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规则》是2018年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通知。
关于印发《宜昌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规则》的通知——宜昌市政府办公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交易行为,防范交易风险,保障交易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湖北省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活动,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以下简称网上挂牌出让),是指市级及各县市(含夷陵区,下同)国土资源部门、竞买人通过宜昌市国有建设用地网上挂牌交易系统进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交易的行为。
第三条市级及各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代表同级政府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人职责,负责网上挂牌出让的行业管理,拟定出让方案、编制出让文件、发布出让公告、组织资格审查、进行成交确认、签订出让合同及公示交易结果等。
第四条市级及各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称交易中心)为网上挂牌出让提供网上交易服务和现场管理,负责网上挂牌交易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包括进场项目登记、信息公告发布、对交易现场进行录音录像并存档等。
第五条国土资源部门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竞买保证金账户,办理收取、退还、划转竞买保证金手续。
市级及各县市财政部门负责网上挂牌出让过程中的资金(竞买保证金、定金、土地价款)监管。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非法人组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出让文件要求的,均可参加网上挂牌出让活动。
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执行人名单、宜昌市土地市场诚信体系黑名单或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失信名单者,依法依规限制其参与网上挂牌交易。
第七条市级及各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各自职责,受理对网上挂牌出让活动中有关问题的投诉、举报,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公告发布
第八条出让文件由出让人编制。内容包括:
(1)挂牌出让公告;(2)挂牌出让须知;(3)竞买申请书(样本);(4)宗地界址图;(5)宗地规划指标要求;(6)成交确认书(样本);(7)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8)其他相关文件等内容。
第九条网上挂牌出让公告应当包括:(1)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2)出让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使用年期、用途、规划指标要求;(3)竞买人的资格要求以及申请取得竞买资格的办法;(4)索取网上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5)网上挂牌出让时间、地点、期限和竞价方式等;(6)确定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7)竞买保证金;(8)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公告一经发布,即具有公信力和法律效力,出让人对发布的公告信息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网上挂牌出让公告由出让人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发布,交易中心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当地主流报刊等媒体公开发布。
网上挂牌出让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20日,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出让人和交易中心不得随意变更、中止、终止挂牌出让活动。确需变更、中止、终止的,出让人和交易中心应当通过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发布变更、中止、终止公告。
变更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20日。中止、终止公告应当在挂牌截止时间前由出让人发布。
第三章交易形式及流程
第十二条网上挂牌交易系统采用统一的数字证书。登陆网上挂牌交易系统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办理数字证书。
第十三条竞买人应当通过网上挂牌交易系统提交竞买申请。网上挂牌出让不接受电话、邮寄、书面、口头等其他方式的竞买申请。
第十四条竞买人申请竞买宗地的,应按网上挂牌交易系统要求填写必要信息。竞买人对宗地进行联合竞买的,应按要求填写联合竞买各方的相关信息和各方的出资比例。
竞买人竞买多宗土地的,应当分别申请。
竞买人拟在竞得土地后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当在竞买申请中预先说明新公司拟用名称、出资主体、股本构成及成立时间等内容。
第十五条竞买人对其填写信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一经申请,即视为竞买人愿意接受网上挂牌出让规则以及公告内容的约束。
第十六条竞买人向网上挂牌交易系统递交竞买申请,并按时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后,方可参与网上报价。
竞买保证金以宗地为单位分别交纳。
第十七条网上挂牌出让的开始时间必须与公告中公布的开始时间一致。各项网上挂牌出让操作时间均以数据信息到达网上挂牌交易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准。
设有出让底价的,应于挂牌时间截止前1小时内,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由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录入网上挂牌交易系统。
第十八条竞买人应当通过网上挂牌交易系统进行报价。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将自动实时公布符合报价规则的有效报价。网上报价基本规则为:
(一)首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
(二)首次报价后的每次报价应当比前一次报价递增一个加价幅度或其整数倍;
(三)一个竞买人可多次报价;
(四)报价一经提交并经网上挂牌交易系统记录,不得变更或者撤回。
第十九条在公告规定的网上挂牌时间截止前5分钟仍有新报价的,转入网上限时竞价。网上限时竞价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网上挂牌交易系统自动提示并开始5分钟倒计时;
(二)倒计时内任一时间点竞买人有新报价的,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即从此时间点起开始一个新的5分钟倒计时,由竞买人进行新一轮竞价,依此类推,直至最后一个5分钟至倒计时结束时刻再无新的报价为止;
(三)网上限时竞价结束时,无出让底价的,最后一次报价为竞得价格;有出让底价的,高于出让底价的最后一次报价为竞得价格。
第四章确认、中止、终止及公示
第二十条网上挂牌出让实行竞买人资格审查制度。
网上交易结束后,交易中心须在当日将交易结果书面告知出让人,并同时将竞得人网上填写的信息下载盖章提交给出让人。竞得人须在网上交易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向出让人提交符合出让公告要求的资料进行资格审查,网上填写的信息须与提供资料原件一致。资料齐全的,出让人在收悉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查。
自网上交易结束时起,竞得人支付的竞买保证金按成交价款的20%转作竞得地块的定金,定金及竞买保证金余款转作土地价款,剩余土地价款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时间交纳。
第二十一条竞得人通过资格审查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持有关资料原件与出让人签订《成交确认书》,竞得人应当在《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限内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竞得人未通过资格审查的,网上挂牌出让不成交,出让人可重新组织出让。
第二十二条确定竞得人后,其他竞买人支付的竞买保证金,由出让人在网上挂牌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第二十三条网上挂牌出让期间,网上挂牌交易系统服务器实行封闭管理,24小时运行,交易中心工作人员除应急处置外,不得随意登录交易系统服务器后台。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让人应当发布中止、终止网上挂牌出让公告,中止、终止网上挂牌出让活动:
(一)因网上交易系统遭受破坏或发生电力、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以及网络遭恶意入侵等,导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中止或终止挂牌出让活动的;
(三)依法应当中止或终止挂牌出让活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中止事项消除后,出让人和交易中心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发布恢复公告的日期,恢复公告通过原渠道发布,挂牌期顺延。
第二十六条交易中心应在网上交易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发布竞买结果公告。公告的内容包括宗地基本情况、揭牌时间、最高报价、最高报价竞买人的名称及其他应当公告的内容。
出让人应在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后2个工作日内公示成交结果。
第五章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竞买人在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实施的所有行为,均视为竞买人或其合法授权人的行为,该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由竞买人承担。
竞买人的违法违约行为,将作为不良信用信息由有关部门纳入诚信信息体系并按规定进行联合惩戒。
第二十八条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逾期提交资格审查资料的;
(二)未按本规则规定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三)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竞得的;
(四)其他违约行为。
第二十九条恶意破坏网上挂牌交易系统或采取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参与网上挂牌出让活动所有部门的工作人员都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竞买人和网上挂牌交易系统的有关信息。在网上挂牌出让活动中出现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信息等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网上交易活动除遵守本规则外,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以网上挂牌方式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施行期间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我国的土地使用制度,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与土地所有权相分离,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出让转让。按用途划分,可以划分为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未利用地一般不确定使用权人。其中,依据...
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范本 甲方:_________(出租方),系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_________企业。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
根据我国的土地使用制度,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与土地所有权相分离,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出让转让。按用途划分,可以划分为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未利用地一般不确定使用权人。其中,依据...
长春市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则(试行)
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文件 挂牌编号:佛三(挂) 2009-047 挂牌人:佛山市三水区土地交易中心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2 目录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文件 ...................... 1 目录 ........................................................................................... 2 佛山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 ...... 3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须知 ....................................... 5 竞买申请书 ............................................................................. 19 国有建设用地使
南宁市国土资源网上挂牌出让规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南宁市国土资源网上交易制度,规范国土资源网上出让行为,保障公平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范》、《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南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网上挂牌出让,参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网上挂牌出让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网上挂牌出让,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进入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国土资源网上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发布挂牌出让公告,竞买申请人登录交易系统报名、报价,交易系统在出让公告约定的截止时间根据报价结果确定竞得人的行为。
第四条南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网上挂牌方式出让工作由出让人委托出让服务机构具体承办。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存在欠缴本级行政区域土地出让价款和本级行政区域范围内被认定存在土地闲置行为者,以及法律法规或出让文件另有规定外,均可按照本规则参加网上竞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按照本规定参加矿业权竞买。
第六条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负责交易系统的日常维护与管理工作。出让人和竞买申请人凭数字证书登录交易系统进行交易活动。
第七条网上挂牌出让的基本程序:
(一)竞买申请人可携带相关材料到交易中心递交办理数字证书(USBkey)申请,通过审验后到广西CA认证中心办理数字证书(USBkey);
(二)出让人对进场项目进行登记,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网上挂牌出让公告(以下简称“网上出让公告”);
(三)竞买申请人凭数字证书(USBkey)登陆交易系统在报名截止时间前提交报名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获得交易系统报价权限;
(四)竞买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网上报价;
(五)出让人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截止时点前30分钟内录入出让底价;在矿业权挂牌截止时点前60分钟录入出让底价;
(六)根据网上报价结果或网上限时竞价结果,交易系统向最高报价者发送《最高报价确认书》;
(七)报价最高者通过资格审核的,出让人在交易系统确认最高报价人为竞得人。已报价的其他竞买人应在竞价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出让人提交申请文件资料原件。
第二章交易登记和信息发布
第八条出让人进行网上挂牌出让活动,应先登录交易系统办理项目的交易登记,并上传出让公告、出让文件、其他相关文件。
第九条出让人按规定发布网上挂牌出让公告。
第十条出让人在交易系统发布出让信息的同时,应根据有关规定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国土资源有形市场、南宁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站、本地报刊同步发布公告。
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应当至少在挂牌活动开始日前20日发布网上出让公告。
第十一条出让公告期间,公告内容需发生变化的,应当按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补充公告,将变更的内容向社会公布。
涉及土地使用条件变更等影响土地价格的重大变动,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距网上报名截止时间不得少于20日,否则须相应顺延。
第十二条竞买申请人可通过交易系统浏览、下载出让公告、出让须知等相关信息资料。
第十三条通过交易系统发布的出让公告必须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工作相关文件的规定。
第三章竞买申请
第十四条竞买申请人应凭有效的数字证书登陆交易系统参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活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网上挂牌出让只接受网上竞买申请,不接受其它形式(如电话、邮寄及口头等)的竞买申请。竞买申请人应妥善保管数字证书,如遗失密码、数字证书的,应及时到原办理机构挂失并重新申领。因遗失造成的后果,由竞买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竞买申请人在提交竞买申请前,应当详细阅读了解出让公告、出让须知等相关信息资料文件。竞买申请人可同时参加多个标的的竞买,但须分别提交申请。竞买申请书一经提交,即视为对交易系统服务协议、交易规则、出让文件无异议。
第十六条竞买申请人可根据有关出让公告单独申请或联合申请。
联合申请竞买的,在提交竞买申请时应如实填写联合竞买各方的相关信息和各方的出资比例,并明确授权联合申请人中的一方实施竞买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网上报价等一切行为。经授权的联合申请人中的一方所实施的一切行为,为联合各方共同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联合各方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竞买申请人应按交易系统生成的竞买保证金随机账号按时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账为准)。竞买保证金以出让标的为单位逐个交纳;同时竞买多个标的的,应分别交纳竞买保证金。
第十八条竞买申请人在申请报名截止时间前按要求提交竞买申请、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的,交易系统自动赋予其网上报价权限,逾期交易系统将不赋予其报价权限。网上报价结束后,出让人应按时审核竞买人按出让文件规定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申请材料原件核发(出具)时间须在报名截止时间之前,在报名截止时间后核发(出具)的,则视为不符合竞买资格条件。
第四章网上挂牌
第十九条竞买人通过交易系统在挂牌期间进行报价。
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报价以增价方式进行,每次加价幅度不得小于规定的增价幅度。在报价期间,可多次报价。符合条件的报价,交易系统予以接受,并即时公布。
第二十条挂牌期限内无竞买人报价的,网上挂牌出让行为终止。挂牌期限内有两名及两名以上竞买人有效报价的,进入网上限时竞价询问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限时竞价询问期为挂牌截止时点起4分钟内,矿业权出让网上限时竞价询问期为挂牌截止时点前30分钟内。
第二十一条只有1个竞买人参加竞买的,挂牌期限届满,不进行网上限时竞价,最高报价不低于底价的,交易系统确认其为最高报价人,最高报价低于底价的,挂牌不成交。
第二十二条有2个或2个以上竞买人参加竞买,且挂牌期限届满,在网上限时竞价询问期内,系统将会询问进行了有效报价的竞买人是否愿意参与限时竞价,有竞买人确认参与限时竞价的,交易系统自动进入限时竞价程序。竞买人在挂牌报价期内没有进行有效报价的,不得进入限时竞价。
第二十三条网上限时竞价程序为:网上限时竞价时间为4分钟。如在4分钟内的任一时刻产生新的报价,交易系统即从产生该报价的时刻起重新开始4分钟限时报价。每次4分钟倒计时的最后1分钟内,交易系统进行三次截止网上限时竞价提示。4分钟倒计时截止,交易系统不再接受新的报价,并确认网上限时竞价的最高报价人。最高报价人报价低于底价的,挂牌不成交。
第二十四条网上限时竞价的起始价为挂牌截止时的最高报价加上一个增价幅度后的价格。
第二十五条在网上限时竞价期内无竞买人确认参与限时竞价,以及网上限时竞价中无人报价的,以挂牌期限截止前报价最高的确定为最高报价人。最高报价人报价低于底价的,挂牌不成交。
网上挂牌不成交的,出让人收回该国有土地使用权或矿业权,已报价竞买人仍需按规定向出让人提交竞买申请材料原件进行资格审核。
第五章成交确认
第二十六条交易系统向最高报价人发送《最高报价确认书》。最高报价人应在《最高报价确认书》约定的期限内,向出让人提交出让文件规定的竞买申请材料原件。经出让人资格审核后,符合竞买资格条件的,出让人在交易系统确认最高报价人为竞得人,并与竞得人签订书面《成交确认书》。
第二十七条竞得人应根据约定的期限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网上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出让结果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南宁市国土资源局网站、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站、国土资源有形市场公示,并同时在交易中心大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竞得人应当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缴清交易服务费。
第三十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活动结束后,出让服务机构向交易中心提出竞买保证金代转国库或退还的申请,交易中心按要求将竞买保证金代转国库或退还竞买人。
(一)竞得人其竞买保证金由交易中心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代为转入国库,其余成交价款由竞得人按照出让合同约定交纳;
(二)未报价的竞买人其竞买保证金由交易中心收到退还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按原途径退还,不计利息;
(三)其他已进行有效报价的竞买人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向出让人提交竞买申请材料原件,出让人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资格审核决定,通过出让人资格审核的,由交易中心收到退还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原途径退还,不计利息。
第六章其他规则
第三十一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监管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按工作职责对网上交易活动进行监管。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让人应发布公告中止或终止网上挂牌出让活动:
(一)南宁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要求中止或终止出让活动的;
(二)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要求中止或者终止出让活动的;
(三)在公告期内涉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条件变更等影响价格重大变动的;
(四)因交易系统遭受破坏、发生电力、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以及网络恶意入侵等非交易服务机构因素,导致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依法应当中止或终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竞买人或竞买申请人在网上出让活动中实施的行为均应当视为其自身行为或其合法授权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竞买人承担。联合竞买的,联合各方承担连带责任。竞买人的数字证书和密码丢失或被他人冒用、盗用的法律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四条因竞买人或竞买申请人计算机系统遭遇网络堵塞、病毒入侵、硬件故障或系统配置等不能正常登录交易系统进行申请、报价、竞价的,后果由竞买人或竞买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五条竞得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竞得结果无效,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并由竞得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信息、文件或隐瞒事实的;
(二)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
(三)逾期或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及出让文件约定应签订的相关协议文书;
(四)其他违法违规竞买行为。
第三十六条最高报价人未按时向出让人提交竞买申请材料原件或经出让人审核不符合竞买资格的,按照出让文件的约定,竞买结果无效,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有权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其他已报价竞买人未按时向出让人提交竞买申请材料原件或经出让人审核不符合竞买资格的,按照出让文件的约定,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有权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网上挂牌出让活动中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泄露竞买人或竞买申请人及交易系统有关保密信息的,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则规定的时间以交易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准,有关数据记录的时间以数据信息到达交易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准。
第三十九条本规则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限两年。南宁市国土资源局2015年9月25日印发的《南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拍卖挂牌出让规则(试行)》(南国土资发〔2015〕231号)同时废止。
(2002年4月3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1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第三条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2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的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
第五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年度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出让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前款规定的出让方案应当包括出让地块的空间范围、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
第七条 出让人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情况,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土地使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
第八条 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20日,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
第九条 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使用年期、用途、规划指标要求;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以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竞买保证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
标底或者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
确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投标、竞买保证金,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在招标开标前和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出让人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挂牌出让的,出让公告中规定的申请截止时间,应当为挂牌出让结束日前2天。对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公告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出让人应当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第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投标人、竞买人查询拟出让土地的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 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出让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
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当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二)出让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点算标书。投标人少于3人的,出让人应当终止招标活动。投标人不少于3人的,应当逐一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三)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四)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可以不成立评标小组,由招标主持人根据开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第十四条 对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
第十五条 拍卖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用途、使用年期、规划指标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
(四)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六)主持人确认该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
(七)主持人连续3次宣布同一应价或者报价而没有再应价或者报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八)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或者报价者为竞得人。
第十六条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或者报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拍卖主持人在拍卖中可以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
第十七条 挂牌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用途、使用年期、规划指标要求、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
(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三)挂牌主持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四)挂牌主持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第十八条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十九条 挂牌截止应当由挂牌主持人主持确定。挂牌期限届满,挂牌主持人现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挂牌出让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挂牌主持人连续3次报出最高挂牌价格,没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1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2个或者2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者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第二十条 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出让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出让人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名称,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出让人改变竞得结果,或者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宗地、竞得宗地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二十二条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
出让人公布出让结果,不得向受让人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 受让人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方可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不得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也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第二十四条 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二)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第二十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2100433B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规则》的通知
阳府〔20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规则》业经市政府五届五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江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一月六日
阳江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规则