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运城市中心城市水系保护管理规定 | 发布单位 | 运城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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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中心城市水系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心城市水系的保护和管理,保障城市供水、防洪和防涝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已建成水利工程规划范围和保护范围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1]166号)以及《运城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水系,是指城市规划区内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
第三条 市水务局、建设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卫生局、林业局是城市水系保护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按其职责负责水系管理和保护范围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系规划管理保护范围从事建设和生产活动,必须服从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市水系保护管理违法行为有检举的权利。
第二章 水系管理标准及保护范围划分
第五条 水系管理保护范围划分为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管理范围指水工程设施本身及延伸一定范围内的占地。
保护范围指在管理范围以外为保护工程安全正常运行需要不得进行危害水工程安全行为且具有限制性标准的区域。
第六条 库、池、滩、湿地水系标准及范围划定
(一)樊村水库水源地、安邑水库水源调节库、八一水库景观区:库区管理范围为最高水位线以下范围;进水闸管理范围为两端向左右方向水平延伸150米;下游从背水坡角向下游水平延伸50米;库区最高水位线(岸线)以外200米为城市防护林带或园林绿化管理范围;库区保护范围为从管理范围边缘线向外水平延伸100米,坝、进水闸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边缘线向外水平延伸50米。
(二)苦池水库:库区管理范围为最高水位线以下范围,大坝、进水闸管理范围为两端向左右方向水平延伸200米;下游从背水坡角向下游水平延伸100米;库区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边缘线向外水平延伸200米;大坝、进水闸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边缘线向外水平延伸100米。
(三)铁北蓄水防洪调节池:管理范围为东、南车站铁路专用线15米处,西至同蒲铁路线与道北路交叉处,北至道北路规划道路红线。
(四)姚暹渠防洪性景观渠:管理范围为渠中心两侧各30米。
(五)尊村引黄五级干渠:管理范围为渠外坡脚线5米处,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15米内。
(六)常硝渠:管理范围为渠中心两侧各30米。
(七)汤里滩: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水位(343.576m)淹没区域,大坝、泄洪闸管理范围为两端向左右方向水平延伸200米,下游从背水坡角向下游水平延伸100米;库区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边缘线向外水平延伸200米,大坝、泄洪闸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边缘线向外水平延伸100米。
(八)鸭子池: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水位(331.678m)淹沿区域,大坝、泄洪闸管理范围为两端向左右方向水平延伸200米,下游从背水坡角向下游水平延伸100米;库区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边缘线向外水平延伸200米,大坝、泄洪闸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边缘线向外水平延伸100米。
(九)北门滩: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水位(335.695m)淹没区域;大坝、泄洪闸管理范围为两端向左右方向水平延伸150米,下游从背水坡角向下游水平延伸50米;库区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边缘线向外水平延伸100米,大坝、泄洪闸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边缘线向外水平延伸50米。
(十)硝池滩: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水位(339.2m)淹没区域,大坝、泄洪闸管理范围为两端向左右方向水平延伸200米,下游从背水坡角向下游水平延伸100米;库区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边缘线向外水平延伸200米,大坝、泄洪闸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边缘线向外水平延伸100米。
(十一)盐湖排水东防汛渠:管理范围为渠中心两侧各外延15米,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20米区域(范围鸭子池—姚暹渠:长度5.2千米),西防汛渠:管理范围为渠中心两侧各外延20米,保护管理为管理范围以外20米区域。(范围硝池—姚暹渠,长度13.2千米)。
(十二)北郊干河:管理范围为渠中心两侧各30米。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15米。
(十三)东留调节池:管理范围以最高蓄水位364.8米线(确保总库容不低于3.84万立方米)为基准外展20米,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扩展50米。
(十四)王家营滩区:管理范围以最高水位线以下范围。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展50米。
(十五)市人民公园调节池:管理范围为确保库容不得少于5万立方米,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50米。
第三章 管理权限和职责
第七条 市水务、建设、环保、国土、林业、卫生等管理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水系履行保护管理职责;
城市水系管理范围内的管理,由市水务局负责,市建设局、市卫生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配合。
城市水系保护范围的管理,由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配合。
第八条 对不同功能性水系、水源地管理范围实施的桥梁、提水站、跨坝等建筑,项目单位应按照规定进行防洪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报市水务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对水系保护范围内实施的有关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在作出初步设计前应经水务、环境保护、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市建设局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条 需要在保护范围内临时占用土地的,应当报经市水务局、环保局审查并提出意见后,报市建设局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后,应当限期恢复。
第十一条 依照本规定第六条水系标准及范围划定,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等职能部门应按其职责权限范围依照标准要求完善和办理确权划界手续,并在实地设立保护警示标志。
第十二条 对尚未达到防洪、防震标准或有严重质量缺陷的病险库、渠、滩,在库、渠、滩除险之前,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控制使用或者其他措施。
第十三条 对城市规划区符合规定降等运行或报废条件的库、渠,水务主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四条 对因城市规划需要调整等原因,确需改变或者部分调整水库功能和水库特征水位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在水系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违反城市水系保护和控制要求进行建设活动的;
(二)擅自填埋、占用城市水系、水域的;
(三)破坏(损坏)库区、渠道、堤坝及防洪配套设施的;
(四)影响水系安全的爆破、取土的;
(五)倾倒砂、石、土、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
(六)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水、油污和高效、高残留农药、洗涤污垢物体,浸泡植物等的;
(七)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的;
(八)在水库区内毒鱼、炸鱼、电鱼,在水库内游泳和放养家禽的;
(九)在库区管理范围举办可能污染水体的商业活动和其它活动的;
(十)在水源地从事网箱养殖、游泳、垂钓或其它可能污染饮用水体活动的;
(十一)在库(滩)区、渠道种植高杆作物和树木、打井等构筑物的;
(十二)其它对城市水系保护构成破坏活动的。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在城市水系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违法建设或向水体排污的,由市水务局、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局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建设及排污,限期清除障碍(治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履行治理、拆除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行拆除等措施,并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城市规划区范围依法应当编制水系保护专项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水系保护专项规划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部门直接责任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对在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违犯许可规定进行建设或排污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相关职能部门直接负责领导和其他承办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市水务、建设、环保、国土、卫生、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办法。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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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环境保护局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编制及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组织编制市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对全市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二)组织、指导、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负责环境保护奖惩工作。
(三)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全市环境保护执法工作;依法进行环境保护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牵头组织联合执法。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
(四)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特大环境突发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及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五)承担污染物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全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六)负责提出全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市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环境保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和监督;按照管理权限指导、管理、监督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环境污染治理资金和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七)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组织审核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社会经济、城乡建设、土地利用等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权限审批开发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区域、流域限批制度。
(八)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收费、“三同时”(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限期治理、末位淘汰、环境工程监理、上市及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九)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定生态保护和农村土壤污染防治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管理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十)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一)承担全市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组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十二)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等实施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十三)监督、指导县(市、区)、开发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全市环境保护系统队伍建设;承担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有关工作。
(十四)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一章 地下水系统及其脆弱性
第一节 地下水系统的概念
第二节 地下水系统的脆弱性
第三节 地下水系统保护标准的内涵
第四节 重点研究区地下水系统保护标准
第五节 地下水系统保护标准的方法研究
第六节 地下水水质保护的原则、措施与方法
第二章 中国地下水水质脆弱性评价
第一节 全国地下水水质脆弱性评价分区的确定
第二节 全国地下水水质脆弱性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三节 地下水水质脆弱性评价指标因子
第四节 全国地下水水质脆弱性评价指标因子评价函数
第五节 全国地下水水质脆弱性评价指标因子的权重
第六节 全国地下水水质脆弱性评价结果及其分析
第七节 我国北方平原区地下水水质脆弱性评价
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运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晋字[2009]23号),设立运城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正处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