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 名 | 保证正版 国家计量法规统一宣贯教材 | 作 者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计量司组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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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 中国计量出版社 | 定 价 | 39 元 |
ISBN | 9787502628338 |
《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和制造、修理许可实施指南》是中国计量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计量司组编
铁路企、事业单位计量器具分类管理办法 (铁科技(1989)99号 1989年8月18日) 一、总则 1、为加强对铁路企、事业单位计量器具的科学有效管理,做到在统管基础上分层次,有重点地管好、用好计量器...
你是哪个地方的,或者你要查哪个地方的企业的?去企业当地的地级市一级的质量监督局的计量局查,如果没有,就去省一级的质量监督局的计量所查,再没有就去国家的质监局查吧
对绝对测量来说,要求计量器具的测量范围要大于被测量的量的大小,但不要相差太大。因为用测量范围大的计量器具测量小型工件,不仅不经济,而且测量精度还难以保证。对比较测量来说,计量器具的示值范围一定要大于被...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样机试验制度 一、 责任单位 计量处 二、责任人 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主办人 A,协办人 B)。 三、依 据 《计量法》第十三条、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四、申办条件 样机型式评价的总结论合格,符合型式评价大纲的要 求。 五、申报材料 1、单位或个人合法身份的证明。 2、申请书一式三份(可复印) 。 3、企业具备自身制造的样机和以下资料: ( 1)样机外形照片; (2)产品标准(含检验方法) ;(3)总装图、电路图和主要零部件 图;(4)使用说明书;(5)制造单位或技术机构所做的试验报告。 六、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向省级计量行政部门提交申请书和有关资料; 2、承办人接到申请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 的,当场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 容;收到申请材料后 5个工作日内处长组织处务会议集体研究确定 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单位
1 中 建 四 局 六 公 司 (沪) 计 量 器 具 管 理 实 施 方 案 编制单位:技术科 编制人:孔维柱、陈开荣 审 核:王成汉、金学胜 审 批:杨菊生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2 编 制 说 明 为运行计量校准管理, 提高本公司计量管理水平, 保证施工 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编制依据为: 本公司 《质量保证手册》 4.11 《质量体系程序文件》 LGS/CX11 LGS/CX11 附件一:计量器具周检表 LGS/CX11 附件二:计量器具检测规程 沪建质监总( 1998)第 041号关于印发《上海市 建设工程用计量器具实施强制管理考评表》 (试行)的通知。 3 目 录 一、上海公司计量器具管理网络机构 二、计量器具管理职责 三、计量器具管理办法 〈一〉购置方法 〈二〉入库管理 〈三〉发放管理 〈四〉使用管理 〈五〉校准 〈六〉计量工作保证与监督规定 四、计量器具实
CPA标志是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的专用标志。进口计量器具需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定型鉴定,定型鉴定的结果由承担鉴定的技术机构报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向申请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并准予在相应的计量器具和包装上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CPA专用标志和编号。国产计量器具的型式批准是指对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是否符合法制要求的一种认可,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发给的型式批准证书可作为全国通用型式,并准予在相应的计量器具和包装上使用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CPA专用标志和编号。
CPA标志分二部分组成,前半部分的前二位数字为取得此证书时的批准年份;后半部分中第三位符号表示计量器具的类别编号,第四、五、六位数字表示批准的顺序编号(从101开始)。如: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1999年颁发的第166号力学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的标志和批准编号为CPA 99-F166。
1、申请。申请人递交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材料。
2、受理。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加盖省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委托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根据申请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类别,委托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计量授权的技术机构或委托经省局计量授权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执行型式评价工作。同时将型式评价所需时间书面通知申请人,该时间不计算在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核准的行政许可期限内。
4、组织型式评价。承检机构依据《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和型式批准通用规程》(JJF 1015)的规定,执行型式评价,并向省局递交《型式评价报告》。
5、作出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型式评价结果和计量法制管理的要求进行审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审查不合格的, 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6、颁发《型式批准证书》。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三条: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凡制造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过定型鉴定。定型鉴定合格后,应当履行型式批准手续,颁发证书。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定型,而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应当进行样机试验。样机试验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凡未经型式批准或者未取得样机试验合格证书的计量器具,不准生产。 第十九条: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样机试验由所在地方的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的型式,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作为全国通用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