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石材商会

云浮市 石材商会是由云浮市石材企业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的行业组织。本会的宗旨是为石材行业发展服务,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促进同业间的信息交流与合作构建高效优质的平台。推动云浮石材走向国际化、现代化,提升云浮作为中国石材基地中心的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 

云浮市石材商会基本信息

中文名 云浮市石材商会 外文名 Yunfu Stone Chamber of Commerce
成立时间 2007年4月

云浮市石材商会成员组成为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理事 、会员,理事会成员均根据章程规定以及无记名投票方式选出,任期五年。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议、会员大会分别按照章程规定的各自职责行使职权。商会下设办事机构秘书处,设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负责处理商会日常会务工作及协调商会内外事务、组织会议、提供会员服务等。商会还设有中共云浮市石材商会党支部、云浮市石材行业法律服务中心、云浮市城区石材行业工会联合会。

云浮市石材商会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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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会章程以及相关规定,为广大会员企业提供政策指导、信息交流、技术咨询、人才培训、经验推广等服务。

维权服务:商会下设云浮市石材行业法律服务中心,中心常驻法律顾问,协调企业经营活动,提供法律咨询、协调经济纠纷。

信息服务:为企业准确快捷地提供行业信息、政策信息、投资信息、市场信息、供求信息等。

智力服务:提供人才招聘推荐、企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短期政策或法规培训。

金融服务:帮助企业与银行对接,帮助银行制订石材行业对口金融服务,与银行共同开发石材金融产品,为企业开拓更多的融资渠道。

会展服务:商会与相关的专业展会均建立合作关系,为会员提供展会信息或组团参与展会的服务。

会员活动:商会不定期举办各种活动。

便利服务:协助办理出国签证、开具各类函、证明、介绍信等。

个性化服务:根据会员的要求按规定给予服务。2100433B

商会充分发挥中介组织与桥梁纽带的作用,致力于引导企业强化行业自律,消除无序竞争,实现优势互补、互惠双赢,进而整合行业优势,提升整体竞争力。开展与国内外石材行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推动云浮石材产业走向国际化、现代化,提升云浮作为中国石材基地中心的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

云浮市石材商会常见问题

  • 云浮市雄丰石材有限公司怎么样?

    云浮市雄丰石材有限公司不错!之前我们家的装修用的石材就是选的这家公司的,品质和施工都很到位,他们在成都有好几个体验馆,可以去实体店或者他们总部去考察下。

  • 云浮市雪池石材有限公司怎么样?

    你好:         云浮市雪池石材有限公司还是挺不错的。         ...

  • 云浮市国际石材城的详细地址谁说说?

    你好, 中国·云浮国际石材产业城由北京北方投资集团投资建设,总投资额达50亿元,项目位于中国著名的石材之乡云浮石材产业的核心地带--云浮市思劳镇驻地。   除了致力于石材展示、石材交易之外,项目还将...

云浮市石材商会文献

云浮石材商会完成换届 云浮石材商会完成换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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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9日上午,云浮市石材商会二届五次会员大会暨换届选举大会在市委党校举行。会议通报了石材商会的财务工作情况,并就本届换届选举的事宜进行了详细说明。晚上7时,在云浮雄盛大饭店,主持人公布了第三届理事大会当选理事、副会长、会长的名单,会议共选举产生会长1名、副会长25名、理事48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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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石材商会完成换届 云浮石材商会完成换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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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 4.3

4月29日上午,云浮市石材商会二届五次会员大会暨换届选举大会在市委党校举行。会议通报了石材商会的财务工作情况,并就本届换届选举的事宜进行了详细说明。晚上7时,在云浮雄盛大饭店,主持人公布了第三届理事大会当选理事、副会长、会长的名单,会议共选举产生会长1名、副会长25名、理事48名。云浮华和石业总经理李进财勇当选为云浮市石材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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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石材业商会(简称”全国工商联石材业商会”)是经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批准成立的全国性行业组织,是由中国具有代表性石材企业发起成立的行业商会。 根据中国热点经济行业发展状况,全国工商联相继成立 了全国工商联房地产商会、全国工商联五金商会、全国工商联家具装饰业商会、全国工商联石油业商会等31个全国性行业组织,同时全国工商联已同世界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总商会组织建立了广泛联系。以上都为我们石材商会会员提供了强有力的对外合作和横向合作基础。

全国工商联石材业商会将代表中国石材业广大企业的共同利益,致力于抓住石材行业发展的热点、焦点问题,做到求真务实、有的放矢、注重成效。

全国工商联石材业商会主要建设五个平台:国际交流平台;技术支持平台;主动合作贸易平台;法律平台;金融平台。

全国工商联石材业商会具体工作是:

一是参与制定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对行业改 革与发展的重要问题向政府提出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二是协调行业内部关系,制定行规行约,推动行业自律,平等竞争;

三是组织石材产品交易活动,指导流通市场有序发展;

四是承担国家对企业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与修改,经政府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是开展行业检查、行业评比活动;

六是承担行业的科研管理、质量管理、质量认证、质量监督;

七是负责企业国际合作与交流,协助会员单位开拓国际市场,引进国外先进技术、项目,招商引资等。

由此,使商会初步形成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独立开展工作的新机制。

全国工商联石材业商会的目标是提高我国石材产业整体水平,实现中国跻身世界石材工业强国。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石材业商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的名称是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石材业商会。

第二条 本商会是石材业行业及与本行业领域相关的企业、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全国工商联的基层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是:团结带领广大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坚持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坚持企业自主办会、服务立会、诚信兴会,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做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政策。积极在会员中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支持和引导会员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二)提供服务。举办经贸活动,促进交流与合作;提供信息、法律、融资、技术、人才、培训等方面服务;增进与境外工商社团的交往,促进会员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三)反映诉求。畅通渠道,积极反映会员合理诉求;开展调查研究,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制和政策环境等提出政策建议;积极参与工商联建言献策工作;

(四)维护权益。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五)加强自律。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订自律公约,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增强会员诚信意识,倡导诚信经营,推动诚信建设;引导会员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六)完成全国工商联和有关部门交办事项;

(七)其他。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企业会员包括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私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控股的企业、港澳投资企业等;

(二)团体会员包括行业商会、行业协会、异地商会等经济类社团以及与企业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或机构;

(三)个人会员包括私营企业出资人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属于本商会所在的业务领域和区域;

(四)在本商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的服务;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其他。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

(三)按本商会要求参加会议和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办理本商会委托事项;

(六)其他。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报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实行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设立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及独立监事(行使监事会职责)。

第十五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独立监事报告;

(四)制订和修订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下列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本章程的修改;

(二)本商会的终止。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全国工商联并经民政部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

(三)确认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会议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会议;

(三)研究需提交理事会讨论事项;

(四)审议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

(五)研究决定商会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六)审议决定、修改会费标准和收取办法;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会长会议须有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参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会长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每年度其中一次会议为会长扩大会议,参会人员包括常务理事);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社会形象好、代表性强、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三)热心商会工作,作风民主,办事公道;

(四)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由会长会议提出建议,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并经民政部同意后,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会长、副会长届中调整,须经会长会议通过,报全国工商联批准后,理事会议进行确认。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须通过全国工商联综合考察后方可任职,任期一般不超过一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由理事会提出建议,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并经民政部同意后,经会员大会参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受会长委托,经理事会同意,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可以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议、会长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根据需要可设常务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由会长从副会长中提名,最多不超过7名,经会长会议讨论通过。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根据日常工作需要召开。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设秘书长1名。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尤其是认真学习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熟悉工商联的性质和任务;

(二)了解本商会业务领域的发展情况,熟悉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社团管理规定,能够对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提出意见;

(三)具有较强的执行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四)谦虚谨慎,以诚待人,廉洁奉公,办事公道,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

(五)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六)身体健康,能专职从事秘书长工作;

(七)未受过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秘书长为专职,实行聘任制。由会长办公会议研究提出人选,经全国工商联考察后,由会长会议聘任,并报理事会确认后,报全国工商联和民政部备案。如理事会不予确认,则须立即停止履行职责。秘书长在会长会议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会长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决议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主持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有关日常工作事项;

(三)组织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报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五)提出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与解聘意见,经会长办公会议同意后,办理聘用与解聘手续;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罢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和本商会内部管理制度的;

(三)营私舞弊、失职渎职,给本商会造成严重损失;

(四)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五)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罢免程序:

(一)本商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受本商会会员监督。会员对违法或者严重失职的上述人员有权检举或者提出罢免意见;

(二)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会员或百分之三十以上理事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本商会理事会或全国工商联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由本商会理事会进行投票表决;

(三)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会员联名,可以要求罢免理事;罢免理事应由理事会讨论通过,提交会员大会确认;

(四)会长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停止其职权,由理事会履行程序。在新会长产生前,由全国工商联指定一名副会长主持商会工作。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商会章程和本商会内部管理制度的;

(三)营私舞弊、失职渎职,给商会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五)有其他应当予以解聘情形的。

秘书长的解聘由会长会议审议通过,报全国工商联审核同意后,理事会进行确认。

第五章 独立监事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不设监事会,设独立监事1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独立监事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独立监事人选须经过全国工商联综合考察。

第三十七条 独立监事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坚持原则,工作务实,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未受过刑事处罚;

(四)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五)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八条 理事、财会人员、商会专职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独立监事。

第三十九条 独立监事列席理事会议、会长会议。独立监事有权向理事会、会长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但不参与表决。

第四十条 独立监事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向全国工商联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其职权是:

(一)监督理事会、会长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议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或秘书长等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全国工商联报告;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会长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履行决议情况;

(三)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全国工商联报告情况。

第四十一条 独立监事每半年向全国工商联提交工作报告,经审核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四十二条 独立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员大会予以罢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三)严重渎职,给本商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四)故意瞒报有关违法违规情况的;

(五)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第六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会费收取标准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全国工商联、民政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独立监事和全国工商联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会长及负责财务、资产工作的商会和秘书处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全国工商联和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财务由会长负责管理,制定具体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十一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通过与修改

第五十二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全国工商联审查,经同意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五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 本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直接终止:

(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筹备成立最低数量;

(三)连续2年不召开章程规定的会议或召开会议达不到法定人数。

第五十七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全国工商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全国工商联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3年4月13日第三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全国工商联或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为了除去顾客选购误区,促进行业流通领域健康发展。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石材业商会与国家石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合作,对石材行业生产、流通领域的产品进行普查工作,依据检验结果对该石材产品发放“石材安全使用标识”。此项工作有利于生产者正确认识实施天然石材放射性核素限量和有毒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重要性,引导**费者正确识别,放心选购。对促进本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具有推动作用。 全国工商联石材业商会为了贯彻该项工作,特设计制作一组“建筑装饰石材产品安全使用标识”(简称-石材安全使用标识),根据对石材产品检测结果,分类定级并****发放。“建筑装饰石材安全使用标识”内容如下: 1、国家石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报告号 2、建筑装饰石材产品安全使用等级分为三类:A、B、C; A类建筑装饰石材产品产销与使用范围不受限制。 B类产品不可用于I类民用建筑的内饰面,但可用于Ⅱ类民用建筑物、工业建筑内饰面及其他一切建筑的外饰面。 C类建筑装饰石材产品只可用于建筑物外饰面及室外其他用途。 3、产品名称、受检单位、标识有效期、签发日期 4、《建筑装饰石材产品有毒有害物质限量》国家标准正式发布实施后,抽样检查将增加相应的检验项目并出具检验报告。 关于建筑装饰石材产品安全使用标识申请步骤: 1.申报企业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010-65492557)或全国工商联石材业商会(010-88084348)联系,确定抽取石材样品时间、地点。 2.由国家石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人员到企业现场抽取样品。 3.由国家石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样品进行放射性核素限量、有毒有害物质限量(待国家标准发布实施后进行检测)理化性指标检测,并出具所对应样本的检测报告。 4.根据检测结果,由全国工商联石材业商会统一向受检单位颁发“标识”。 5.企业在收到石材产品安全使用标识后,可到商会官方网站www.scshstone.com点击上方的安全使用标识按钮,并可通过受检单位、质检中心报告号、产品名称均可查询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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