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基本信息

中文名 运城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单位 运城市统计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运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晋字[2009]23号),设立运城市统计局(以下简称市统计局),正处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代管国家统计局、省统计局设在各地的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企业调查队的有关职责。

(三)增加对全市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监测与评价的有关职责。

(四)增加农村统计、能源统计、服务业统计和社会发展统计方面的有关职责。

(五)增加市设在各县(市、区)的统计调查监测中心的管理。

(六)加强对各县(市、区)、各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综合协调,加强对统计调查项目、统计标准和统计数据发布的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制定全市性的统计政策、规划、基本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指导全市统计工作。

(二)健全完善全市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全市投入产出调查方案,核算全市及县(市、区)国内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县(市、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根据上级部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全市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全市国情国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管理能源、投资、消费、价格、收入、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

(六)组织各县(市、区)、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部门间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

(七)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八)依法审批或者备案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九)协助地方政府管理各县(市、区)统计局局长、副局长,管理市设在各县(市、区)的调查监测中心,指导全市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市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职务评聘和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组织指导全市统计科学研究、统计教育、统计干部培训工作,监督管理中央、省和市财政提供给县(市、区)以及乡(镇)统计部门的统计经费和专项基本建设投资以及各类固定资产。

(十)建立并管理全市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组织制定各县(市、区)、开发区、各部门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指导县(市、区)、开发区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一)受省统计局和市人民政府委托,管理省设在我市的统计调查监测中心有关工作。

(十二)开展统计工作和统计科学的国内及国际交流与合作,承担国家统计局和省统计局受国际组织委托的有关统计交流合作项目。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统计局设10个职能科室和监察室。

(一)办公室(统计新闻中心) 编制6名,其中工勤人员编制3名,职数2名

负责局机关的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接待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保密和信访工作;管理固定资产;协调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政务工作;组织协调统计新闻发布工作和重大宣传活动;负责市统计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负责网站的维护和管理;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协助管理各县(市、区)统计局正、副局长的有关工作;负责统计系统干部培训教育工作;负责全市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和职务评聘相关工作;承担有关外事工作;统一管理全市国家、省和市统计调查任务的统计经费、国家统计事业费及统计系统的专项基本建设投资;管理监督本单位和全市统计系统纳入市级管理的国有资产;承办局机关和统计系统经费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局机关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统计系统中央级统计经费和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经费的财务管理与监督;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编制2名,职数1名

开展统计政策研究和统计发展战略研究;依法检查、处理全市重大统计违法案件;承办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工作,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办理统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和其他法律性工作。

(三)国民经济综合统计科 编制3名,职数1名

组织贯彻国家统计标准、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国家统计调查计划及统计调查制度,拟定全市统计制度改革规划和方案;组织制定全市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全市统计调查计划、全市统计制度;拟定全市统计标准,审批部门统计标准,依法审批或备案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协调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负责对全市经济、社会、科技运行状况进行监测、分析和预测,提出综合性的宏观经济分析报告;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目标和宏观战略进行调查研究、分析论证,并提出宏观调控咨询建议;编写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组织经济、社会等各类信息编发;管理综合统计数据库;定期整理、编辑、提供经济、社会、科技综合性资料。

(四)国民经济核算科 编制2名,职数1名

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工作,核算全市生产总值;指导各县(市、区)生产总值核算工作,并对其核算结果组织评估;组织全市投入产出调查,编制全市投入产出表、资金流量表(实物交易部分)、资产负债表和国民经济账户;开展全市综合经济与资源环境核算;整理和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开展分析研究。

(五)工业交通统计科 编制3名,职数1名

组织实施工业、运输、邮电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六)能源与资源统计科 编制2名,职数1名

组织实施能源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对全市主要耗能行业节能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使用、节约以及资源循环利用状况的统计监测;配合节能主管部门开展节能目标考核;进行全市能源平衡统计与核算;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七)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科 编制2名,职数1名

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八)服务业统计科 编制2名,职数1名

组织实施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商品市场运行状况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财政、金融、保险、证券等统计数据;组织实施服务业调查,综合整理和提供服务业统计数据;实施服务业部门统计联席会议制度,组织、指导、协调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九)人口和就业统计科 编制2名,职数1名

组织实施全国人口普查、人口抽样调查、劳动力调查、工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就业、社会保障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社会和科技统计科 编制2名,职数1名

组织实施科技、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文化产业发展等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对妇女儿童两个发展纲要执行情况的统计监测;综合整理和提供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监察室 编制1名,职数1名

四、人员编制

市统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总统计师1名;副总统计师1名(正科),科级职数13名。

工勤人员使用事业编制,编制3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运城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运城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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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常见问题

  • 福建省统计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统计局设14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财务处)综合协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政务公开和局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等工作;负责重...

  • 工程总监主要职责

    1、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技术指导和参与工程预算,并承担责任。2、主持审核投资项目的设计方案,审定设计单位的所有图纸及设计技术变更通知。3、负责审核、控制工程项目建设成本。4、主持审批权承建单位提出...

  • 监理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工程监理工作任务,可以简单地归纳为“三控、两管、一协调”。三控,即质量控制(包括工程施工安全质量控制)、造价控制和进度控制;两管,即工程合同管理和工程信息管理;一协调,即协调工程建设相关各方的关系。

运城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文献

国务院办公厅批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批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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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批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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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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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上海市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建设管理机构职能 的批复》(沪委〔 2015〕725号)和《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等有关事宜的批复》(沪委〔 2017〕364号)规定,设立上海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各施工单位相互之间协议备案。 2.取消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施工工程质量分歧裁定。 3.取消优秀农民工评选。 4.取消混凝土搅拌站厂绿色环保达标考核评价。 5.取消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 6.取消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其他专业勘察设计 工程师注册的初审。 7.取消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审批的初审。 8.取消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审批的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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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运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晋字[2009]23号),设立运城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市交通运输局),正处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运城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运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晋字[2009] 23号),设立运城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正处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水务局承担的城市供水、排水(污水治理)、节水职责划转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三)增加对市区防汛安全和救灾抢险工作的职责。

(四)加强全市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全市城乡供水安全,促进全市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保障全市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定全市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市确定的重要河、湖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按规定制定全市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全市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市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全市水利建设投资安排意见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定全市和跨县(市、区)水中长期供水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按规定开展全市水能资源调查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水资源调查评价,负责全市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对河、湖、水库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实施监测,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指导全市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负责全市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定河、湖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审定水域纳污能力和排污口的设置;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指导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全市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四)负责防治水旱灾害。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对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全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运城城区防汛安全和抢险救灾工作,编制城区防汛预案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拟定节约用水规定,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相关规定,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指导全市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全市河湖及河口、河岸滩涂的治理和开发。指导全市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县(市、区)及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承担全市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

(七)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定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对有关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执行实施监督。负责全市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组织实施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负责有关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八)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全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全市农村引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市农村水能源开发工作,指导全市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九)负责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跨县(市、区)水事纠纷,指导全市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全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指导全市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市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十)开展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指导全市水利资源科学研究和研究成果的鉴定及水利技术推广工作,拟定全市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全市农业节水示范工程建设工作,承担水利统计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渔业、渔政、渔船检验工作。指导全市渔业资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管理,组织、指导水生生物病害防控工作。

(十二)配合市公安局,参与全市大型水利枢纽、重点水利设施、防洪险段的治安保卫工作。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水务局设8个职能科室和党委办公室、监察室。

(一)办公室 编制4名,其中工勤人员编制3名,职数1名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局机关日常运转和综合协调工作;承担政务信息、政务公开、保密、宣传、信访、政务督查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及行政后勤工作;协调水利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二)人事科(离退休人员管理科) 编制4名,职数2名

负责机关和局属单位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水利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负责机关及局属单位的离退休管理服务工作。

(三)规划计划科 编制2名,职数1名

拟定全市水利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市内流域重大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提出全市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建议;审核全市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权限,负责水利固定资产投资有关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负责市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编制全市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承担水利综合统计和全市水利项目招商引资工作。

(四)财务科 编制2名,职数1名

编制市级水利部门预决算;承担全市水利资金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及内部审计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全市水利规费征收;承担机关财务管理,指导全市水利行业的财务管理工作;提出有关水利价格、收费、信贷的建议。

(五)基本建设科 编制2名,职数1名

负责大型水利工程及跨县(市、区)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与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建设管理;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六)水利管理科 编制2名,职数1名

编制全市水库工程改造规划;指导编制全市河流治理、开发及保护规划;负责全市水库除险加固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水库工程安全运行和建设管理;指导全市河流行洪安全和治理、开发;负责市管河流治理、开发及保护利用;审定入河排污口设置。

(七)农村水利科 编制2名,职数1名

提出全市农村水利发展规划及政策建议;负责大中型灌溉工程建设和管理;指导小型灌溉及小水电工程建设与管理;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八)供水排水科 编制2名,职数1名

编制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及管理工作;拟定有关规范、标准和规章制度;研究提出乡(镇)供水、排水和农村饮水政策;负责大型农村饮水供水工程设计审批工作。

党委办公室 编制1名,职数1名

负责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党群工作。

监察室 编制1名,职数1名

四、人员编制

市水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科级职数11名。

工勤人员使用事业编制,编制3名。

五、其它事项

(一)防汛抗旱职责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承担。

(二)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市水务局负责水资源保护,市环保局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管理,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环保局对发布的水环境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务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市环保局协商一致。

(三)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河道采砂管理按《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规定执行,由市水务局牵头,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全市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

(四)市水资源办公室(水资源征费稽查队)受水务局委托,除承担水资源办公室原有职责外,增加水资源费征收、稽查职责。

六、附则

本规定由运城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运城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根据上述职责,市统计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管理机关行政财务和国有资产;负责局统计经费的财政预算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区、县级市政府统计部门的中央、省、市级统计经费和专项基本建设投资的划拨;承担统计系统财务收支内部审计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指导统计改革、法规制度和地方统计业务建设;组织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办理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其他法律性事务;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市情市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协调重大国情国力和市情市力普查;组织实施国家各类统计标准和统计制度;管理本局各专业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协调各处室之间的统计关系;依法审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协调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

(三)综合统计处。

负责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进行统计监测、预测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决策咨询建议;管理和提供经济社会综合性统计数据,管理综合统计数据库;负责统计数据发布和统计新闻宣传;组织、协调、管理全局统计分析和统计信息工作,管理宏观经济数据库;组织市统计年鉴的编纂工作;组织指导综合统计基础工作;指导市统计学会工作。

(四)国民经济核算处。

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核算生产总值及有关领域、有关产业和行业的增加值;核算和管理区、县级市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组织投入产出调查,编制投入产出表、资金流量表(实物交易部分)、资产负债表和国民经济账户;开展国际比较项目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开展分析研究;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指导国民经济核算业务和业务考核工作。

(五)工业交通统计处。

组织实施工业、交通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邮政和电信业统计数据;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国经济普查中的工业、交通、邮政和电信企业普查;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相关统计分析与研究。

(六)能源统计处。

组织实施能源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国经济普查中的全社会能耗生产、消费普查以及有关的专项调查;组织实施对全市及主要行业和重点耗能企业节能降耗、资源循环利用状况的统计监测;配合节能主管部门开展节能目标考核;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相关统计分析与研究。

(七)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处。

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包括施工和勘察设计)及房地产业(含房地产市场)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房屋、公用事业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相关统计分析与研究。

(八)贸易外经统计处。

组织实施批发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商品市场运行状况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外贸、外资、对外经济合作及旅游业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相关统计分析与研究。

(九)服务业统计处。

组织实施服务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指导区、县级市服务业统计调查;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相关统计分析与研究。

(十)人口和社会科技统计处。

组织实施人口普查、人口抽样调查、劳动力调查工资统计和科技、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负责市级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的统计监测和社会发展水平评估;对人口、劳动力和工资进行动态监测和分析;综合整理和提供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统计数据;协助开展经济普查工作;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相关统计分析与研究。

(十一)农村统计处。

组织实施农业普查、农林牧渔业生产统计调查、农村基本情况统计调查、农产品生产价格调查、农村住户收入消费抽样调查及都市农业统计调查等;组织实施区、县级市农民收入抽样调查;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相关统计分析与研究。

(十二)人事处(与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组织、人事、党建、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宣传、统战、纪检、监察、安全保卫、计划生育、工青妇、离退休干部、统计国际交流等工作;协助管理区、县级市统计部门主要负责人;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职务评聘和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组织指导统计人员业务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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