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压力容器监督检验 | 全 称 |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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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 称 | 监检 | 性 质 | 强制性检验 |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俗称压力容器制造监检,简称监检,是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22号令《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而实施的压力容器强制性检验。目的是监督压力容器制造厂家的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确保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监检由厂家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授权有相应资格的检验机构承担。具体要求在《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是明确规定。包括图样审查,材料检验,焊接,外观和几何尺寸,无损检测,热处理,耐压试验,安全附件,泄漏检测,出厂文件,产品铭牌等。全部监检工作完成后,由监检机构出具《监检证书》。
监检的检验检测工作基础仍然是制造厂家本身实施的检验,监检单位主要审查制造厂家的检验方案,检验作业指导书和检验结果。同时监工作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大纲》和《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项目表》进行。监检并不考虑特殊压力容器的特殊要求,难以满足特别用户的特别需要。2100433B
TSG R7001-2004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程 TSG R0004-2009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简单说,这要是符合GB150范围的,属于压力容器的(ⅠⅡⅢ类压力容器)都需要到当地锅检所换监检证。
检验周期是这样规定的:压力容器一般应当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下次的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按照以下要求确定:(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2)安全...
压力容器制造与监督检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 B 5 0 9 9 - 9 4 钢 质 无 缝 气 瓶 代 替 G B 5 0 9 9 - 8 5 S e a m l e s s s t e e l g a s c y l i n d e r s D 1 主 题 内 容 与 适 用 范 围 本 标 准 规 定 了 钢 质 无 缝 气 瓶 ( 以 下 简 称 钢 瓶 ) 的 型 式 和 参 数 、 技 术 要 求 、 试 验 方 法 、 检 验 规 则 、 标 志 、 涂 敷 、 包 装 、 运 输 和 贮 存 等 。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设 计 、 制 造 公 称 工 作 压 力 为 8 ~ 3 0 M P a , 公 称 容 积 为 0 . 4 ~ 8 0 L , 用 于 盛 装 永 久 气 体 或 高 压 液 化 气 体 的 可 重 复 充 气 的 移 动 式 钢 瓶 。 一 般
大连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大连市检验检测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芜湖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河南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测研究院、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宁波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本标准规定了现场制造压力容器监督检验的术语和定义、受检单位、监检机构、监检人员、工作程序、现场制造监检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TSG21—2016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范围内现场制造压力容器的监检工作。本标准不适用于超高压容器、地下储气井、非金属压力容器现场制造的监检。对于现场组焊压力容器的监检,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负责全省承压类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受压元件、管件和安全附件)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负责全省电站锅炉、进口锅炉压力容器、超高压压力容器、医用氧舱、长输管道、长管拖车、危险化学品容器等设备的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负责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检验;负责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承压类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承担承压类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设计文件鉴定、热工试验和焊工考试;开展承压类特种设备仲裁检验、委托检验、鉴定评审、安全评价、风险评估、咨询服务、技术培训;承担承压类特种设备标准、规程的制定、修订技术工作;对全省承压类特种设备检验进行技术指导;开展承压类特种设备及辅机附件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检验检测的研究、成果转化、推广应用。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