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高政府投资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银川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市本级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政府性投资的;
(二)未全部使用政府性投资,政府性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第四条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辖范围;不能根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的,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辖范围。
发改、财政、住建、代建(局)、交通、水务、园林、土地、监察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资金真实、合法情况审计,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审计机关确定。
第五条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下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但是应当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二章审计内容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建设项目规模以及总投资控制情况,概预算审批、执行、调整的真实合法性;
(二)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以及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编制情况;
(三)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四)合同签订以及合同履行情况;
(五)建设项目成本情况;
(六)工程价款结算情况;
(七)与项目有关的其他财务收支情况;
(八)尾工工程投资情况;
(九)投资绩效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审计实施
第七条银川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列入当年审计计划的,由市本级审计机关组织对其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未列入当年审计计划的项目,由银川市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进行工程结算审核。
各项目建设的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不得将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竣工决算直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第八条接受竣工决算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
(二)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
建设单位或者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0底前将前款规定有关情况资料报送审计机关。
第九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于每年12月前组织发改委、财政、监察等相关部门召开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联席会议,确定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计划。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计。
第十条审计机关在进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应当确定建设单位为被审计单位。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在代建期间承担项目法人职责的代建单位同为被审计单位。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实施审计或者调查时,被审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合同、概(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设计、监理资料和相关电子数据等资料;
(二)接受审计机关对有关文件、财务、工程等相关资料的检查;
(三)相关单位和个人配合审计人员就审计事项有关问题调查取证;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对列入当年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采取审计机关直接组织审计和审计机关委托经招标入围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社会中介机构审核的工程结算结果经审计机关复核认定后可以作为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的依据;竣工决算审计结果可以作为财政部门批复项目财务决算的依据。
审计机关应当对社会中介机构承担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核结果和竣工决算审计结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符合审计职业要求的外部专业人员参加审计项目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
审计机关聘请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所需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或安排专项经费解决。
第十四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合同中明确以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结果作为价款最终结算的依据。
因设计变更和经济签证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超过概算批复10%的,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立项批准部门报告,经原批准部门同意调整概算后方可报送工程结算、工程决算审计。
政府投资项目完工支付工程款原则上不得高于合同价款的75%。未经审计、财政部门进行工程决算审计的,不得支付工程尾款,不得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相关单位,对审计机关送达的工程概(预)算、结算等审计结果资料,应当自审计机关书面形式通知核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核对意见和相关证据资料,逾期不反馈的,视为无异议。
对审计机关做出的竣工决算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上级审计机关复议或者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十七条被审计单位应当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发现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给予处罚;发现多计少计工程价款的,责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予以调整;已签证多付工程款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依据职责或者建议具有执法权的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一)不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超越审批权限办理审核、审批及其他相关手续的;
(二)不执行工程造价有关规定,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擅自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进行工程建设的;
(三)违反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度规定,应当代建而不实施代建,或者与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设备采购等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监管单位不履行监管职责,串通施工、监理、造价等单位,虚报工程造价,损害国家利益、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社会中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对审计中发现的需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者纪检监察等机关处理。
有关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审计机关。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整改的,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人员给予问责处理。
第二十二条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
(二)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四)对聘请专业人员工作未尽督导和复核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与聘请的专业人员串通舞弊的;
(六)造成审计结果重大错误,并产生严重后果的;
(七)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聘请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执行本办法或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政府出文重新订立合同了,结算审定应该按110万了
需要根据建设项目主管机构等级和建设单位与之关系,例如省重大项目审计需要经省政府同意的需要建设项目主管机关根据建设单位申请批准,一般项目由建设单位向批准建设机关申请。
本人对于招投标的程序不是很明白,请详细点回答,先谢过! 问题 1.政府投资项目是否必须招标?有什么规定吗?如果招标的话,是否必须是公开招标?出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招标,有规定的,见08清单规定。公...
2011年三台县审计局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推进以扩大内需和灾后恢复重建为主要内容的政府投资并取得显著成效。今年如何把此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搞得更好呢?我们的思路是:积极调整审计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主动适应新形势、履行新使命.紧紧抓住灾后重建“竣工决算审计”这条主线.严把工程项目决算审计关。
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是全面反映项目建设全过程财务情况,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总结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也是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也是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竣工决算阶段主要的审计内容。这一阶段的跟踪审计主要目标是核实各类资产形成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评价项目投资的有效性。笔者结合工作实际,谈谈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阶段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和方法。一、以往历次跟踪审计结论的落实
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代理业主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管理机制是投资、建设、管理三分离
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现将《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情况及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部审计室反映。
附件: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
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房屋拆迁安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房屋拆迁安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结合房屋拆迁安置招投标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政府投资的房屋拆迁安置项目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具有接受委托拆迁资格的拆迁单位实施拆迁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拆迁安置,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人委托具有接受委托拆迁资格的拆迁安置单位以拆迁人的名义,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与被拆迁人订立和实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行为。
第四条 房屋拆迁安置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房屋拆迁安置招标由项目业主(拆迁人)或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房屋拆迁安置项目具备如下要件,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房屋拆迁安置招标。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资金证明;
(五)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第七条 房屋拆迁安置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拆除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0平方米)的项目,应当进行公开招标;在3000平方米至10000平方米之间(含3000平方米)的,可以进行邀请招标;3000平方米以下的,拆迁人可以直接委托具备接受委托拆迁资格的拆迁单位实施拆迁。第
第八条 公开招标应当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房屋拆迁安置招标公告发布的指定媒介为《成都招标投标网》(……)、《成都日报》;招标人也可以在指定媒介发布公告的同时,在其他媒介发布内容一致的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点、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并可要求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
第九条 邀请招标必须向三家以上的具备接受委托拆迁资格的拆迁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条 房屋拆迁安置招标的组织形式分为自行组织招标和委托招标。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以及组织评标的能力,包括: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
(三)具有2名以上有招标经验的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载明资格审查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应按照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条件、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审查,招标人不得改变已载明的资格条件,不准以未公开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招标内容和要求,对投标人业绩、管理人员、拆迁安置管理及实施方案、投标报价的要求等实质性内容以及拟签订的合同主要条款,并以醒目的方式注明。
第十三条 房屋拆迁安置招标,可以设立标底,但标底仅作为防止串通投标、哄抬标价、分析投标合理性的参考。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发售时间最短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至投标文件提交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投标人是具有接受委托拆迁资格、参加投标竞争的拆迁安置单位。
第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一般为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超过50万元。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可以是现金、银行汇票或银行支票及保函等。
第十八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十九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以及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均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评标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中专家应当从《四川省评标专家库》或四川省评标专家库成都子库中随机确定。
第二十二条 房屋拆迁安置招标,其评标应采用综合评价法。对投标人的项目拆迁管理实施方案、拆迁业绩、综合能力、人员素质、企业信誉、投标报价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审,其中,投标报价的权重不低于60%。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情况,以最后综合得分高低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并向招标人提出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 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 开标记录;
(四) 废标情况说明;
(五) 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 综合评比表;
(七) 经评审的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将中标候选人在《成都招标投标网》上公示,公示期为2日。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公示期内有投诉,且行政监督部门要求暂停的除外),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首先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15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的内容签订合同。
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一般为中标价的10%—15%,最高不超过20%。履约保证金包括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及保兑支票等形式。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完成招标活动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及承包合同提交同级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市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市政府投资项目房屋拆迁安置招投标活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制定有关规则,组织对房屋拆迁安置招投标活动的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房屋拆迁安置招标投标的具体活动实施监督。负责受理房屋拆迁安置招标有关事项的备案,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泄密、串通招标、歧视排斥投标、骗取中标、违规谈判、违规确定中标人等行为进行监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其中,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具体监管锦江、青羊、武侯、成华、金牛区及高新区内的房屋拆迁招标投标工作。
市行政监察部门对参与房屋拆迁安置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受理对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与投诉,并依法查处。
第二十八条 市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接受委托拆迁单位信用情况的管理。对接受委托拆迁单位在招投标活动及房屋拆迁过程中存在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在《成都招标投标网》上公布,并根据情节给予一定时期的市场禁入。
第二十九条 区(市)县政府投资项目房屋拆迁安置的招标投标活动,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分别由区(市)县发展计划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监督。
第三十条 对房屋拆迁安置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招标投标法》和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