考虑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特别是要在住宅小区、商住楼、专业市场、工业园区等建设项目审批中明确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预留配套资源(包括机房、铁塔、管道、分布系统等),确保通信基础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各通信单位要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与衔接,认真做好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严格履行项目审核程序,切实遵守环保、用地、节能、质量、安全等规定,加大信息通信基础设施与其他基本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建设推进力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确保达到国家通信行业服务质量标准。

筠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税总函〔2016〕4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以来,一些纳税人以各种理由拒绝开具发票、向受票方额外索要各种证件或证明材料、开具发票内容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等问题时有发生,影响了购买方及时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同时,个别税务机关还存在税收监管和服务不到位,影响了纳税人取得发票和正常使用发票等问题。为了保障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优化纳税服务,税务总局决定组织开展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范围

对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以来,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重点是生活服务业和商业零售业纳税人),以及国税机关代开发票、发放发票、缴销发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二)检查内容

1.纳税人发票开具是否规范

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是否以各种理由拒绝开票;是否违反规定要求购买方额外提供证件证明导致开票难;是否随意变更品名等错开票;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购买方当场索取纸质普通发票的,纳税人是否提供。

2.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是否规范

税务机关是否严格按照纳税服务规范代开发票,是否额外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是否审核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内容超经营范围。

3.税务机关发票发放及缴销是否规范

税务机关是否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和发票使用的实际情况,合理发放发票,满足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合理需求。税务机关是否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营改增后国税、地税发票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192号)规定的期限,及时对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进行缴销。

4.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是否到位

税务机关是否大力宣传营改增相关税收政策,强化对纳税人关于发票领用、开具、保管相关制度规范的宣传,消除社会上对增值税发票开具方面的误解。

5.税务机关是否及时处理消费者有关发票的投诉举报。

二、专项检查的安排

各地国税机关要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加强领导,制定具体方案,将专项检查工作作为保障和服务营改增顺利实施的重点工作,认真开展专项检查工作,确保工作不走过场、不打折扣,取得实效。货物劳务税、办公室、纳税服务、征管科技、稽查局等部门要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开展专项检查工作。

(一)各地自查

2016年9月10日起至10月20日,各省国税局在本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发票使用管理专项检查基本统计表》(附件1)、《发票使用管理专项检查违法违规情况统计表》(附件2)、《发票使用管理专项检查税务机关规范管理情况统计表》(附件3)通过公文处理系统报送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只报送电子文件),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重点抽查

2016年10月21日起至11月20日,税务总局将根据各地专项检查情况,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开展重点抽查和明察暗访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督促整改。其中督促纳税人主动告知购买方有权索取发票问题,将列入税务总局明察暗访工作范围,作为考核税务机关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三)总结通报

2016年11月30日前,税务总局对各省国税局上报的专项检查结果和重点抽查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对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

三、整改落实要求

各地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周密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发现问题立行立改,认真落实各项整改要求。

(一)严格执行发票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

税务机关要对发现不开票、开票难、错开票等行为及时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涉嫌虚开发票的,移交稽查部门处理。对查实纳税人存在发票违法违规行为的,通过税务部门网站、新闻媒体进行公开曝光,加大社会舆论监督力度。同时,要将违法违规行为纳入纳税人信用记录,并按照《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规定,在年度纳税信用评价时扣减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得分或直接判为D级;情节严重的按照《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规定纳入税收黑名单。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不规范、发放发票不合理、未及时缴销地税机关已发放发票等问题要立查立改,立行立改。

(二)督促纳税人在其经营场所张贴温馨提示

税务机关要统一发放宣传资料(内容参照温馨提示模版,见附件4),督促纳税人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温馨提示,告知购买方可以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向销售方索取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同时公布主管税务机关投诉举报电话,接受购买方监督。

(三)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落实检查责任

完善投诉举报响应机制,畅通12366热线、税务网站、微信平台等多种诉求表达渠道,进一步压缩投诉举报响应时间(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提高投诉举报办理效率,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严格落实检查责任,对不落实发票管理规定、不严格执行税务总局文件要求,以及开展发票专项检查工作不力的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要严肃问责,税务总局将通报批评,并在绩效考评时予以扣分。

附件:1.发票使用管理专项检查基本情况统计表

2.发票使用管理专项检查违法违规情况统计表

3.发票使用管理专项检查税务机关规范管理情况统计表

4.温馨提示模版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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