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运城市水土流失治理实施办法 | 发布单位 | 运城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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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水土流失治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进一步改善我市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境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防止水土流失的义务,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水土流失治理应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的原则。应当以天然沟壑及其两侧山坡地形成的小流域为单元,坚持因地制宜,山、水、田、林、路、垣、峁、坡、沟、川全面规划,工程措施、植物措施、蓄水保土耕作措施综合治理,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充分发挥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四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各级水土保持工程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土保持主管部门负责水保工程管理的监督、检查、技术服务;水土保持工程竣工验收后,县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主管部门应树立水土保持工程标志碑,建立切实可行的管理机制,落实工程管护责任单位(人),划定工程管护范围,制定工程管护措施,明确工程管护责任。
第五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查评价水土资源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及所管辖范围内的水土保持规划。对需治理的小流域、荒山、荒沟、荒滩要有计划地进行规划。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水土保持专项资金,并且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加强水土保持综合治理的同时,围绕生态自然修复,对植被较好、水土流失轻微、有潜在水土流失危险的区域实施有效保护,防止自然生态系统的退化。
第七条 在山区、垣区、丘陵区、风沙区、河谷川道区修建工程和从事采矿、取土、挖砂、采石等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水土保持技术规范制定水土保持方案,按照项目审批权限,经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立项、征地手续。
第八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开展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监督检查、设施验收、规费征收和案件查处;提高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报率、实施率和验收率。
第九条 水土流失补偿费、治理费依据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水利厅晋价涉字[1992]第59号文的规定执行:
(一)征收范围
凡在我市辖区的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等易于造成水土流失的地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业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及其他损坏原地貌的建设单位、生产单位和个人,都要按规定缴纳水土流失补偿费,并对开发建设造成的新的水土流失按批准的治理方案进行防治。不能或不便自行治理的,经水土保持监督机构核准后,应按规定交纳水土流失治理费,由水土保持部门统一安排治理。对跨县(市、区)域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流失补偿费、治理费由市水土保持监督监测总站统一征收,对不跨县(市、区)的生产开发建设单位的水土流失补偿费、治理费由县(市、区)水土保持监督站负责征收。其中生产企业的补偿费、治理费可以委托市、县(市、区)地税局代征,具体征收办法由市水务局会同市财政、物价、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二)收费标准
1、水土流失补偿费依据生产建设占地面积和破坏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交纳0.2—0.4元。
2、工矿企业和从事采矿、冶炼、烧制砖瓦和石灰的个人对其造成的水土流失应积极治理,不能或不便自行治理的,应按下列标准交纳水土流失治理费:
(1)采矿、筑路及其它有破坏地貌、植被行为的,按采挖面积和倾倒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交纳0.3-0.5元的水土流失治理费。
(2)弃土弃渣按实际排放量每立方米一次性交纳2-5元的水土流失治理费。为方便起见,也可按照弃渣量折算的产品计收。如下表:
如下表:
产品名称 |
收费标准 |
计算单位 |
石 料 |
1.0—1.5 |
元/吨 |
水 泥 |
0.7—1.0 |
元/吨 |
煤 炭 |
0.5—0.8 |
元/吨 |
铁 矿 |
2.0—4.0 |
元/吨 |
硫铁矿 |
2.0—3.0 |
元/吨 |
石 墨 |
50—100 |
元/吨 |
石 膏 |
0.4—1.0 |
元/吨 |
焦 炭 |
0.2—0.4 |
元/吨 |
生 铁 |
1.0—2.0 |
元/吨 |
钢 |
0.2—0.5 |
元/吨 |
金 |
400—1000 |
元/公斤 |
铜 |
200—500 |
元/吨 |
发电 |
0.4—0.6 |
元/千度 |
上表不能包含者,可依据实际弃渣量与产品产量的比例折算征收。
(三)资金管理和使用
水土流失补偿费、治理费属于预算外资金,是水土保持专项基金,每年由水土保持监督机构做出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批准,由审计部门监督使用;收缴的水土流失补偿费和治理费80%留县(市、区)使用,上交省、地(市)各10%,实行分级管理。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水土保持工程的建设、恢复和维修、养护,水土保持乔、灌、草的种植与补植;
2、水土保持监督监测人员的补助、监督监测仪器设备、交通工具的购置和维修;
3、水土保持勘测、规划、设计;
4、水土保持宣传、培训和教育;
5、群众性的水土保持科学研究;
6、水土保持监督监测有功人员的奖励。
该项基金的80%以上部分要用于第1条;其余20%以下部分用于2—6条。
第十条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科技人员和城镇居民参加工矿区水土流失治理。
治理水土流失,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治理开发荒山、荒沟、荒坡、荒滩,也可以采取拍卖的形式。
第十一条 对在水土流失治理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依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治理,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水土保持监督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生效。
目前,黄土高原地区总面积64×104km2,水土流失面积达到45.4×104km2,其中年侵蚀模数大于5000t/km2的强度水蚀面积为14.65×104km2,占全国同类面积的38.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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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世界上水土流失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由于特殊的自然地理和社会经济条件,使水土流失成为主要的环境问题。中国的水土流失分布范围广、面积大,根据公布的中国第2次遥感调查结果,中国的水土流失面积达356万...
天津干线分流井至西河泵站输水工程是南水北调工程天津市内配套工程的一部分。依据该工程的水文、气象、地质等条件,主要对其水土流失量进行预测,并针对性地提出了防治对策,以期对相关工作人员有所参考。
黄河上中游地区是我国生态环境最为脆弱的地区。1986年以来,在这个流域地区沙棘生态建设有了很大的发展。现在,在江泽民总书记“再造一个山川秀美的大西北”号召的指引下,沙棘生态建设又进入了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新阶段。1)做好跨世纪的沙棘生态建设专项规划。2)进一步确立沙棘在治黄、区域环境治理、农业发展中的地位,加快沙刺棘生态建设步伐。3)加强科研与科技推广。4)做好管理协调和技术服务等,是这个流域地
水土流失治理面积是指在山丘地区水土流失面积上,按照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各种治理措施,如:水平梯田、淤地坝、谷坊、造林种草、封山育林育草(指有造林、种草补植任务的)等,以及按小流域综合治理措施所治理的水土流失面积总和。
水土流失治理面积2100433B
一、目标任务
2021年省水利厅下达我县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目标任务为23.82平方公里,包括人工造林、封山育林、水保林、经果林、封禁治理等治理措施。
二、实施步骤
(一)摸底阶段(5—6月份)。县水土保持主管部门对全县范围(含矿山、工地等)的水土流失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并登记造册,与县水土流失治理相关乡镇和单位进行有效沟通,核定水土流失治理面积,协商水土流失治理内容并制订相应的工作计划、工作方案,确保治理工作有效开展,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水土流失治理考核目标任务。
(二)实施阶段(7—9月份)。各乡镇、各单位依据治理面积、治理内容、治理计划与方案积极组织实施,县水土保持主管部门对各乡镇、各单位实施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并形成记录备查。
(三)考核准备阶段(10—11月份)。各乡镇、各单位对水土流失治理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按考核内容准备相关资料。
(四)验收总结阶段(12月份)。县水土保持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乡镇和单位根据治理方案进行验收和总结。
三、推进措施
(一)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积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认真做好规划制订、宣传发动、措施出台、资金投入等各项准备、全面推进水土流失治理工作。通过宣传教育,从根本上转变思想观念,变“要我治理”为“我要治理”。
(二)单位包干,社会参与。建立部门、乡镇水土流失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分区分片包干责任制,责任要明确到人,到具体的村湾山头,确保完成年度目标工作任务。要广泛发动、积极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水土流失治理,对开发性治理大户和企业实行重点保护、重点扶持,鼓励社会从业人员承包山地进行开发性治理。
(三)示范带动,全面推进。要认真抓好矿区示范点建设,合理规划建设好路、沟、渠,做好边坡、空地的植树、种草绿化,确保把矿区打造成水土保持工作的典范。由县水利和湖泊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林业局和相关乡镇密切配合,督促落实好小流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作。
(四)重点封禁,分类治理。根据流失区水土流失程度和地理条件,将流失区划分为轻度、中度和强度以上三类。在轻度流失区,主要依靠自然恢复,同时加强管理防护;在中度以上流失区,要进行重点封禁治理,补植改造水保林,加快培育生态林。要在封禁区醒目位置设立封禁标识牌,明确四至界限,严禁乱建坟墓,严禁未经审批野外用火,毁林造林,严防森林病虫害等;在强度以上流失区,生物措施与工程措施并举。对坡耕地实施综合整治,对不适宜种植经果林的山地,采取草、灌、乔相结合,营造水保林。
(五)长效管护,惠及民生。水土流失治理所涉及各乡镇、单位应加大管护力度,制定村规民约,做到村民互相提醒、互相监督。把水土流失治理与促进农民增收结合起来,积极发展生态型特色产业,大力实施扶贫开发工程,使广大农民群众从水土流失治理中得到实惠。
(六)整合资源,确保成效。水土保持工作是我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成员单位要积极解决好水土保持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实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农业综合开发、造林绿化、粮食产能等项目中,要注重水土流失治理工作。对于已治理完成的区域,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乡镇、单位切实管理好、维护好。所有项目建设都必须严格把好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关、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关以及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关。 2100433B
应用阴离子聚丙烯酰胺(PAM)防治水土流失,已成为国际普遍采用的化学处理措施。2003年美国水土保持报道了美国印地安那州D.C.Flangan等人应用模拟降雨装置,在多干扰农田中,进行了施用PAM防治水土流失的试验研究,取得了在雨量充沛地区施用PAM防治水土流失的试验成果。第1次暴雨事件后,20kg/h㎡PAM能使农用粉沙壤土的土壤固体颗粒淋失量减少60%,还能减缓60 L/min高强度流水的冲刷侵蚀。在易严重侵蚀的地区用PAM处理后的土壤能有效控制侵蚀。对初始干土模拟降雨研究发现,在69mm/h降雨中,用80 kg/h㎡PAM可使粉沙壤土堤减少86%的地表径流和99%的土壤流失。在表土,用PAM液雾喷施风干的土壤比直接用干PAM颗粒处理的土壤更能及时有效地控制侵蚀。相信,此项研究对中国应用PAM防治水土流失的试验研究,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原则:调整土地利用结构,治理与开发相结合。
具体:1、压缩农业用地,重点抓好川地、塬地、坝地、缓坡梯田的建设,充分挖掘水资源,采用现代农业技术措施,提高土地生产率,逐步建成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的基本农田(基本前提)。
2、扩大林草种植面积;
3、改善天然草场的植被,超载过牧的地方应适当压缩牲畜数量,提高牲畜质量,实行轮封轮牧;
4、复垦回填。
实践:小流域综合治理
重点:保持水土,开发利用水土资源,建立有机高效的农林牧业生产体系。
方针:保塬,护坡,固沟
模式:工程措施(打坝建库,平整土地,修建基本农田,抽引水灌溉)。
农业技术措施(深耕改土,科学施肥,选育良种,地膜覆盖,轮作复种)。
目前,全国水土保持措施保存面积已达到107万平方公里,累计综合治理小流域7万多条,实施封育保护80多万平方公里。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累计有38万个生产建设项目制定并实施了水土保持方案,防治水土流失面积超过15万平方公里。
2015年,全国共完成水土流失综合防治面积7.4万平方千米;其中,综合治理面积5.4万平方千米,实施生态修复面积2万平方千米,实施坡改梯400万亩,建设生态清洁型小流域300多条。2015年,全国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5.4万平方公里,新增实施水土流失地区封育保护面积2.0万平方公里。
2015年12月发布的《全国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提出,近期目标是:到2020年,基本建成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全国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32万平方公里,其中新增水蚀治理面积29万平方公里,年均减少土壤流失量8亿吨。远期目标:到2030年,建成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全国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94万平方公里,其中新增水蚀治理面积86万平方公里,年均减少土壤流失量15亿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