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参照上一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订我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一般每三年修订一次。
各镇(街道)、市直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积极开展专业培训工作;对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镇(街道)、村(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各镇(街道)、市直各有关单位要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应急资金准备,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各镇(街道)、市直各有关单位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购置并储备用于救灾的应急监测、调查、会商和通信等设备,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各镇(街道)、市直各有关单位之间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通过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确保应急抢险救灾通信畅通。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和资料库,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并掌握应急装备情况,建立装备库,分散储存,统一调配,以备应急救援之用。
各镇(街道)及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每年开展一次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的发布按《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应急预案》执行。
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落实相关责任。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专家组应急调查意见,形成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报告,报市人民政府。报告内容包括:基本灾情(人员伤亡失踪和财产损失)、抢险救灾工作、地质灾害类型和规模、地质灾害成灾原因、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防范对策和措施、今后的防治工作建议等。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灾害救助,安排好灾民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进行现场清理、灾害监测及必要的安全防范工作。
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根据综合评估,确定原地重建或另选新址重建。原址重建的,要帮助灾区修复或重建基础设施,编制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总体方案;异地重建的,应对新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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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级。
4.1.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
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4.1.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4.1.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
质灾害灾情。
4.1.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
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发生突发地质灾害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有关责任单位应在第一时间进行抢险自救等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响应分为:I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报告后,要立即研判形势,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响应的建议,报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并迅速将指挥部的决定传达到相关成员单位。
4.2.1 Ⅰ级响应
发生大型以上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后,省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省应急指挥部召集相关成员单位进行会商,部署应急抢险和救援工作,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组成现场指挥部,组织应急处置工作。视情协调救援力量,调拨应急生活救助物资,抢险被损毁的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及时发布灾情信息;根据需要请求国家相关部门给予支援;当国家层面启动应急响应并组织指挥时,按照国家指挥部要求做好相应工作。
运城市应急指挥部组成现场指挥部赶赴现场开展抢险和搜救工作,采取应急措施,加强巡查监测,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市应急指挥部迅速组织抢险救援队伍,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及时将地质灾害险情灾情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责任单位、责任人、预警信号发布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划定危险区并设立警示标志;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避让。
4.2.2 Ⅱ级响应
发生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后,运城市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运城市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组织财政、住建、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单位的专家及人员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采取应急措施,加强巡查监测,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开展抢险救灾工作;视情协调救援力量,调拨应急物资,抢修被损毁的交通、通讯、电力等基础设施;及时发布灾情信息;根据情况请求省政府相关部门给予支援;当省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并组织指挥时,按照省应急指挥部要求做好相应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迅速组织抢险救援队伍,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及时将地质灾害险情灾情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责任单位、责任人、预警信号发布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划定危险区并设立警示标志;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避让。
4.2.3 Ⅲ级响应
发生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运城市应急指挥部指导县级应急指挥部做好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赶赴现场,协助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救援处置;运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跟踪掌握情况,做好扩大响应的准备。
市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迅速组织抢险救援队伍,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及时将地质灾害险情灾情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责任单位、责任人、预警信号发布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划定危险区并设立警示标志;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避让。
4.2.4 应急响应结束
应急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经相应的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批准,由相应级别的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4.3 信息报告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监测单位、监测人员及知情单位和知情人,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
4.3.1 速报时限要求。
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发生后,镇(街道)、村和有关单位负责人,获知灾情信息后,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部门报告。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力量到现场进行复核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同时向运城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逐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4.3.2 速报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伤亡和失踪的人数、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根据地质灾害险(灾)情变化情况,要随时进行续报,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及时将地质灾害险(灾)情报告报市人民政府。
3.1.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各镇(街道)要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对各自辖区内地质灾害的防范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3.1.2 编制隐患点应急预案
各镇(街道)要对辖区内已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编制应急预案,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责任人.要将“隐患点应急预案表”、“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发到防灾、监测和受威胁人员手中。
3.1.3 地质灾害巡查、监测
各镇(街道)要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建设。建立健全市、镇(街道)、村三级地质灾害巡查、监测的队伍、制度,隐患点的责任单位、责任人,预警信号、预警信号发布人等群测群防网络体系,配备巡查、监测预警的车辆、通讯等设备,加强对责任人、巡查人员和监测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市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气象等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在受地质灾害威胁严重的人口密集区、公路、铁路干线及矿山等重要工程地段,建立地质、水文、气象监测点,实现监测信息共享,开展综合监测预警工作。
3.2.1 信息收集
市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住建、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动态监测情况的收集、分析、研判,市国土资源部门和气象部门要加强合作,及时掌握降雨趋势,并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发现险情及时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各成员单位做好相应的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
3.2.2预警分级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分四个级别:四级为有一定风险;三级为风险较高;二级为风险高;一级为风险很高;分别对应蓝色、黄色、橙色、红色。
四级(蓝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有一定风险。
三级(黄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较高。
二级(橙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高。
一级(红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很高。
3.2.3 预警信息发布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气象部门联合开展我市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预警结果应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同时通过手机短信向群测群防员发送,通过网络平台及广播、电视媒体向公众发布(预警级别达到三级以上)。预警内容包括突发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范围和可能性大小。
当隐患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时,监测单位、监测人及知情单位和知情人,应通过各种预报预警方式(敲锣、打鼓、广播、电话、短信等)及时向周边受威胁的群众报警,同时向镇(街道)和市国土资源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内容包括:发现的时间、地点、发生的现象和影响范围。
3.2.4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的镇(街道)及村委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受威胁的人员;受灾害威胁单位或个人要对照“地质灾害隐患点预案表”、“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的要求,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1)四级(蓝色)预警行动。
做好值守工作,保持通信联络畅通,相关部门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变化。
(2)三级(黄色)预警行动。
做好隐患点的巡查、排查和监测工作,每天巡查监测不少于2次,特别是房前屋后边坡要进行重点巡查。
(3)二级(橙色)预警行动。
暂停灾害隐患点附近的户外作业,严密巡查监测,做好应急抢险准备工作,发现异常采取避让措施。
(4)一级(红色)预警行动。
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将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重点隐患点受威胁的人员转移避让,做好抢险准备,实行24小时不间断巡查监测,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预警区域预警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市人民政府成立“永济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机构组成如下:
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副市长担任。
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担任。
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新闻中心、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经信局、市卫计局、市食药局、市安监局、市旅游局、市文物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畜牧兽医发展中心、市火车站、驻永各通信公司、市供电公司、市人武部、武警永济支队及各镇(街道)负责人组成。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应急专家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分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国土资源局地环股股长及各基层所负责人组成。
各镇(街道)成立相应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2.2.1 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我市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配合省、市应急指挥部做好发生在本市范围内的特大型、大型、中型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负责地质灾害信息的对外发布。
督促、指导各镇(街道)应急指挥部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应对工作。
2.2.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贯彻市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
和市、各镇(街道)应急指挥部之间的应急工作;汇集和上报险情、灾情、应急处置及救灾进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组织应急救灾与处置工作的新闻发布;承办市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2.3 应急专家组职责
由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采矿工程、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和应急救援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医疗救护、卫生防疫专家与应急救援专家分别由市卫计局、市安监局各确定两名专家报市国土资源局。
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研究分析突发地质灾害类型、险情、灾情、影响因素和发展趋势,为指挥部决策提供抢险救灾咨询或建议,科学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2.2.4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根据指挥部的安排,组织开展应急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
市新闻中心:第一时间从市应急指挥部获得权 威信息,实时、准确、全面、客观地进行宣传报道。
市发改局:负责应急避难场所和灾后基础设施重建工作,协调各部门开展应急物资储备调运相关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危及校舍安全的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实施工作;灾害发生时做好在校学生的安全管理和疏散工作,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市公安局:协助灾区政府对遇险人员进行搜救,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对遇难人员遗体进行鉴定;协助灾区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迅速疏导交通,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地质灾害事件中受灾群众的临时救助和转移安置工作,组织灾区民房倒塌恢复重建和对灾民进行基本生活救助;负责灾情损失评估;组织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等善后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筹集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县级负担经费下拨、管理和监督;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物资、装备资金保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突发地质灾害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按照地质灾害分级报告的规定,审核上报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灾害发展趋势的研判,提出应急处置的措施和建议;组织专家对必要的应急处置工程进行技术指导。
市环保局:负责地质灾害引发环境污染次生灾害的紧急处置工作,并加强监控,及时提供环境监测信息。
市住建局:负责对受灾建筑物的损坏程度进行评估,并报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工程建设监督指导。
市交通运输局:做好公路沿线和危害高速公路、普通干线公路附属设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实施工作;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公路交通设施,确保公路畅通;组织协调应急运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对影响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避免水利工程遭受或引发地质灾害。
市经信局:负责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监测,完成支援灾区的生活必需品准备工作。
市卫计局: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部门开展灾区伤员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并根据需要提供技术支持。
市食药局:保障灾区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协调组织药品生产企业、经营单位、医疗机构应急药品的供应和储备。
市安监局:负责组织、督促非煤矿山企业等有关单位做好危及自身安全和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
市旅游局和市文物局:组织协调旅游区和文物保护点主管部门对旅游景区内及文物保护点附近地质灾害进行排查、监测和治理,指导景区和文物保护单位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与国土资源部门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加强对地质灾害现场的气象监测预报,为灾害的救援处置提供气象保障。
市地震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
市畜牧兽医发展中心: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驻永各通信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应急保障工作,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
市火车站:负责组织辖区内危害铁路安全的地质灾害的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尽快采取措施恢复被破坏的铁路和有关设施,组织运力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物资运输工作。
市供电公司:负责所辖区域损毁供电设备的修复,确保灾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救援正常用电。
市人武部:根据市应急指挥部要求,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必要时协调驻军参加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救援。
武警永济支队:根据市应急指挥部要求,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抢险救灾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卫重要目标。
发生小型突发地质灾害后,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需要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转移安置、医疗救治、安全保卫、综合保障、调查监测、新闻宣传等应急工作组。各应急工作组按照应急预案的职责分工及现场指挥部的指示,迅速、有效地开展各项应急工作。
2.3.1 综合协调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卫计局、武警永济支队、灾害发生地的镇(街道)组成。
负责事发地应急抢险工作中的综合协调,保证抢险工作有序开展。
2.3.2 抢险救援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武警永济支队
成员单位由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安监局、市旅游局、市文物局、市人武部、灾害发生地的镇(街道)组成。
负责突发地质灾害事件中人员搜救、隐患消除、道路通行能力恢复和鉴定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破坏程度等工作。
2.3.3 转移安置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成员单位由市食药局、灾害发生地的镇(街道)组成。
负责灾害发生地群众的转移、临时安置和生活工作。负责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药品等卫生安全。
2.3.4 医疗救援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市卫计局
成员单位由市民政局、事发地参与应急救援的医疗卫生机构、上级医疗救援组派出的医疗卫生机构组成。
负责现场伤员的抢救和转送工作及相应信息记录,并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和救援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根据现场实际,是否建议市政府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2.3.5 安全保卫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武警永济支队
负责现场安全警戒,疏散人员,维护现场秩序,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周边地区道路交通秩序,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
2.3.6 综合保障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市发改局
成员单位由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经信局、市气象局、驻永各通信公司、市供电公司组成。
负责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应急车辆、救援人员、气象预报、通信、资金、善后处理等保障工作,建立现场与上级有关部门的通信联络。
2.3.7 调查监测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成员单位由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地震局、市火车站组成。
负责组织专家和委托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对突发地质灾害的诱发因素进行调查,核实突发地质灾害的类型、位置、规模、直接经济损失、潜在的威胁对象和影响范围,由人类工程活动诱发的负责确定责任单位;负责组织灾情监测,随时掌握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灾害发展趋势,为突发地质灾害处置提供技术支持,防止发生次生灾害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
2.3.8 新闻报道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由市新闻中心、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卫计局、事发地镇(街道)组成。负责救援现场新闻记者的组织管理,按照市应急指挥部提供的权 威信息进行新闻宣传报道。
为了高效有序地做好我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山西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及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实施意见》《运城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永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及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编制。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实行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
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强化各镇(街道)突发地质灾害应对的主体责任。
科学应对,专业处置。运用科学手段分析论证,发挥专家和专业队伍作用,正确应对和处置地质灾害。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我市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市人民政府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或者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区域或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4年5月23日印发的《永济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永政办发〔2014〕26号)同时废止。 2100433B
XX 市 XX 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 则 (一)编制目的 保障我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工作的高效有序进 行,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轻地质
一、总则 1.编制目的 建立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学校防灾抗灾应急体系,避免和最大程度地减轻因台风、 强热带风暴或长时间强降雨等灾害性天气及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师生生命安全,维护学校稳定,保 障社会和谐稳定。 2.编制依据 依据县教育局编制的《黎川县教育系统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3.指导思想 在各级党委、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认 真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把师生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掌握本辖区所属学 校针对突发地质灾害的主动权,建立健全处置突发地质灾害的长效机制。 4.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本系统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预报预警、应急处置机制,把保障师生生命和 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5.适应范围 中心学校所属基层小学、幼儿园
一、总则
(一)本预案所称地质灾害,主要是指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滑坡、泥石流、崩塌、地面沉降、地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二)地质灾害应急坚持政府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协作、军民结合、社会参与的原则。
(三)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以实施紧急救援为重点,以建立起以部门联动机制为依托,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共同抵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带来的损失。
二、应急指挥系统和职责分工
(一)应急指标系统的启动
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实行各级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各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的领导体制。发生地质灾害时,县政府视灾情成立应急指挥部,启动县级应急预案。同时,发生地质灾害的乡(镇)政府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乡镇级应急预案。
县政府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由郭华县长担任总指挥长,杨奎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长,成员由县应急办、国土资源局、财政局、民政局、公安局、安全监管局、交通运输局、监察局、工业经济贸易能源局、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气象局、文体广播电视旅游局、农牧局、林业局、水利局、人武部、武警中队、消防大队、电信公司、电力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石油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和部署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性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参与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分析预测灾害发生的原因及未来的发展趋势,划定危险区,协助相关部门设立警示标志,协助、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为政府提供可靠决策依据。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监管,编制各隐患点的防灾预案,落实各隐患点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完善乡、村、组防灾信息网络及隐患点的预警信号、人员财产撤离路线、组织抢险救灾人员等救灾应急措施。加强对本辖区内的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的巡查、排查及监测,做好监测记录和巡查台帐,为地质灾害调查、防治及抢险措施的制定提供可靠依据,为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发生提供前兆信息,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
县民政局:负责抗灾、救灾协调工作;申请、管理、合理分配救灾款和救灾物资;指导灾区灾民的转移,并安置好灾民的生产及生活;负责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组织救灾捐赠工作;协调有关部门按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作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物资的储备;突发性地质灾害安置经费的准备;突发性地质灾害物资的运输、组建抢险队伍、实施紧急救助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县级救灾资金的紧急安排,拨付资金和监督救灾资金的使用。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工作;组织协调公安消防部门及相关人员做好抢险救援和灾民的转移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各类救灾应急物资的运输协调工作及组织修复中断的公路;对涉及所辖公路工程建设(特别是新建公路)的地质灾害的排查、监管、治理工作。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应急抢险工程、临时建筑工程的修建和质量安全监督;负责灾后重建的规划和建设等工作。
县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紧急抢救受伤人员;并对突发性地质灾害临时安置小区进行疫情监测、预警;对于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
县安全监管局:参与人为引起的突发性地质灾害的调查、处理,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贵州省地质环境条例》及有关规定督促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履行治理等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天气的观测、未来气象的预测。根据预测天气的变化情况,及时告知相关单位作好雨水诱发地质灾害的预防工作。
县文体广播电视旅游局:负责抢险救灾的宣传、媒体报道工作。
县监察局:参与地质灾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以及对在抗灾、救灾过程中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县农牧局:负责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组织灾区搞好抢种、补种及畜区防疫等灾后生产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受灾林木的清理和地质灾害抢险紧急情况所需林木的采伐,并对灾后重建需占用林地及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县水利局:负责对主要河流,水库实施调度;组织灾后河堤、水利设施的修复。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指挥民兵预备役人员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县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指挥驻纳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县消防大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官兵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县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组织协调抢险救灾的通讯保障工作和灾后通讯设施的恢复工作。
县电力公司:保障紧急救助电力的供应,负责受损电力设施的恢复。
县石油公司:负责保障抢险救灾所需的汽油、柴油供应。
其他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应急指挥部的要求,支持和配合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救灾工作。
三、抢险救援人员的组织和应急救助装备、物资的准备
(一)紧急救援队伍
紧急救援队伍由受灾当地干部和群众组成。发生小型地质灾害,视情况由县人武部抽调民兵预备役人员,县武警中队抽调驻纳武警部队,县公安局组织协调驻纳公安消防部队,共同参加抢险救灾,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医疗队参加抢救伤员。
发生中型、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县、乡镇各有关部门在上级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参加抢险救灾。
(二)应急救援物资准备
应急救援物资包括抢险物资和救助物资。抢险物资包括抢修水利、抢修道路、抢修电力、抢修通讯、抢救伤员药品及其他紧急抢险所需物资,由水利、交通运输、电力、通讯、卫生和食品药品等部门准备和筹集。救援物资包括粮食、方便食品、帐篷、衣被、饮用水及其他生存性救助所需物资等,由民政等部门准备和筹集。
(三)应急资金筹集
救灾应急资金坚持自筹为主、国家补助为辅、分级负责的原则,通过财政补助、部门支持、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解决。救灾应急资金必须加强管理,专款专用,由财政、监察部门监督使用。
四、地质灾害等级划分及分析准备
地质灾害的等级划分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条规定,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一) 地质灾害等级
1.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
2,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本数)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3.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本数)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4.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二)地质灾害分析准备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地质灾害防治责任部门要对职责所涉及地质灾害的隐患点进行监管,编制防灾预案,明确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预警信号、人员财产撤离路线、抢险救灾人员的组织、安排等工作,要加大对地质灾害的巡查、排查及监测,认真做好监测记录和巡查台帐,为地质灾害调查、防治及抢险措施的制定提供可靠依据,有效预防灾害的发生和控制灾害的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
五、地质灾害预警、灾情报告、调查和处置
国土资源、气象、水利等部门要做好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工作,能及时发出预警,预测突发性地质灾害对特定区域的破坏程度的估计和对突发性地质灾害的破坏程度进行分析,及时上报。
(一)地质灾害速报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险情或者灾情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国土资源局报告。其他部门或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接到报告的,应当立即转报当地人民政府。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国土资源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再次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关于地质灾害灾情分级报告的规定,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负责报告的部门应根据已掌握的灾情信息尽可能详细说明灾害发生的地点、时间、伤亡和失踪的人数、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诱发因素、地质成因和发展趋势等。
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报告内容:包括基本灾情、地质灾害类型和规模、地质灾害成灾原因、地质条件和诱发因素以及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抢险救灾工作及防范对策、措施,今后的防治工作建议。
(二)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和处置
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实行分级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发生特大型或大型地质灾害由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调查处置。
发生中型地质灾害,由地区国土资源局协助灾害所在县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
发生小型地质灾害,由县国土资源局协助灾害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
六、人员财产撤离、转移路线,医疗救治,疾病控制等应急行动方案
(一)转移安置灾民。突发性地质灾害的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对群众的居住和生活构成威胁时,当地救灾应急指挥部决定转移路线和安置地点,发布转移安置工作通告,组织灾区群众及时转移,发放和调配救济款物,保障灾民生活。
(二)紧急救助。发生地质灾害时,灾害发生地要迅速组织抢险队伍开展紧急救助。武装部、民兵、预备役人员、武警中队、公安消防部队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请求,组织部队支持和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开展紧急救助工作。
(三)工程抢险。交通运输、电力、水利、建设、通信等部门要迅速组织抢修被损坏的公路、电力、供水、通讯等公共设施,确保各类设施及时恢复正常。
(四)医疗救护。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迅速组织医疗队伍进入灾区,组建灾区临时医院或医疗所,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人员,及时检查灾区饮用水源、食品的安全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控制疫情。
(五)物资供应。紧急状态下灾区救援物资,由指挥部采取征用、采购或借销等办法筹集,灾后由有关部门用应急资金结算。
(六)社会治安。公安机关、武警驻纳部队协助灾区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保护灾区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七)社会捐赠。由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分别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捐赠款物的接受、分配、运输、发放工作。
(八)宣传报道。新闻媒体部门按照指挥部的安排,及时进行灾情及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负责向公众发布抗灾救灾等工作信息。
(九)次生灾害处理。对次生灾害,要采取紧急措施,加强监测、预报、预防和治理,防止灾情扩大,减轻灾害损失或消除灾害隐患。
(十)生产自救。农牧部门要指导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组织灾区群众搞好抢种、补种等灾后生产。
七、附则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预案,结合本乡镇实际制定乡镇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措施。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力度,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防灾、减灾、自救意识和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一)突发性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机构的应急响应
1、地质灾害隐患事件:县人民政府根据地质灾害的大小和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建议、决定是否启动本应急预案。
(1)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接到有关乡镇、地质灾害责任单位的紧急报告和求援时,应将情况通报。各有关部门要按要求做好救灾的各项准备工作,同时密切注视和跟踪灾情并及时向县政府汇报。
(2)预报区地方人民政府应立即做出临灾应急反应,国土资源部门及相关部门要加强监测,随时向当地和上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报告灾情变化趋势,根据灾情发展,组织避灾疏散,平息谣传或误解,保持社会稳定。
2、地质灾害发生事件
(1)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接到有关乡镇、地质灾害责任单位发生特大、重大、较大级-地质灾害伤亡事故的紧急报告和求援请求时,应立即做出应急反应,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盘县突发性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指挥部”立即进入工作状态。
(2) “盘县突发性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指挥部”在迅速了解灾情的基础上,根据受灾程度、范围确定应急规模,指挥灾区政府和各救灾专业组开展救灾工作。
(二)县有关部门接到“盘县突发性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指挥部”通知后,按照本部门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三)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l、出现紧急情况时,应立即进入紧急状况,建立紧急情况报告和值班制,全天24小时监测,并及时上报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必要时发出紧急求援。
2、及时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安置救灾物资,资金,做好疏散、安置灾民和群众自救互救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解除群众恐慌心理,维护社会
4、迅速执行上级下达的。各项命令。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坚持“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切实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最大限度降低灾害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