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以旧换新办法,是指由国家财政部、商务部于2009年7月13日正式联合发布的《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规定,四类汽车可享以旧换新补贴,金额从3000元到6000元不等。汽车以旧换新是指按《汽车以旧换新办法》要求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老旧汽车、“黄标车”和新车均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以旧换新造价信息

市场价 信息价 询价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市场价
(除税)
工程建议价
(除税)
行情 品牌 单位 税率 供应商 报价日期
自卸汽车 品种:自卸汽车;规格:15t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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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卸汽车 品种:自卸汽车;规格:载重量12t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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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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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卸汽车 8t规格:载重量8t;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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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羊

台班 9% 广州五羊建设机械有限公司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除税
信息价
含税
信息价
行情 品牌 单位 税率 地区/时间
自卸汽车 装载质量10t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台班 广州市2016年2季度信息价
自卸汽车 装载质量15t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广州市2016年2季度信息价
自卸汽车 装载质量15t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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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卸汽车 装载质量18t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台·日 广州市2016年1季度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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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日 广州市2016年1季度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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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班 佛山市2015年3季度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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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班 佛山市2015年8月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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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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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开展以旧换新促销活动时,通常会有不少消费者怀凝厂家或商家把回收的旧货拿去修理翻新后,当新商品卖给大家。为了解除这种误解,克服这这一销售障碍,在必要的时候,应该向消费者公布回收来的旧货的去向。

2.以旧换新促销活动中回收来的旧商品,应尽可能加以利用,以降低促销成本。

3.选择好开展以旧换新促销活动的时机。像煤气灶、高压锅、服装、家具、黄金首饰等商品,在元旦、春节期间开展以旧换新活动,促销效果通常是平时的几倍甚至十几倍。

4.不少厂家或商家把新商品拉到各个居民住宅区去开展以旧换新。这样做不但方便了消费者,消费者还可以在家里试用了新商品之后再决定是否购买,效果当然比在商店里开展以旧换新要好得多。另外,这种做法可以节省以旧换新活动的广告宣传费用。

以旧换新商品折价

如何对旧商品折价,是以旧换新成败的关键,旧商品折价幅度大,举办单位利润损失就大;旧商品折价幅度小,对消费者就缺乏足够的吸引力,参加促销活动的人就少。确定旧商品的折价幅度应考虑以下两个因素:

a.新商品定价高,销售利润高,旧商品的折价幅度也可高一些。

b.如果同类竞争性商品也在搞促销活动,以旧换新活动中的旧商品必须折价较高才能有效地吸引消费者。反之,如果同类竞争性商品没有搞什么促销活动,以旧换新促销的商品旧货折价可以低一些。

c.名牌商品开展以旧换新旧货折价辐度可以低一些,非名牌商品升展以旧换新旧货折价幅度可以高一些。

以旧换新折价标准

很多厂家或商家在开展以旧换新促销时,为了图方便省事,不管旧商品具体情况如何,统一折价幅度。这不但付出的促销成本较高,还会使部分手头旧货较新、旧货价值较高的顾客感觉吃了亏,不愿参加促销活动。所以,只要条件允许,应该尽可能对旧货确定不同的折价标准。

以旧换新汽车换新常见问题

  • 创维以旧换新是怎么换的?

    以旧换新的方法步骤如下:                    &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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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空调以旧换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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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旧换新优点

1.它能消除新商品销售的障碍,免得消费者因为舍不得丢弃尚可使用的旧商品而不买新商品。据调查,城市家庭中的中、高档耐用消费品,尤其是家用电器,多数是在80年代末90年代初购买的,普遍到了更新换代的时候。很多家庭之所以没有买新商品;主要原因就是旧商品尚可使用,丢了可惜!以旧换新为旧商品捉供了一个折价的机会,这样就会使很多消费者提前更新自已的旧商品,为新商品的销售扫除了障碍。

2.对于一些流行性商品,如家具、服装、旅游鞋等等,人们常常是买来后使用不久就过时了。以旧换新同样为这些过时的商品找到了一个折价的机会,因此能鼓励消费者及时淘汰更换过时的商品,购买新潮的流行时髦商品。

3.以旧换新能提高一个非名牌商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4.以旧换新实质上是变相降价,但能避免直接降价带来的种种副作用。

实际中,很多厂家或商家担心降价会贬损商品形象,引起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的怀疑,或担心降价会引发同行中竞相降价的价格战,往往使用以旧换新变相降价。这样做既能收到降价的促销效果,又可避免降价带来的负面影响。

以旧换新缺点

1.促销成本较高

以旧换新中回收旧商品,多数没有什么经济价值或价值很低,远远赶不上折扣的那部分价款。另外,回收、堆放、运输、处理旧热水器还要付出费用;对以旧换新活动进行广告宣传也要付出费用,种种费用加在一起,促销成本较高。

2.促销范围比较狭窄

以旧换新主要适用于促销高、中档耐用消费品。对于价格低、使用期短的日常消费品,消费者会对旧商品一丢了之,没有兴趣参加以旧换新;以旧换新也不适宜促销生产资料商品,因此促销商品的范围比较狭窄。

3.实际操作中不少商家不愿配合厂家开展以旧换新促销活动。因为这种促销活动操作起来较麻烦,回收来的旧商品比较脏,商场又难以找到堆放的位置,很多商家不愿经手这种业务。

1.消费者购买新商品时,只能用同一品牌或同一厂家生产的旧商品折价。

这种做法主要是为了回馈和稳住老顾客,并吸引新顾客。

2.消费者购买新商品时,可以用任何一种品牌的同类旧商品进行折价。

近年来,一些大中城市的房地产商甚至推出住房的以旧换新促销活动,消费者在买新商品房时,原有旧住房可以折抵一部分价款。

任何品牌的同类旧商品均可折价换新商品的做法最为普遍,它能吸引所有拥有旧商品的顾客购买新商品,促销效果最好。

3.消费者在购买新商品时,只能用竞争品牌的旧商品折价或兑换新商品。

4.消费者在一定的时间内,可以用任何品牌的同类旧商品折价购买新商品。一旦超过了这一时间的界限,就只能用同一品牌的旧商品折价来购买新商品。

这种做法能刺激广大消费者在这一时间内尽快购买,同时又在一定程度上优惠了老顾客。

1、《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第三联原件

2、《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新车购车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新车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新车购置税税票、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个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张、单位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7、与车主同名的银行个人开户证、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复印件、单位介绍信

注:单位所有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在置换前不妨多参考一些评估价格,既不能过低估计自己车辆的价格,更不能过高估计,最好直接将车开到有一定品牌知名度和实力的二手车经纪公司实际评估一下。不但要了解二手车价格,还要了解准备置换的新车价格以及近期优惠促销情况。

在了解自己车辆的实际收购价格后,一定要再看看新车的优惠幅度。如果新车价格优惠幅度没有达到预想的程度,也可以在旧车上再与经销商洽谈。一般说来,在置换中新车的优惠幅度商量的余地不大,旧车价格的调整余地还是有的。

不管是直接卖车还是置换新车,二手车过户手续都是至关重要的。在正式成交后的过户阶段,车主可要求经销商提供过户后的交易票复印件、登记证书复印件、养路费和保险过户的复印件。或者在买卖交易的时候签定协议书(一般4S店在诚信方面还是比较有保障的)。

如果旧车贷款尚未还清,可由经销商垫付还清贷款,款项算入新车需交钱款。另外,新车也可选择分期付款等购车方式。

2011年12月15日消息称,如果没有延期的话,从2012年元旦起,推行了两年半的家电以旧换新补贴政策将结束,这段时间以来,该政策对扩大消费、促进产业发展作用显著。

家电以旧换新政策最早提出是在2009年,最初定是的实施期限是从2009年6月1号到2010年的5月31号,随后在2010年6月国家又发布了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将实施期延长到2011年的年底,这一优惠政策是否再会延期还不确定。

这个优惠政策补贴产品范围涵盖了5类电器,包括电视机、电冰箱(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根据这一实施办法家电补贴款项,是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并且设置了最高的补贴限额。其中买电视机、电脑最多一台家电补贴400元,空调一台补贴350元,洗衣机一台250元,冰箱一台补贴300元。

商务部最新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10月份全国家电家电下乡产品累计销售了2亿台,实现销售额4576亿元,累计发放的补贴518亿元,其中冰箱、彩电、空调和洗衣机是销售增长最快的产品。在陕西,以旧换新项目销售新家电是61万台,销售金额24亿元,沈阳市家电以旧换新成效也非常的显著,销售总额达到19亿元。

以旧换新政策在各地非常有效的扩大了消费,促进了产业的发展。这一政策增强了回收拆解企业的积极性,在广东深圳的南山区截至2011年10月已经回收了旧家电16.8万台。

以旧换新汽车换新文献

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 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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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扩大汽车、家电消费,促进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特制定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的重要意义(一)拉动国内需求。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我国汽车、家电消费快速增长,保有量大幅增加,淘汰更新潜力较大。据预测,2009年汽车报废量将达到270万辆,家电报废量将达到近9000万台,如果加快淘汰更新,将促进汽车、家电产业稳步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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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扩大内需 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 促进扩大内需 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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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等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的《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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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旧换新 ”是近年来国家提出的一项“绿色新政”,目前以家电、汽车为主推。对于建材行业来说,“以旧换新”还处于陌生阶段,但是我国废旧建材造成的污染问题又十分的严峻,致使“以旧换新”政策在建材领域实施就显得迫在眉睫。废旧建材的回收再利用在农村市场也同样严峻,其污染程度并不差于城市,此次国家提出的“建材下乡 ”政策不妨在以旧换新上下手,从根本上迎合绿色环保 这一大方向。    家电“以旧换新”为建材下乡铺路    家电行业的“以旧换新”政策实施以来就受到了消费者的广泛响应,不但在产品的销量上得到了十足的保证,在消费者的关注度上也收获了不错的效果,当然对于节能环保也是起到了较好的推动作用。    家电行业成功的实施“以旧换新”这一政策,对于整个建材行业的下乡之路来说,都是一个很好的借鉴商机,随着国家对节能环保事业的进一步深入,农村市场也必将是未来重点的实施方向,这时也正是建材企业大展拳脚之时。“建材下乡”政策中实施“以旧换新”政策,无疑是为建材产品农村市场的成功销售增加了强有力的保证。    “以旧换新”将成企业新优势    “建材下乡”政策的准入制度中明确的将建材产品的节能环保列为重点之一,我们足可以看出,节能环保在未来推广发展的大方向,不管是城市还是农村,节能环保产品都将是建材行业的主流方向。    从家电“以旧换新”所取得的成功可以看出,消费者对以旧换新这种消费方式已逐渐认同。伴随着国家后续对“建材下乡”政策的进一步完善与实施,如果管材企业可以借助“以旧换新”在农村市场中大打环保战,届时“以旧换新”必将成为建材企业下乡过程中的新优势,也将对整个农村市场的营销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废弃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行为。

第三条 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先试点再全国推广。

第四条 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遵循“手续简便、方便消费、直接补贴、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政策

第五条 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东、福州和长沙等9省市试点。全国推广的工作安排,由财政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研究提出具体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补贴方式及对象:

1、凡在试点省、市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或具有试点省、市当地户口,在规定时间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购买人),在购买新家电时可享受家电补贴。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一致。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家电不得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

2、凡在规定时间内从购买人手中收购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的中标家电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均可享受运费补贴。

第七条 以旧换新补贴家电产品范围: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补贴产品范围如需调整,由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补贴标准为:

1、家电补贴。按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电视机400元/台,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空调350元/台,电脑400元/台;

2、运费补贴。按回收企业交售旧家电的数量定额补助,具体补贴办法,由财政部另行研究确定。

第九条 以旧换新的新家电要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标准要求。

第三章 操作流程

第十条 家电销售企业和家电回收企业由试点省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以招标方式确定,招标结果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中标家电销售、回收企业的名单和联系方式。拆解处理企业由试点省市废旧家电拆解处理主管部门从现有拆解处理企业中筛选,报政府确定,确定结果报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备案。具体操作办法由商务部、环境保护部分别制定。

第十一条 购买人选择中标回收企业,通过网络、电话及其他方式提出交售旧家电申请。回收企业及时上门收购旧家电,向购买人开具国家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回收企业要及时准确地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的所有信息,包括回收旧家电的类别、品牌、产品制造商、型号、机身序列号、购买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旧家电回收价格、以旧换新凭证序列号等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购买人选择中标销售企业,凭有效身份证件、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到家电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对符合条件的,家电销售企业在销售新家电时直接向购买人垫付补贴资金,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中标回收企业收购的旧家电一律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对符合条件的,拆解处理企业向回收企业垫付运输费用补贴,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 家电销售企业凭新家电销售发票、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经当地商务部门或地方政府确定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补贴资金。

第十五条 拆解处理企业凭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经当地政府确定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已垫付的运费补贴。

第四章 家电回收企业

第十六条 为方便购买人交售旧家电,旧家电回收采取多元化回收的方式。家电生产企业(售后服务机构)、销售企业、专业回收企业和拆解处理企业等均可参加试点省市有关部门组织的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招投标活动。

第十七条 招标确定的家电回收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信誉好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布局合理、覆盖面广的回收网点;

2、回收网点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3、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存储场地;

4、有经过培训、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知识的回收人员;

5、近三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

第十八条 试点省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制定家电回收企业招投标的具体条件。

第十九条 试点省市商务主管部门将中标家电回收企业及符合条件的回收网点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条 中标回收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保证及时按合理价格收购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规范发放以旧换新凭证,回收的旧家电全部交售给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不擅自拆解处理旧家电,不弄虚作假,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

第五章 家电销售企业

第二十一条 专业家电连锁销售企业、综合性大型零售企业、家电生产企业(销售机构)等均可参加试点省市有关部门组织的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企业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二条 招标确定的销售企业应当具有较强实力、信誉好、销售网络健全,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销售网点覆盖面广,试点省的销售企业网点覆盖到县一级;

2、销售网点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3、具有较强的仓储及配送能力;

4、具备完善的家电送货、安装、调试、维修的售后服务体系;

5、近三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

第二十三条 试点省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制定家电销售企业招投标的具体条件。

第二十四条 试点省市商务主管部门将中标家电销售企业及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中标销售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保证按市场正常价格销售新家电,严把进货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产品进入市场流通。

第六章 拆解处理企业

第二十六条 试点期间,原则上每个试点省份选择1-2家拆解处理企业,试点城市选择1家。非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不得收购和处理以旧换新的旧家电。

第二十七条 拆解处理企业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2、具有相关环境、质量、安全等管理和技术人员;

3、具有与拆解处理废旧家电相适应的分类、包装、贮存、拆解、处理的相关设施和设备;

4、对不能深度处理的废旧家电及其拆解产物应具有妥善利用或处置方案;

5、具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废旧家电拆解处理数据的能力;建立了废旧家电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

6、近三年内未受到环境保护部门的相关处罚。

第二十八条 试点省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制定确定拆解处理企业的具体条件,保障废旧家电拆解处理能力。

第二十九条 拆解处理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保证不无故拒收回收企业交售的旧家电,不将收购的旧家电再流通,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在试点省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将废家电拆解处理完毕。

第三十条 拆解处理企业在试点期间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所在地的省市政府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取消其拆解处理企业资格。

第七章 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及兑付

第三十一条 购买人交售旧家电,从回收企业取得国家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回收企业须在以旧换新凭证上注明旧家电的产品品牌、规格、型号、串号(产品生产编号)、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等信息。

第三十二条 购买人购买新家电时直接申报家电补贴,由销售企业代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补贴条件的,销售企业按销售价格向购买人开具发票,指导购买人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当场兑付补贴资金,按照新家电的正常销售价格减去补贴后的金额收取货款。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立即告知购买人,按销售价格收取货款。

第三十三条 购买人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1)以旧换新凭证;(2)购买新家电的发票;(3)《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4)购买人居民身份证件或相关法人单位的相关证明。

第三十四条 家电销售企业每半个月对购买人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经当地商务部门或当地政府确定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家电补贴。财政部门在接到申报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销售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各级财政、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家电销售企业代理审核兑付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

第三十五条 回收企业将收购旧家电销售给拆解处理企业,向拆解企业开具销售发票,发票要注明交售旧家电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等信息。

第三十六条 根据实际销售旧家电数量,回收企业直接申报运费补贴,由拆解处理企业代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直接垫付运费补贴,同时指导回收企业填写《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不符合补贴规定的,应立即告知回收企业。

第三十七条 回收企业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1)以旧换新凭证;(2)销售旧家电的销售发票;(3)《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

第三十八条 拆解处理企业逐月对回收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经当地政府确定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家电补贴。财政部门在接到申报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各级财政、环保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代理审核兑付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

第八章 补贴资金来源、拨付及清算

第三十九条 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有关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四十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分级负担、定向使用和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四十一条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试点省市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试点省市财政负担20%。

第四十二条 财政部会同商务部根据各试点省市废旧家电存量、家电拆解处理能力、经济发展水平等,测算补贴资金规模,将中央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按80%预拨到试点省市财政部门。

第四十三条 试点省市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应当落实地方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补贴资金预算分解文件,并根据预算文件,按需求进度和上述程序支付补贴资金。实施过程中,如实际需支付补贴资金超预算,由试点省市财政部门先行垫付。

第四十四条 试点省市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在每年4月底前,核实汇总本地区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财政部进行审核清算。

第九章 部门职责分工

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和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本办法的规定,共同组织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

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负责制定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并发布实施办法,负责财政补贴资金管理。

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组织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会同财政部指导试点省市确定家电回收企业、销售企业,负责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开发和培训工作,负责印制和组织发放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发展改革委负责加强以旧换新新家电的价格监管,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负责指导试点省市确定旧家电回收指导价格。

环境保护部负责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会同财政部指导试点省市确定拆解处理企业。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家电产品生产企业的管理,督促指导生产企业提高和保障家电产品质量。

工商、质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家电产品生产和市场监督管理。

第十章 试点组织实施

第四十六条 试点省市政府负责本地区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组织实施。试点省市政府要成立家电以旧换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工作班子,落实工作经费,精心组织,加强监管。

第四十七条 试点省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办发〔2009〕44号和本办法的要求,尽快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包括购买人交旧购新流程,家电回收企业、销售企业和拆解处理企业的确定,补贴申报程序,补贴资金兑付,产品售后服务,市场秩序监督,政府保障措施等内容,并报财政部、商务部、环保部等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 试点省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督促家电生产企业及时公告以旧换新新家电的参考价格,监督中标的家电销售企业按市场正常价格销售新家电,做到公开透明、价格合理。

第四十九条 试点省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考虑有关方面意见,指导中标回收企业合理制定废旧家电回收指导价格并及时予以公布,监督中标的家电回收企业按公平合理的价格回收旧家电。

第五十条 试点省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环保等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家电以旧换新进程,通过建立与中标家电回收企业、销售企业和拆解处理企业的联系机制,建立顺畅的信息渠道,监督和管理家电回收、销售企业及网点和拆解处理企业,建立工作档案,及时掌握工作动态,督促企业做好以旧换新工作。

第五十一条 试点省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家电以旧换新的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

第五十二条 试点省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工信、环境保护部门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定期将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向商务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保部等部门报告。

第十一章 试点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试点省市政府负责本地区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监督管理。通过建立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监督管理制度,保障以旧换新工作有序开展。

第五十四条 试点省市各级财政部门加强对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第五十五条 试点省市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建立中标家电回收、销售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制度。

第五十六条 试点省市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试点省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对以旧换新家电产品的申诉举报,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八条 试点省市各级质监部门查处违反质量等法律法规行为,从源头上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试点省市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截至2010年1月24日,全国以旧换新共回收旧家电572.1万台,累计销售五大类新家电520.3万台,销售额达205.6亿元。日均销量从1月上旬的6.1万台快速上升到1月中下旬的7.2万台,增长势头迅猛。以旧换新试点的政策效果和推广进度是2010年城市家电需求最大弹性所在,我们将持续重点关注。

2010年1月份,家电行业指数累计下跌7.55%,上证综合指数累计下跌7.85%,整体来看,家电行业指数涨跌幅和大盘持平,由于投资者担心2010年房地产成交量下降对家电销售产生不利影响,在1月的第一周家电行业指数跑输上证综指3.49个百分点,个别股票下跌10%以上,投资者的担心一定程度上是合理的。从2010年来看,家电行业属于增长性较为确定的行业,市盈率将随着业绩的逐步提升而下降,我们继续维持家电行业“买入”投资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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