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合格证条款是我国涉外机器损坏保险对承保某些特定财产时所附加的一种特约条款。
例如,在保险财产中若有压力容器(锅炉、氧气瓶、煤气罐等),被保险人必须持有关当局颁发的在保险期限内一直有效的证明该压力容器符合国家规定可以安全使用的证书,否则,保险公司对此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此附加条款属强制性规定。承保时,要注明压力容器的 名称; 但不需增收保险费。 2100433B
根据TSG R0004-2009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6.1规定,“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在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 日内,应当按要求到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授权的部门...
分类概述,压力容器的分类方法很多,从使用、制造和监检的角度分类,有以下几种。(1)按承受压力的等级分为:低压容器、中压容器、高压容器和超高压容器。(2)按盛装介质分为:非易燃、无毒;易燃或有毒;。(3...
压力容器规程:《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标...
1 / 5 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 编号: R2010- 制造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 制造许可证编号 产品名称 制造许可级别 产品编号 R2010- 设备代码 产品图号 压力容器类别 设计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 设计许可证编号 设计日期 2010年 月 制造日期 2010年 月 本产品在制造过程中经过质量检验, 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及其设计图样、相关技术标准和订货合同的要求。 检验责任工程师(签章) 日期: 质量保证工程师(签章) 日期: 产品质量检验专用章 2010年 月 日 注:本合格证包括所附的压力容器产品数据表, 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信息化的要求, 将其信息输入特种设备数据库。 2 / 5 压力容器产品数据表 编号: 设备类别 固定式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品种 储存容器 产品名称 产品编号 R2010- 设备代码 压力容器类别 Ⅰ 产品标准 GB150-1998 设
2009年3月经中国保监会核准备案,编号:华安(备案)7号锅炉及压力容器综合
保险条款
责任免除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的人身伤亡;
(二)被保险人及其雇佣人员所有的财产或由其保管或由其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三)锅炉、压力容器的老化、磨损、腐蚀、膨胀、变形、泄露;
(四)爆炸引起的火灾所造成的损失、费用的责任;
(五)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六)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地崩、山崩、地面下陷下沉等自然灾害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七)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暴动、罢工,民众骚乱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八)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和毁坏;
(九)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十)本保险单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三、保险期限本保险期限为壹年,自年月日中午12时起至年月日中午12时止。
四、保险金额本保险单承担的锅炉或压力容器的保险金额,应为该设备重置价值,即重新置换同一厂牌或相类似的型号规格、性能的新设备和价格,包括出厂价格、运输费、税款、可能支付的关税及安装费用等。
一、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若欠缺即合同不成立。《合同法》第12条规定的并不都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但第1项规定的当事人条款和第2项规定的标的物的条款属于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有时使法律直接规定的。当法律直接规定某种合同应当具备某些条款时,这些条款就是主要条款。例如,《合同法》要求借款合同应有币种的条款(第197条第2款),该条款即为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当然由合同的类型和性质决定。按照合同的类型和性质的要求,应当具备的条款就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例如,价款条款是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却不是赠与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产生。例如,买卖合同中关于交货地点的条款,如一方提出必须就该条款达成协议,它就是主要条款;若双方均未提出必须在某地交货,则该条款不是主要条款。
二、合同的普通条款
合同的普通条款,是指合同主要条款以外的条款,包括以下类型:
(一)法律未直接规定,亦非合同的类型和性质要求必须具备的,当事人无意使之成为主要条款的合同条款。例如,关于包装物返还的约定和免责条款等均属此类。
(二)当事人未写入合同中,甚至从未协商过,但基于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基于合同的明示条款,理应存在的合同条款。英美合同法称之为默示条款。它包括以下内容:
1、该条款是实现合同目的及作用所必不可少的,只有推定其存在,合同才能达到目的即实现其功能;
2、该条款对于经营习惯来说是不言而喻的,即它的内容实际上是公认的商业习惯或者经营习惯;
3、该条款是当事人系列交易的惯有规则;
4、该条款实际上是某种特定的行业规则,即明示或者约定俗成的交易习惯,在行业内具有不言自明的默示效力;
5、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成为合同条款。
(三)特意待定条款。这是当事人有意将其留待以后谈判商定的,或者由第三人确定,或者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确定的合同条款。它不妨碍合同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